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3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据2013-02-27日 公布的《2012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

           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

        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732.96元/年。

        五、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源自2013年2月22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解释中没有明确表明如何根据伤残等级来区分赔偿水平,但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水平应该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