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从根本上来整顿治理地方基层贪污腐败问题的建设性建议提案与案情


标题:见证、确认、改变
标签:好生让您看看地方基层政府部门是如何实干的  让您验证国家机构又是怎么样务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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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治理贪污腐败  规范地方基层行政行为  提高全民(做人办事)素质   众说办事理由  验证对错合理(适时)有多少
我依法要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要求重新开展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审判的控告、申诉自诉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
整理案卷引用证据要多次处处重复,表达事情只要有一次相关提及足以;不重复论述提及有人就会假作不知相关清楚的案情,重复书写观感难免有所乏味。
申请重新审判的控告、申诉自诉状:
 
首先我需要向有关部门介绍自己实名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姓名喻炎强1971年5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汉族,文化:初中,农民,住嵊州市剡湖街道漩泽村181号,我是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寄信去直接反映、控告、举报我使用权土地为什么要被私自无声填埋侵占与地方基层官员地方性土地开发发展结果不良不法贪污腐败等的实名举报人;简称实名举报人,是地方基层问题单纯的自我学术研究者。
 
一、我首先要控告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故意要陷害打击报复迫害我实名举报人诬告为盗窃犯罪与诬告相配合的地方基层行政行为代表国家与个人意愿要向我犯罪的行为案件。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不但监督失职,而且还要带头渎职犯罪;审判长傅海鑫与公诉人曹卿龙没有为我为民为公担负起自己职责应有的法律责任与职责义务,没有按照相应的国家法律规定把我的案子移交给省级以上的同类单位来受理,是追随着嵊州市人民法院故意要待我不公正开庭特意要共同陷害犯罪的事实延伸与共同犯罪。
我认为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不规范开展审判程序工作,不负责任的犯罪理由有不完全统计的下列几点。
1、在公开审判的过程当中,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当事人设置文字陷阱。
法庭询问:“某月某日你去盗窃的时候……”;
人民法院在审判正在进行的过程之中,不应当要向当事人要用上审判已经生效之后的结论定性定义字,这是不用审判就要按压当事人莫须有罪名的犯罪方式,这样一来不管当事人作出什么样的回应,不公正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是都可以因此视成为当事人在法律还没有生效之前就已经向公众与法庭等认罪;
而公众特别是非专业人员在看、听到书写的相关文字意义记录时也容易造成认为当事人在审判进行的过程当中,自己已经向法庭承认了犯罪。
定性定义字缺少的是当事人的事实说明,只能作为当事人事实说明以外工作人员侦察之后的个人主观意见书;
事实记录应当要完全按照语言录音记录来书写,在法庭上凡与案件相关的陈述应当都是当事人的事实说明与相应认为,而不是他人观念之下要刻意曲解能够有相应法律效力的个人意见书。
在事实应用当中要犯罪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故意要用混淆移动审判前、中与审判结束之后的案件案情客观事实结论状态,让关键性质已经定性的结论不断的处于变化运动状态。
2、审判长傅海鑫公然向我欺骗说待审判完结以后你再可以去写成书面材料好到上面去反映,在公开审判的法庭上不让当事人说完应当要说的话,待审判结果出来之后再要叫我去向上书面反映。
(1)这不是要对我当事人故意要造成冤假错案、增加诉讼时日与难度了吗?对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讲想要得到地方政府部门快速及时前来解决处理的事情问题还能够管多少现实作用,这是对我们老百姓办事明明白白的要糊弄与忽悠,这不是要用事实做法反面要来教育我们老百姓不要相信国家人民政府部门会来为民着想真心真意的会为民来办事了吗?
(2)说明审判长傅海鑫想在明知取证不全的情况下完成自己想要达到的某一种审判结果。
这是故意要在取证不全的情况下完成审判工作的知法犯罪行为。
3、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章程来办事。
在二审的过程当中,我当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进行(当庭审判)提审、询问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现公诉案件确实存在有其他犯罪事实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把公诉案件变更为自诉案件来进行另案处理,而且自诉案件是要高于公诉案件提前前来进行处理的。”
公诉人曹卿龙与审判长傅海鑫为什么要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章程来办事;
在公审的法庭上我力求完整的话语虽然被傅海鑫利用审判长的身份权威来从中进行打断,但是作为专业的国家行政司法人员,应当知道我想要明确表达的是什么?
4、欺骗的继续与违法犯罪之后的退身之计。
审判长傅海鑫(在开庭前没有向我作出过任何提审询问的前提情况下)要求我与受我委托的辩护人选精要简单的来说,(在正常司法审判情况下)选精要简单的来说本身不存在问题,但是可以造成以下几种情况产生:
(1)在审判正在进行的过程当中会对当事人或辩护人造成一种审判长与组合庭人员已经对案情公开、公正、公平的完全了解与会因职责公正公平的对待案件的所有等客观意识欺骗假象;
(2)同时对公众也有这种欺骗性,经过精要简单之后参加公审的旁听公众就难以完整的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更加要紧的是司法审核监督人员在审核案卷的时候容易因此发生文字理解意义偏差或其他,而问题的根本性关键是现在代表国家地方行政机关起到监督作用的司法工作人员都要刻意的存在着违法乱纪的曲解延伸事实;
混淆案情发展时的相关时间、地点、人物、内容、过程、形式、动机、目的、数字,糊弄人们与侵犯国家法律的尊严等是行政部门犯罪分子向民常用的一种行政行为犯罪手段。
(3)法院在完结审判工作之后,违法乱纪的组合庭工作人员,在枉法裁判事发要被追究问责时,他们就可以堂堂正正的说:发生审判错案的结果是由当事人与其辩护人在开庭审判的过程当中时,存在意识理解偏差,没有向他们进行明确完整的讲述原因造成的一种审判错案。
这样一来不但借此逃脱了犯罪之后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而且还可以把全部的过错推向当事人或辩护人。
给要刻意职务犯罪的人有了犯罪空档。
5、有无仔细的看听过一审视屏录音与文字记录内容。在双方相互之间存有多少事实说明争议出入让人对质与举证?
6、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章程办事的继续,故意没有为我实名举报人考虑应当存在的客观因素,故意要忽视我实名举报人的原告身份与电脑书写公开发表事实记录文章——明文写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的事情至少要以省级以上的同类单位才能受理、要求国家第三方介入等与公开指责、指控嵊州市公、检、法等多个行政部门不作为、不公正的犯罪事实。
待我都要故意不避嫌疑的与一定要来向我开展完结害人的非法犯罪审判。
7、必须要签字的最后语言诱导提示与强迫。
有了当事人签名之后的不规范提审询问审判等的文字记录内容,就会成为犯罪司法行政人员指控当事人罪名已经成立曲解按压之后的铁证,视屏录音与相关情节就会被人为的要故意忽视与可能忽视。
据我所知有不少无知胆怯百姓都会因此顺从而签名,拒签!就是一种我当事人最后要向他们申请回避的明确事实行为表达。
(以上7点原本是我在等待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次向我开庭时准备首先要用来对主要当事人公诉人曹卿龙、审判长傅海鑫要申请回避的理由,现应势改变使用途)
8、请问公、检、法司法审核的领导,取保候审与不准逮捕这两者的文字意义与在司法上的司法解释意义,解释上的内在意义能否在司法实践上得到真正的完全的等同。
第一次嵊州市人民法院开庭时公诉人周良富称我在2011年7月19日是被取保候审的,第二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傅海鑫又要当庭向我一口咬定我是被取保候审的;
既然在2011年7月19日我是被取保候审的,(1)那么请当事人拿出相关的有效文字证据出来,(2)那么请问检察院当日同时向我开出来的不准逮捕的释放证明又算是怎么样的一回事情?
而我在2011年12月31日的电脑新浪博客发表文章上已经上传了相关证据相片——人民检察院向我开出不准逮捕的释放证明,而后说明了此证明不是与当日完全相同的原件,对此证据的获取经过我在电脑上也有过专门的相关论述与说明。
事实证明有关部门在这里待我就是有其不可告人的犯罪事实阴谋有存在。
对方审判裁定我盗窃犯罪罪名成立只要有一个主观刻意曲解的事实就好向我来审判定罪与关押,是公然的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待我的非法裁定一出,表明相关人员的犯罪事实就已经同时成立了。
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准确的答案永远只有一种不变的事实,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等,国家主管行政工作人员都要在自己的行政行为当中不断的来向我个人改变这个已经发生过的种种事实、答案的本身就在告诉世人什么才是真正的事实真相。
那么请问主管部门我们老百姓到底要用多少客观证据来证明对方客观犯罪事实的存在,有关部门才会来向我举报、控告的事项,来向地方行政行为犯罪主动立案、开展审判程序工作与进行有效的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了呢?
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法院没有理由不为我开展重新审判监督再审程序。
我申请法院通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组、最高检等到庭为我作证提供相关证据与监督、重新审判程序全过程。
 
9、在人民法院公审的过程当中,当双方存有明显不同异议或争执部分时,审判长傅海鑫为什么要故意的不让双方进行互相有效的举证与对质、而要对事实异议部分直接向我作出非法的全然肯定与否定。
诬告者,所谓作为原告的法定被害人的当事人韩世荣没有到法庭出过一次庭、与我互相对质与举证,而是公诉人与审判长要知法犯法的代为当事人完全包办所有指控与对质,而对事实要毫无根据的单方面作出绝对性的先行定性与肯定。
对质与举证法院应当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提示与按排。
(注:当事人韩世荣在一、二两审中都没有到法庭参加控辩双方的对质与举证,而韩世荣被害人的原告法定合法身份都不能够在事实上向我成立,这可以证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参加一二两审的单位当事人都要知法犯法、刻意向我陷害!是行政职务犯罪的犯罪罪证。)
 
10、偏面采信与我有争执事实存在的各级地方基层行政单位或当事人。
如果审判长傅海鑫、公诉人曹卿龙等都认为行政单位与为行政单位工作的当事人行为都是准确的,那么请问我们的国家为什么一定要制订一套完整的行政诉讼法让人学习要拿来向您们正当的要来使用干什么了?
11、从二审开庭到刑事裁定书的送达,(包括一审)我没有收到过一份书面文字告知书——申请通知……部分。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绍兴市中级人民检察院都没有按照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来到看守所向我提审、询问过一次;
只要有过一次完整的提审询问文字书写与录音视屏记录,我深信如果事前有人明确公开的向来人当面指出所有,世上是没有几个人会真心的愿意跟随着他人犯罪而去犯罪的了。
先不用论我拆迁废品买卖事实性质到底如何首先没有按照审判程序开展的审判工作是非法的无效的。
请问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您们自身违法乱纪要向我实名举报人这样做的犯罪动机到底是为了什么?
 
(但是接收执行与监督的单位领导都要对此假作不知与事不关己。)
12、在二审开庭刚开始的时候我就先行铺垫了说话:“不能够为民(为公)秉公执法的组合庭人员请自动申请回避、在取证不全的情况下想完成审判工作的人员请自觉申请回避;会不会公正在没有经过审判之前我怎么能够知道、上诉状的主体内容必须要由我自己亲自来完成、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挟威胁、引诱、欺骗打击报复迫害我实名举报人诬告为盗窃犯罪与诬告相配合的(地方基层行政犯罪的)行为案件;
公诉人周良富不是简单的办事不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起到上下纵横中心纽带作用的表层行使实际运作占主导地位负相当直接责任的同案犯者,是我在一审开庭之前就在电脑上公开向国家总理与社会提起公诉、指控的对象之一。”
不愿意根据我明确的提示去进行积极的证实与举证。
其中《上诉状的主体内容必须要由我自己亲自来完成》这说明我已经当庭向法院公开提出了语言的申请我要对关于受我委托的辩护律师以前为我向法院提交的原文字上诉状的上诉举证事实范围理由我要进行新的证据变更要求与补充,律师受我委托接受为我服务向法院为我提交的上诉状部分只能作为我当事人向法院上诉状主体内容中的一个小部分,这是法律给我们每一个当事人的法定合法权利,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新的证据来证明事实;
并当庭向法院讲述了看守所不能够让我正常完成上诉状的部分理由与作了自我相应可用替代准备。
法院为什么要不给我安排相应书写完成的条件、或配合我专门口述记录书写完成。
而公诉审判工作应当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审判的司法行政行为,当事人罪名是否能够成立,应当要在人民法院公审的当庭向社会进行公开的当庭宣判,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对我开庭与在明知我拒绝签名的情况之下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要单面决定向我送达非法裁定。
(无人向我告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与可以向原审法院、检察院的委员会申诉申请提起要求开展重新审判监督程序的日期为送达裁定日起的5日内的相应法律规定。)
这些都是地方基层行政机关专业司法工作人员要向我实名举报人来知法犯罪的事实一部分。
二审的视屏录音过程与裁定等就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要枉法裁判的犯罪罪证。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一出,那么说明原嵊州市人民法院一审组合庭人员要向我实名举报人来犯罪的犯罪事实都已经被再一次的确定过了。
仅这些就已经足够我依法向任何上级同类单位申请要求纠正错案、追究犯罪、刑事赔偿:主要负责或个人赔偿行政迫害损失等;与附带民事赔偿因此已经对我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并还我原被占使用权土地可使用度等、追究犯罪赔偿因此事对我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包括对我家庭人员要造成的各种精神伤害等。
 
13、我认为嵊州市第一审人民法院故意要向我违法乱纪枉法裁判要向我共同来犯罪陷害的行政行为犯罪证据我先归纳为以下几点:
1、向我开出逮捕的不适法律使用。
(1)当事人韩世荣的法定被害人的合法身份都不能够正常存在。
(2)公诉人周良富在审判前已经发展为案情中的当事人,是处理案情发展过程中与我有直接利害冲突关系的主要当事人之一,在审判前后我多次申请其回避而不作回避,因此其公诉人会公正的法定合法身份在审判时已经被否定。
(3)2011年7月19日我明明是被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我开出不准逮捕释放的事实,要背着我当事人秘密的按压变更为我是被取保候审的,这本身存在问题,然后再要公然的要在法庭上与判决书上向我称变更为取保候审;
公然的单方面随意变更事实而不容我当事人举证与对质,准确的答案只有一个,既然2011年7月19日我是被取保候审的,那么请问有关部门当天由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我开出不准逮捕的释放证明又算是怎么样的一回事情;
 (而嵊州市看守所的领导与相关管理人员对此事的本身是知情者)
 
(4)[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出逮捕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采取逮捕。
而2011年7月19日我是被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出不准逮捕释放的,即使、既然我是取保候审的也没有符合要将我先行逮捕关押再行审判的条件。
2011年7月19日我到底是被取保候审的还是被不准逮捕释放的,准确的答案只有一个,请问有关部门嵊州市人民法院对2011年7月19日发放给我的释放证明变更为取保候审能作何种样的合理解释与说明。
2、《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012年4月6日剡湖街道110派出所用嵊州市人民法院名义将我欺骗到看守所关押时,《当时我在看守所交接大厅,已经立即向看守所的领导语言表达过了:我要用绝食与不配合看守所管理等来表达我对法院对我的非法逮捕抗议,并要求看守所领导要为我向有关部门——嵊州市人民法院与上级领导、嵊州市市长市政府等有关部门要求要为我实名举报人向上反映。》
即使我没有作过这种要求,作为国家专业的有关单位嵊州市人民法院,也应当要在将我实行逮捕关押的二十四小时内,必须要向我当事人依法进行提审、询问一次;2012年4月6日在我绝食抗议要求看守所向对方向上级领导市政府市长等反映的情况之下,嵊州市人民法院不但没有在24小时以内向我进行讯问,而且在一审开庭前与二审同样没有向我进行过一次提审与询问。
而作为原告所谓的被害人当事人韩世荣都没有出庭与我对质与举证,是公诉人周良富完全的要代理与包办。
3、在明知我是地方官员地方性土地开发发展结果不良不法贪污腐败的实名举报人,对地方有公开申请回避、指控、批评对我举报事项采取不受理不立案,向社会公开投诉与控告举报无门等报道等不作为的情况之下,与有要省级以上,第三方介入调查等在电脑文章中明确要求之下。
而公诉人周良富在当庭向我称观看过我的相关电脑文章。我当庭直接要求其回避而不作出回避。
是明知其地方行政行为要向我实名举报人来犯罪一定要不公正开庭审判强行按压我罪名成立、仗着现行公权力要来糊弄我们老百姓的这么一回事情。
4、真正受到利益损害的当事人是我,向有关部门首先举报控告、反映事情情况的也是我,我才是真正的被害人原告,只是地方基层行政行为不愿意为我长期受理不愿意为我为民作为的消极原因,被逼无奈我才要对在我使用权土地上的强行霸占违章建筑行为作出了拆迁与废品买卖实质能够处理解决问题事情的方式方法仅此而已;
(1)嵊州市人民法院向我开出逮捕前后有没有经过关于对我发生拆迁废品买卖发生事情前后的充分调查,
(2)将我逮捕关押之后既然认为我盗窃犯罪罪名成立,那么请问有关部门又何必要待我不按照审判程序向我正常开展审判程序工作了呢!
与二审同理:“不按照审判程序开展的审判工作是非法的是无效的。”是渎职犯罪行为。嵊州市人民法院、检察院行政犯罪分子为了自身要这样向民来做我们老百姓还可以在思想上得到应有的理解,连起监督管辖作用的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也要向民这样来做的目的到底是为了什么?同类上级单位问责时要让当事人对此行为自己来进行公开的合理解释与说明。
而且《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公安机关没有向我当面出示逮捕证,而是用行政行为语言欺骗,而交接接收单位看守所(1)明明也知道我在2011年7月19日是被检察院开出不准逮捕释放的;
(2)我用语言、绝食等向法院表示抗议,同时要求看守所要为我向对方向上级领导嵊州市市政府市长等有关部门反映。公安的用法看守所无奈的做法等都可以侧面证明我控告举报反映地方官员地方性土地开发发展结果不良不法贪污腐败的事情属实,因此我才要受到多个地方行政单位的不愿意配合与相反的行政行为迫害。
地方行政要用犯罪方式迫害我实名举报人同时也可证明我举报事项的真实性。
待我不准逮捕的释放证明决定因何又要变更为取保候审,这就是地方有关部门要用犯罪手段来迫害、陷害打击报复我实名举报人的犯罪铁证。
5、到看守所要将我关押用的竟然是行政行为语言相欺骗,而不是向我当事人公开当面出示法院开出的有效逮捕证、既然嵊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我盗窃犯罪的罪名是成立的,那么嵊州市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门完全可以向我用光明正大的公开方式来将我正常逮捕与关押,何必要向我一个小民老百姓偷偷摸摸的要来用行政语言欺骗的非法手段了呢!
而嵊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长吕良法在法庭上公然向我称抓犯人就是要用欺骗的,把局部适合情况当成完全的绝对,根本不顾客观情况适用法律使用否;
6、一审嵊州市人民法院既然认为我盗窃犯罪罪名成立,并且既然认定我是取保候审的,法院要向我开庭审判完全可以向我发传票,我首先是向法院(与法院委派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语言指控我不受理不明电话来音时、我是明确向对方要求说明过的,为何要故意不用发传票,而要用欺骗的逮捕与剥夺我人身自由权的先行关押、
而审判长吕良法在一审审判的过程当中与我对质时向我称法院传票不好容易向我发、难道说这要剥夺我人身自由权(对人造成伤害更大)的逮捕证审判长吕良法反倒认为正常容易的好向我与向我们老百姓要比那传票好来正常的开出与发了吗?
难道说这就是国家要向民公开来正当行使的日常行政司法规范行为与方式了吗?
这是明显的要对我实名举报人打击报复与实施威胁实行要迫害的职务犯罪行为;

7、韩世荣被害人的合法身份都没有存在的举证与延伸举证。
(1)与我有民事纠纷事发地点被我拆迁的建筑物本身已经被有关部门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在2011年6月9日认定定性为非法违章建筑,作出了一次所谓的罚款、没收处罚,
(2)私自强行侵占家庭分配给我个人的私有经营财产使用权土地利益,
(3)有关部门只向我一个人称所谓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其违章建筑在2011年6月9日作出过一次处罚的决定是罚款与没收,
而国土资源局对我使用权土地故意要不作提及与人为要分割、
并对2011年6月9日对韩世荣的处罚决定向我村村民与社会继续再行隐瞒,
违章建筑因此还要继续以韩世荣个人的合法名义向民出租给他人营利等都能够说明地方行政贪污腐败问题。
 
从刚开始嵊州市人民法院开出逮捕证的不适使用与一直要一路的一步又一步的错到底。
等,已经足够证明一二两审的审判长与公诉人等组合庭人员在向我与在向社会在知法犯罪,渎职犯罪的罪名在事实上已经完全成立。
 
