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养老基金行业市场结构的演化及对我国企业年金行业的启示
何亦名 李永杰
[摘 要]智利养老金基金行业的市场结构经历了“高寡占II型——低寡占II型——低寡占I型——低寡占II型——高寡占II型”的演化进程,集中度呈现先降后升的变化规律,并表现出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近年来智利养老基金行业良好的发展态势缘于其良好的治理结构与市场化的竞争机制,这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我国企业年金行业,出现了帐户管理人市场、托管人市场高集中度与受托人市场、投资管理人市场低集中度并存的“矛盾现象”,说明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与行业竞争格局下,企业年金市场非但无法实现规模经济,还存在比较严重的过度竞争。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改革,要从完善治理结构,实现激励相容,营造公平竞争机制入手,保持管理机构经营目标的单一性,并提高职工在企业年金中的选择权和参与度。
[关键词] 集中度;智利养老基金;第二支柱;规模经济;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 M [文章编号]
一、引言
自20世界90年代后期以来,包括智利在内,许多国家在缴费确定型(DC)模式下的养老金基金第二支柱呈现出行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的态势。在这些国家中,强制缴费型养老金(MDC)的管理机构之间不断地进行兼并和收购,集中化成为许多国家养老金行业发展的共同特征。
那么,养老金行业这种集中化趋势后面有何深层原因,类似的准市场行业是否存在合意的集中度呢?这对我国养老保险行业的发展又有何启示?本文以智利养老金第二支柱的行业发展为例,试图揭示其市场结构的演化规律与深层原因,以期对我国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发展有所助益。
1980年11月,智利政府批准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法案,即3500号和3501号法案,将原来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完全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建立了强制性个人缴费、完全积累、由私营机构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养老金私有化模式。要求完全由雇员缴费,平均缴费水平为月工资的10%,工人可选择任何一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dministradoras de Fondos de Pensiones ,简称AFP),并建立个人资本化帐户(ICA), 帐户的管理、基金的收费及投资运作均由AFP负责,且帐户可在AFP之间转移。智利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传统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制度进行结构性改革的国家,其养老基金的私营化管理亦成为国际养老金制度领域的重要创举,并被称为“智利模式”。
本文所研究的养老基金,特指作为智利养老基金主体的第二支柱——基于个人帐户的强制性缴费确定型养老基金。尽管在2008年,智利开展了新一轮的养老金制度改革,在保留原有第二支柱个人账户制度特点的基础上,新增了作为第一支柱的团结支柱(SPS),并拓展了第三支柱——自愿支柱(APV),但第二支柱仍然是智利养老保障体系的最主要支柱。2012,由AFP管理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总额达到1645.8 亿美元,占到智利GDP的61.33%。
二、智利养老基金行业市场结构的变化
1981年改革之初,智利成立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数量为12家,目前为6家。在20世纪80年代,养老金市场上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AFP)的数目变化不大,基本保持在11~14家之间。进入20世纪90年代,大量规模较小且通常缺乏效率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市场,导致了激烈的竞争,最高曾达到21家。从1995年开始,AFP数量持续下降,2008年减少到5家,两年后才恢复到6家。目前剩余的6家AFP公司分别为:Capital、Cuprum、Habitat、Modelo、Planvital和Provida。其中Provida是最大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不论从其拥有的养老基金规模,还是参保人数和缴费人数都占有最大市场份额,Habitat次之。
(一)养老基金行业市场集中度呈现先降后升的U形变化
赫芬达尔指数是产业市场相对集中度测量指标的一种,对规模较大的前几家企业的市场份额比重的变化反应比较敏感,能较真实地反映市场中企业之间规模的差距大小,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企业支配力的变化。理论上HHI值应界于0与1之间,但通常将其值乘上10000而予以放大, 放大后HHI应界于0到10000 之间。
