案情:
2010年7月24日,司机高某受某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该公司所有的大型卧铺客车,搭载乘客由广西柳州开往重庆。行至贵州省路段时,发生2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同月29日,交通警察大队
于是,唐先生的妻子李女士于2012年8月向法院起诉称:其丈夫唐先生在上述事故中受重伤,落下严重残疾,这让其失去了夫妻生活的温馨,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而且这种痛苦将伴随其终生。为此,李女士请求法院判令某运输有限公司与驾驶员高某共同赔偿其
那么,本案直接受害人是唐先生,李女士是否有权直接起诉呢?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解析本案认为:
该案中虽然身体遭受直接戕害的是唐先生而不是李女士,但唐先生的身体被侵权最终导致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那么受影响的就不止唐先生一个人,李女士也是直接的受害人。因为夫妻生活必须夫妻双方共同配合进行,而已婚妇女丧失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权利,对该妇女在精神上及肉体所造成的痛苦也是显而易见的。夫(或)妻过正常夫妻生活的权利应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当中,当该权益受侵害时,权益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李女士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精神抚慰金的标准,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意识、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李女士在生理、心理上的痛苦程度,结合受诉法院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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