 
象我这样的事情符合需要用得着要将我强制关押与外界完全隔绝之后再进行公开审判的审判程序条件了吗?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周良富只是一个表层点上的代表符号。
其犯罪情节与原由可分为有差异性的两个层次来论述:
1、是受人请托为他人犯罪帮忙用犯罪方式帮忙而为之;
2、自己陷入不能自拔,想用无限扩大帮助共同来承担法律责任的方法而不断地要拉更多的人下水进入来为其共同承担责任。
周良富的职务言行能够证明公诉人周良富不是简单的办事不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起到上下纵横纽带作用的表层行使实际运作占主导地位相当直接的同案犯者。
 这些都能够证明地方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都要用犯罪行为来帮助包庇保护犯罪,是不断的多重动态的要来改变原来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影响深远,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对嵊州市人民法院这一次要将我进行非法逮捕关押的经过与相关理由等的简单说明。
 2012年4月6日派出所人员故意要在中午吃饭前后时分通过向村民打听的方式前来找过我2次,(注:故意向我不用打电话联系)当知情村民向我告知后,我还特意迎着前去村里各处查找过,没有让我遇上,其实质这就是一种要向我要来行动的行为信号威胁通知,是对方为了要防范减少双方到时要发生激烈磨擦而特意为之,是在白天不大方便好对我行使实行的抓捕,怕到时要遭到我的极力反抗与我村村民的要围观与语言议论、阻止等,闹大影响等对其行动不方便,有了前2次的铺垫好让我有他们要来的心理思想准备,待到了晚上我在家一个人时就可以避免减少这种公然的人为冲突。
这也是对方一种考验我临事处理方式反应的一种试验手段。
这次剡湖街道110派出所共来4人,其中有原办案工作负责人员副所长秦彬与询问记录员张伟阳,向我口头告知说是法院叫他们来的,叫我到法院去一趟。
既然人家一天之中前后总共要来找我3次,这必经是一种地方行政公然行为,逮捕证是法院在事前暗中开好的,加上行政行为语言向欺骗,如果当时我不配合,他们必然会有另行说词与相应准备,明知对方嵊州市人民法院等的地方办事人员要对我不安好心!我也没有其他任何办法更好应对,要知道首先向我行使的是用行政行为的语言欺骗公然要我去法院一趟,如果要对我另外进行打击报复迫害行为,我认为人家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情都是可以随时的向我一个小民老百姓前来公然的好使用的了!
不是我想要回避就能够好回避得过的了。
我说过我们老百姓对一定要来向民犯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一时之间我们老百姓是没有任何办法可以用来对待的了。
(法律规定:逮捕证的不适使用公民有权不受逮捕,但是事实上公民要对地方行政犯罪维权难!不要说是用行政欺骗,就算是想要直接的抓捕作为老百姓我们又能奈何,不要说晚上没有其他人能够在现场看到事情的发生经过,就算白天行动有旁人在能够看到又能够怎么样,又有多少老百姓懂得相关法律知识与又有几个人会来管事与能管事?)既然人家一定要想对我来犯罪,那么就尽管前来向我犯罪好了!
只要对方有了来的犯罪痕迹在事前能够给我向世界留下,既然要来之、我就身受之、是没有什么好感到害怕的了!
结果我上车后被直接送到了看守所而不是他们口中对我所说的人民法院,法院向我开出的逮捕证、也是到了看守所接待交接的大厅之后、向看守所管理人员交接时拿出的,而不是向我当事人事前告知与公开出示,明显违反国家有关部门行使逮捕的相关法律规定;
到了看守所交接的时候口头叫我要在逮捕证上签名,被我当场不看语言拒绝。
在看守所交接大厅留下视屏行为记录痕迹等:(注只有到看守所时才会有相应监控)
派出所来人在看守所向我和向看守所接待交接的工作管理人员推卸责任的介绍称:“这次是法院直接向我开出来的逮捕证,是法院要向我开出来的逮捕证,你有什么话自己找法院去对法院去讲去。”、而嵊州市人民法院向我直接开出逮捕的语言理由原因在看守所竟然说:“是因为我自己不愿意受理一个不明电话的来音、我原本是不要被关押的,是因为法院打电话叫我去一趟自己没有去的原因要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如果抓错了可以赔款,这次是法院叫我们来干的,有什么事你自己找法院去讲去。”
这些都是派出所当时要欺骗我的工作人员在看守所向我与向看守所管理接待人员交接时公开说过的相关言论。
看守所领导向我称他们只有按照有关单位嵊州市人民法院开出来的逮捕证要将我收容关押!
当时我在看守所交接大厅立即向看守所的领导表示:“我要用绝食不配合看守所管理等用来表达我对法院对我的非法逮捕抗议,并要求看守所领导要为我向有关部门——嵊州市人民法院与上级领导、嵊州市市长市政府等有关部门要为我向上进行反映。”
从这次剡湖街道110派出所工作人员语言表面与要听从法院的职责行为来看好象这次派出所来人与这次法院要将我非法关押的事情责任是无关的,因为事实的确是法院叫他们来的,但是从另一面也可以说明法院是向他们当事人是作过相关有所了解与确认的,最起码2011年7月19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我开出不准逮捕将我释放的执行人还是这次派出所来的办事人员,是案件事实的知情者也是原来的违法乱纪者,即使法院没有向他们作过了解,作为派出所原办案人员、是知情者,也应当有责任与义务告知法院首次侦察结果与相关实情;
如果抓错了可以赔钱,把因为有可能的要被抓错了,在没有其他更好办法可以表示补救的情况之下,国家要用以向当事人表达心意让受害人能够得以安心的少量行政补救措施,即可以赔钱的行政补救措施,工作人员在实践行使行政行为的过程当中要把这种补救措施当成自己因此好犯罪要犯罪的合法理由要来向民故意的正当的来使用。人为的变成了因此可以合法化的允许故意要违法乱纪的非法拘禁行政行为,从这里依然可以证明派出所人员这次是法院叫他们来的等行为是违法乱纪的向民故意要犯罪的乱政行为。赔钱也根本补偿恢复不了当事人因要受人祸陷害而失去的东西。
 
但是在法庭一审审判时,此事就与我要被如何逮捕关押的事情没有任何丝毫的相关了!
而当时不明电话的来音时间是在晚上8点多钟、是在法院正常办案的下班时间、我明确告诉对方不能信任威胁电话的来音,并确认询问过要开庭谁是原告与申请回避、如果真要对我开庭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我发传票过来等明确要求语言相告。
而审判长吕良法当庭给我的回复理由竟然是法院传票不好容易向我发!
而审判我罪名成立的结束话语理由:(方言译成普通话)竟然是因为:你不是对法律已经太懂了吗?
原来这就是我拆迁与废品买卖发生事件嵊州市人民法院审判长吕良法等才要认定我实名举报人为盗窃犯罪罪名要成立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
对质与举证:法院传票不好容易向我发,难道说剥夺我人身自由权要将我实行逮捕关押的逮捕证人民法院反倒好比传票要容易的向我老百姓当事人容易的来开出与执行了吗?
向我开出逮捕证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权要将我关押的目的与用意是多元化的。
1、不就是为了在审判前不让我向外界发布相关消息,以免在对我审判时要引起社会关注;
2、可以因此剥夺我的相应法律获得知识面,同时也无法让我正常使用电脑记录事实文章,这么长的时间这么多事情包括发生时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情节、相关数字等我都要只凭一时之记忆,没有相应具体的书面材料如何能够让我在当庭向人作出明确清楚全面客观的进行专项表达所有;
3、想先用造成即成事实的方法先对外宣布已成结果,对我家人也好因此造成一种精神、经济等多重打击,好起到一种一直任由他们安排摆布的境界与地步;
他们的攻击方向也是多元性立体客观性的,我必须要向公众指出他们的这种做法在当今的现实社会上对民来讲来用的确也是十分有效的了。
这是对方的犯罪手段。
4、对我与我家人进行确实有效的地方行政威胁与打击报复迫害等,要在监守所内给我长期制造多元不利的人为变数;
对我制造身边容易发生各种不良事端的生活环境条件,总是希望我会与监室内其他在押人员发生自然的互相伤害与各种因做人做事等思想观念不同要引起的矛盾冲突伤害。
以为我小民老百姓一个,相应处理事务懂得的知识面、表现与能够表达出来的必经是有限的了,总想对我制造达到一种让我难以应对的那种高度与局面,利用我与我家人缺乏相应的处理事务能力来起到实现打击我的目的,与以为因此可以抹掉自己违法乱纪与地方违法乱纪的目的与效果。
对方选择害人的方法首选的是在我生活环境周边条件的他人之力,与对方想利用我与我方人员处理所遇事务要出差错、与因自身原因有可能要产生的错误,来达到对方自己想要的不良目的与结果;
当人在处理各种事务的过程当中时,普通老百姓哪里会有不犯一点错误的可能与道理!
有时一个人做事产生的错误相对会少点,人多产生接受观念交叉错误的机率也会相应的增多,等,是对方自以为自己不会留下任何对自己不利的犯罪事实痕迹的方式方法,是会因对象知识才能决进退,表明对犯罪侵害对象是有明确目标与区域性的特点,认为吃得消就会对民大家一起上,吃不消都会四分五裂的想要跑,推卸要被追究查办的相应法律责任。
想用牵一发而动全身无限扩大的方法来庇护自己犯罪之后的行为,用来保证自己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与不断减轻惩罚。
非法土地要用合法的方法向民来使用、所谓集体出租的“合法”土地接着又想改变当成集体已经被征用土地来使用。
没有我使用权土地的共同存在,地方有关部门内部事后称这种土地出租为征用式的合法意愿做法是完全成立的;
即使有我个人使用权土地被强行侵占的共同存在,多个地方有关部门不是还要公然的用合法征用土地的名义实质方式来向我对待与使用了吗?
(这次我被关押7个多月的时间,在看守所内生活发生过的事情与看守所的做法等,我要待日后要用到时(后作针对性提案时)我再去详细的全面讲述与书写。在此处我只能总结简单例举一:)
在看守所要人为为我制造能够产生不利的生活环境与条件,矛盾与麻烦的各种手段与看守所本身的职权管理也有一定的合理关联。因此很难让人来定性论述。
1、要将我关押的监室是经过人为精心特意安排的。
首先故意要把我调到想要在监所内评选为文明监室的劳动监室内,如果监室能够被监所内评上为文明监室后,是对其他同室在押人员,已经知道自己刑期要较长服刑真正犯罪的人减刑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如果我不去参加监室内劳动。
(1)那么势必会影响到其他在押人员监所要给的减刑分数,对他们因我产生不利,长期同住一个监室能够让我轻松好过了吗?
(2)那么监所分配给监室内每一个在押人员的劳动任务,属于我的哪一部分故意要由其他在押人员替我来完成。
一么其他在押人员本身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已经超长,(看守所管理人员已经违反了看守所自身的管理条例)
二么本身都是在犯罪的人要有助人为乐的内在思想原本比社会上的常人落后,另外谁也帮不起他人要多干一点活,本身存在着不愿意干活、要干多干少产生矛盾的问题,
三么我是明确向监所领导表态在监所我是不愿意为耻辱干活的,这是我在监所内在押人员的权利,实际要被非法特别管理的方式给完全剥夺,我要面对的不仅仅只是看守所的管理人员与共同被关押在一起的在押人员,监所领导强行向我和同室人员要求我是一定要干活的,只要管理人员监所领导会为我发话可以不干活,那么我是可以不干活的,但是监所领导公开语言一定要我在监室内干活,人为为我种下与其他同室人员会产生的各种不利矛盾,要知道十多个因各式各样方式犯罪原因坐牢的人,人与人之间要产生的人为矛盾,本身几率不知道要远远高于外面社会多少倍。
四一旦与人有矛盾就会发生打架事件,在监室内在押人员之间打架是家常便饭,
五真正要坐牢的人在处理社会生活观念上对正常社会人来讲脑子都或多或少有点问题,室内有固定值日员,这是上面管理不允许的,总会有那么几个人为了各自利益联合在一起,可以少干活、向人称大爷,寻求开心利益等;
虽然有明文规定严打的,仍有很多默契默许会成在。
六对看守所处理事务职能大环境来讲,只要人被关押,不管犯罪不犯罪在理论上人人待遇都是要一个样的,特殊地方待人方式到底是对是错在事实上不好让人可以肯定的向人来讲;
用非法行动来帮助犯罪的人怕管怕做管做只相信眼前的势力是谁大的,不会相信不管国家社会将来是有法律公正可向人言的了。
七监室内发生违规事情有大有小、有要命的,规定都要及时报告,不报告出了大事体作为同室被关押人员一定有责任,报告之后必定会与人有找麻烦的矛盾,与人发生打架事件,被人打伤打傻是自己过的不合算,把他人打的重伤无罪也要被因在牢内犯罪加刑,不去找人家,人家也要找上门,监室内的空间小,比不得象在社会上管不了相对的总好回避一些!
八还有要受肺结核传染病因要被共同关押的被传染威胁,已经有同室在押人员已经被传染而发病的,不是任何事情任何潜在的不良情况,监室内真正犯罪的在押人员是很少有人会象在社会上去自己真正关心与知道要去事前预防的。
九不管我向看守所领导作何种样的反映、投诉,就是达不到在正常管理之下要供给我被在押人员的权利义务要求。
 
这些仅仅只是监室内要被关押要生活的冰山一角,对方只要向我用一种手段,就要让我老百姓有得消受!
还要临时立即去应对外面要突然向我前来行政犯罪的方式方向会是一个什么模样的?
 
这些也能够为我证明我向国家总理去指控、反映、举报的事项——地方性贪污腐败帮忙网的确实存在为事实的痕迹证据。
 
案情发展的过程当中自然包有相应建议提案。
下面就是我面向国家总理要制作的一个与此有相对应的建议小提案:
相关总结:单方面私自无声填埋我使用权土地,告知后的当事人与村干部(代表村里集体行政行为的2个2种责任者)都要去选择了不理睬不处理。在已经是告知后的这个情况之下当事人等还要单方面再行前来强行侵占我使用权土地,(从而说明这是当事人等的要故意强硬霸占行为)而嵊州市市政府的相关地方有关部门不但对此不作任何正常有效的管理处理,还要多方位为其非法行为、财产等作掩饰隐瞒伪造假证工作,层层为其曲解为事实合法行为、财产等。
只有事后背着人们在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里内部中对当事人作出了一次非法的定性表面文字处理,罚款、没收的处罚决定至今还没有向我村村民与社会公开与事实执行;并公开称这次不完整的初期的行政处理行为为已经是妥善处理解决我使用权土地被私自强硬霸占问题事情已经得到了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完备处理的证据条件与理由。
要故意忽视不顾我拆迁与废品买卖行为首先是建立在正当防为与先行举报,是建立在要逼使地方有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就范前来认真的作出正常处理我使用权土地要被私自无声填埋与再行强硬霸占的问题事情,多方位公开实名举报、控告、揭发监督无门等的事实。
但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却依然还要认为我公开逼使对方与有关部门就范快速及时前来作出正常有效管理的拆迁废品买卖行为为秘密的私下盗窃行为,依然要不公正不公开的向我非法作出裁定,并认定我盗窃犯罪罪名成立,却对非法建筑物强行霸占我使用权土地的个人韩某要用集体名义私自破坏、掠夺我使用权土地私人财产等行为为地方行政部门与韩某个人的合法行政行为与个人合法行为,要用事实行为为其非法行为进行全面的事实实质行为合法认定与保护。
是多个地方行政部门共同参与多重多起的继续动态的犯罪案件,我不喜欢要观看到要有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这样高度的国家行政单位与人要再行来向我公开的用犯罪方式来加入下面犯罪行列的情况与事情要继续的向我们老百姓来发生,但是这一切的发生是不由我们下面的老百姓来完全决定这种所有的。
这些发生过的事实行为痕迹都在证明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挟威胁、引诱、欺骗,打击、报复、迫害我实名举报人诬告为盗窃犯罪、罪名成立与诬告相配合的地方基层行政行为要向我实名举报人来犯罪的行政行为犯罪案件。
 
地方主管行政工作人员在日常要用行政行为明着敢来犯罪,如果上面不能再行作出长期有效的整顿管理,长此以往,那么我们国家的政权面临失控的时间已经是不会太过遥远的了,如果地方行政工作人员不敢明着来犯罪的话了,那么我认为下面最乱也真正的乱不到哪里去;
而问题的关键是目前我们国家下面的地方基层行政行为象在我处的案例,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为首的地方行政工作人员那样,就是都敢明着的来向我实名举报人与我们老百姓敢公开的来犯罪了;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要对他们敢明着来犯罪的地方行政工作人员要依法作出应有的严惩。
有人一定要来向我们老百姓来犯罪这并不可怕,可怕可恨的是有人一定要用行政犯罪的方法手段再来帮助保护隐瞒掩饰他人犯罪,我建议认为就是要从象我处这样的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那样的表象的司法行政犯罪案例行政入手来进行全面整顿处理解决治理我国目前下面的地方行政基层全面贪污腐败的问题事情,我们只要紧紧的抓住事实现在已经表现出来的犯罪表层现象这一点的地方行政基层要点——要用犯罪方式要来保护犯罪的犯罪现象坚决整顿治理地方行政不放松,我认为只要我们做好了这一点表层现象事务工作,久而久之由表及里,就能够自然达到整顿治理下面地方行政基层全面为良好的这个理想目的的。
这是我要面向国家总理建议制作的第一个有局限性的关于治理地方基层行政行为贪污腐败而制作的相对应的建议小提案。
 
二、因我要控告的单位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管辖范围,能够受理我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开展审判程序工作的国家名称单位应当有以下几个部门1、2、3。
1、我要控告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故意陷害我实名举报人诬告为盗窃犯罪与诬告相配合的地方基层行政犯罪的行为案件与要求对我取消不合理的强制措施的相应国家单位名称应当是要依靠上一级的同类单位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受理与立案。

2、我要控告、揭发的是地方职务犯罪。
要受理接待我的相应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纪委。
3、我是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寄信去直接反映、举报我使用权土地为什么会发生要被私自无声填埋侵占与地方基层官员地方性土地开发发展结果不良不法贪污腐败等的实名举报人。
而在我考虑书写表达信的过程当中时,刚巧遇到了地方基层工作难!温家宝总理当时电视感叹话语、与处理解决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情问题,处理解决的方式方法是与其他事情是有所不同的。
因此我顺便向国家总理去发表了自我的观点与理解,并向国家总理话语作出了自我的完整解答:地方基层工作难!难在哪里、应当要如何处理的话语话题;
并在信中直言提及关于治理“东突”与西藏“独立”分子方法也是同样十分有效的等;
解决贪污腐败的问题关键就要看您们上面的决心、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基层、解决所有的问题为什么不去找根本等。
请看我电脑记录文章寄给国家总理的二信内容、可以对照。
 
因此最终要接收受理我的国家单位单位名称应当只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总理职务管辖范围办公处。

相关说明:
因我向国家总理与社会公众公开报告表示我要自己亲自来处理发生在我使用权土地上的问题事情,与与此相关的问题事情,因此在我在处理我使用权土地上的问题事情时遇到的任何人与事、包括地方基层行政单位或个人其行为都有可能会成为我考察检验审核监督与验证的对象,受到我个人才能的全面自然考察检验审核监督与验证,至少要省级以上的同类单位来受理的原因就是因为我要处理的我使用权土地的问题事情还没有在地方基层上得到真正的应有的妥善处理;
是还处在一个因正在处理问题而不断发生新事物新问题的这么一个未完成体,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沿着原嵊州市人民法院(不顾我多方多次作出要申请回避的正当要求)一定要人为主观的对我来进行违法违纪职务犯罪的方式开展错误审判、因我不服上诉受理立案之后前来向我开展审判工作活动的。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既然依照法律受理了我的案件,理应展开全面调查取证侦察审核确认工作,待侦察工作完结提交之后才好对我进行开庭审判,发觉不对就要立即进行自我纠正:
1、仔细看听原嵊州市审判录音录像,竟然没有发现任何问题与疑点;
2、开庭审判前在不作任何提审询问我当事人的前提情况下,二审要不正常的向我开庭,不管我有何种样的事实说明,凡是只要对我有利的就不予采信,只知要在鸡蛋里面挑石头,完全不顾蛋清蛋黄事实有多少,庭审半途进行不宣而裁定,并向我与有关部门送达了刑事裁定书;
3、准确的做法应当是首先发现错误,可以立即责令原审纠正错案、发回重审、依法进行移交等,对我开庭之后就已经没有了要发回原地进行重审纠正错案的需要;
只有要对目前有局限性的方面秉公执法认真断案或待侦察完结之后依法要向上完成职权管辖范围之外的移交工作等。
(而作为检察院监督机构的公诉人为什么要向违法乱纪的犯罪分子特别的出力卖劲、连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组合庭人员与单位等都要向其作出顺从与依附)
从村干部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我借用拆迁废品买卖这件小事情上揭露出来的地方基层官员、特别是地方村级干部为首先要支持等的地方基层贪污腐败帮忙网,
对于此种帮忙网我在2008年5月31日寄给国家总理的信中有过专门的书写与讲述。
在我的使用权土地上就是有村干部贪污腐败等的事情问题存在。
从我使用权土地上的问题事情表现出来的问题事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帮助他人非法谋取利益以贪污罪论之。
这就是村干部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地方基层行政部门在我使用权土地问题这件小事情上所表现出来的贪污腐败表层帮忙网的犯罪罪证。
从开展审判程序始至刑事裁定书的发出与送达,所有的过程痕迹与相关内容(二审开庭视屏录音与相关文字档案记录),就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枉法裁判违法乱纪职务犯罪的罪证。
这里第一被告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而真正的表层主犯却是要共同犯罪起到监督作用的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对此认定的理由是公诉人曹卿龙在二审休庭前还要在法庭上不顾一切的坚持称与认定我盗窃犯罪罪名成立。
 
