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中院如何践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3月15日
2014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其中,关于纠正冤假错案的问题,周强说:
一、2013年主要工作:
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以坚决果断的态度依法纠正“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等一批重大冤假错案,从错案中深刻汲取教训,
对原判确有错误或因其他法定事由改判7415件,占生效裁判的0.09%。
二、2014年工作安排:
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保护无辜者不受追究。更加自觉地接受各方面监督,以监督促公正。
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有责必究。
关于错案的问题,在2013年7月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重申,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要通过依法纠错,使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使纠正错案成为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正能量。
2014年2月26日下午3点,曾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枉法伪证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本人和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在一起,就十年前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枉法伪证、而导致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错审的劳动纠纷一案,进行了第一次调解。
这一跨越了十年多的调解,来之不易!调解气氛和结果很好,三方都同意调解;本人提出和解的两个要求(即:一、撤销2002年10月30日做出的解除刘先明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二、希望和建议中化六建依据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于过去个别领导的恶意动机和错误做法,进行严肃处理),也得到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当场认可,评价为“不过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代表也说“刘先明和中化六建之间没有解不开的深仇大恨,可以和解,同意和解。”,“相关个别人已经感到难受了,相当于受到处理了”,十年前的冤假错案终于得到了查实和纠正。
关于和解的操作细节问题,2月26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代表承诺“一周内答复”,可是,时间已过了两周多,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还没有给出答复。
2011年7月27日,本人曾曝光了《关于邀请刘先明同志出任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副会长的邀请函》;2014年3月14日,新华网、人民网等众多网媒转发了《中国青年报》3月14日发表的《卖奖的“国字头”协会》一文,该文提到了本人两年多以前对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的曝光。我认为,不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是否背叛2月26日口头达成的和解意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有责任和义务,去践行2013年7月4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和周强2014年3月10日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精神,坚决纠正这一起已经发现的错案,使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并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有责必究,而不应该以超过两年的时间为借口,去回避、掩盖自己的错审和失职,让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违法者、枉法伪证者逃脱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