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紧箍咒”可以再紧一些
今天《新京报》一篇题为《广东查出2190名“裸官” 9名厅级官员被调整》的文章报道,广东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加强官员个人情况申报的管理,坚持是裸必报、隐瞒必核、凡提必限的原则。对“裸官”实行从严管理、限制提拔、调整岗位,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使“裸官”这个词成为历史。
应该说,广东省委组织部的这个观点,与笔者《中组部新规,令“裸官”穷途末路》一文中“为杜绝隐患,今后还可继续‘加压’,甚至可以规定‘裸官’不得担任任何公职,不得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任职”的建议,目标完全一致。
作为“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笔者以为,在整治“裸官”方面,广东一直是走在全国的最前列。从并非广东特色的“裸官”盛行,到在全国率先限制“裸官”担任党政正职、要害部门班子成员,到不得提拔“裸官”,让“裸官”提前退休,再到“要么把家人迁回来,要么退休,或者接受调整岗位”,可以说是对“裸官”不断地念“紧箍咒”。而笔者也认为,整治“裸官”,广东的“紧箍咒”可以再紧一些。
以下是应《南方周末》编辑之邀撰写的一篇评论,发表在7月18日出版的《南方周末》上:
“裸官”“紧箍咒”可以再紧一些
近期,广东866名“裸官”被调岗处理的消息,再度引发社会对“裸官”的关注。而笔者在六年前首创“裸体做官”一词的动机,则缘于对几个典型案例的观察,如“高山案”的涉案金额就超过10亿元人民币;而福建省原工商局局长周金伙成功出逃时,还在办公桌上放了一封信,告诉纪检部门自己已远走高飞,不要再费劲找他了。真是狂妄至极。
笔者希望以正经八百的“做官”与略带色情的“裸体”嫁接,以“抓眼球”的词汇激发社会对这一现象的关注,最终引起决策层的重视。而笔者当初的定义也非常简单,就是将那些妻儿都在境外,孤身一人在国内做官的人称之为“裸体做官”(后被简称为“裸官”)。虽然当时并未将“裸官”和“贪官”划等号,但明显给出了“裸官”较一般官员更容易成为贪官的结论。
应该说,目前社会对“裸官”的关注,以及中央和一些地区对治理“裸官”工作的重视,已超出我当初的想象。特别是广东率先出台一系列限制“裸官”任职的政策之后,今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裸官”不得被列入考察对象。该规定被认为是中央向“裸官”发出的最严厉的信号。
年初,中央赴各地巡视组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通报中,对广东和安徽两省的“通报”中均直接使用了“裸官”一词,这应该是官方文件首次使用源自于网络的“裸官”一词。但据笔者对身边人的观察,作为内陆省份,外向型经济又不够发达的安徽,“裸官”问题应该并不突出。当然,也不能排除部分“裸官”,面对社会舆论而不敢公开承认。
而广东省不久前“要么把家人迁回来,要么退休,或者接受调整岗位”的新规,无疑成为国内整治“裸官”最为严厉的措施,毫不吝惜地说,该新规开创了中国治理“裸官”的全新模式。
但这样的整治措施仍有“漏洞”。广东虽然明文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敏感部门班子成员,也不得提拔和重用。但对那些自感难以被提拔的官员,依然没有约束力。可这一部分及被调整岗位的“裸官”,不等于手中同时失去了权力,尤其是金融、保险等国企高官,照样能像余振东、高山那样,轻而易举将几亿、几十亿元的资金转移至境外,这些“裸官”的危害性并未真正得到消减。
因此,笔者以为广东整治“裸官”的“紧箍咒”,还可以再紧一些。近期可以要求“裸官”不得担任任何领导职务,也不得在金融保险及其它涉外企业任职;远期可限制“裸官”担任任何公职,并禁止其在涉外国企管理岗位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