 
三、提议指示:
有关部门首先要先行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明确(要待我)是处在何种样的情况范围之内的行政行为。
1、首先要查明落实向我发出刑事裁定书与其内容:这是不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还是某个小集体内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还是个别工作人员的个别行政职务行为;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办事原则,用从上下两极之根源的方法着手查起、即从每一个各自互相有关联的上下两极之根源着手的方法进行询问记录与明确查起、从每一个各自个别询问明确记录开始至互相的每一个各自语言当庭对质、与每一个各自的个人当庭分别解释说明,从而分清发生犯罪事故的真正原因与落实职务犯罪主要责任者。
上面单位的侦察工作人员等,关于您们自己的专业,您们总不需要我一个小民老百姓再要手把手的再要前来向您们要来施教了吧!
3、所有进行完成的视屏录音与相关的全部文字记录即详细工作记录过程主管部门能否送一份资料过来给我当事人看一看,以便于我们老百姓当事人形成一种社会公开明确的行政行为监督,用以明确当前行政部门的司法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向民达到真正的公正;
我相信能够向社会证明自己能够为民为公秉公执法的有关部门,是一定会主动满足我个人对此有此种特别要求的当事人参与对其行政行为是否公正进行明确的有效的公开监督与验证。
4、我在这里书写提议指示的目的仅仅只是为了要预防、阻止以后再要来管理的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再要有人前来非法犯罪与忽悠我当事人、忽悠国家总理与党中央、忽悠社会公众与人民。
我对私自强行建立在我使用权土地上的违章建筑拆迁与废品买卖的案情案卷的书写发展记录过程当中有的是需要改进的各种建议提案,自身处事言行、痕迹为根本性用来决定、鉴定处理解决所有问题方向性与结果是否为良好的实质根源。都是以自身行为来决定所有的,这些除案件本身需要以外与我要制作的提案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
建议:为了提高审判的质量与公正度,在法庭已经安装有监控的前提上还需要增加配备一种服务设备,在法院审判询问、对抗的过程同时在当场向当事人要配有能够明确展示表达清楚明白的所有相关案情语言对答文字。
 
事实说明与相关法律定性客观举证论述:
一、有营利目的的现象结果事实存在,只能作为有犯罪事实存在的一种可能。
可分为以下几点来论述:
 (一)有营利目的事实存在首先是我去作出管理之后的应得劳动保酬部分,我没有因为他人要故意对我造成的非法行为不作处理的后果原因而要我个人去为他人、侵略者去作义务劳动的责任与可能。
1、为自行管理,首先我这是正当防为;
2、是在有关部门要对当事人等进行包庇无限拖延等不作为的情况下面、我才要去私自代表市政府要去作出的管理,也好因此明确的知道那嵊州市市政府到底是有没有在或会来为民正常进行管理的;我在我使用权土地上发生自卫拆迁违章建筑废品买卖事件,地方行政部门首先脱不了为民不作任何处理的责任干系。
至于让不让我们老百姓私自去代表管理那又是另外一回事情。
(二)要破解对方故意要不作为的反面作用与非法努力。
1、在地方行政部门不作为与反相作用要包庇的前提下对我家人的威胁、利诱与欺骗;
2、想用共同无限拖延时间的方法让我负担不起自动放弃投诉反映管理控告举报等、用他人再来犯罪的方式来转移减轻自身罪责来达到占我使用权土地的目的、与想因此可以抹掉地方基层贪污腐败的事实案件,用以要达到免遭上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案件依法要追究的法律责任;
有时间精力要来向民暗中与公开使坏,却不知与没有时间真心诚意的要从私自无声填埋与强占我使用权土地的事发根源症结上要来为民正常的作出处理。
派出所、国土资源局、检察院、法院等处理问题拆迁与废品买卖的事发症结应当首先是要私自无声填埋我使用权土地与不作为等已经对我造成的数年损失赔偿;与接着下来不作处理还要继续强行霸占违章建筑占我使用权土地问题。
而地方行政部门不应当要用犯罪手段欺骗引诱威胁要挟家父老年人,利用家父是家庭户主的身份名义(故意要忽视家父不是主事当事人的事实用错位对待来)伪造假证据来改变我使用权土地上发生的事实性质真相,用事实行政行为行动来迫害我实名举报人等。
地方行政部门要用再去犯错误的犯罪方法去帮助犯罪隐瞒事实真相,这些事实的痕迹本身在说明了一个什么样的现实地方行政事实问题。
(三)拆迁与废品买卖是我在处理我使用权土地问题时的过程当中,解决处理问题时遇到问题必须需要拿来向对方使用的一种处理解决问题针对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而已、是一种公民个人自身,遇到问题事情依法在管理在治理要运作的正常方法。
1、正当逼使对方、地方行政犯罪等作出反应;
2、正当逼使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前来快速管理;
3、是启动我自动管理装置的一个启动按钮,借此可以自然调动对方、揭露要用犯罪手段为违法乱纪犯罪行为作保护伞的贪污腐败帮忙网。
利用对方当事人有靠山,平时做事有依仗靠关系与目中无人、心中无法,急功近利等着急心理、与有害怕不知办事要靠讲道理来处理解决却要用强硬的意欲隐瞒与报复心理来对待的犯错犯罪心理特点,因而去动用地方人际、人脉与关系,利用一定要违法乱纪者平常要为此互相来帮忙的链条利益关系、在犯罪之后有要被追究不知悔改的后怕犯罪心理作出反应,自然相应的牵出地方基层行政单位内部的关于对某一个事物事件方面的贪污腐败帮忙网;
4、自动管理装置的结构与运作原理简介:
首先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的反映举报与控告,这是选择处理事务的相应需要准备高度;
然后是电脑文章的公开揭露与举报。
(1)有关部门来处理、处理的结果不良好!
我们就可以在电脑上公开向其不断地明确指出,直至完善、再看对方愿意前来修正完善否;
这是动态管理;
(2)不理睬长期不作修正是不作为,在公开举报控告明确指出揭露之下,迟早逃不了要被问责的下场;
(3)能够因此自觉前来处理好的,这正是国家与我们老百姓——人民大家正在追求与要管理的一种美好心愿与需要。
这就是国家为我们下面地方基层的老百姓特意安排准备的,遇到因地方违法乱纪处理解决不了的难题时,可以用电脑社会舆论等工具、公开行为,自己来管理处理解决好,日常要遇到的所有认为难以解决的与必须需要解决的问题事务的长处与处理方法,是要让我们老百姓自己依法自己要来参与管理国家地方与身边事务的一种治理管理方式方法、是利用对方当事人的为人行事人格品德本性心理用无为的方式达到正常依法有为的自然管理方法。
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家总理国务院等上面收到下面老百姓的反映、控告等来信后总是为什么要表现迟迟没有直接回音的原因之一。
因此我对韩世荣强行侵占我使用权土地的非法违章建筑物的拆迁与废品买卖的目的与使用度的作用方向是多元性的,
证据法规定:
任何人没有权利要私自修改否定我关于对拆迁废品买卖有多元目的事实意图与相关使用度的事实说明。
 
[有营利目的事实存在,拆迁与废品买卖行为我首先是建立在因国家不来管的事实原因前题条件之下,是要国家要来管的主要目标目的之上的一个次要目的行为;
而这个次要目的除了自己要管的份内事与促使地方要来管的事实情况之外,又是另外又有其合理使用途的——是为了揭露地方基层贪污腐败帮忙网,从而要用以达到国家要整顿治理地方贪污腐败等的多元有效目的。
这也可以证明我就是在与地方行政部门的内部要违法乱纪的要犯罪行为的人在作自我的斗争。
我的电脑记录文章向社会公开的本身就是有一种接受大家时时监督的公开事实真实性。
被我要指控的各地方基层行政机关的各犯罪嫌疑当事人,如果您们认为自己代表国家的行政行为处理事务是对的,那么请问您们有没有胆量敢来与我向社会公开的到电视节目上去晒晒自己认为准确合理的各种行政行为,让天下的人民前来好生的听听看看与作出相应的办事评论。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国家行政司法部门人员没有理由对我的电脑文章事实痕迹记录作出不予采信作为证据不成立的正当理由。
 
举证摘取相关电脑文章《天涯论坛370589》部分摘要如下:
(一)
1、发表时间2011年5月26日在这里作者要向国家总理向社会民众庄严宣誓:我们老百姓要用自己的生命热血与实施行动来悍卫自我人生尊严。宣誓人(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漩择村181号)喻炎强。
2、假如一次不成上面无人过问,第二三次以后事前不再作出相应通告、但是事后本人一定会赶在可允许的第一时间内来这里向国家与社会民众作出书面报告,只要事情我口粮田问题得不到应有得官方处理解决,期内本人以此为生为战永不休。到时任何情况皆有可能发生,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皆有尔等侵略者负责。特此通知。


3、1、我们老百姓首先是希望相信您们国家政府部门是会来受理理睬管理得!
4、在没有赔偿我经济损失与主动恢复我口粮田可使用原貌之前,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皆要由尔等侵略者自负,想必你们已经知道得到了他人语言消息转告了吧!从处理事体的痕迹上面,顺便让天下的人们好好看看您们这些狗贪官到底拥有多少实际的保护伞?
5、因此我们老百姓只好决定从今天起要开始自己管理了!本人从今天起也不再想看着那遥遥无期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无为的管理与等待,为了安全有效起见,为了防范不被忽悠,为了彻底打消存有侥幸心理者的贪官污吏们。作为我们老百姓的我,只要记住一件事体,把事体搞大了、够格了!国家准定会来调查会来管了就是好了!因此我们老百姓要用实际的行动实施方案来逼使不愿意为人民服务办事的贪官污吏狗官就范;不怕力量小只怕不抵抗!要给侵略者、不顾后果的强硬派作出最沉重的人身肉体心理等多重打击,紧紧抓住:要把事体发生发展与最后结果向国家领导与社会民众进行书面报告。面对贪官污吏不理睬不管事不处理不回应等多种消极处事情况,不用想我们老百姓都知道可以使用终极处理事体方案与方法来专门化应对。
 
(注:
1、这些都是2011年5月26日我直接放在中国嵊州市长信箱里面的书面通知内容。
2、请看法庭二审录音视屏,这是对照法院对我电脑公开发表过的事实记录文章不予采信的理由反驳举证。
3、建议:国家对当事人要求向社会公开出示播放的法庭审判全过程,为了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自身的公正度,法院就不应当要以保护个人隐私权为由拒绝向公众出示事实举证。
4、举证文章内注:
到时任何情况皆有可能发生,同时内中也应当自然包括代表有情节后果相应比较起来特别轻的拆迁行为;对我要拆迁废品买卖事件来讲与要造成人身肉体打击伤害来作比较,我拆迁废品买卖行为是把事故尽量控制在最小的可控性范围之内。对我来讲我只求达到国家会先来管!这一初期目的就是为好了!)

(二)发表时间2011年5月27日
我们普通老百姓搞违章建筑时,不管是实际需要的还是不需要的,只要村干部一个举报电话,你们地方政府部门就会立马派人到人到场.真是一个好样得!由我们老百姓直接举报得,与村干部有利益链条关系存在的非法违章建筑时,不管是用哪种举报方式,你们中国嵊州地方政府部门好象就是要想尽办法前来推三阻四,不知这是什么原因,什么道理?请中国嵊州有关的地方政府管理部门,能否在此处向我们中国嵊州百姓作出回应,解释说明一下:为什么总是会发生这种不正常的情况?我向中国嵊州市长信箱实名举报韩世荣的非法侵占违章建筑问题已经过去了这么多天,而这几天韩世荣的非法建筑照样还在不断地顺利的安全的加紧在干.你们有关部门没有进行有效的管!本人随时准备过去自己动手拆几根建筑材料,顺便把战利品收拾回家,也好作废品卖买!权作自己一时去代为市政府行使拆迁应有的工资,更主要的是能够因此帮助自己解决这几天的个人吃饭问题.
(三)发表时间2011年6月7日
 以村民韩世荣村干部喻家良支持、有关地方官吏保护为代表的在我私有土地口粮田的单方面行为态度非法违章建筑在2011年5月30日基本完工,在5月31日本人如前所述已经去私自代为市政府击穿墙体,拆下钢窗两个并按照事前声明搬运回家,事后听说对面有人传言语,人家市里、上面有得是“人头”后台硬得很!假如我再要前去私自搞拆迁,就要抓捕我去派出所关几天,先要让我自个儿吃点眼前亏!并且还特意有当事人前去我父母亲那里也讲了类似于此类劝解讨好的做思想工作话语,说什么他们不去派出所举报好象反而给我们老百姓留足了什么面子似的,好象那110派出所是人家贪官污吏专门给自己个人开张似的,真是有点让人笑掉大牙,我就是喜欢想吃吃你们这些村级贪官的走狗所说的这种专门的所谓的眼前亏,我就是不相信你们这些贪官污吏会敢有这么样的一个邪!你们对面的这些人——贪官污吏会敢有如此的胆量?我偏要让人让村民老百姓仔细观看观看应证一下你们这些对面的人有没有象说得那样有如此胆量,敢自己去向派出所110举报报案?尔等不断的向上找人找关系托着真不知道是为了干嘛?为啥不去110派出所举报报案也好让我们老百姓人们群众从此长长您们所说的那种见识。6月4日我再去自行拆迁钢窗两个,这次拆迁行动刚巧有韩世荣家人就在工地现场,6月5日4个钢窗本人已经共卖得毛利400元人民币,帮助自己解决吃饭饮食营养不良等暂时性火食生活问题,从今以后咱老百姓活一天算一天,活两天就算两天,此生现在只干一件事——坐在家中专门等待您们的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嵊州市政府市长前来处理此案。另外敬请社会民众大家前来不断关注查看动态,中国嵊州市长还要让我们老百姓当事人等待多久?才会愿意主动前来为民处理此事.咱老百姓就是喜欢你们嵊州市政府、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法庭前来管理得!咱们老百姓自己也知道自己也根本代表不了您们的有关部门市政府,去自行拆迁只是为了解决个人暂时吃饭生活问题,在事情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之前,本人还会不断前去自行拆迁。
走到今天我要在这里向公众立遗嘱:假如我发生不测,那一定是因为我要坚持举报地方贪污腐败而被谋杀的,鉴于以喻家良,韩世荣为代表的非法私自侵占我口粮田即茭白田上的违章建筑物与多次单方面不听本人当事人劝告的强硬态度行为,在此事件处理上首先唯有无条件拆除我口粮田之上的建筑物,还我口粮田可使用原貌,用实际行动诚心向人们向社会民众村民表示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诚心认错改正之后,方有与我当事主事方对话协商协调之平等权利,此决议本人今生绝无更改。2011年6月7日,立此遗嘱之人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漩择村原第一家庭法定委托人、原第一法定主事举报当事人喻炎强。
(补充说明:假如我当事人发生不测此遗嘱身后交于国家有关司法部门继续执行。)
(四)发表2011年6月23日
 经过我自己劳动拆下来的东西,等我完成写作发表此篇有空余时间时了,我们老百姓我也只能照样马上还要立即再去拿了。仅靠拆迁搬运建筑材料废品卖买,此非我生活高兴乐意解决问题长远优良之计策,最好我还是希望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前来从速处理我口粮田民事诉状)记录备案。等]
这就是我事前事后已经公开的部分相关证据。
 
二、认定性质是否犯罪、罪名成立的定性依据要素首先是发生事物事实存在的客观因素与情节。
可分为三个部分。
先总结简述:
1、我使用权土地被私自无声填埋,要求村里对此进行正常处理解决;
2、村里不作任何理睬,故意要拖而不办,为了能够真正的处理解决掉这一问题事情,我因此只好选择要向国务院国家总理处去反映、举报地方官员地方性土地开发发展结果不良不法村干部贪污腐败的事情,事隔二年多之后,又去正面催促地方市政府前来处理解决好我使用权土地要被私自无声填埋侵占的事情,结果中国嵊州市市政府不但没有向我作出正面有效处理,而是表面以村干部等为代表支持原非法个体私人再次前来强行填埋与威胁要挟欺骗我家人,并决定还要在我使用权土地上开始坚决建设完成非法违章建筑,我多次多方举报投诉都无效,眼见其非法个体厂房建设基本要完成,向当事人与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我使用权土地被再行私自强行霸占的问题事情,时日也太过长久,已经因此严重影响到我家庭与我个人的日常正常生活,在对地方有关部门完全失去信信的绝望前提之下,我只好决定自己前去动手拆迁管理,并向社会等公开与进行了废品买卖用以要求逼使地方前来快速妥善处理;
3、由于我的实名举报事件势必会影响到地方部门某些人的非法获利渠道,因此对方要待我记恨于心,见我拆迁与废品买卖要强硬逼使地方前来快速管理,地方为了应对,以为可以因此报复打击迫害威胁我实名举报人的有效时机、机会已经来临,从而就出现了第一次想迫害我的非法关押情况;我接着在电脑上向社会公开公布、与表示、用行动等要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轻度犯罪行为,已经行政犯罪的主要表层责任者受到我行为我要追究的行为惊吓,惊恐之下,又向我作出了进一步的行政打击报复迫害行为,非法逮捕关押,不顾我多次申请回避的正当要求,强性不公正的要向我开展第一审判,我不服上诉后,结果作为上级部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旧还要用自身向我犯罪的方式前来帮助下级地方行政向我继续行政犯罪,二审开庭方式同样要非法待我不按照审判程序开展审判工作。而这些地方行政犯罪行为正是我需要收集获取用来证实地方行政贪污腐败用犯罪方式为他人作保护伞、帮忙网的犯罪的证据,等。
4、地方行政不作为、不受理、不立案、检举揭发难生效的问题事情,国家政府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有必要要告知我们老百姓准确的做法应当要怎么样行之有效的去做。
 
分述第一部分:
拆迁与废品买卖事项因何会发生的事实说明:
1、在2008年3月30日得知我家庭使用权土地首次有部分土地已经被私自无声填埋,开始要求有关部门村要来为我正常处理;
2、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进行实名反映、举报、控告,并举村中九例事实来向国家总理说明地方基层确实存在的各种事实问题,与为什么私自无声填埋我使用权土地与私自无声填埋我使用权土地之后不作处理接着要来强占我使用权土地象这样的事情在基层下面会产生与发生的原由等,与面向国家总理提出要如何治理的自我观点提议等的情况之下,历时数年毫无回音。
但我个人必须要给国家总理与社会有所交代,这就是我要亲自来处理好我使用权土地上的问题事情的一个重要精神因素影响。
3、已经经过二年之后的2010年11月24日已经经过向国家总理与嵊州市市政府市委书记等实名反映举报与请求处理,地方有关部门不但不来向我处作出正常处理,反而还要教唆当事人韩世荣再一次的前来强行私自填埋、
至2011年1月1日不顾我当事人极力反对还要再一次的前来我使用权土地处开始平整土地强行建设非法违章建筑、实行霸占我使用权土地个人财产,以后我不断多方多次举报皆无效;
 
 当事人与地方基层不作任何处理留下的赖摊子,性质会应处理的对象程面高度不同与情节的变化等发生质的多元变化。
1、不作任何处理在我多方催促之下反而要用犯罪方式来处理已发事情强占我使用权土地要硬干,寻衅滋事,
证明对方不听劝告已经开始走向犯罪道路;
2、多方举报都失效,在地方主管行政部门不作为要让其顺利建成基本完工的情况之下,我作为事发被害人,利益受损害当事人只能被形势所逼先去作出自我要管理。
 
这是实名举报精神因素环境之影响与讼累。
 这些都是拆迁与废品买卖事件会发生的相关起因。
 我的电脑文章对此都有相应事实记录与说明。
相关案情机理分析:
1、第一阶段:
事发;