通过考察其赫芬达尔指数的变化,我们发现伴随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数量的变化,智利养老基金市场集中化程度也相应地出现先降后升的变化趋势(如图1所示)。
数据来源:http://www.fiap.cl,http://www.spensiones.cl及作者的计算
图1智利养老基金行业赫芬达尔指数及前三家AFP的份额演变(1981-2012)
在1981年至1990年之间,赫芬达尔指数变化不大,养老基金市场结构属于高寡占II型。从1991年开始,至1994年,智利养老基金行业出现了激烈竞争,新企业大量进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快速增长,市场集中度持续下降,1994年智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数目达到峰值21家,最大三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占有率持续下降到52.7%,赫芬达尔指数降至最低的1250,市场结构已逐渐演变成低寡占II型。在这一时期各种兼并与接管纷纷出现,行业利润水平下降,扣除物价因素后实际佣金呈上升趋势。
集中度下降的趋势从1995年开始出现逆转,企业数量快速回落,1995年为16家,1996年为13家,1998年为8家,到2008年进一步减少到5家。在1995-2008年间,行业集中度出现了明显的上升态势,前三家的市场份额与赫芬达尔指数也不断提高,市场结构由低寡占II型演化成低寡占I型,并进而演化成高寡占II型,自2003年之后,集中度一直维持在高寡占II型。从2009年至今,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很少变动,赫芬达尔指数在1800-2400之间波动。
(二)养老基金行业市场集中度提高带来的规模经济
智利养老基金集中度的提高与行业的规模经济存在相当程度的关联性。缴费人数作为衡量AFP规模的最好指标,能反映出每家AFP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数量。同时,人均运营成本的高低则可显示规模经济的程度。我们发现,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各AFP的人均运营费用与缴费人数之间具有明显的负相关性。例如,2008年12月的数据显示,随着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缴费人数的增加,人均运营费下降(如图2所示)。相比于那些拥有更多缴费者的大规模的基金管理公司,行业的平均运营成本要高出大约30%,换言之,规模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成本远比规模小的基本管理公司明显要高。
图2 AFP按缴费人数平均的运营费(2008年12月)
从各公司的佣金率来看,不但在时间序列上呈现出随规模扩大而降低佣金率的趋势,而且在同一时期,规模最大的公司的平均佣金率明显小于规模最小的公司。以2014年3月的费率为例,最大的两家公司Provida和habital的佣金率分别为1.54%、1.27%,而最小的两家公司Planvital和Cuprum的佣金率分别为2.36%、1.48%。可见,从佣金率来看,智利养老基金行业也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7月开始正式进入市场的新公司Modelo由于在前后两次缺省AFP招标活动中胜出,其管理费是所有公司中最低的。该公司凭借最低的费率和中标的政策优势迅速成长为行业第4位。
此外,我们也可以通过考察智利养老基金行业整体管理费的变化情况,从中发现行业规模经济的演变规律。智利养老基金公司收取的佣金包括固定管理费和可变管理费,固定管理费从1988年的885比索下降到2005年的410比索,最终于2008年被取消。整理1981-2012年基金行业净可变管理费的数据,我们发现赫芬达尔指数(HHI)与其净可变管理费占应税工资的比率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性,相关系数为-0.352。这说明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其净可变管理费明显下降。具体来说,在1981-1990年间,净可变管理费除了在少数年份有较明显的增加之外,总体上呈下降趋势。说明这一时期行业存在一定的规模经济——但规模经济的来源主要是整个行业中参保人员的不断增加及养老金市场的快速扩大,而并非源于行业结构变化所带来的配置效率的提升。在1991-1994年间,企业数量快速上升,行业集中度明显下降,净可变管理费率逐年增加,行业过度竞争导致了规模报酬的递减,使得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的增长带来的市场扩张无法抵消激烈竞争所带来的边际成本的增加,4年间净可变管理费率增加了65.79%,年均增幅达到10.7%,行业配置效率明显下降。转折点出现在1995年,伴随企业数量的快速回落,市场集中度上升,净可变管理费率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自1995年之后,智利养老基金在成本节约方面表现出明显的规模经济,行业集中度提高使行业结构优化,进而导致行业资源的配置效率明显上升。
三、促进智利养老基金行业集中度演变的原因探析
显然,智利养老基金行业在最近十余年来保持了较为理想的集中度,在市场竞争和规模经济之间取得了较好的平衡。我们认为,智利养老基金行业良好的发展态势缘于其良好的治理结构与市场化的竞争机制,当然,其相机规制政策在保持合理集中度中也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一)良好的治理结构与市场化的竞争机制是保持合理集中度的根本原因
