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明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10月3日
10月2日,新华网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持续揭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枉法伪证、散布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持续抨击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错审、违法养猪、违法建楼、散布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的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在大连结合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养猪的举报以及襄阳市政府的处理结果,提出三条修改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起诉条件】: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修改意见:个人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向相关机关和组织提出举报的,而相关机关和组织没有依法处理的,或处理结果不理想的,个人可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的衔接】: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修改意见:多一天污染,多一天危害。“十日”可改为“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举证责任分担】:
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和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并应就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作出说明。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修改意见:
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和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并应就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作出说明。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修改意见:
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和损害承担提供线索的责任,当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配合、出庭举证,并应就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作出说明。
附一、违法养猪的襄阳中院竟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9月11日
2014年2月2日,本人在国家信访局的网络信访平台上发去了《襄阳市法院不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的投诉,其中,指出襄阳中院存在“违法养猪”等三个问题。
2014年3月26日,襄阳市信访局在国家信访局的网络信访平台上,给出如下答复:
编号:42455081395805654802
刘先明同志: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刘先明2月4日先后在东湖社区、中华网等网站发帖《实名举报襄阳违反六项禁令、滥评“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指责襄阳市法院不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一事,工委责成专人对其反映的相关问题,到市法院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我们调查的结果,我们认为其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2014年1月13日,本人在国家信访局的网络信访平台上,发去了《襄阳中级法院违法养猪》的投诉,其中写道:
因为持续揭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而进行的错审,而关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动态,并了解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种养殖基地养了几十头猪。
根据《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的规定,“猪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km以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警训练基地上建成的养猪场或猪舍里养猪,就是违反了《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的。
依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然而,本人1月13日通过调查,了解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警训练基地办的养猪场,没有在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2014年6月24日,襄阳市信访局在国家信访局的网络信访平台上,给出了如下答复:
答复意见书
编号:42455461403580254387
刘先明同志: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你的来信已经收到,相关单位已自查整改。
襄阳市信访局称“相关单位已自查整改”,那就证明了,襄阳中院在2014年1月13日之前是存在“违法养猪”的这个事实的。
而在《关于在市直机关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方面,提到以下内容:
http://www.xfjgdj.gov.cn/dispnews.asp?news_id=11600
积极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
也就是说,“守法”,是参加评选“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之一,但是,对于这样一个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违法养猪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信访局在国家信访局的信访平台上,竟然声称“根据我们调查的结果,我们认为其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千古帝乡 智慧襄阳”真是“智慧”无边啊!
附二、襄阳市长热线与刘先明关于襄阳中院养猪场的通话
9月28日上午8:40多,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在大连接到071012345的电话,以下是通话内容:
襄阳市长热线:请问你是反映那个养猪场的问题吗?
刘先明:对,对。现在是什么结果?
襄阳市长热线:好,这个情况,因为第一次跟您回访,您是说,那个不满意。但是,核实以后,请您直接跟法院反映,好吗?
刘先明:直接跟法院反映?
襄阳市长热线:对,直接跟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反映,好吗?
刘先明: 跟他谁反映?
襄阳市长热线:直接找中级人民法院,跟他反映这个问题,就是不让他在那边开养猪场。好吧?
刘先明:问题是他们好多部门,我找哪个部门联系?
襄阳市长热线:您直接过去以后,您看他们这个养猪场是谁负责的,您直接找他们。好吗?
刘先明:我怎么跟他们说啊?
襄阳市长热线:您就把您的这个实际情况跟他们反映嘛!
刘先明:让他们别开养猪场了?
襄阳市长热线:把您的诉求意愿告诉他,好吗?
刘先明:这是你们给我的第二次回复意见,是吧?
襄阳市长热线:这是二次给的一个回复结果,让您直接跟中级人民法院反映。
刘先明:哦,好好,谢谢你。
襄阳市长热线:好的,感谢,祝您生活愉快,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