2、结果硬是要发展到第二阶段:
在数年不作任何处理解决的不作为前提之下,要用以韩世荣个人私有为地方行政代表,要来我处私自硬性强占土地,表明开始犯罪!
认为我向国家总理去实名举报事项之后就要因此断了他们的不义财路,因此要来特意向我寻衅滋事!
来犯罪;
3、再发展到第三阶段:
村干部等地方行政机关行为为了要达到隐瞒自己不良不法贪污腐败的事项与帮助私人个体韩世荣强占我使用权土地的非法目的,想因此抹掉自身罪责行为,故意避开我正面主事当事人再去欺骗、要挟、威胁、难为老年人,伪造假证据,
有人一定要犯罪这并不可怕,我们老百姓可以用正常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作出相应治理、管理等,
可恨的是多个地方主管行政机关的人代表地方国家行为却要用自己再要来向民犯罪的方式,
要为已经犯罪的人要作行政行为的保护伞与保护人。
4、那么到底是谁最想要来迫害我实名举报人呢?
这可以观看我首先的主攻治理方向就可以明白所有。
(1)我想要真正治理的首要对象目的仅仅只是村级贪官村干部王爱忠、喻家祥、喻家良三兄弟,
而不是表面表现要硬性强占我使用权土地者当事人村民韩世荣,韩世荣事件只不过是一个容易让人好做例子来说明所有地方基层问题的事情引发点;
(2)村干部土地事情必然会牵连到地方性土地开发发展结果不良不法贪污腐败的事情。
当事人与相应主管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犯了罪与犯了错误要负相应责任的地方官员必然会要为有非法行为的村干部与自身利益等出发,不论暗中或公然的都要为犯罪对方开脱罪责与不论方式手段的要作保护在犯罪,从而要来迫害打击报复我这个向国家总理去实名举报要揭露地方犯罪被认为要多事的实名举报人。
对方想要解决处理问题事情的目的不在于为民正常的真正的办事情,而是在于要想办法要如何逃避要被上面追究相应犯罪犯错的法律责任。
这就是地方行政为什么要长期不作为,要包庇犯罪,要迫害我实名举报人的真正原因所在。
这也就是我为什么要认定定性明确称周良富等为表层犯罪的事实原因所在。
(3)韩世荣走向犯罪道路的事实走向之说明:
私自无声占我使用权土地损害我经济利益在前,不作正常合理补偿与处理,继而听从地方行政人员事前安排有持无恐前来我处寻衅滋事要强占我使用权土地开始犯罪,不作处理作为利益当事人我必然要行使自行管理,拆迁与废品买卖应势应运而生,并向社会在电脑上作了自我报道,韩世荣等为了解决前面已经发生的问题事情,帮助其犯罪懂得国家法律专业的人看到了我有废品买卖事实行为这一事发情节,以为我一个小民百姓相对所知所能范围总是不如他们宽广的,以为因此向我可以打击报复诬告要用非法方式解决处理问题事情的有利机会已经来临,从而把与我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要用刑事单方面完全独立分割人为刻意主观的来对待,从此处可以证明:
韩世荣表面是前两项的主犯,实质是地方行政行为要迫害我实名举报人的从犯。
这就是为什么地方基层各主管司法部门要把非法当成合法要来向我使用、
要把私人个体当成征用土地来保护、
作出处罚决定要从主管单位国土资源局里秘密不断的开出与修改、
并不愿意配合我监督举报人向我留下确实完整的相关文件文字复印件作为证据凭证、
这些都是地方行政有关部门都要向我实名举报实干之人要来行政渎职犯罪的真正原因。
 
 首先我是相信我们国家是有法律会让我们老百姓来正常处理事务办好事情的。
因此在事发初期直至目前我还没有向对方去使用普遍老百姓认为办事最有效的方法、要用肉体去激烈的与对方立即作斗争最终解决处理问题事情的这个笨办法;
难道说我们老百姓要正常处理解决一点小事情、保护自我财产不受侵犯、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难道说真的已经发展到非要向对方急急忙忙的去用上流血拼命这独一招了吗?
如果选择那样去做的话了,地方基层代表国家查找责任时事后会称是我们老百姓不学法不懂法,对政府行政办事要求过于心急不理解等原因,而造成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出来;
如果象我这样想用讲道理与用法律来处理解决问题事情的,就会遇到象我这样要被迫害——无声无限拖延处理时间,增多讼累、变更事实客观情节性质、利用当事人家人的弱点,欺骗要挟家人替代转换、在运动的过程当中混淆各种有关案情的定性结论、伪造假证据、不作事发症结源头的及时正面处理、转移事发方向等的事情与情况了,加上民众有要受千年沉积下来世俗看人看势在某一时间段内的奴性阴暗影响;治理贪污腐败问题我们要对待处理解决的问题不仅仅只有当前社会时兴潮流形势发展过程当中共生包有的负面问题,还同时要受千年传承的动态世俗民风观念素质的负面作用。只有是各人的选择决定了人的一生。地方基层行政犯罪分子只要一直用代表国家的行政行为公权力一直一致决意的要用这种方法来对待人们,那么不论发生事情的真相、客观情节到底是如何的了,我们老百姓就会很难能够获得能够真正代表伸张正义的胜诉,地方基层工作等有问题的行政人员,他们就会去鉴用这种方式向民一直无限的仿效使用发展下去。
这是下面地方基层行政问题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人祸事实现状问题;
最难治理的贪污腐败者,是一生只为他人敛财而生活、四处来打通关节讨好享通自己人脉的人。
明知有问题的地方基层行政单位行政行为可以代表中国共产党执政者行使公权力的人,在为人民服务要办事前的过程当中时,大家首先要思量的不是如何为人民更好的去服务,而是都要先去思量自己为人民实心去办事,能有什么样的好处利益好让自己来可得?为民伸张正义、认真办事、就会得罪很多人,落得个出力不讨好!功劳好处就没有自己的份!的下场,大家都想来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我们老百姓在电脑记录事实痕迹过程向社会不断公开记录发表的文章采取了看不见、管不了的应对态度处理;中国共产党员要将党性、良知、原则抛于现实的脑后,热衷沉迷淹没于玩弄权谋之术的现实世界里,中国共产党员一个又一个的早就没有了从前共产党人要为人民打天下时的那一份执着的担当与责任。有没有这份执着真诚的担当与责任!我相信人民在今后的将来一定还是会来拭目以待的,现实也一定是会用展示将来事实的方式让人民来验证事实痕迹,所有的。
千年修行总不足、一日毁之尚有余!
 
第二部分:
一、对拆迁经过的事实说明与举证。
1、随着村干部与当事人等私自无声填埋我使用权土地有关部门数年不作为的情况之下,村民韩世荣反而还要接着一定要单方面来私自强行侵占我使用权土地、在我不断多方举报劝阻无效的情况之下将要完工,因此我感到自己必须应当要前去进行拆迁管理的时机也因此相应的已经成熟了。
经过仔细观察我发现只有钢窗比较容易好拆迁,2011年5月31日我决定要私自代表市政府与自己应当应份要去管理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第一次要先去亲自动手拆迁,对我使用权土地上韩世荣的非法厂房建筑物要进行必要的自我管理。
是不良的地方行政把持国家法律不能够让我们老百姓正常的好使用,才会在地方基层上发生这种事情!
当天共带农具双齿与扳手两种工具,首先是对建设在我使用权土地上的地段部位建筑物的上部墙体铁皮用农具双齿进行了使劲的敲打,(此墙体在厂房朝北面)发出的声音十分巨大。
因铁皮是用螺丝钉固定在钢架结构上的墙体,十分坚固,用双齿敲打难以造成破损,改用齿部使劲砍向铁皮,数下之后只能有所洞穿,改用其他方法一时皆无理想的拆除破损效果,只好再改用击穿下部水泥砖墙体,然后从击穿的洞口进入,用扳手去除固定在墙体中钢窗的所有螺丝钉,拆下数米长宽、重约70斤的钢窗2个,拆迁的位置选择地段是北面背部1个,南面东首处1个,因体形较大,一人搬运十分困难,最后用单面翻动等方式从北移至南面窗口,用从窗口推出摔落的方式丢出厂外。
然后再回到家中拉来自家农用双轮手拉车,仍然用单面翻动的方法安装上车,搬运回家丢在路边的空地上,所有痕迹皆用为拆迁之后留给当事人韩世荣等人的明确记号。
拆迁时间从上午九点多钟开始,刚好至中午十一点钟略多些时完成所有的搬运工作,完成时间的确定是看到周围为人家干活的建筑工人纷纷前去村中饭店吃中饭,我随同前往。
敲打拆迁就是一种向社会公开的多元宣告。
在二审开庭询问的过程与裁定书中好象对方韩世荣在有较长时间段内与拆迁当时是否知情已经成为我是否秘密拆迁罪名能否完全成立的关键要素。
我认为关于知情实质也应当要相对的要包括当事人当时人为行事意识观念是否知情的、常识知情的事实情况。
如果只是拆迁我只要有按照自己单方面做人需要向人去讲究的道理与本意,要向对方去通知过有具体的相应行为观念的责任就好了!
对当事人来讲而且我没有一定要去通知他的这个特别义务,何况我对他们来说通知甚至已经达到了可以向对方不再作再行任何通知的责任程度与条件。
2011年5月31日我第一次临时决定去拆迁的当天,对方韩世荣已经知情的举证。
当天下午,韩世荣的家人姐姐、姐夫曾来到过我丢放钢窗的现场进行了确认查看,当时就想要私自自行拿回,被村民喻岳水(老年人)看见用语言阻止;
当天下午又曾叫来村民王樟良前来我处想拉回钢窗,王樟良事后讲述,因在远处看见我在家中而放弃;
就在当天傍晚五点钟左右时,韩世荣与其家人多人一起查看了被我敲打拆迁过之后的非法厂房现场,并在事后6月4日之前在村里向村民向我传话说:“人不在的时候进去拆就是偷!”
敢于向我说这句话的主要原因是此厂房意在占我地为目的,自知在已经初步建成的厂房处根本没有派人留守与看管。
请问当事人韩世荣向人一定要私自强行霸占使用权土地自己有没有想过要遭到他人的正当阻拦与防为?
象我去拆迁这样的行为在我村里就是一个村民们当天茶余饭后要谈论的重大新闻。
因只有2个钢窗废品买卖也有一定困难,叫人搬运一次不合算,因此我决定要再去拆迁钢窗2个。
第二次6月4日,当天天气下中到大雨,早晨6点钟左右我特意安排自己早早的再去拆迁钢窗,带工具数米长的竹梯与扳手前往,想不到韩世荣的妻子商陆君、村民竺灿荣、泥水匠村民丁绍民与另有一人共4人已经比我先到现场,已经正在厂房内干活了,刚巧是被我在无意之中给碰上了。
只有九百多平方米的连统建筑厂房,除了中间有几要立柱,现场再无任何阻隔目光墙体之物,此建筑朝东南方向处只有2个大门,一起各开1门,当我来到大门口时,是村民竺灿荣首先发现了我的到来,向其他人发出了:“炎强来了!”的警示之声,我当场从朝东大门进入,立即在南面离路边较近处进行了对钢窗的墙体拆除工作。
而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的刑事裁定书中我却要被故意修改变成了被发现被抓住的先到事发现场者,故意省略更改了我是从大门直接进入的事实讲述情节、等等诸多内容。
韩妻商陆君就向我说:“炎强、大家都是兄弟哥、你和韩世荣就象兄弟哥一样,你不要这样来搞好不好!”
我立即回复:“不用再讲了!1月6日你丈夫韩世荣他不是已经向我明确的讲了,就要象我要到国家总理哪里去说的话一样——不到黄河心不死!自己也一定要前来强行硬性侵占我使用权土地,就是要来干与试一试了。”
我再次向韩妻商陆君当面表示:“不作处理、国家不来管!我就是要将此建筑物私自强行拆除到底。”
举证评论:
我与韩世荣虽为同村村民,我只有在小时候看见过其人数次,双方之间事前从无往来,要私自白占我地,话语之间就变成了象兄弟哥一样、既然是口称象兄弟哥一样,那么平常也得拿出个做兄弟哥的模样出来让大家都前来看一看嘛!
称么是有钱的老板、办得起工厂、买得起小汽车、用得起小汽车,就是正常应当要补偿、赔偿给我们老百姓的占地损失要付不起、赔不起!
还说什么宁愿要把钱花在上面要来管事的官身上,也不愿意要花正常应当的钱在我们对事情毫无决定权的老百姓身上。
只知一厢情愿、巧取豪夺的要硬干、难怪人家一面要向同流合污的地方有关部门诬告我为盗窃犯罪要让我坐牢先吃苦头!
一面又要经过地方有关部门的人来向我说是为了要我好!
一定要为我取保候审,好让我因此免吃那因其要诬告陷害我的官司、要坐牢的苦头!
真不知那羞耻两个字到底为何物。
看贪污腐败更胜前人、也要还看今朝。
审判长与公诉人称:
妻子知道的作为丈夫的韩世荣就是是不知道的。
请问事前不知事后可知否?
是否知情应当包有当事人的意识观念知情。
时间、数字最能够说明问题的存在,发生屡次拆迁的行为间隔时间相距有多少?
这就是一二两审二次审判长与公诉人的犯罪罪证。
人家在2010年11月22日背着我用欺骗威胁交涉老人的方式丢在我父母处的那800元称是香烟钱,因何要变成了人家要赔偿补偿给我们称同意了的全部占地补偿费。
这800元香烟钱就是要比我们老百姓自己每年两千元的数年收入总和要来得强与金贵!
好象还要因此要特别的去感谢那违法乱纪的人家前来看上了我们家这么一块使用权土地,让其白占白拿了么就算是好了!
国家不来管之语是知道韩世荣他们在嵊州市市政府有得是人脉关系与靠山,有人一直想把非法违章建筑等贪污腐败的事情给他们自己高高的要托着,因而我特意要用话向对方说至。
这里就是有剡湖街道等地方行政部门以前前来办事调查工作人员的犯罪罪证。
看以上材料就可以知道这些指控都已经被我用事实得到了证明。
为什么还有这么多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至今都还要前来合法的保护、维护嵊州市国土资源局称在2011年6月9日对韩世荣已经作出过一次罚款、没收处罚决定的建筑物仍然为其合法财产,在实际行使的司法过程当中,认定其非法建筑非法行为之后的建筑财产行为为私人集体合法,还要公然对他以被害人的合法原告身份向称,真不知道没收两字为何物了吗?
从这里可以证明此占地事件已经不在村民韩世荣个人事情里面了,而是以他为借口为依托的地方基层行政机关要贪污腐败、想抹掉罪证的地方行政非法行为。
韩世荣事前知道的继续举证:
6月4日当时商陆君向人打过手机电话,之后开车离去,当时那电话打给谁我们可以通过电信记录进行查证、而当天早晨我在墙体上拆下钢窗移至厂门外与离去的过程当中,证人:村民竺灿荣、丁绍民等三人一直还在厂内现场工作。
在我返回家的途中又遇到村干部王雪庆赶来,王雪庆并向我说了一句话:“真叫人不安心了!”
这表明村干部王雪庆对我5月26日向中国嵊州市长信箱市政府等的电脑通知内容已经知情。
我回复:“谁叫你们不管帐,既然一定要等到我自己动手要来拆了,就已经迟了,我也不会再为此事再要来找你们村干部来讲话了,不管现在还是以后,即使你们村干部还是村里想要因为此事要来找我讲话了,我也要同你们对待我的方法一样一律不予理睬。”
事后王雪庆曾叫好事村民向我打来过电话与询问。
连村干部王雪庆都是被转告过的对象,作为当事人的韩世荣为什么反而不是其妻子商陆君的第一时间的转告对象,
请问1、当事人韩世荣及其家人在5月31日与6月4日拆迁事发之后,到底有没有人因此事去找过我父母,去讲过什么样的话?我父母实际居住地不在村里而在嵊州市城中菜场店铺。
请问2、商陆君与三名工人在6月4日的当天有没有看见过已经被拆除的那2个钢窗与敲打击穿墙体、铁皮等留下的痕迹?
请问3、当事人是在什么时候发现这个被我拆迁情况的,当时可有何种想法与判断?
请问4、韩世荣对我2011年5月31日与6月4日的拆迁行为有没有向有关部门作出过及时的报案,是什么时候报的案?
而事实上6月7日我已经在电脑上公开记录宣称:
你们为什么不敢自己前去向派出所报案,尽管自己前去报案好了!
何必反倒先要跑到我父母老年人哪里要去进行语言的威胁与讨好。
从以上几点也可以证明我拆迁废品买卖事件我是主动事前通知者与事后主动报案揭露者,就算是先要按照对方认为我的假定事实已经是犯罪的定性假设来讲,也要算我这种情节是个有我自己先行向社会公开举报与投案自首的自我情节吧!
请问司法人员假设我自己犯罪自己好不好向派出所、社会与有关部门进行报案与自首了?
这些同时也可以证明韩世荣是被动报案者、是被我先行向社会公开事实的方式给逼出来的地方有关部门补救包庇的地方事后应对办法,他不报案!
我却反而先要向社会公开申明与报案!
就是要看您嵊州市地方有关部门对此拆迁与废品买卖事件到底是管还是不管!
而6月16日至7月7日8日,韩世荣对嵊州市国土资源局6月9日已经对他非法厂房作出过一次处罚决定的情况罚款、没收毫不知情,依然以法定被害人的身份向我和派出所自居。
请问5、当事人韩世荣对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其非法厂房建筑进行罚款、没收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到底是否知情?
是何时知情的?
只要在电脑上百度打开中国嵊州市长信箱查看,长期摆放在首位的第一篇文章标题《来之于天涯论坛370589天涯社区》就是我书写事实经过记录的相关文章,是天涯论坛为了引起社会关注与监督,为了引起嵊州市市长、市政府等有关部门能够重视特意为我当事人主动帮助安排摆放的,是向村民与当事人等事前事后当面背后多次语言表达过的,只要国家政府不来管!我是一定要去私自拆迁与废品买卖的;
这就是我公开行为的证据。
自己的使用权土地要被私自强行无声侵占是每一个公民绝对不会真心愿意同意的,要如何处理解决的方式方法与我方方案我已经在数年前写在了2008年5月31日寄给国家总理的信中,即自我初定协议书内容,而且我还专门解释指出过是可以让我作为日后我方曾有诚意来处理事务的一种有效凭证,等。
 而我去电脑上书写发表文章的本身就是国家为了方便我们老百姓向上如实反映下面地方基层问题情况,用以控告、举报、揭露、管理等而特意设置的一个有效途径与平台,在电脑上让我如实发表书写文章的本身已经表明了国家上面已经接收受理了我的控告举报与相关的投诉管理监督行为。
当自我感觉到电脑文章准备定当,足够可以拿来帮助我自己能够完成处理解决好我使用权土地问题的时候,我才会去信找原嵊州市市委书记郭敏书记解决处理问题,共寄文字资料62张,并请他转告对方当事人与村干部,把应当要来处理解决掉的事情问题,前来给我老百姓处理解决掉!
其实这是我个人对当事人与村干部及地方基层事前需要为他们尽心去做过的一种事前帮助与内心关怀,这种内心关怀与提醒是与那人家犯罪之后再三要为其去包庇保护的那种贪污腐败帮忙网的帮助做法是有明确认定区别分界线的。既然我已经把信寄给了国家总理,处理事情的性质她就是会不一样的了!不要一定要等待到上面的人要下来管的话了,到时、那就已经迟了!
那么请问6、原嵊州市市委书记郭敏书记到底是有没有收到过我的这个文件资料内容与相关信件,到底有没有向对方下面剡湖街道当事人等进行过有效的转告了呢?
按照2011年5月26日我向市长信箱、市政府、当事人等的电脑公开通知事实痕迹推理来看,答案是可以肯定的了,不但是市长信箱管理员是会作出快速反应的,而且经过其转告之后的剡湖街道也是同样能够快速作出反应的,就在5月26日的当天立即在市长信箱向社会公开向我偷偷的作出了反馈回复工作:据了解,反应人目前脑子有问题,其父母兄弟劝说也无效等。
(另注:拆迁尚未发生不知要我父母兄弟要向我来劝说了什么了?)
这个行为的本身难道说不是一种确实的事实信息痕迹反应证明了吗?
不是已经要引起有关部门更加要进一步的要关注与督促告知给当事人了吗?
那么特意给我摆放在市长信箱首位的事实文章记录,信箱管理人员等也应当是会去特意关注与告知或报告的,那么我事前事后书写要随时前去拆迁与废品买卖的做法通知与事后行为记录,管理人员同样是会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过应当有效的转告;
当然事实到底是怎么样的?
还需要经过各单位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向法官与世人进行明确的说明。
用以查明责任。
而事实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我,我的使用权土地个人私有财产已经被地方基层各级官员伙同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行政行为变相没收,是非地方性征用土地被剥夺没收我使用权土地,因自我去正当防为与去管理反而被没收,应当没收、向我称作出没收的(在4月6日我被再次关押之前)现在反而已经公开公然的出租给他人已经开始在营利了。
就因为我是实名举报人应当要得到保护的反而要被变相没收,反而要被地方基层非法开庭审判、裁定:罪名成立要让我坐牢8个月了!
老百姓最现实最相信的是自己眼前能够看到的事实,事实被关押审判犯罪要坐牢的是我这个实名举报者,而不是被我举报、控告的事实贪污腐败者。
难道说这就是我们国家一直正在提倡的要为人民服务的事实办事诚意与宗诣?
这就是目前我们国家对公开实名举报人实行的有效地方保护与安慰?
难道说要让我坐牢8个月这就是嵊州市市长市政府等地方官员要用地方行政行为要来特意保护安慰我这个实名举报人的应有反应与答复。公民的合法财产都不能够得到正常的保护与维权!难道说这就是今天正在建设健康发展文明的法治社会。
而审判长傅海鑫在法庭当庭对当事人事前是否知情的内容与条件作出了一个令任何人根本不可能在现实中能够做到的框架程度要求。
审判长傅海鑫与公诉人曹卿龙在法庭上认为只要当事人韩世荣自己一个人自己称是不知道的那就是不知道的!
去拆迁的时候,只要我事前没有向对方去通知、告诉、说明具体我日后要去实际现实拆迁的行使行为、动作、进行过程、时间方式所带工具等等等等,只要我没有向他作出过具体的实施说明,或人家自己认为对我此等向他的直接行为表示都是不知道的,人家就要算是不知道的了,只要人家当事人韩世荣自己在我去拆迁的时候、在进行时、当时是不知道的了!
那么就是要认定为我是在秘密的要偷;
即使有一次是其妻子在现场是知道了的,只要韩世荣本人当时是不在现场的,就是要认定为韩世荣当时对此事是不知道的,其妻子在离开现场的时候没有留在现场等待亲眼看到我把东西搬运走,我公开的在拆迁的这个行为情况就是在其为不知情的情况之下继续延伸发生搬运就是要算偷,因此就是要认定为我这就是相对于韩世荣来说是在秘密的偷。
我到要反过来请问审判长傅海鑫与公诉人曹卿龙一声:
您们有那一次在向人开庭进行审判的过程当中时已经事前向人具体的完全告诉、说明了您们的第一、二、三句话是怎么样要来向人讲的,当事人与参与人的第一、二、三句话该当是要来怎么样的来向您们具体的要来讲与回答的,同样要包括正在进行时的时间、具体样式、人家的反应答辩内容等等等等,您们是否已经事前向人作出过完全的说明与告知?
假若没有这样的告知,人家要被您们行使职权审判的对象是不是也是要因此要被您们自己认定为对您们审判情节、结果、起诉书中的内容要告知事项等被审判者都是不知道的了!
按照您们自己来对我办事认定的做事法则与说法来讲来做来确定的话,那么既然人家也是只要自己认为是不知道的了!
是不是人家也就要算是不知道的。
您们现行法庭司法人员是不是也要因此不能够代表国家向人进行有效的工作司法审判了呢?
不用审核调查我就可以对您们以前进行过的任何一次工作进行定性评论确定:
您们没有一次向人按照您们自己待我的认为说法法则那个样子方式自己曾经去做到过的了。
请问两位当事人对此您们自己对自己又有何种样子的当庭最终合理常识解释?
这就是他们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与中级人民法院要共同职务犯罪的犯罪罪证。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挑衅行为?
要公然坚持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地方基层各行政主管单位您们想利用集体的地方行动整体力量要公然的来抵制对抗国家、党中央、国务院反腐倡廉的决定与决心了吗?
想用自己实际的行动集体整体的组织力量要公然的来试验用地方行政行为来架空党中央与国家法律法规了吗?
 