在智利养老基金行业中,治理主体包括:个人账户所有者、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监管机构(2008年7月4日之前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总署(SAFP)、之后则由新设立的养老金监管机构(SUPEN)替代原先的SAFP)。
在内部治理方面,参保人与AFP之形成了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AFP通过提取管理费获得收益,管理费的提取成为对AFP的直接激励,而参保人拥有自由选择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又形成了对AFP的约束。由于允许参保人的帐户在不同AFP之间转换,且每年有四次机会,这使得这种委托代理关系随时可能被终止,从而形成了一种动态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在外部治理方面,政府专门成立了养老基金监管局(SAFP)来对AFP进行监管。SAFP属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管辖,经费由政府拨款,局长由总统任命,共有6个职能部门和两个下设管理委员会组成。其中机构监控部、财务部、福利与保险部两个部门负责直接对AFPS事务的监管,法规部、研究部和内部管理及计算机部三个部门提供SAFP管理上和技术上的支持;医疗费用委员会和失业保险委员会分别负责伤残和失业保险的鉴定及相关工作。
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下,智利养老金行业形成了一个市场化的竞争机制,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 AFP以管理养老基金为单一的经营目标,避免了利益输送等非正当竞争。
智利第3500法令规定,AFP公司作为新创立的金融实体,其唯一目标是管理养老基金,AFP公司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资金的管理并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作,利用投资回报收益使养老基金升值。同时,规定几种机构,特别是银行不得直接参与公司的所有权。通过强化AFP作为养老基金专业化管理者的角色,不但有效避免了利益输送行为,也大大降低了监管的难度,也减少了潜在的利率与风险的冲击。
作为代理人的各AFP必须在投资收益、管理费、信息披露等方面努力做到让参保人满意,才能保证其现有参保人不会被其他AFP “挖墙角”,并吸引新的参保人。
2.整个行业具有十分明确的进入与退出规则,保证了竞争的公平性。
首先,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AFP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000UF[1],且最低注册资本金随着公司管理的养老金计划成员数量的增加而增长。当计划成员达到5000人时,净资本金最低为1万UF;达到7500人时,资本金最低为1.5万UF;1万人以上时,资本金要求为2万UF。如果AFP不能满足最低资本金要求,有6个月的期限进行补足。如逾期达不到上述规定,AFP的营业执照就会被吊销,并进入破产清理。
其次,严格规定了最低投资回报率和强制储备金。政府对AFP的投资回报率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即每家AFP每个月都要保障其管理的养老基金在过去36个月[2]的实际投资回报达到一定的最低标准,即它的最低收益率不能低于该类基金市场平均收益率2个百分点或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50%,采用两个数据中的较低者。
当AFP达不到规定的投资回报率标准时,先由AFP的储备金和自有资金补足,如此措施仍不能满足回报率要求,则政府将对该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清算并负责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3.AFP自身资产与养老金资产严格分离。
由于AFP之间的竞争,必然会导致一些AFP的破产、兼并与收购行为,为了保证在AFP破产的情况下账户资产的安全性,智利法律规定AFP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要独立于公司自身的净资产,且账户养老金资产须由托管银行保管。
(二)相机规制政策在保持合理集中度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良好的治理结构与市场化的竞争机制固然为智利养老基金行业的兼并、重组与集中化奠定了基础,但在引入市场竞争的同时,又要兼顾企业规模以保持“合适的集中度”,则离不开相机规制政策的作用。我们认为,智利的相机规制政策在保持合理集中度进而平衡行业的规模与竞争效率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关于帐户转移的规制。
1.帐户转移规制政策
