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关于“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入法引起社会对员工探亲休假问题的热议。一些媒体通过研究发现,原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早已存在32年了,不过员工不知道,而企业也不执行”而已。
其实,媒体记者对这个问题是一知半解,原因是他们误读了国务院的这个探亲假规定。国务院的这个规定第二条就写明这个规定是适用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并不适用于私营部门。对于那些不知道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何物的读者,提示一下,这个计划经济时代的概念,等于今天的国有企业概念。
所以私营部门不给探亲假,并非违反法律。
那么,在私营企业,员工探亲的合理要求如何得到满足?国务院2007年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任何一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都享受带薪的年休假。在休年假的日子,员工如需要,可以安排探亲活动。因此私营企业员工探亲的需求完全可以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