 
2、有相应内在关联的外围环境影响与关于我对公诉人周良富要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
等举证。
 

一、请看嵊州市各地方基层行政单位又是如何互相关联各自配套作为的,我的电脑文章一直皆有相关事实记录。有没有有过这样的事实事情痕迹过程只要上面有人到就地实地认真一查就能确定的事情,为什么有关部门总是要用事实故意要逃避的不负责任的做法简单的不予采信?
每一项本身的事实行为痕迹都是我的相关有效举证。
1、剡湖街道工作人员在市长信箱首先以公家名义公开直接非法要损我名誉;(工作人员要故作不懂相关法律的规定,后又另有公开修改变更前说法,这两种不同的说法本身在向法庭、社会等说明事实。)
2、剡湖街道110派出所工作人员在2011年6月16日一心只想着要人为偏面采信替人办事,与不受理、不愿意受理记录我要控告举报村干部等在我使用权土地上发生的贪污腐败问题事情;并叫村干部王雪庆叫来我二哥要为我“好心的”保出去,这是一种明明白白的要对我陷害!
因也不愿意正常来处理解决我使用权土地被无声强行侵占的问题事情被我当场拒绝,最后只好用公家警车护送我回家。
事后电脑文章立即皆有相关事实记录报道,事实证明在没有我连续拆迁废品买卖之前与直到今天地方基层的有关部门就是还要对我使用权土地侵占与强行侵占的问题一直无人问津、而是积极单方面支持他人个体进行继续侵占。
7月7日8日再进派出所、7月9日警官秦彬在下午四点钟左右将我送往看守所关押前,找来一人向我介绍说来人是剡湖街道总指挥,此人专门告诉我说对韩世荣的非法违章建筑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在6月9日已经有一次作出过处分的决定、问我有无知晓;在我如实回答不知道的情况下,依然决定将我送往看守所关押;
此剡湖街道总指挥至今身份不明,同年11月23日我去派出所索要2011年7月19日当时应当要发放给我的释放证明与录音取证时警官秦彬对存在过此人向我进行了完全的语言否认。
(此剡湖街道110派出所总指挥当天还向我称国土资源局对我举报事项已经展开调查,并向我称他们会将调查情况与处理结果等会公开向我村村民等公布于众。)
举证:
只要查看剡湖街道110派出所7月9日下午四点钟左右的监控便可得知此总指挥到底为何人。
请问110派出所与侦察工作人员等我的电脑文章对此记录到底是否属实?
法律规定有关部门或当事人皆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义务,请剡湖街道110派出所当庭出示监控相关有效证据用以证明我所说是否属实。
各相关地方行政单位日常监控总不至于都要完全的不负责任的内部要失效吧!
3、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办案的工作过程之中都象做贼似的不愿意向人告知与出示明确的有效身份,在同年7月14日前来看守所向我提审询问,来人只告知我姓王,并专门拿来国土资源局6月9日对韩世荣违章建筑作出过一次处罚的决定书内容给我查看,并向我称国土资源局6月9日对韩世荣违章建筑作出过一次处罚的决定书内容当时还在向村和向我送达告知的行使过程之中,因此今天特意拿过来给我当事人查看。
然后开始提审询问记录工作,后因其在我看笔录要求修改对我进行不断语言威胁时,在我不知申请回避为何物的提问情况下被我申请回避。
第二天7月15日逮捕科工作人员张德会(即前称张江者)又来提审询问,只向我自称姓张,看守所检察官钱德永伙同其骗我签名;
张德会7月15日骗我签名后7月17日他们又到我父母家人老年人处用我的签名去威胁、引诱、欺骗,向我家人单面灌输取保候审、又要挟加入村干部许我二哥申批住宅楼地基话题,
(仅仅是语言同意被侵占可申批,不同意侵占就要因此没有的申批),
公诉人周良富当庭宣读的家父证言同时包括有这个方面的事实证据,
这就是对我家人要挟利诱等明显的欺骗行为证据;
为了让我不用坐牢!
事后家母被骗按照对方吩咐去向村里取了所谓的土地青苗补偿费,对我家人处的事实到底是如何样子发生过的,尚需要向我家人去当庭询问个仔细明白。
7月15日我已经向张德会明确告知:
我不要取保候审,我就是要堂堂正正的走出看守所的大门、
(我不要取保候审这件事不但看守所的管理人员有人知道,而且曾被当时看守所的不少在押人员当成一时传奇的话题广为传播)
7月19日又来提审说是为了要我好!为我特意赶来、特意向我告知:家人、村干部、当事人韩世荣共出示文件三份专门要为我取保候审!?
(既然有如此好心为什么不把我使用权土地问题事情、拆迁废品买卖事发的根源来给我正视与处理解决掉)
被我当场严厉指责申请回避。
在当天晚上九点钟左右我被不准逮捕而释放。
请问各相关当事人与专职行政单位此是否属实?
能够对此为我证明的人很多。
事后观看相关法律知识得知,已经在看守所被关押人员检察院在七天之内必须要向当事人开出逮捕证方可依法关押,事前没有在看守所关押的,十天之内必须开出逮捕证方可关押,因此知道已被非法关押超时4天之多。
注:张德会姓名在2012年2月15日才向我有真实身份的口头告知与在一审时被确认,钱德永由这次同室在押人员告知而确认。
此外除补充说明材料外皆有相关电脑文章详细记录。
4、国土资源局。
一首先工作人员不愿意寻找告知处罚对象内容,第二天经过行政单位街道、土管所等再到局无法回避给查看处罚决定文字内容,不给复印件为凭证,说可以给告知书,时间要被故意人为拖延;
二再去索要,又被拖延时间,数日后总算收到告知书、此告知书内容丝毫不提我使用权土地的共同存在与问题,故意分割意欲何为?文字内容结尾也不完全相同于查看过的处罚决定书内容;
三因此按照第一次查看结尾内容与当时工作人员对我的说法,我先去法院确认,告知无相关审判记录之后当天我再去国土资源局,原接待工作人员(高良裕)话语完全改变前次说话内容、发现前次查看告知书结尾内容已经被改变,相关工作人员还是不愿意给我复印件留作证据,以后还可随意的改变;
四一个月后再去向工作人员读向我送达告知书内容指出错误内容部分与留下书面指出错误内容。此单位对此至今没有向我作出任何反馈纠正作为。
我有相关语言录音为证据存于光盘,请问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您处我电脑书写明确指出发表的文章内容事实记录到底是否属实?
事实上我拆迁废品买卖事实我在2011年6月7日已经在电脑发表记录文章上自行向社会公开公布报道于世,即使拆迁废品买卖是犯罪行为也得要算我有一个自行先行举报与自首的情节,
从这方面来看也可以为我证明:我也是先与韩世荣举报的原告与说明国土资源局2011年6月9日对韩世荣违章建筑作出过一次处罚决定:罚款、没收的地方主管行政行为是被我用公开不断拆迁废品买卖行为与公开报道等方式方法给逼使出来应付我与上面的一种行政犯罪伎俩而已,事实证明直到今天此国土资源局罚款、没收的处罚决定还在对我村村民在事实隐瞒之中。
此尚存在有争执的我使用权土地、土地上的非法没收建筑已经又用韩世荣的个人向民合法名义出租给他人开始营利了;
难道说这就是地方行政部门已经规范的应当正常的平常行政合法行政行为。

5、与国土资源局相互配合的嵊州市信访局,竟然专门来信向我主事反映当事人反馈告知:
我使用权土地已经作过青苗补偿处理,称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
对此我的电脑记录文章也早有相关说明。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内容、过程、情节等到底是怎么样的请有关部门向公众与我作出具体的当庭事实说明。
地点、人物、时间、数字、痕迹等最能说明问题。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工作人员已经完全没有明确的事发时间争执前后常识观念。
 
青苗补偿指2011年7月17日欺骗家母去村里去取了钱的事,那么家母到底是何时去向村里取得钱的等应当也要让家母自己来人进行当庭的事实说明。
 
6、2011年11月21日我首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后直接用手机去录音的方法去取证,进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进行控告、举报与受理等。
同月23日我依前法进入剡湖街道110派出所,要求拿取不准逮捕的释放证明,或他们口中所说的取保候审相关文件档案记录内容复印件;
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在我长时等待逼使之下带我至另间进行威胁盘问行为时,电脑记录员首先向外接听过一个有关电话,时间可以按照最高检举报时间相对照进行电信查证。
举证:此不愿意受理与忽悠等事实情节有录音记录光盘为证。
我向再审法院申请通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组等来人前来为我当庭作证出示相关光盘录音证据。
具体信息皆可看我相关电脑事实文章。
光盘录音记录事实另有我大哥喻钢润在2011年9月24日死得不明不白的命案事故处理事件的相关举报、控告举证内容,村干部喻家良对待命案要刻意隐瞒掩饰真相违法乱纪的处事态度,口头说得好听事实行为却要人为刻意制造我家庭人员相互之间违背事实处事方式的矛盾。
而我使用权土地要被私自无声填埋侵占要求处理时,我就开始向村干部们说了:这个事情我是一定要搞典型的了,我说这句话的真正起因与目前我所要做事的出处与我大哥建造住宅楼与住宅楼地基问题事件有直接的相互关联,至今尚有剩余事情想要来不断的继续发生。
我大哥是敢语言公然向对方直接声援我的唯一家人。
此光盘录音内容有人大代表村支书喻家良在2011年12月23日当面向我承认村干部王雪庆已经转告他我因我大哥出事之后的嘱托事项与明确知道我要求要公了的事实,与作为村干部喻家良平常为民服务的办事理由,他用语言直接向我表达认为:“兄弟只有提相关意见的份。”,“你又不是胡锦涛、朱容基要听你的话!”这就是一个作为地方人大代表,代表集体行政行为要为民正常来办事的人的日常办事理念。此话录音在录音24分钟左右时,在我语言回复:“如果他们都象你一样我们中国还有什么希望!”的前一句。请国家信访局等收取光盘录音的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仔细核对是否属实。
 

7、对第一审起诉书与判决书内容视屏录音的反驳对质答辩词与相关举证。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第一审判的原由说明。)
(一)(法院没有在看守所向我提审询问过一次,逮捕证没有向我出示用欺骗的方式将我送往看守所。我们老百姓难以正常维权,只能让一定要来行政迫害要来犯罪的人任其随意的硬要行!不让其先犯罪人家不会就此放下害人心。)
在一审法庭上公诉人周良富的公诉言行同样也在证明承认自己与我存有冲突关系,与我父母有利益威胁引诱欺骗关系、灌输与组织取保候审、解决青苗补偿在关押我主事当事人的同时前提情况之下同样要挟夹有我二哥批屋基话题,周良富在法庭读的家父证言就是其部分行为证据。
1、请问村干部们处理解决补偿费时与家父有无谈及如何要为我二哥处理解决批住宅楼地基等事情问题,当时是怎么样协调洽谈的?
请当庭说明协调的具体时间、地点、人物、内容。
去城中菜场送香烟钱的有村干部金章华、村民喻俊云即以前书写喻金云、韩世荣,那么请问在2011年7月17日与张德会等从事同往的村干部又是谁,包括我二哥、大哥哪里又是怎么样去办理的;
与当时有没有向我父母提及要为我取保候审之后我就可以怎么样的事情问题。
平常有哪些人向家父作出过这种协调,能否请当事人当庭解释说明一下。
请问各当事人送香烟钱的事这是代表村集体的协调行为呢?
还是代表当事人韩世荣的个人要求协调行为?
既然称是香烟钱为什么到了法庭就要变更为我家人已经是完全同意了的全额补偿费?
这不是当事人一心想要包庇一厢情愿的自说自话自以为是不讲道理的办事证据?
2、二审裁定书称2010年11月20日,村集体出资1008元作为占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
存在相关村干部集体伪造证据的可能,请问村干部王雪庆提供作为证据的事实日期到底是否完全准确?
对此应当有必要要让当事人进行当庭有一次的再行作出完全的确定。
(如果裁定书内书写日期是被当事人确定准确的,那么村干部王雪庆等有事前预谋伪造证据作假证的犯罪企图与已成事实。
我可以举证说明
1、我村村民众所周知,我母亲多年以来早就养成了不回村与不回家的老习愦,他们这几年的事实居住地是在嵊州市的市中心城中菜场,在事发之前的时间段内从无回过村与家,他们事实生活的空间周围有的是视屏监控,可以为我作证。
2、通常村民向村里拿钱是村民自己要到村财务管理出纳丁仲尧处自己去领取的,证人:
丁仲尧就可以证明提供我母亲去取这笔款项的事实时间。
这方面的举证可以问过我母亲之后完成侦察如有需要我可以再行进一步的痕迹事实举证。
(因家母以前不愿意向我多讲,因此在看守所牢内我一直以为家母是回村里拿的钱,这次出来后再有提及问起家母补充告知事实是村干部王雪庆与金章华在2011年7月17日专门送到城中菜场,欺骗老年人有意避开菜场监控由家父签字、家母取钱,避开监控总有较多人眼,请问村干部当日是否到过城中菜场找过我父母与因何要到城中菜场,说法能否与我父母老年人等完全相符。
要为我取保候审的文件手印是谁要叫我家人按的?
请问村干部为什么要违反村民向村里取钱的常规,要您们“好心的”包藏祸心的要到我父母老年人处威胁引诱要挟欺骗来相送了呢?
平常不应当要村干部来为民服务要做的事情却要服务关照到家,应当要前来处理解决我使用权土地上刚发生的问题事情时村干部们却反而为什么都要惟恐避之不及了?
这村干部向我父母去送钱的情况是否属实、到底如何还要请相关当事人到法庭当庭进行详细的事实说明。)
(二)我以前并没有象公诉人周良富在法庭上指责的哪样要去阻止、村里集体是否正常合理的征用土地等公家管理事务,我一个无权无职的村民、最多只有反映与批评权,根本没有这个个人可以过问管理的行使职权即相应决定权。
1、这是与本案指控事项定性我是否犯盗窃罪毫无相关的话题,是为案犯周良富意在要故意向我专门制造思维混乱、干扰,要人为为我增加应对难度的一种犯罪手段;
2、原来要逮捕关押审判我拆迁废品买卖事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的依据是因为我被认定为要去阻止、村里集体是否正常合理的征用土地;
3、表明对方想把所谓村集体出租给韩世荣等的土地变更为合理合法的地方性合法征用土地来向我使用,而事实上有关部门对韩世荣的诬告受理立案与对我的审判结果等事实已经用行动向世人公然证明了此种非法延伸观念犯罪行为为合法与向我“正当”使用;
(三)多次被我语言直接表达过不能信任、公开向社会与当事人申请回避过的公诉人周良富没有作出自我回避;
举证:周良富向我打过电话的记录可以去查电信,其中只有2011年10月26日向我的电话与2012年2月15日在村办公室与我接见时没有受到我特别的责被与痛骂。
而嵊州市人民法院向我直接开出逮捕的语言理由原因在看守所竟然说:“是因为我不愿意受理一个不明电话的来音、我原本是不要关押的,是因为法院打电话叫我去一趟自己没有去的原因要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如果抓错了可以赔款,这次是法院叫我们来干的,有什么事你自己找法院去讲去。”
这些都是派出所当时要欺骗我的工作人员在看守所向我与向看守所管理接待人员交接时公开说过的相关言论。
但是在法庭审判时,此事就与我要被逮捕关押的事情没有任何丝毫的相关了!
1、不明电话的来音时间是在晚上8点多钟、是在下班时间、
2、我明确告诉对方不能信任威胁电话的来音,并确认询问过要开庭谁是原告与向对方明确语言告知已经申请回避、
3、如果真要对我开庭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我发传票过来等明确语言要求相告。
而审判长吕良法当庭给我的回复理由竟然是法院传票不好容易向我发!
而审判我罪名成立的结尾话语理由方言译成普通话竟然是因为:你不是对法律太懂了吗?
对质与举证:法院传票不好容易向我发,难道说剥夺我人身自由权要将我实行逮捕关押的逮捕证人民法院反倒好比传票容易的向我老百姓当事人容易的来开出与执行了吗?

