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被强占后的艰难维权


 

民企沙驼公司被强占后艰难维权,遭遇违法证据阻击节节败退

/张建玲

2013614日上午9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对沙驼公司与榆林市工商局、榆林市国资委等行政争议的再审案件举行听证会……

早在10年前的2003年,对于榆林市沙驼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沙驼公司”)来说,可谓是“多灾多难”的一年。沙驼公司董事长史玉华在这一年遭遇车祸,致使这位出身于国企榆林市氮肥厂(以下简称“氮肥厂”)并创办过集体企业榆林市氮肥厂综合分厂(以下简称“综合分厂”)的老人差点失去了双腿,只能在医院卧床医治。随后,吞并了集体企业综合分厂的氮肥厂趁史玉华住院期间,强行接管了沙驼公司,并赶走了沙驼公司的原班管理人员,不仅撤换掉了沙驼公司的牌子,还“指鹿为马”地声称一直以来均视民营企业的沙驼公司为国有企业。

沙驼公司被氮肥厂强行霸占后,尽管始作俑者原榆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高登峰主任已因受贿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但史玉华、王森林等人不管是民事维权还是寻求行政救济或其他法律救济渠道,都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干预而障碍重重,至今为止都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更别说讨回原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赔偿了。近十年的维权之路之所以走得如此艰辛,是因为在维权的路上频繁遭遇违法证据的阻击,这些违法的证据总是能够扼住沙驼公司的喉咙,令其窒息。而应该秉持公平正义的法院却不对这些违法证据进行查证,甚至无视沙驼公司对这些证据的质疑,任凭这些违法的证据捏住沙驼公司的命脉。

 

部门越位界定产权,诞生自相矛盾的《产权界定报告》

 

200912月,在(原告)沙驼公司状告(被告)氮肥厂、综合分厂的二审庭上,被告出示了足以决定沙驼公司生死存亡的证据,而这对于沙驼公司来说关键的证据,沙驼公司却是第一次见到,也第一次听说证据上的内容。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证据均是违法证据。其中之一就是(2009040号《产权界定报告》。

该《产权界定报告》是榆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委托陕西省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计所”)所做的。根据《产权界定报告》所述:“产权界定的所依据的资料是由榆林市沙驼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沙驼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在界定过程中,我们结合沙驼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了解沙驼公司情况、进行取证、查证会计记录、盘点实物等程序。”而沙驼公司的董事长史玉华、副董事长王森林却从未见过对沙驼公司进行产权界定的两位注册会计师石文通、郝佩英,更谈不上向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了。既然是对沙驼公司的产权进行界定,那为何被界定的对象却对此一无所知?这只能说明会计所自始至终都没有对沙驼公司进行过任何的了解或调查取证工作,《产权界定报告》上所述情形纯系捏造。

而且,《产权界定报告》上的内容也自相矛盾。该《产权界定报告》第四部分查证情况称:……对氮肥厂综合分厂处置意见:综合分厂是集体经营管理的企业,”而该报告第五部分界定结论认定是:“……沙驼公司的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属榆林综合分厂,属国有资产。”既然说综合分厂为集体企业,那么如果沙驼公司属于综合分厂,不应该是集体资产吗?怎么就成了国有资产呢?这样矛盾无逻辑性可言的叙述,只能说明这《产权界定报告》的非专业性和伪造虚构性。

此外,根据调查发现,该会计所根本没有产权界定的任何资格。根据该会计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记载:“审计、查证、验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资产评估;财务会计业务咨询服务;代理记帐。”从该会计所的从业范围来看,产权界定根本不在其经营范围之内。

其实,根据200951日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建构的由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构成的“五人制度”来看,国资委只扮演“干净”的出资人角色,不再是国有资产纠纷终极裁判者的角色,产权界定的权力由国资委转移到了法院手中。换言之,国资委根本没有产权界定的任何法定职权,更无权委托会计所进行产权界定。对此,国内首宗企业国有资产界定纷定案,早已做了先例。

按理来说,这份《产权界定报告》是违法,也是无效的。却在200911月上旬,被国资委发送给了榆林市石化局、榆林市房地产管理局、榆林市工商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各有关部门,坐实了沙驼公司的所有财产属于国有资产。

然而有意思的是,没有产权界定资格的该国资委和该会计所,一个在榆林市,一个在西安市,相距近600公里。国资委为什么要舍近求远,不用榆林市的相关机构进行产权界定呢?据调查发现,该会计所此次所收取的界定费用为60万元,而市场行情价只是4万元而已,那这多出来的56万元最后进了谁的口袋呢?其中的猫腻自然不言而喻。

就这样疑点重重、违法痕迹严重的“证据”,居然被法院采纳,并以此为依据之一判处沙驼公司败诉。

 

突被告知工商登记被撤销,沙驼公司“被判死刑”

 

和《产权界定报告》一样,沙驼公司也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才得知自己的工商登记被撤销,公司被撤销登记就好像人被剥夺了生命一样,不复存在。沙驼公司万万没想到,在为自己的未来奔波,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战的时候,居然被告知“已经死了”。这是多么讽刺和可笑的事情啊!自己是生是死,自己居然毫不知情。

20091119日,榆林市工商局榆阳分局根据《产权界定报告》对沙驼公司作出了榆阳工商处字(2009)第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驼公司于1998924日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涉嫌提供股东出资的虚假材料……,经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撤销公司登记。”

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沙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始自终都是史玉华,而史玉华根本不知道有这个行政处罚,更别说进行陈述和申辩了。如此看来,该工商局存在行政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沙驼公司的前身是“工商贸种养殖公司”,系由史玉华、王森林等自然人股东在1997年发起筹建,于1998924日正式成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沙驼公司于20004月经过当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为现在的名称,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为史玉华,副董事长为王森林。从成立至今到被工商局撤销公司登记,已有11年之久,早就超出了给予行政处罚的期限。为何早不处罚,偏偏在沙驼公司被强行霸占后,艰难维权的路上处罚?为什么非要根据本身就站不住脚的《产权界定报告》来做出行政处罚?