智利养老金个人资本化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参保人有选择AFP公司的自由。为规范参保人的这种选择行为,帐户的转移也成为AFP公司之间竞争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监管部门制定了针对帐户转移的专门规则,这些规则对于帐户转移的演变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如果没有正确的信息,帐户转移有可能给参保人带来损失。考虑到这些因素,智利养老金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帐户转移规则,并进行了动态的相机调整。
1981年5月至1982年2月之间,由于新养老制度刚开始运行,工人对养老金制度缺乏足够的知识,加之对帐户转移的约束规则极少,从而出现了参保人帐户大量转移的现象,一度形成过度竞争。
从1982年11月至1987年11月,智利政府对帐户转移进行了规制,首先是延长了转移周期,从3个月延长到4个月,并要求参保人必须在转移帐户时亲自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提出正式申请。这一规定保持了5年,帐户转移数量从1984年的13.472万增加到1987年的18.1048万,以每年10.35%的速度增加,平均每年转移帐户数达到16.98万。
自1987年12月,监管政策开始放松,取消了参保人必须亲自到AFP机构申请帐户转移的要求,只需要参保人签字认可就行,规制政策的放松使得帐户转移次数显著增加。 在1988-1997年间,年均帐户转移数量达到83.42万,帐户转移数量从1988年的30.68万猛增到1988年的146.27万。20世纪90年代,一批新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帐户转移的趋势,仅1991年的帐户转移数就达到了157.77万人次。
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帐户转移规制政策放松的反应,就是扩大销售人员队伍,增加市场营销费用;而对于收紧帐户转移规制政策的反应,则是缩减销售人员和压缩营销费用。1983年,整个行业市场营销费用达到人均8538智利比索(包含了营销人员的工资),之后才开始下降,并在1987年降至3921比索。而伴随规制的宽松化,1988年人均营销费用又再度攀升到5762比索。在1988-1997年间,营销费用以每年实际增长15.4%的速度上升,一度在1997年达到惊人的人均2.09万智利比索! 1988年的营销费用占到运营成本的22.8%,1997年则达到了50.7%的高峰,与此同时,整个行业销售代理人的数量也以每年22.9%的速度上升。
过高的转移频率既不利于个人帐户的积累,也降低了行业集中度。同时,为了减少欺诈性的帐户转移,并使得参保人在不同AFP之间转移帐户时拥有更完备的信息,1997年10月监管当局引入了新的规制条款,要求人们在签署转移指令时,必须提供身份证的影印件以及AFP最新的养老金清单,且规定必须对转移的帐户资产收取一笔管理费。这使得帐户转移次数快速回落,2005年下降到1.44万次,市场集中度也随之上升。与此同时,各AFP的市场营销费用亦持续大幅度下降,从1997年人均18984智利比索下降到2002年12月的6315智利比索,营销费用约占到养老基金行业总运营费用的15.2%,而如果不计生存和伤残保险,则营销费用约占到总运营费用的的27.2%。市场营销人员的数量亦持续下降,从1997年12月17448人下降到2002年的2667人。
在这之后,针对新的情形,帐户转移规制政策又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例如,从2002年8月开始,参保人可要求AFP使用在线传输命令系统通过网络进行帐户转移,而参保人只需输入安全密码或提供电子签名文档。 2008年10月,则要求参保人在选订帐户转移命令时,必须附交已签名的养老金费用解释文本的复印件,且要求本人指纹与签名。
2. 近年促进行业竞争的部分规制政策
近年来,面对养老基金行业较高的集中度,以及规模报酬接近停止增长的事实 ,智利当局的规制政策试图从供给与需求角度引入更多的竞争,以提高行业效率。
在供给方面,减少行业进入壁垒,允许AFP将部分职能如个人账户管理等外包,捆绑化养老金服务,允许保险公司设立AFP子公司。
在需求方面,基于强制性缴费的养老金行业缺乏需求弹性的事实,力求加强需求的价格敏感程度,降低养老金门槛,以及增加行业的价格竞争。例如,取消固定管理费、简化费用结构,禁止价格歧视,开放网上AFP转换业务。
对于那些不积极选择AFP或某一基金的人,设置了一个特定的缺省选择权和缺省AFP。并规定缺省AFP由一个每两年举行一次的招标活动决定,管理费最低的AFP将成为工人的缺省AFP。由于大约75%的新参保人使用缺省选择。因而,各家AFP都有很强的愿望成为最低成本供应者。显然,这种竞标将大大增加智利养老金市场的竞争。事实也的确如此,例如,第一轮赢得竞标的Modelo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标准为参保人工资的1.14%,这比成本最高的AFP所收取的2.36%的费率要低许多。而2012年2月第二轮竞标结果,赢得竞标的Modelo从2012年8月开始两年内仅收取参保人工资的0.77%。
新参保人员以最低的管理成本进入养老金计划,而被招标选中的AFP必须向自己已经管理的养老金帐户收取与招标进入帐户同样的管理费,对18个月后没有转出的帐户,AFP在管理费上给予“忠诚折扣”,取消回报波动基金并将这部分资金分配给账户持有者。
此外,为保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参保率,智利还规定自我雇佣者从2015年开始也必须加入强制性缴费确定型的第二支柱,选择任意一家AFP。
四、我国企业年金集中度的非良性发展态势