(四)我知道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要去私自代表市政府与个体要去拆迁和废品买卖、在通常情况之下那都是有相应错误存在的,我们老百姓是可以通过正常国家地方行政机关与法律来进行正常管理的!
因此只能在国家地方行政部门不能为民正常依法前来管理的时候我们老百姓万不得己时方可去用之,公、检、法等国家专职公安司法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完全不了解事实情况之下,一时说我违法犯错误,我是能够理解与认同的,要认定我这就是盗窃犯罪是我(与国家法律都)不能够认同与容忍的了!
因为盗窃犯罪是秘密的,至少是自己不会在公安机关侦察确定事实之前向社会先去先行公开过的,更加不用讲对方与当事人等是明明知道我是要去这么样做的了,我与韩世荣相互之间有事实纠纷存在我想这个事实总是大家都是事前知道了的事实了吧!
要说我是盗窃犯罪就是挟私诬告与意欲迫害,想用这个事情来毁我名誉、从而也可因此毁我面向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反映、控告、举报等地方事项的真实性、与周良富等人想因此抹掉自己第一次要将我违法关押等已经对我犯罪的罪行。
是用来牵制我实名举报人日后要正常依法前来行使监督管理监督治理地方等行为的一种方式方法。
 
是周良富等表层犯罪分子想急于抹掉自己的犯罪行为而特意要对我先行为之,认为只要定我为盗窃犯罪罪名成立这才是能够让他们自己逃脱要被我揭露与上面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唯一关键。
请问公诉人周良富、曹卿龙与审判长吕良法、傅海鑫认定我为盗窃犯罪的证据理由到底是在我具体的哪一条哪一次行为?
拆迁行为按照段落分共有四次,按时日分共有五次,而按照废品买卖分只有二次,这些与定案定性有无关联,加上当事人韩世荣及其家人的一些事后相关言行,可以证明拆迁废品买卖行为对我个人来讲首先就是表面单独的民与民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
请问韩世荣发现我拆迁与废品买卖的行为到底是在什么时间?
请问韩世荣当时先行向派出所举报、报案的到底是我的哪一次具体行为?这些与定案定性有无关联。

第一次拆迁是在5月31日,第二次拆迁是在6月4日;
第一次废品买卖有营利事实目的是在6月5日,
而第二次是在6月20日可分为以下几个情节。
1、6月16日因互相向剡湖街道110派出所共同报警之前已经拉回2个钢窗在家中,而去过派出所后的第二天6月17日因搬运工具自家农用双轮车还在被丢放现场,我去拉回双轮车再顺便拉回钢窗2个,然后去电脑上书写发表事实记录文章,至第三次再去拉回剩余的10个钢窗,并一次性一起被我废品买卖,
(我要继续这样做的原因是派出所没有作出正常有效处理。)
事隔数天之久,那么请问在不断发生事故之后的当事人韩世荣为何还要不派人进行有效的看管了呢、与为什么不再向有关部门再进行报案了呢?
如果已经经过再次报案派出所为何要不作再行向我传唤与阻止。
为什么当事人与派出所一直到7月7日到我第四次去拆迁一整天的拆迁过程当中不作任何来人看管与阻止,而要等到7月8日第二天的下午,而事实上的废品买卖所谓的对我事实指控犯罪行为我当时早已经在6月5日与6月20日内完成与事后电脑公布。
请问当事人韩世荣等是不是对以上我的行为也是一直要处于毫无知情的发现状态?
这些都可以为我证明:当事人与地方行政部门要违法乱纪的贪污腐败者们,他们就在这个时间空段里面正在考虑运作要如何来对付我处理我的对策与布置。
一个钢窗实际买来要多少钱当事人韩世荣应当要比旁人更清楚,在派出所报案的时候,必然会要口头向派出所工作人员因问及而要讲述。
如果盗窃犯罪罪名成立,按照从前已知相关[刑事诉讼法]规定盗窃财物一次500元至2000上纲线`,按照鉴定估价与韩世荣实际买价口述每个360元来计算:
清单:5月31日360乘以2等于720元;
6月4日360乘以2等于720元至6月5日已经第一次废品买卖估价1440元加上6月16日拉回720元、6月17日720元、6月20日3600元,仅6月20日一次废品买卖估价就远远超出法定量刑上纲线。
按照我事实买卖记录事实也有1850元,仅最后一次买卖相距时隔也达18天之久,为什么已经受理过报案处理的派出所对此没有任何应急反应与作为?
在6月16日之后6月20日以前我在电脑上已经向社会再行明确表达要继续拆迁与废品买卖与事后实际买卖,与要对地方主管部门不作为的公开明确不满发表言论。
请问有关部门事前不关注,事后经过我再行向工作人员口头相告过:只要到电脑上、百度、中国嵊州市长信箱、打开标题《来之于天涯论坛370589天涯社区》查看,等之后有没有过去关注?````````````
 
(五)而在起诉书与判决书内容中提到过的证人:姚小东、尹江平、程寿红,在一审开庭前我根本不知为何人,据我所知证人:姚小东、尹江平等在2011年7月14日、7月7日以前早已经被派出所实地调查确认清楚。
可以传相关证人进行当庭证明。
而证人:姚小东并不是当时接待我的事实当事人、接待我废品买卖的是老板娘,相关信息是经过我们主动相告与留下的。
运输人村民王樟良、废品回收店老板娘都可以为我作证。
我还有另外途径可以对此进行明确证明,此处不作提及以备后要用。
派出所已经调查清楚的举证二:
2011年6月21日我第二次废品买卖之后的第二天中午,我去村中小店买东西时刚巧看见村干部王雪庆去向运输证人:
王樟良询问了解废品买卖的详细地址与相关事实情况,因此我特意应王樟良向我打招呼之邀请前往,就在村民王樟良家门口共同向村干部王雪庆作出了明确清楚的事实情况说明。请问村干部王雪庆可曾有过此事?
村干部王雪庆他要特意去向证人运输人王樟良询问的目的痕迹在说明了一个什么样的事实信息情况?
可以先行向村干部王雪庆、村民王樟良进行询问确认和当庭询问确认有无发生过此事。
姚小东等三位证人所能够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案情定案性质价值等并无任何实质直接案情定案性质价值。
而所谓2010年11月20日有关部门称1008元已经妥善处理解决的青苗补偿费,既然称是在2010年11月20日的事情,那么作为某一时间段内发生的重要证据,在2011年7月7日或7月14日时也应当已经是早以被有关部门调查询问清楚。
那么我倒要请问公诉人周良富起诉书中您们提到过的补充侦查的具体要件证据部分到底是什么?
请公诉人周良富要当庭对此进行作出具体的说明。
既然事隔8个多月之后盗窃罪名能够成立,为什么当时要对我不作开庭审判、而要将我不准逮捕而释放了呢?
而事隔8个月之后为什么又要将对我不准逮捕释放的证明名义要在向我进行审判的法庭上要私自单方面变更为当时我是被取保候审的,继而要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要法院向我来直接开出逮捕与审判。动机何在、起因、目的何在?
请问公诉人周良富等对此能否进行当庭说明?
(六)从剡湖街道110派出所7月9日总指挥的话语:
国土资源局6月9日对韩世荣的违章建筑作出过一次处罚决定的事实痕迹时间与各地方行政单位事后种种要包庇等行为结合来看,可以证明:
不难发现所谓6月9日国土资源局从局里内部先行作出过一次处罚的决定是被我用6月4日与6月16日等的要拆迁废品买卖与同年6月7日在电脑文章公开发表报道等给逼出来的要暂时应对我的地方行政行为包庇法。
因为在6月16日与同年7月9日之前,根本还无此地方基层主管部门向我当事人的这一明确说法,这是一、
二与此作出过处罚决定的消息至今还未向我村村民与社会公布,还要在对我村村民进行事实隐瞒之中,违章建筑仍以韩世荣的合法名义出租给他人开始营利了。
那么请问国土资源局6月9日对韩世荣作出罚款、没收的处罚决定我村村干部到底有否知情?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法院等公诉人与审判长等对此到底是否知情?
(七)因人情人脉关系等请托直接向我违法违纪轻度犯罪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与嵊州市人民检察院逮捕科工作人员张德会等人,而要不断向我打威胁电话的人却是检察院公诉科工作人员周良富。
为什么以前从来不落脸的公诉人周良富凭什么自己要鸡飞狗跳火急火燎的特别在意与着急了呢?
在起诉书中称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察终结,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1年11月22日退回嵊州市公安局补充侦察,等日期数字,上已有提及请问补充侦察了什么样的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在到2011年11月22日以前嵊州市公安局还没有搞清楚的?
请公诉人良富与公安局作出明确的文字回答或当庭说明。
而2011年11月21日正是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打手机电话举报之后再用手机直接去录音的方法进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去取证的时候,按照职务责任关系来看,也只有经过公诉人一定要推动的工作作用、与相关的人情人脉日常工作关系等他人难以推却才会听从指示而为之。
可知公诉人周良富才是真正的要负相应责任的表层幕后事实非法指示运作者。
至从2011年7月19日因检察院向我开出不准逮捕被看守所释放之后,我对韩世荣在得到村干部、市政府等地方基层行政机关继续要支持修复厂房墙体、出租厂房给他人已经开始事实营利等挑衅引诱行为,我一直不作任何一时的反应,是我自感再要去拆迁的时候、国家不来管的理由火候还没有到位,与在事实上我已经不存在这种需要,因为既然人家向我称国家已经来管了么、我拆迁与废品买卖的暂时性目的也就已经达到了,我只要耐心等待做好相关监督揭落工作就是好了,人家想要调动我再去拆迁,我偏不能去让这个当。
在我事实没有前去再行拆迁与碰触的情况下,与在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向我开出工过一次不准逮捕等的情况之下,公诉人周良富再要去动用下面公安,本身检察院要向我实行逮捕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能。
1、人情人脉请托叫人帮忙是有限的;
2、真想叫人心甘情愿的要跟随着他人去不断地深度犯罪,人家的心里面多少些总是也会感到不高兴与不会同意的了!
公安、检察院因我不再去拆迁而无法动用,我等得起时间违法乱纪的公诉人周良富他已经等不起时间,在没有其他办法之下直接职务责任者公诉人周良富在要被我与国家法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的重压之下,内心不安不甘等自身害怕心理客观环境、因素逼使折磨之下,不知悔改!只好再去深度犯罪找关系向上动用人民法院向我借故直接开好、开出逮捕证,然后在2012年4月6日故意叫派出所人员在中午吃饭前后时分通过向村民打听的方式前来找过我2次,其实质这是一种要向我要行动的行为信号通知,是为防范减少双方到时要发生激烈磨擦而特意为之,是在白天不大方便对我行使实际的抓捕,怕到时要遭到我的极力反抗与我村村民要围观的语言阻止,闹大影响等对其行动不方便,有了前2次的铺垫待到了晚上就可以避免减少这种公然的人为冲突。
来人向我口头告知说是法院叫他们来的,叫我到法院去一趟。
既然人家一天之中前后总共来了3次,必经是一种地方行政行为,如果要对我另外进行打击报复迫害行为我认为人家是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情都是可以随时的向我一个小民老百姓前来公然的好使用的了!不是我想要回避就能够好回避得过的了。我说过我们老百姓对一定要来对民犯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一时之间我们老百姓是没有任何办法可用来对待的了。
既然人家一定要来向我犯罪,那么就尽管前来犯罪好了!
结果我上车后被直接送到了看守所而不是他们口中对我所说的人民法院,对我的逮捕证、也是到了看守所之后、才向看守所管理人员拿出而不是向我当事人在与我接触告知时向我拿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到了看守所交接的时候口头叫我要在逮捕证上签名,被我当场不看语言拒绝,在看守所大厅留下视屏行为记录痕迹等。
象我这样的事情符合需要用得着要将我强制关押与外界完全隔绝之后再进行公开审判的审判程序条件了吗?
剥夺我人身自由权的真正目的是多元性的。
对此等在上面我以有相关论述。
 
(注:相关总结举证:
1、当事人韩世荣作为原告的法定被害人的合法身份都要因国土资源局作出过一次处罚决定而事实已经不存在;同时说明我才是原告利益被害人;
2、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周良富代表地方人民检察院擅自要把《2011年7月19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我开出不准逮捕释放》的事实要变更为取保候审来向法院提起公诉。
内中有:逮捕证的不适使用、与在看守所接交时工作人员的相应理由说法做法;这里可以讲述事项(省略)
绝食用于抗议要求看守所领导要为我向上向对方作出事实反映,绝食两夜两天之后被灌牛奶一包、逮捕后有关部门不但不在二十四小时法定时间内作出提审与询问,甚至直到一二两审开庭与向我出刑事裁定书,检察院与法院都没有向我经过提审、询问过一次;
所谓原告被害当事人韩世荣都没有到庭参加公审,是公诉人与审判长要代为包办所有;
3、有过一次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就可以公然替代我已经有了的所有各种相关举报事项的妥善处理,并要因此抹掉我对其他另行举报事项的监督与再行举报。这样认为的单位有国土资源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法院、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法院等。
4、在刑事裁定书上公然修改我方事实说明与辩护,修改我拆迁过程与情节,改我公开为秘密,称只要我去拆迁时只要当事人韩世荣本人一个人不在场、就要算其事前是不知道的,只要当事人自己称不知道的那么就是是不知道的、因此我是盗窃犯罪罪名要成立,请问各相关当事人原有纠纷知道不知道?占了人家的私有财产不作为不理睬对方会有何等样的正常相应反应?与有没有想过相应后果?对此各当事人到底是知道还是不知道?这些事实痕迹都可以为我证明是人为刻意要为盗窃犯罪罪名成立而向我这个实名举报人要进行地方行政行为迫害。
5、地方基层要急于向我实名举报人用行政迫害,也可以为我证明我向国家总理公开举报反映控告的事项为事实,下面确有问题事情发生当事人地方行政等才要来急于意欲掩饰隐瞒包庇与打击报复迫害我实名举报人。
动物世界有种定律:只有内心产生惊恐的狗才会因恐惧而咬人。
6、我要依法申请回避的人与单位硬要利用手中的职权前来非法向我开庭进行非法犯罪审判。只要公诉人与审判长等组合庭人员最终一定要说我盗窃犯罪罪名成立,就是可以用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单方面公开向我当事人与有关执行部门出刑事裁定书行使公权力。
7、看守所对此的种种同理配合在此我就不用提及了。(相关我去有关部门走访的电脑记录事实,时间、地点、接待人物、所说事情、指出举报事实事项、各有关部门皆有监控,申请主管法院、检察院请各单位要依法义务为我出示相关证据)我的态度是一贯的、明确的,对方的犯罪性质影响是恶劣的,地方行政是否有正常的事物是非观念,这是关系到关于地方行政部门对处理事务的办事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行为是否规范合法的大问题,地方行政工作人员应当要如何样的正常为民来办事的工作作风、思想观念、行为准则等在处理事务办事前是否已经准确明白、相对明了这是关系到决定最终是非结果办事是否良好的办事前提大问题。
地方行政贪污腐败分子犯罪手段方式事前我是有不少依靠推理来肯定与知道先行来向世人讲述的,但是在接下来的事后今天都已经被我用事实向社会证明,证明我的事前推理是一种事实。
事实都在说明是地方行政行为等要向我实名举报人在报复打击迫害与要向我在犯罪。
 
周良富不作回避要犯罪、作为当事人韩世荣从来没有出庭到过法庭当场,二次开庭审判,审判长与公诉人都是完全的要违法乱纪代包办。
这就是他们已经向社会事实犯罪的罪证。
是什么原因要他们当事人来向我犯罪的?
二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要向我犯罪的动机到底是什么?
有必要要让那些当事人自己来向有关部门与社会公众讲一讲;
作为底层下级的韩世荣、喻家良、周良富之流又是如何能够命令差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与法院的了?)
对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部分错误指出。
1、把我2011年7月19日不准逮捕释放的事实不作任何调查取证与对质,毫无根据的单方面要变更为所以然的取保候审定性结论。
2、故意修改字面意义与要单面曲解事实情节。刻意伪造证据,不顾事实真假专做字面文章。
3、暂且不论其他,就算只论按照刑事裁定书内容所写协调不一致来讲。既然事情是处在协调不一致的情况之下。
(1)又何来国家嵊州市信访局自相矛盾的已经妥善处理这一说呢?
(2)难道说您们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地方政府部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有关单位还要因此来帮助他人另一方非法个体,单方面的要继续进行强行私自霸占我使用权土地,用合法的形式非法来获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权土地个人财产。就凭因为村里作出了所谓的经过村委会同意,而不顾这个村委会同意并没有包括我使用权土地在内的事实,等,就可以心安理得的不顾我当事人的任何极力反对与感受,就是可以因此单方面的要向我强行硬干到底了吗?请问到底是谁的办事意识观念出现了事实常识行为偏差?
(3)在现实社会上谁还会相信、谁还敢相信、谁还能够真正的相信地方基层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工作的日常行政言论与行为。
 
4、我的使用权土地是我家庭9个人集体共同所有,是村里集体征用土地开发后再行分配所得。这我在寄给国家总理的信中早有明确说明,对此原本毫无异议,即使我只有九分之一的名义权利,这与对方的办事性质、定性理由又有什么样的原则性好有所向我突破与改变了呢?
(1)以上做法是意在为对方开脱减轻罪责。
(2)公诉人周良富在法庭上称韩世荣在我使用权土地上硬搞非法违章建筑,我确实一直是没有同意的。说明法院诸当事人是知道有强占我使用权土地这个民事纠纷事实存在的,并且还知道是没有得到过妥善处理的这一回事实的了。
(3)同时说明一二两审的公诉人、审判长等组合庭人员是在明知我有事发前提与其他深入延伸的客观事实存在的,不对我事发前提作任何相关应当处理,却要人为把客观变更为人为特定切割的单面主观来进行审判裁定,证明其做法是与司法公正的意愿本身是相违背的犯罪行为。
(4)2008年发生部分私自填埋事件前,事实上此使用权土地一直由我和父母在一起的家庭组合体共同经营。在2008年发生填埋事件起,由我代表家庭出面全权负责处理此事。(事情由我去讲,讲来的所有款项所得也有我个人统一安排分配与使用),而经处理所得的第一笔所有款项不论多少是家庭分配给我的个人私有财产(事业资本);如有其他长期利益能够所得较大存在时,家庭也由我个人全权负责统一安排分配与使用。
 
当时由家母作主,我全体家庭人员对此分配没有任何事前异议。不论是按照家庭先行委托的受权法还是家庭分配个人财产协议的合同法等来讲,(注:还有加上向国家总理等事实去主事处理)因此从我在2008年5月3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去信始,我全体家庭人员(除我本人以外)包括作为户主的家父在内对处理此事件已经没有任何实际的事务处理决定权。
事实在我使用权土地被侵占问题这个事情上,我家庭在拆迁废品买卖发生事前也一直由我个人在操办与主事。
请问地方有关部门韩世荣的私自强行霸占我使用权土地行为是他个人的私人私自行为,还是受您们地方基层行政部门委派代表集体的行政行为,而此私人厂房违章建筑所有土地,国土资源局的确定认证,没有包括我使用权土地在内。
此土地首先不是地方性集体征用土地,也不是村商业用地。
如果没有经过有我个人使用权土地一起存在的这个事实过程,那么还会有国土资源局2011年6月9日对韩世荣非法违章建筑这个鉴定确认定性拿出来给我们下面的老百姓单个人的我来查看与验证了吗?多个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不惜要用犯罪方式要来对此进行不断包庇要隐瞒的事实已经在向社会说明这样的事情就是不会在下面的现实中给发生了。仅对当事人韩世荣非法厂房建筑物6月9日的一次罚款、没收处罚决定,至今还在对我村村民不公开的隐瞒保密之中;明明有罚款、没收此事实已经存在,全村村民除我与要包庇隐瞒者以外,却无一人知道与相信此事实已经确定存在过了。
职务的事实操作范围,当庭等事实言行与已经对我造成的事实结果、各地方基层主管行政单位,包括司法行政单位等事实存在的客观行为因素,等,全部所有足以证明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挟威胁、引诱、欺骗,打击、报复、迫害我实名举报人诬告为盗窃犯罪、罪名成立与诬告相配合的地方基层行政行为要向我实名举报人来犯罪的行政行为案件。
可以用谁主管谁负责才需要去行使打通各个关节的表层运作者,好用此方法去找出真正的表层的主犯。
 
第三部分:
 
原上诉状主体内容的框架结构图介与相关说明。
 
1、上诉状主体内容我只能用我自己的方法来书写完成,她就是一幅画、她就象我要画的一棵树,我可以根据事实情况画出树的主杆、枝杆、枝叶甚至发生的光合作用等等。(只要有过一次提及就可以)

2、我的上诉状主体内容她只有一个力求完整的整面,1、2等标识只是一种符号,一个可以代表一个整体范围内的区域性符号,进行1、2等的标识,只能表示某个方向性的区域地段部分,对区域性地段部分、整体事物来讲,没有什么其他一定要有按上下前后顺序区分的规定。可以应我的需要进行专项提出而使用、而我采用书写与讲述的方式方法就是一个可以因或应需要而不断插入补充细化的这么一个过程,这是一个建立在事实上、事实与事实说明等的一个过程表达。
 
3、上诉状主体内容就是我自诉状主体内容。
在看守所牢内我要指导自我要默记书写相关上诉状内容的总纲目录与相关表达书写的方式方法顺序编排:
只要有目录就会有相应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实体内容。并相互有穿插点出关键主题。

 
必须要由我自己亲自来书写完成的上诉状主体内容框架结构图谱图介一

一、总纲命题: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挟威胁、引诱、欺骗,打击、报复、迫害我实名举报人诬告为盗窃犯罪、罪名成立与诬告相配合的地方基层行政行为要向我实名举报人来犯罪的行为案件。
表面是我与我村村民韩世荣与我的民事纠纷案件,实质深层却是因我是举报地方贪污腐败的实名举报人地方政府部门因此就要用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地方行政行为来向我非法迫害而施压。
是因民事而引起的反贪污腐败与要继续贪污腐败的胶着点阵地战争。
已经发展到就连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负责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都要向地方行政违法分子表现依附,他们实际要保护的是不良不法贪污腐败的地方性土地开发,试问韩世荣一个小民百姓是从哪里有这种敢坚定不移的非能量?

