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是指个人或组织将拥有处置权或所有权的财物交与他人使用或拥有。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宽和仁爱、乐善好施的民族,有慈善捐赠的优良传统。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慈善指的是一种基于发自内心的爱而对他人进行的无偿救助,它以“仁”为核心,具体表现为“人性本善、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等,强调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济互助。一、当前我国民间慈善捐赠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转型时期,许多人对慈善捐赠还存在着认识误区和观念障碍,传统社会中的 “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逐步被世人遗弃,甚至呈现出“道德滑坡”的现象。据最近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一项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 1000 万家,99 %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慈善捐赠。中国慈善总会的统计数据显示,他们所获捐赠的70 %都是来自国外和港台,国内富豪的捐赠仅占15 %还不到。于是,人们开始抨击中国富豪为富不仁,吝啬慈善事业。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向富人的钱袋,我们却忽略了一个事实:很多公民认为慈善是政府的救济行为,是富人们的善举,和普通老百姓的关系不大。即使是在1998 年我国遭遇特大洪水的时候,我国民间人均慈善捐赠也只有1 美元。到2000 年,人均慈善捐赠竟然下降到不足1 元人民币。诚然,慈善捐赠为富人、富裕阶层回报社会搭建了一个广阔的平台,面对我国还比较落后的慈善事业,他们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然而,慈善捐赠绝不是富翁们的专利,社会捐赠才是最重要的社会发展资源。因为慈善事业是整个社会的事业,只有当全社会都来关注慈善事业的时候,慈善事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然而,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慈善捐赠80 %来自民间相比, 我国慈善业的捐赠只有10 %来自普通百姓。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国慈善捐赠在民间的“冷清”呢?第一,慈善意识未成为社会主流意识。长期以来,由于民政部门直接承担慈善募捐工作,对民间慈善组织的管理体制也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或部门所有制的做法,许多民间慈善组织行政色彩浓厚,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缺乏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在这种状态下,很多人认为慈善事业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慈善捐赠是富人们的事情,普通老百姓能过好自己的生活,不拖累社会就可以了。可见,人们对慈善事业的认识还停留在感性和传统的层面,没有树立起慈善事业是社会“公共产品 ”、参与慈善事业是公民的义务等现代慈善理念。另一方面,由于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频繁组织不规范的募捐活动,公众在思想上容易出现“道德疲倦”,参与捐赠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另外,近年来有些人利用人们的同情心谋取私利,某些“慈善骗局”在媒体上频繁曝光,致使公众对慈善捐赠日益变得谨慎起来,害怕自己的善良和爱心受骗。公众的“善心”很难得到激发,慈善价值观难以形成,慈善意识不可能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必然影响到我国民间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第二,政府对慈善捐赠的重视不够。近年来,党和政府对慈善捐赠越来越重视,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发展慈善事业,但仍有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没有在思想上认识到慈善捐赠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甚至认为慈善捐赠可有可无,解决不了什么社会问题。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慈善事业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迄今都还没有专门针对慈善事业的法律,即使是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而难以落到实处。虽然我国也有像民政局这样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部门,但这些部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和资源十分有限,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积极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另外,政府没有很好地承担起宣传和告知的义务,使得公众对我国慈善捐赠的相关法律认知程度偏低,这也是我国公民慈善意识薄弱、慈善氛围不浓、慈善事业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第三,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落后。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对慈善事业作出完整规范的法律和相应的法规,涉及慈善组织自身建设的各种规章制度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慈善组织的性质和定位不明确,大多数挂靠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受政府直接干预较多,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真正的民间慈善组织既数量少、且规模小;慈善组织的主体资格不明确,一些不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纷纷以各种名义开展慈善募捐活动,有的以捐赠名义进行诈骗,从事营利性活动,还有的以借慈善之名为自己作秀;慈善组织缺乏健全的信用机制和监督机制,慈善募捐而来的财物管理混乱,捐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公开不够,导致人们对慈善组织缺乏信任,第四,慈善捐赠的制度不健全。慈善捐赠不仅需要“爱心”,还需要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当前,我国民间慈善捐赠发展滞后,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慈善捐赠制度不完善,尤其是慈善立法上的缺陷,致使慈善捐赠信用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慈善捐赠制度不健全,已严重损害了慈善捐赠者的权益和公众参与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影响民间慈善捐赠的发展。就目前我国慈善立法状况来看,主要的一部法律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该法是在98 年抗洪捐赠的基础上仓促出台的,虽然原则性强,但缺乏具体落实的实施细则。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对捐赠者及慈善组织的保护力度不够,调整的也只是一般意义的捐赠法律关系,对于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缺乏专门的调整;对如何激励公民的慈善捐赠行为,建立合理可行的慈善捐赠激励机制、监督机制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要提的是,慈善捐赠减免税制度还很不完善,慈善款项在税收方面优惠幅度小,享受全额扣除的范围小,大众对慈善有关的税收政策不了解,相关的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有效执行,免税程序复杂,捐赠500 元竟然走了10 道程序才免除50 元税款,这无形中也打击了捐赠者的积极性。;第五,慈善捐赠的方式单一。我国慈善组织的募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成员进行募款,二是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向当地单位和企业募捐。在我国,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进行募捐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这种强迫捐赠的募捐方式不仅侵犯了慈善者捐赠的自由选择权,影响了公众参与慈善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慈善组织的募捐能力的提高。即使是这种单一的慈善捐赠方式,也没有形成一个长效运转机制,公民的捐赠行为具有一次性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总是当某个地域发生了自然灾害,或者某个特殊的家庭遭到突如其来的重大变故,才会有慈善机构、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发动人们捐赠款物,开展相应的救助扶助工作。在平时,很少有慈善组织进行募捐,而像慈善义演、慈善晚会、慈善拍卖等多种形式的适合经常性捐赠的渠道却很少或几乎没有。
慈善捐赠问题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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