我国从1991年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更名为企业年金,2006年开始对企业年金进行市场化运作。尽管截止到2013年年末,我国企业年金已积累资金达到6034.71亿元,但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人数仅2056.29万人,只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6.38%,过度依赖依赖基础养老金的局面并未改变。
尽管帐户管理人市场和托管人市场的集中度较高,赫芬达尔指数分别达到2765、2220,集中化程度达到高寡占II型,但这种集中度存在极大的扭曲,主要是因为最大的中国工商银行占据了所在市场42.28%和41.55%的份额。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托人市场赫芬达尔指数为1517,投资管理人市场赫芬达尔指数更是仅为757,而且呈现多年连续下降的趋势!我国企业年金受托人市场和投资管理人市场过低的集中度说明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与行业竞争格局下,这两大市场非但无法实现规模经济,还存在比较严重的恶性竞争!
我国投资管理人市场过低的集中度说明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与行业竞争格局下,非但无法实现规模经济,还存在比较严重的恶性竞争。包括养老保险公司在内的22 家投资管理大多数企业的盈利状况不佳,一些企业的年金业务甚至亏损经营。结合智利的经验,我们认为,我国企业年金的市场集中度的发展之所以不尽如人意,主要根源于以下原因:
(一)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天然缺陷
我国企业年金的现有治理结构未能将年金及其投资收益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进行有效结合,两者分离造成了年金管理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的激励不兼容。
从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受托人在四种管理资格中应该占据主导地位,理应由受托人选择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受托人地位非常尴尬: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参与者主要是大型国企、金融机构和部分效益好的外资与民营企业,其谈判能力很强,许多企业甚至越过受托人自行选择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于受托人仅靠提取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某一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其利益与投资收益并未挂钩,也就使得受托人并不真正关心年金的投资收益。同时,在年金计划签订之后,参保企业很少再行变更,参保职工则基本无力变更。受托人在缺乏有效激励与约束的状况下很难保证其行为符合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并有可能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时出具虚假信息,侵吞基金财产的利润,或者故意隐瞒重大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同样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披露不透明,一旦运营过程出现问题,为了隐瞒实情,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均有可能向受托人出具虚假信息。
反观智利养老基金行业,由于参保人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没有我国企业年金行业这种冗长而复杂的委托代理链条,便于参保人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参保人数量的变化直接影响公司的佣金收入,如果经营不善,潜在的帐户转移则形成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无形约束。此外,政府不但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金,还规定了最低投资回报率和强制储备金,达不到要求的AFP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种明确的“退出机制”对在位的基金管理公司形成了硬约束。
(二)多目标混业经营造成的非公平竞争
参与我国企业年金管理运营的金融机构类型众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以及养老金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属于混业经营,并未将管理企业年金业务作为唯一目标,对于不少金融机构而言,年金业务甚至并非其主业。