1、有营利目的现象结果事实存在,只能作为有犯罪事实存在过的一种可能。1、2、3、
2、认定性质是否犯罪、罪名成立的定性依据要素首先是发生事物、事实存在的客观因素与情节。
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说明:
(一)起因,
(二)对拆迁经过等的事实说明与举证,包括有相应内在关联的外围环境之影响、关于我对公诉人周良富要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内中包括各相关的地方行政单位待我的所有作为),与参加一二两审组合庭人员的有所作为等。
 
公诉人周良富犯罪原因的二个阶层——内中首先包括证明韩世荣被害人的合法身份是不成立的是被否定的、2011年7月19日要把待我不准逮捕要变更为取保候审等证明公诉人周良富不是简单的处事不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起到上下纵横纽带作用的表层行使实际运作占主导地位相当直接的同案犯者。
从而用事实证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伙同延伸下级嵊州市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故意要陷害打击报复迫害我实名举报人诬告为盗窃犯罪与诬告相配合的地方基层行政行为要向我犯罪的行为案件。
(三)自我辩护1、2、3、4内中包括大小两极对比,从根本上治理贪污腐败处理解决所有地方基层问题专项建议提案分述一二。

最后同时证明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挟威胁、引诱、欺骗,打击、报复、迫害我实名举报人诬告为盗窃犯罪、罪名成立与诬告相配合的地方基层行政行为要向我实名举报人来犯罪的行政行为犯罪案件。
这是指导自我表达图谱图介一,内中实体(一)(二)等已经作出相关论述。
 
二、认为有相互关联的些许自我辩护。
(一)对第一身份的些许自我辩护。
1、以电视报道《以老百姓到高架桥要“自杀”引起公众关注的讨债行为为例》用这种极端的方法要逼使地方行政部门要前来及时快速的管理与作出有效措施,与因此逼使对方行使义务。触犯的是妨碍社会公务罪。(与我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的论述)同样的要逼使地行政有关部门要前来及时快速的来管与作出有效措施。

一我处是建立在地方行政部门不但不愿意正常作为,反而还要在非法包庇掩饰隐瞒支持保护对方违法情况的前提之下,而例子是没有这种特定前提的;
二例子的事发地是在公众场所,而我处之地是建立在我使用权土地要被非法无声私自强行侵占的行为之上,是站立在我自己的使用权土地上属于我个人财产权利的事发地点事情问题;
三我处首要的责任性质是属于正当防为,而例子在事发地没有这种定性情节;即使对方为合法,我拆迁废品买卖行为首先的责任是对韩世荣非法建筑物造成的一种破坏,而不应当是我拆迁之后要对建筑废料因要拆迁作出如何处理的方式、现象,权当为付出相应劳动之后的应得劳动保酬的这种结果,要来对我的拆迁行为下绝对的属于秘密盗窃行为定性结论,是否秘密盗窃要看客观的事情情节而不是只凭有某一种现象结果,当事人等本身都知道有要强行私自侵占我个人私有财产的事实纠纷行为事实存在,众所周知凡是意识正常的人都知道自己的财产是不会让别人要来向自己白占白拿的,这本身就是一种公开存在当事人等事前已经知情的有效证据。其非法财产损失本身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讲责任也应当要分清事情因何要发生的前提与相关的前后大小与主次。

2、电视报道二为例:小两极对比。大学教授因有社会地位可以不宣而战从而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用石头抛向闯红灯、斑马线的汽车为什么要受到社会公众的好评与电视报道,并且还获得了司法界的理解与认同来举例论证,也可以充分证明我拆迁废品买卖行为不但无过而且有功。我是小民百姓一个,社会身份地位比不得人家大学教授,不同的地位刚好处于高低两极,因此我只能选择公开的先宣而后战,我的相关电脑文章就是此客观痕迹行为证据,众所周知私自强行霸占个体土地行为是属于我国目前地方上另一种闯红灯与斑马线的违法犯罪行为现象。

3、是谁要故意的抹去我实名举报人先行举报控告韩世荣等非法违章建筑等处在村级地段基层贪污腐败行为的这些微不足道的举报功绩与有效身份。就因为下面地方基层与有关部门故意要对我举报、控告事项不受理不立案,长期的不作为不愿意作为,甚至走向反面反而还要包庇掩饰隐瞒事实真相的原因,就要让我从首先是被害人原告要管理要监督的事实身份,因想要去管理与监督逼使地方有关部门要来正常为民管理等,而要让我要变成为了被动的被告身份,成为要被违法乱纪贪污腐败者们公开要打击报复迫害的公诉对象。

4、功有多少;真正有功劳者是采纳者有实权决定公正公平者。
(一)违章建筑与另外举报;
(二)在处理的过程当中顺势自然揭落证实表层贪污腐败要用犯罪方式来保护的行政内部犯罪帮忙网。
案情发展的过程当中自然包有相应建议提案。
从始至今有多少个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在伪造假证据,一件件的我都不想用明白列表的方式来统计展示;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总理办公处我不经要问我们老百姓向有关部门的举报到底需要有多少次举报报案方式,才能够算得是有效举报,才能够获得受理与立案的正常待民待遇?我不经要问国家拿什么来维护人们的正当权利、拿什么来取信于民维护法律在今日的尊严。
第一个建议小提案就出在这个(二)中。
下面就是我面向国家总理要制作的第一个与此相对应的小提案:单方面私自无声填埋我使用权土地,告知后的当事人与村干部(代表村里集体行政行为的2个2种责任者)都要去选择了不理睬不处理。在已经是告知后的这个情况之下当事人等还要单方面再行前来强行侵占我使用权土地,(从而说明这是当事人等的要故意强硬霸占行为)而嵊州市市政府的相关地方有关部门不但对此不作任何正常有效的管理处理,还要多方位为其非法行为、财产等作掩饰隐瞒伪造假证工作,层层为其曲解为合法行为、财产等。
只有事后背着人们在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里内部中对当事人作出了非法的定性表面文字处理,罚款、没收的处罚决定至今还没有向我村村民与社会公开与事实执行;并公开称这次不完整的初期的行政处理行为为已经是妥善处理解决我使用权土地被私自强硬霸占问题事情已经得到了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完备处理的证据条件与理由。
要故意忽视不顾我拆迁与废品买卖行为首先是建立在正当防为与先行举报,是建立在要逼使地方有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就范前来认真的作出正常处理我使用权土地要被私自填埋与再行强硬霸占的问题事情,多方位公开实名举报、监督无门等的事实。
但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却依然还要认为我公开逼使对方与有关部门就范快速前来作出正常管理的拆迁废品买卖行为为秘密的私下盗窃行为,依然要不公正不公开的向我非法作出裁定,并认定我盗窃犯罪罪名成立,却对非法建筑物强行霸占我使用权土地的个人韩某要用集体名义私自破坏、掠夺我使用权土地私人财产等行为为地方行政部门与韩某个人的合法行政行为与个人合法行为,要用事实行为为其进行全面的事实实质行为合法认定与保护。
是多个地方行政部门共同参与多重多起的继续动态的犯罪案件,我不喜欢要观看到有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这样高度的行政单位与人要再行来向我公开的用犯罪方式来加入下面犯罪行列的情况与事情要继续的向我们老百姓来发生,但是这一切是由不得由我们下面的老百姓来完全的决定这种所有。
这些发生过的事实行为痕迹都在证明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挟威胁、引诱、欺骗,打击、报复、迫害我实名举报人诬告为盗窃犯罪、罪名成立与诬告相配合的地方基层行政行为要向我实名举报人来犯罪的行政行为犯罪案件。
 
地方主管行政工作人员在日常要用行政行为明着敢来犯罪,如果上面不能再行作出长期有效的整顿管理,长此以往,那么我们国家的政权面临失控的距离已经是不会太过遥远的了,如果地方行政工作人员不敢明着来犯罪的话了,那么我认为下面最乱也真正的乱不到哪里去;
而问题的关键是目前我们国家下面的地方基层行政行为象在我处的案例,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为首的地方行政工作人员那样,就是都敢明着的来向我实名举报人与我们老百姓敢来公开的犯罪了;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要对他们敢明着来犯罪的地方行政工作人员要依法作出应有的严惩。
有人一定要来向我们老百姓来犯罪这并不可怕,可怕可恨的是有人一定要用行政犯罪的方法手段再来帮助保护隐瞒掩饰他人犯罪,我建议认为就是要从象我处这样的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那样的表象的司法行政犯罪案例行政入手来进行全面整顿处理解决治理我国目前下面的地方行政基层全面贪污腐败的问题事情,我们只要紧紧的抓住事实现在已经表现出来的犯罪表层现象这一点的地方行政基层要点,要用犯罪方式要来保护犯罪的犯罪现象坚决整顿治理地方行政不放松,我认为只要我们做好这一点表层现象事务工作,久而久之由表及里,是足够从而能够自然达到整顿治理下面地方行政基层全面为良好的这个理想目的的。这是提案一。

(三)我的发明创造与认知能力即建议提案二。
这是能够长期利国利民规范办事的无限性重要核心建议核心提案是最有实用价值用根本性公式化来管理与监督管理、验证的这么一个有建立性总纲性的体制提案;这是一个原来本身存在使用于社会的建议提案,只不过我公开呼吁要求提高扩大推进其使用价值的专业领域程面范围仅此而已。

应当要如何来准确的处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与所有的国家内外办事事务与地方基层问题的办事方式方法,公式在哪里、根本在哪里,我已经把她进行了必要的同理根源本性公式化,我最大的贡献不是在今天的眼前,而是在能够逐渐不断显现的将来,我在这里自称有功劳对国家有贡献不是为了向上面邀功,而是在于为了证明确定我是真正原告被害人的正常名义,这是为了我自己个人清白人生定义具有重要意义的重要性。

我只能用这种方式来说明表达所有。
大两极对比:我的认知能力与所谓的创造发明。
1、文章的书写与使用对我们老百姓与我自身来讲本身就是一个创造发明,能起到榜样的作用,让老百姓知道遇事后自己要知道应当要怎么样的去做。给有遇到相同情况需要处理解决问题的民众作出的经验与榜样。书写事实记录的本身就是一种向社会起到如何准确处理事物文化传播作用的一种方法。
2、在根本上处理解决所有地方基层问题的办事同理类举的公式方式方法验证鉴定管理监督装置她的精粹灵魂我早已经把她先行书写注入隐藏于寄给国家总理第一封信中的字里行间。
即自我初定协议书内容,(注:此协议内我所订的所有条款内容,不是我个人一厢情愿要意造出来的,而是皆由对方当时相关的做事理由而来相应制订的。)可分为三个层面来讲述与使用:
1、在村里的桌面上来处理解决问题事情是在文字本身书写的表面表达意愿字义为相应需求说明解释,是要以村规民约为主体符合国家地方实情法律规定等为辅的相对可行性,是会对当事人大家比较具体全面公正的处理问题事务方案与方式方法。
2、到市政府里去解决处理问题事情,在市政府还是以文字本身书写内容为使用,但是主体已经应谈话处理的对象高度的改变而略有改变,是要以符合国家地方法律能够相对好许可的为主体,再去结合地方农村基层实际需要为辅的相对可行性合法全面方案。
3、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总理处去论述,性质本意就是会完全的不一样了,就是会因要去论述的对象高度的改变而发生实质意义上的全方位全面具体改变。国家总理哪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高度对象与身份,就算是省长、省委书记也不是想与国家总理对话就能够随时对话的,哪想去说的话表达的内容也不是那么好容易好去讲的,与国家总理去对话就要说国家总理时下最需要用得着的,有兴趣感到想听一听的话,解决处理问题是实实在在能够在现实社会上真正管用的话与事。因此注重表达的方式方法已经不只是仅仅局限于表面书写的文字意义而已,而是以个人行为在处理事务的方式方法上含有的思想观念本身内涵要来论述表达所有的,最主要的表达方式方法是无限的同理相对类举方法,就要会用象国家总理同样的哪种眼光来看待思考所有的大小问题事情与同理类举事物,是要以国家想要达到的战略目标意图高度来谈论论述所有事务的。
对下面的人来说我说她是我的发明创造、对上面处在社会高端的人来说那么我只是获得了一种处理事务的认知能力。
我只能用这种方式来表示所有,一种存在的两极方法来进行相关的说明,在我电脑文章中,我曾自我提问说:“毛主席论对日《抗日持久战争》的论述精义是由谁创造发明的?。”我用毛主席他老人家自己说的话作了自我的评论与回答:“人民的智慧是无穷的,人民的力量是伟大的。”来说明毛主席对日《抗日持久战》的论述精义是由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群众老百姓发明创造的,毛主席他老人家只是一个认知者、总结者、书写传播者与实践者。毛主席他老人家是处在社会顶端的一代伟人,处理解决的都是大事情,是关于亡国亡种的大事情与大问题。而我刚好处在另一个相对类比的极点,我是一个处在地方基层最底端的无知小民,对国家来说日常能够处理解决的都是小事体小问题,此生我最多能够解决处理的事情问题也仅仅只有局限在地方基层这样的所谓的小事体与小问题。这是一。
二就要象提高游击战争在战场上的高度哪样来合理的推广她看重她与使用她。在我向国家总理制作的提案当中这两者的条件必须完全共同存在,这两者是不可或缺的共同体。
 
这就是我为什么要写信寄给国家总理这样程面的高度来处理解决所遇问题事情的真正目的之一。
 
她的可行性关键核心就是要观看每一个办事的当事人的自我本身言行行为,自我本性言行行为可分为两至四个部分,即司法实践中的心证法与事实痕迹论证法等,就是要把司法实践中的心证法与事实行为痕迹论证法与社会做人处理日常事务的道德原则与为人良心全方位的衡量互相挂构结合起来运用到多元化上公开公正的来评判所有。
以此为底蕴为阵为图凡能够涉及的任何事业领域皆可拿此类举论证之后为专项使用。
她就是一个思想指导自我可以管理监督与他人可以共同互相管理监督的这么一个可行性运行管理与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现在公家公开办事有的是监控)
是一个鉴定监督装置与办事人日常要如何办事的方向、理由、自行报告说法,结果等都要留意的动态的利弊等要互相结合的等的办事指导思想原则。
至简通大道我只要在这里提起过有关这种办事的理念就够了!
我们可以把她使用到多元性全方位里面去:
我简单举例如下:
 
1、要运用到日常的行政行为管理与监督管理行政行为当中去;地方行政部门的自身地方行政办事行为是否已经规范与完全适用,明知不适用代表国家行政街市的行政人员还要在坚持为之,这就是在要用故意的行政行为犯错误或与相应的在用行政行为在犯罪;优化行政单位及工作人员个人;
2、要运用到教育提高民众全民自身素质当中去,如上可成为群体、个人做人做事是否规范准确的教育对照上;优化社会群体与个人;
3、要运用到处理解决任何人民内部矛盾要发生的问题事情当中去,如上可成为查明、理清、向人讲解清楚、找出发生矛盾的本身根源症结等后再行来相对相应的处理与解决问题事情。
办事的道理不是只靠人用口说话或文字来完全表达出来的,而是还要依靠办事的人用做事的实质本意方式在办事的过程之中在事实上给确实展示表达出来的。
光有书写的内容是没有用的;有用的是办事的人本身本心性有没有真正想为人民服务办事的那个解决问题事情的办事之心。

与(二)中的提案这是两种不同领域程面的提案,我现在又要把她们紧密的连接在一起,结合每一位行政工作人员日常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要用到今天要专项整顿治理地方基层问题事情贪污腐败的行业里面当中去。
让每一个人都知道自己在某一件事物范围内自己做得到底有多少所谓的对与错,只要办事的前提是会来向社会讲公正的,只要办事的前提是会向人来讲做人的道理的,我相信我们这个世界上只要是人来做的问题事情总是没有一件问题事情会让人真正的处理解决不了的。
 
我的发明创造认知能力只有象国务院国家总理那样用眼光看事务与事物的人,才能够对我的发明创造认知能力作出准确的真正的鉴定。顺应历史潮流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动态改变,制定相应法律始终要于社会道德规范与为人处事的良心衡量相互结合挂构在原有法律的基础范围上来共同制定相应的适合国家应新时代需要的新的适用国家法律;与处理事务的规范公式方式方法等。
据我所知从建国以来还从来也没有人象我这样以个人名义要拿毛主席对日《持久战》论述精义与毛主席提高游击战在对日战场中的重视高度同理类举法来公然的向国务院国家总理与社会要求要用这样的高度来重视与要使用,把司法实践中的心证法、事实痕迹论证法结合社会道德本身心性做人良心,这些原本就存在的办事方式方法为公、私办事指导思想,结合地方行政工作人员日常用行政行为明着敢来犯罪的坚决惩治久而久之有表及里的自然管理与监督管理方法,等,具体实际的使用到处理任何人民内部矛盾事务当中去与专项治理处理解决当今贪污腐败的问题事情当中去的明确理念与说法。
据我所知建国以来还从来也没有人象我这样的要来提出过要把司法实践中的心证法、事实痕迹论证法与社会道德做人良心等互相有机的结合到一起用同理类举论证法讲清道理与动态从观事物发展全局来处理问题事情与办事(顺应时代形势动态制定完善新法律管理监督体制等),与全方位普遍性的要提高到由国家国务院等来提倡和深入到(各个任何事业领域程面与)地方行政工作单位整体与负责任的工作人员个人,社会群体与个人等地方基层日常事务当中去的实用建议与提案。
既是案情案例案卷又是制作的办事管理鉴定提案。
本人只有初中文化,生活在社会基层,知识修养有限,表达能力不足不好之处尚望国家有关部门、国务院温家宝总理与社会等海涵!
2013年1月31日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国家总理职权范围办公处制作建议提案人喻炎强。

解决所有问题事情的公式我就摆放在这里,想不想来拿去专项制作与使用,与进一步的完善就要依靠国家上面与社会在现实中来共同的完成了!
这就是我为什么要遇事后写信直接寄给国家总理这样程面的高度来处理解决所遇问题事情的真正目的之一。
只要是真心真意想要为人民服务办事的,在做事的时候用办事光明正大的心,好生用心前去各个领域为人衡量延伸参悟与洞悉实用体会去吧!

 
相关证据上传相片与相关说明:
 

 
请看此释放证明本身存在有关部门要故意制作不规范文件的问题。
1、不应当直接定性书写为因盗窃,众所周知未经审判前规范的书写方式应当是因涉嫌盗窃;
2、既然是定性为盗窃因何又要在后面书写为不予批准逮捕。
3、这就是2011年11月23日剡湖街道110派出所经过我索要补充发放给我不准逮捕的释放证明,此证明依法是原本应当要在2011年7月19日当天发放给我不准逮捕的释放证明,我在这里特别需要向法庭与公众来指出的是此证明不是当日原件与复印件,而是经过4个月之后在2011年11月23日我用手机向最高检举报之后直接再用手机去向派出所录音取证时在派出所经过长期等待索要后所得。此证据在第一审判前已经公开发表在电脑文章之中。请看我在新浪博客2011年12月31日发表的相关记录文章(注内中共同另有国土资源局2011年6月9日对韩世荣在我使用权土地上违章建筑有过一次处罚的决定罚款、没收的上传文件相片等证据)与有寄向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组光盘录音对此为证。


拿到起诉书的经过。
1、我向法院来人提出不实异议,来人向我说:“你这个人就是麻烦了!”然后并空向我冒出:“想要省级以上来受理你还不够格!”说明法院已经有人观看过我相关电脑发表文章或对我的要求事情已经有所了解。
2、是在看守所管理人员语言向我询问说明来人只是法院的书记员根他没有什么关系这起诉书要不要不要就要拿走了的催促之下,我为了考虑留有相关证据而拿取了此起诉书,因此缺少了通知内容部分。
3、而法院却要故意的视我此行为为已经是我正常的领取了法院的起诉书与法院已经正常的向我送达到了起诉书。


4月24日开庭,此文件在第一审判后的4月26日向我送达,当天因送达人驻所检察官钱德永向我称:“我看见他上次已经认识,看其面子会给他签名。”与当着主管所长的面向我威胁称:“如果我不签名立即叫武警过来打我一顿。”其当场被我教训:“既然审判已经完结你们再向我拿来此复议还有何作用!你作为一个检察官不应该向我来说这种话,我就是不签你想怎么样!”因此当天是由主管所长代签。第二天我向主管所长提出要求既然对方向我送来这可复议一次的文件,我要求复议一次。主管所长表示要打电话问过之后才好向我回复,结果故意拖而不办。5天后我提出要书写上诉状拿要纸笔时,仍以此向我为话题称已经超期。如果真象看守所总负责人陶立刚所长向我所语言,监室内就是有监控与录音双向齐全的话,可以查看相关视屏与录音为事实证据。
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事的过程当中不讲公正讲面子,在意的只要是给他们的所谓老太爷般的面子!只要有人会给面子就是会有额外好处可得了!