该工商局曾辩称,除了《产权界定报告》外,还有一个依据,那就是综合分厂的举报,然而在该工商局提供的证据中,却没有综合分厂的举报信,也没有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那么,综合分厂到底有没有举报?举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也就只有该工商局自己知道了。

由于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产权界定报告》认为,沙驼公司设立时的土地使用权归属榆林市氮肥厂。这与沙驼公司的《土地估价报告书》的内容相矛盾,也为了证明沙驼公司在当初申请成立公司时提供虚假材料,该工商局在书面答辩时称,曾经调查过沙驼公司《土地估价报告书》的估价师冯润明,他证明没有出具过此报告。换言之,沙驼公司的确提供虚假材料。然而,该工商局却无法提供相关的调查笔录或证人证言,那么,这样答辩词,怎么能让人信服呢?事实上,至今为止,没有任何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推翻《土地估价报告书》中所确定的事实。更何况,《土地估价报告书》是由两位估价师完成的,而不仅仅只是陈润明一人所为,最为重要的是,出具报告的并非是自然人,而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即榆林地区土地估价事务所,该单位迄今为止也未否定《土地估价报告书》所确定的内容。

除此之外,若要说明该工商局的行政程序合法,还应该有立案审批表、有关证人的调查笔录、行政相对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对处罚的陈述或申辩意见等案卷材料,但该工商局却没有提供,也就无法说明其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在屡屡违法的情况下,该工商局居然撤消了沙驼公司的工商登记,莫名的、突如其来的判处本无罪的沙驼公司“死刑”。

退一万步说,若是当初申请成立公司时,提供的材料真的存在弄虚作假,那应该接受处罚的是综合分厂,而非沙驼公司。因为在1997年的时候,个人并不能申报民营企业,时任综合分厂厂长的史玉华就利用职务之便,以综合分厂的名义替沙驼公司申报。换言之,沙驼公司的工商登记的所有材料是综合分厂提供的。

虽然沙驼公司被莫名其妙的“处死”,甚至连个合理的解释都没有。但值得庆幸的是,经过与该工商局长达一年的拉锯战,20101116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工商局撤销之前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令沙驼公司没想到的是,在之后诉榆林市国资委请求撤销“榆政国资函(2009)第19号”《榆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榆林市沙驼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权界定结论的函》的过程中,遭遇了与先前撤销沙驼公司工商登记的第511号文件内容一模一样的榆阳工商处字(201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换言之,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又以“换汤不换药”的方法,神奇的“复活”了。沙驼公司再次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工商局撤销了营业执照。

 

伪造印章大行其道,一块土地两份证明

 

在沙驼公司质疑榆林市工商局榆阳分局在作出榆阳工商处字(2009)第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未按照法律规定赋予沙驼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甚至根本没通知沙驼公司时,榆林市工商局榆阳分局的工作人员却辩称,在作出行政处罚书之前,曾经对沙驼公司给过通知,并且沙驼公司也在送达回执书上签过名、盖过章。作为沙驼公司董事长的史玉华对此颇有微词,因为他根本不知道,而且章就在他手中,他没有签字也没盖章,该工商局怎么敢有此辩解?

后经调查发现,代表沙驼公司签名的是综合分厂副厂长李长富,他并不是沙驼公司的股东,根本就没有权利替沙驼公司做决定。而签字后所盖的印章是伪造的。史玉华将回执书上所盖的“榆林市沙驼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与用自己手中的公章所盖的“榆林市沙驼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文进行同比例重叠,发现二者印文字迹及五角星无法重合,字间的间距及位置差异非常明显,字体也不完全一样。经仔细研究发现,沙驼公司的印章完全是手工刻制的,而伪造的印章则是电脑刻制的。

后来才发现,这枚假印章并非只用在此一处。2009年,榆林至神木高速公路榆阳区段的土地征收中,沙驼公司所属的40亩土地被纳入高速公路征用范围,但是早已吞并了综合分厂的氮肥厂假冒沙驼公司的公司权属所有人,用这枚非法刻制、伪造的印章,与榆林市国土局榆阳分局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原本应该沙驼公司得的土地及青苗补偿款500万元就这样被氮肥厂拿走了。

得知公司印章被私刻伪造后,沙驼公司立即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虚假印章进行司法鉴定,然而,法院却以回执书上不仅有公司印章及签字、还有公司地址为由,驳回了沙驼公司的申请,对印章鉴定不予准许。同时,沙驼公司也向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举报,但一直杳无音讯。   

而这枚还没被惩处的印章所犯下的“罪孽”远非如此。20091111日,《榆林日报》刊登了一条公告,声明沙驼公司土地证遗失。看到这条公告,史玉华狐疑万千,这份土地证就在自己的手里,怎么会被曝遗失呢?在20天后的法庭审理上,氮肥厂出示了一份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榆阳分局盖章的沙驼公司土地证时,史玉华才明白当初为何会在报上看到那样的公告。很显然,氮肥厂谎称土地证丢失而后又补办了一份,其中所用的公章就是那枚非法私刻伪造的印章。

面对这些漏洞百出、违法形成的证据,法院并没有严谨的调查取证,反而是以此为据来做出判决,致使沙驼公司近十年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异常艰辛。在“民企”和“国企”的博弈中,沙驼公司总被“欺压”“算计”,顶着公平正义光环的法院也有失公允和严谨,偏信“国”和“公”。这是一个多令人寒心的“事实”啊,如果连人民法院都不秉持公平正义,那还谈什么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