尽管企业年金表面上实行的是四类机构分工管理、相互监督与制衡的竞争机制,但本质上却并未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实际运作中,已经由最初设计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模式演生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模式、“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模式、 “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模式、“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模式,甚至于还出现了处于同一集团控制下的“四合一”全牌照模式,例如,工商银行连同其控股的工银瑞信基金公司就拥有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所谓“全牌照”,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也同样如此。
由于多家机构同时兼任其中两类或三类角色,部分机构同时兼具四大角色,机构之间的市场地位极不平等,一些受托人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特别是兼任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的法人受托机构与托管人之间互相监督的情形,导致了角色冲突与利益输送,从而很难保证竞争的公平性。虽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但由于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缺乏有效的监控与惩罚机制,相关机构完全可以跳出其约束而大行其道。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公平、透明的竞争机制也是导致当前投资管理人市场恶性竞争的重要原因。
显然,参与企业年金的四类机构角色混乱容易导致非公平竞争,大大扭曲了行业的竞争秩序,带来十分严重的治理结构问题,给本已十分复杂的委托代理链条增加了更大的复杂性,不但增加了年金帐户的管理成本,也极大地提高了监管难度。
(三)参保职工缺乏对受托人和年金计划的选择权
虽然职工是既是企业年金的受益人也是委托人,但在目前的年金信托管理体制下,职工理论上与同为委托人的企业相比,缺少对受托人等年金管理机构的选择权,其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被同样作为委托人的企业所削弱或替代。在法律层面上,《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等法规也缺乏关于职工如何行使委托人权利的具体规定。职工在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过程中亦处于缺位状态,职工没有投资选择权,却要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风险与收益不匹配。
五、对我国企业年金行业的启示
面对不断加剧的老龄化,庞大的养老金缺口将对我国未来财政的可持续性构成严峻挑战,因而,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第二支柱显得极为重要。笔者认为,智利养老金行业市场集中度的演变规律及其行业发展经验对于推动我国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发展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我国企业年金要想取得持续快速发展,必须平衡好规模经济与竞争效率之间的关系。
首先,应通过制度创新使企业年金行业各方主体实现激励相容。我们认为,只有在激励相容的约束条件下,受托人才有激励采取行动最大化委托人的利益。一种思路是使受托人能够分享企业年金计划的部分剩余索取权,规定受托人可提取投资收益的一定百分比,从而实现对受托人的有效激励。另一种思路是仿照智利的做法,设定最低投资回报率及相应的惩戒与退出机制,以实现“硬约束”。
其次,要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进行重新定位,保证企业年金的经营机构以管理养老基金为单一经营目标或为主要目标,从而简化委托代理关系,完善治理结构,降低监管难度,减少机构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并在保持管理机构独立法人地位的基础上形成一定的行业竞争机制。
再次,需要制定一揽子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及其员工对第二支柱的参与率,改变目前只有国有大型企业愿意参加年金的现状。由于中小企业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企业存续的周期相对较短,因而要求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必须要有相当的弹性,而不是停留在税收递延等政策激励上。一个可行的办法是赋予参保职工个人对受托人的选择权及再选择权,保证个人帐户的相对独立性,并允许进入个人帐户的企业缴费部分可转移。同时,应明确年金管理机构对参保者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创造让职工参与企业年金决策的有效渠道。
最后,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行业退出机制,鼓励年金管理机构之间的破产、兼并、重组,以保持合理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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