除了第一张相片,其他的这些相片资料都是我在看守所内被关押时所得的全部相关案件的文件。用以上人了解相关事实。
 相关要点:
1、相片与复印件的证明力比不上原件,最据有证明力的是原件,反正人家不愿意向我们老百姓给。
2、因此相片与复印件只能作为曾经有过某个方面原件的事发证明力。
3、相片与复印件的同时存在防范原件如要丢失总是也有点相应法律用处与依据的。
 
 
 1、附属书写嵊州市看守所部分的所作所为。
 
在这里我只能尽量简述:自有各种事关信息在内。
 
2012年9月6日送达刑事裁定书、9月7日张副就来调我要去外牢服刑、我要求见驻所检察室主任与律师、9月10日在主管所长办公室这次顺利见到驻所检察室主任、我向他要求我要控告举报揭发与申诉,并当面向他指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工作职责》
第五条、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条、受理在押人员的控告、举报和申诉,部分;
我只是询问检察室主任:我要控告、举报您是受理还是不受理?
控告、举报的方式内容应当是要保密的,我要求您我们要到有视屏监控录音的房间能够明确为我留下证据的地方去谈话与作出相关文字记录。”
驻所检察室主任因此只是单独带我来到了他自己的办公室,问我要控告谁?有没有具体的姓名单位与有什么样的事情。
我向他口述了我要控告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前7点相关理由与内容,(注:我申诉不成只好改变为可以检举、揭发的控告,看守所不让我申诉的理由竟然是我还在被关押在内牢没有去外牢行使已经生效的终结审判服刑)
驻所检察室主任向我要求查看了裁定书内容、我直接向他明确提出与指出:“我只与您在这里只让我只用口头讲述、不给我留下录音视屏等证据是没有用的,这只有我们两个人仅仅只是在这里讲讲空话而已,没有为我留下相应的视屏录音证据资料,我说的最多、也不是只有我要对您白说了吗?到有视屏录音的监控室去讲去!看守所不是有专门可以监控录音要提审与询问的房间吗?”
但是驻所检察室主任死活不愿意前往,他向我表示:“哪是监所的提审询问室,自己无权无法去动用;”
这是对我们老百姓一种明明白白的要忽悠,真要为民为公去使用谁敢不允!
他又向我表示自己只能承担受理的职权部分、对此我立即表示理解,后来驻所检察室主任:“你先去写出具体的文字资料出来,然后我为你看过之后再给你作出应当要送到哪里去的决定你看好不好?”
我表示到有监控视屏录音的提审室去口头谈话与记录书写更快捷与容易完成!我见他坚持不愿意前往,只好再次向他说明:“那么要为我向看守所领导说明做好以下几点情况,
1、我知道外牢待遇要比内牢好!既然对方要将我关押在内牢,怕我向外界传递消息么!与举报有些证据是要在内牢向外要先行可以来证明的,将人关在内牢的作用不就是为了要防范有人互相传递消息么,那么就继续将我关在内牢好了!以便于有关部门前来向我取证;
2、因为我要有足够的时间整理与书写,那么要为我向看守所领导说明要为我减少或免除监室内监所硬要分配给我个人要完成的劳动强度与任务;
3、我写好之后要找您、您得到消息之后要马上要为我过来要由您来监室内找我!”
当时驻所检察室主任立即向我表示同意并向主管所长与看守所领导等执行了部分职权;
让我书写。
结果第二天上午放风时,看守所管理人员,主管所长、张副、监所总所长陶立刚所长等又来向我口头要求要按照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裁定行政行为法律已经生效执行程序的规定要将我调往外牢去服刑!
我据理力争:“我不去外牢先行服刑我同样也是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行走的,并明确向他们指出我到外牢去服刑与仍然被关押在内牢的性质立场等即使对对方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法院的立场等来讲那也是不一样的了;昨天我不是已经同您所驻所检察官说好了吗?他有没有对您们说过、要不,你们给我叫检察官过来现在就让他当着我们大家的面当场给我前来说个明白。”等。
(因我实名举报的事务与对象,要受到对方全面阻挠那是必然的。)
结果看守所只让我整理书写了3天,连上诉状的主体内容草稿的草稿都没有整理完成,监室内在押人员负责管理的人听从吩咐又向我要求表示先要完成劳动任务等,我对其他在押人员说那一定是监所的原因,结果这3天也变成为了是监室内的在押人员帮助我让我整理书写的,监所主要负责管理人员张副、陶所等纷纷向我与监室内在押人员公开表示我是先要完成劳动任务强度的,说我现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已经要在服刑、到外牢去同样也可以让你写、到外牢去每天只要做4至5个小时的活就好了、到外牢去换了不同颜色的囚服可以去接见家人、到外牢去你的情况可以先给你减刑让你早点回家去等。
这些也能够说明事实存在的相关问题。
(注:期间没有任何人告诉过我在刑事裁定书送达的5天之内如果对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再审程序)
我反问:“那么我从4月24日完成第一次审判,要求写上诉状之后为什么看守所不给我完备书写上诉状的时间与相应条件;最后我只能用自己的方法默记于心,7月17日二审开庭之后我表示的越急迫,你们又是向我怎么说的?”只知单方面一味的向我称:“至刑期期满你不是还有几个月的很多书写时间吗?你不能到外面去书写去,一定要在牢内书写!我们只能让你到外面自己再去说!”
我在监室内劳动有中上的各项操作技能,要完成劳动任务在夏天也要认真工作达10个半小时以上才能完成劳动任务,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叫我如何去完成书写上诉状。
(评论:据我所知同室在押人员有人要用自杀来向管理人员相威胁的方式就可以向看守所顺利获取这种完成整理的书写权。我只是不想要去特别的使用这种方式,也不知道自己对此是做对还是做错了。)
另有不同室的在押人员因书写几份时间赶不及获得复印上诉状资料等看守所正常帮助与权利。正当权利看守所为何却要让我不能获得正常公平的供给服务维护享受?
结果我用十月长假9天的时间书写整理草稿约三十余页张,相对清楚抄写10页张。
在10月7日8日就开始按钮报告要见驻所检察室主任与另外要求主管所长我要向家人打电话要求通知我要见律师,结果又被推诿推延至15日
(主管所长归还我8日交给他的控告文件资料6页张、向我称自己是不看内容的、我是允许监守领导看内容的,不看!放着干嘛?谁相信!就是要让你要私下传给对方看的了。不就是想要不断地给我来拖延时间吗?这不是主管所长自己一个人要如此做的,他是奉命与外面硬压的关系等要这么干的。)、
16日(看守所总负责所长陶所开门驻所检察室主任又与我约定在第二天上午由他来找我)、结果我还是要等到19日(我接连按钮报告3次后)是在15日用口表示我要用绝食抗议向威胁之下来维护一时的正常权利才得以有些许的正常权利的暂时运行、才得以得见事前有预约的驻所检察室主任与向家人正常通信的权利。
拖延我要控告申诉的时空就是他们非法要帮助(地方)他人的目的。
 
交叉插入我在看守所被关押期间已经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6页张等来说明证明我相关事实信息:
我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控告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10月29日经过嵊州市看守所寄出的信件原告内容。
首先我需要向有关部门介绍自己实名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姓名喻炎强1971年5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汉族,文化:初中,农民,住嵊州市剡湖街道漩泽村181号,我是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寄信去直接反映、控告、举报我使用权土地要被私自无声填埋侵占与地方基层官员,地方性土地开发发展结果不良不法贪污腐败等的实名举报人;简称实名举报人,是地方基层问题单纯的自我学术研究者。
一、我要控告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故意要陷害打击报复迫害我实名举报人诬告为盗窃犯罪与诬告相配合的地方基层行政犯罪的行为案件。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失职;审判长傅海鑫与公诉人曹卿龙没有为我为民为公担负起自己职责应有的法律责任与职责义务,没有按照相应的国家法律规定把我的案子移交给省级以上的同类单位来受理,是追随意嵊州市人民法院故意要待我不公正开庭特意要共同陷害犯罪的事实延伸与共同犯罪。
我认为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不规范开展审判程序,不负责任的犯罪理由有下列几点。
1、在公开审判的过程当中,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当事人设置文字陷井。
某月某日你去盗窃的时候;人民法院在审判进行的过程之中,不应当向当事人用上审判已经生效之后的结论定性定义字,这样一来不管当事人作出什么样的回应,不公正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是都可以因此视成为当事人在法律还没有生效之前就已经向公众与法庭认罪;
而公众在看、听到书写的相关文字意义记录时也容易造成认为当事人在审判进行的过程当中,自己已经向法庭承认了犯罪。
定性定义字缺少的是当事人的事实说明,只能作为当事人事实说明以外工作人员侦察之后的个人意见书;
事实记录应当要完全按照语言录音记录来书写,在法庭上凡与案件相关的陈述应当是当事人的事实说明,而不是他人观念的个人意见书。
有了当事人签名之后的文字记录内容,视屏录音就会被人为的忽视与可能忽视。
2、审判长傅海鑫公然向我欺骗说待审判完结以后你再可以去写成书面材料好到上面去反映,
在公开审判的法庭上不让当事人说完应当要说的话,待审判结果出来之后再要叫我去向上书面反映,
一对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讲解决处理的问题能管多少用,这是对我们老百姓明明白白的要忽悠;
二说明审判长傅海鑫想在取证不全的情况下完成自己想要达到的某一种审判结果。
3、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章程来办事。
在二审的过程当中,我当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提审、询问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现公诉案件确实存在有其他犯罪事实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把公诉案件变更为自诉案件来进行另案处理,而且自诉案件是要高于公诉案件提前前来进行处理的。
公诉人曹卿龙与审判长傅海鑫为什么要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章程来办事;在公审的法庭上我力求完整的话语虽然被傅海鑫利用审判长的身份权威来从中进行打断,但是作为专业的国家行政司法人员,应当知道我想明确表达的是什么?
4、欺骗的继续与违法犯罪之后的退身之计。
审判长傅海鑫要求我与受我委托的辩护人选精要简单的来说,选精要简单的来说本身不存在问题,但是可以造成以下几种情况产生:
(1)在审判正在进行的过程当中会对当事人或辩护人造成一种审判长与组合庭人员已经公开、公正、公平的完全了解案情的意识假象;
(2)同时对公众也有这种欺骗性,经过精要简单之后参加公审的旁听公众难以完整的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更要紧的是司法审核监督人员在审核案卷的时候容易因此发生文字理解意义偏差;
(3)法院在完结审判工作之后,违法乱纪的组合庭工作人员,在枉法裁判事发要被问责时,他们就可以堂堂正正的说:发生审判错案的结果是由当事人与其辩护人在开庭审判的过程当中时,存在意识理解偏差,没有向他们进行明确完整的讲述原因造成的一种审判错案。
这样一来不但借此逃脱了犯罪之后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而且可以把全部的过错推向当事人或辩护人。
给要职务犯罪的人有了犯罪空档。
5、有无仔细的看听过一审视屏录音与文字记录内容。
6、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章程办事的继续,故意没有为我实名举报人考虑应当存在的客观因素,故意要忽视我实名举报人的原告身份与电脑书写文章——明文写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的事情至少要以省级以上的同类单位才能受理、要求国家第三方介入等与公开指控嵊州市公、检、法等多个行政部门不作为、不公正的犯罪事实。
待我都要故意不避嫌疑与一定要向我完结非法审判。
7、必须要签字的最后语言诱导提示与强迫。
据我所知有不少无知胆小百姓都会因此而顺从签名,拒签!就是一种我要向他们申请回避的明确表达。

8、请问公、检、法司法审核的领导,取保候审与不准逮捕这两者的文字意义与在司法上的司法解释意义,解释上的内在意义能否在司法实践上得到真正的完全的等同。
9、在人民法院公审的过程当中,当双方存有明显不同异议或争执部分时,审判长傅海鑫为什么要故意的不让双方进行互相有效的举证与对质。应当要进行必要的提示与按排。
10、偏面采信与我有争执事实存在的各地方基层行政单位或当事人。
如果审判长傅海鑫、公诉人曹卿龙等都认为行政单位与为行政单位工作的当事人行为都是准确的,那么请问我们的国家为什么一定要制订一套完整的行政诉讼法让人学习要拿来向您们正当的要来使用干什么了?
11、从二审开庭到刑法裁定书的送达,包括一审我没有收到过一份书面文字告知书——申请通知……部分。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绍兴市中级人民检察院都没有按照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来到看守所向我提审、询问过一次;只要有过一次完整的提审询问文字书写与录音视屏记录,我深信如果事前有人明确公开的向来人当面指出所有,世上是没有几个人会真心的愿意跟随着他人犯罪而去犯罪的了。
没有按照审判程序开展的审判工作是非法的无效的。
12、在二审开庭刚开始的时候我就先行铺垫了说话:不能够为民(为公)秉公执法的组合庭人员请自动申请回避、在取证不全的情况下想完成审判工作的人员请自觉申请回避;
会不会公正在没有经过审判之前我怎么能够知道、上诉状的主体内容必须要由我自己亲自来完成、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挟威胁、引诱、欺骗打击报复迫害我实名举报人诬告为盗窃犯罪与诬告相配合的(地方基层行政犯罪的)行为案件;
公诉人周良富不是简单的办事不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起到上下纵横中心纽带作用的表层行使实际运作占主导地位负相当直接责任的同案犯者,是我在一审开庭之前在电脑上公开向国家总理与社会提起公诉、指控的对象之一。
不愿意根据我明确的提示去进行积极的证实与举证。

而公诉审判工作应当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审判的司法行政行为,当事人罪名是否成立应当要在人民法院公审的当庭向社会进行公开的当庭宣判,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对我开庭与单面向我送达非法裁定。
这些都是地方基层行政机关专业司法工作人员要向我实名举报人来知法犯罪的事实一部分。
二审的视屏录音过程与裁定等就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枉法裁判的犯罪罪证。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一出,那么说明原嵊州市人民法院一审组合庭人员要向我实名举报人犯罪的犯罪事实都已经被再一次的确定过了。
二、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管辖范围,能够受理我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开展审判程序工作的国家名称单位应当有以下几个部门1、2、3。
1、我要控告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故意陷害我实名举报人诬告为盗窃犯罪与诬告相配合的地方基层行政犯罪的行为案件与要求对我取消不合理的强制措施的相应国家单位名称应当是要依靠上一级的同类单位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受理与立案。
特别提示:我的刑期至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
请有关受理单位不要让我穿着未决犯颜色的囚服,最终要被冠戴上“刑满”释放的名声要被看守所刑满之后释放。
2、我要控告、揭发的是地方职务犯罪。要受理接待我的相应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纪委。
3、我是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寄信去直接反映、举报我使用权土地为什么会发生要被私自无声填埋侵占与地方基层官员地方性土地开发发展结果不良不法贪污腐败等的实名举报人。
而在我考虑书写信的过程当中时,刚巧遇到了地方基层工作难!
温家宝总理当时电视感叹话语、与处理解决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情问题,处理解决的方式方法是与其他事情是有所不同的。
因此我顺便向国家总理去发表了自我的观点与理解,并向国家总理话语作出了自我的完整解答:地方基层工作难!难在哪里、应当要如何处理的话语话题;
并在信中直言提及关于治理“东突”与西藏“独立”分子方法也是同样十分有效的等;解决贪污腐败的问题关键就要看您们上面的决心、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基层、解决所有的问题为什么不去找根本等。
请看我电脑记录文章寄给国家总理的二信内容、可以对照。
因此最终要接收受理我的国家单位单位名称应当只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总理职务管辖范围办公处。

相关补充说明:
因我向国家总理与社会公众公开报告表示我要自己亲自来处理发生在我使用权土地上的问题事情,因此在我在处理我使用权土地上的问题时遇到的任何人与事、包括地方基层行政单位或个人其行为都有可能会成为我考察检验审核监督与验证的对象,受到我个人才能的全面自然考察检验审核监督与验证,至少要省级以上的同类单位来受理的原因就是因为我要处理的我使用权土地的问题还没有在地方基层上得到真正的应有的妥善处理;
是还处在一个因正在处理问题而不断发生新事物新问题的这么一个未完成体,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沿着原嵊州市人民法院一定要对我来进行违法违纪职务犯罪的方式开展错误审判、因我不服上诉受理立案之后前来向我开展审判工作活动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既然依照法律受理了我的案件,理应展开调查取证侦察审核确认工作,待侦察工作完结提交之后才好对我进行开庭审判,发觉不对就要立即进行自我纠正:
1、仔细看听原嵊州市审判录音录像,竟然没有发现任何问题与疑点;
2、在不作任何提审询问我当事人的前提情况下,二审要不正常的向我开庭,不管我有何种样的事实说明,凡是只要对我有利的就不予采信,只知要在鸡蛋里面挑石头,完全不顾蛋清蛋黄事实有多少,庭审半途进行不宣而裁定,并向我与有关部门送达了裁定书;
3、准确的做法应当是首先发现错误,可以立即责令原审纠正错案、发回重审、依法进行移交等,对我开庭之后就已经没有了要发回原地进行重审纠正错案的需要,只有对目前有局限性的方面秉公执法认真断案或待侦察完结之后依法向上完成职权管辖范围之外的移交工作等。

从村干部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我借用拆迁废品买卖这件小事情上揭露出来的贪污腐败帮忙网,
对于此种帮忙网我在寄给国家总理的信中有过专门的书写与讲述。
在我的使用权土地上就是有村干部贪污腐败等的事情问题存在。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帮助他人非法谋取利益以贪污罪论之。
这就是村干部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地方基层行政部门在我使用权土地问题这件小事情上所表现出来的贪污腐败表层帮忙网的犯罪罪证。
从开展审判程序始至刑事裁定书的发出与送达,所有的过程痕迹与相关内容(二审开庭视屏录音与相关文字档案记录),就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违法乱纪职务犯罪的罪证。
 
 
三、提议指示:
有关部门首先要先行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明确是处在何种样的情况范围之内的行政行为。
1、首先要查明落实向我发出刑事裁定书与其内容:这是不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还是某个小集体内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还是个别工作人员的个别行政职务行为;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办事原则,用从上下两极之根源的方法着手查起、即从每一个各自互相有关联的上下两极之根源着手的方法进行询问记录与明确查起、从每一个各自个别询问明确记录开始至互相的每一个各自语言当庭对质、与每一个各自的个人当庭分别解释说明,从而分清发生犯罪事故的真正原因与落实职务犯罪主要责任者。上面的侦察工作人员等,对于自己的专业,您们总不需要我一个小民老百姓再要手把手的再要向您们来教了吧!
3、所有进行完成的视屏录音与相关的全部文字记录即详细工作记录过程,主管部门能否送一份资料过来给我当事人看一看,以便于我们老百姓当事人形成一种社会公开明确的行政行为监督,用以明确当前行政部门的司法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向民达到真正的公正;
我相信能够向社会证明自己能够为民为公秉公执法的有关部门,一定会主动满足我个人对此有此种特别要求的当事人参与对其行政行为是否公正进行明确的有效的公开监督与验证。
4、我在这里书写提议指示的目的只是为了要预防、阻止以后再要来管理的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再要有人前来非法犯罪与忽悠我当事人、忽悠国家总理与党中央、忽悠社会公众与人民。
 
 四、特别注出与说明:
 1、因完成书写的地点是在嵊州市看守所,供给我书写的环境条件不良,因此内容完整度比不得我在自己家里书写与完;
2、上诉状主体内容另行书写;
3、2012年月日喻炎强交由嵊州市看守所驻所检察室主任:
金主任受理后按照职责作出常规处理;
4、补充说明:其他相关材料我要求请求有关部门、主管单位请让我采用其他途径或方式向您处进行或完成相关材料的送达与提交,如:可以按排专人向我进行询问等。
2012年9月6日送达裁定书,直至今天难以上我当事人正常书写完成上诉状与自诉状,嵊州市看守所管理人员帮助他人拖延时间真的有一套,先要完成劳动任务为主要。

 
下面是增加信件、信封内容与我近日应势变化所努力所做的相关情况介绍与报告。
而我决定书写命名为控告信的原因是看守所领导向我称我要申诉我必须先要到外牢换了不同颜色的囚服去服刑之后才行!
期间没有任何人告诉过我在刑事裁定书送达的5天之内如果对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再审程序;
原来这就是为什么看守所要在2012年9月10日让我书写三天控告自诉状的真正原因所在。

增加信页内容部分如下:
尊敬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您们好!
由于我控告对象身份等种种原因之影响,时间拖延已较为日久而急迫,我这次向贵处投递的自诉状内容我也只能应急应势而用之,希望贵部收件受理后能够为我为民为公多作考虑,早日对我控告事项作出立案处理;
与我向贵部迫切要求在下面对我非法刑期期满之前希望贵部能够首先为我为公快速向下作出对我取消不合理的强制措施的合理决定,这是我为公要处理事务的一种日后需要,希望贵部收件后能够对此引起高度重视为公为民按照我的请求要求配合之与事实作为需要作为之。
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请求、要求、控告人喻炎强2012年10月17日此致敬礼;
而信封收件人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寄出日期为2012年10月29日。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看守所寄出的检举、揭发、控告的信件,有关部门在15天之内没有文字答复的,表明当事人控告或申诉的事项有关部门已经受理与立案。而且最长在6个月内必须要有答复;已经生效的终结审判当事人提起申诉的、有关上级部门必须依法进行受理与开展再审监督程序;申诉是任何上级法院与检察院都可以直接受理与立案;受理同类单位的上级法院最长要在6个月内完成重新审判,提起重新审判的程序必须要由检察院提起等。
2012年10月29日是看守所为我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申诉)控告信件时。
敬请社会各界前来关注有关部门如何取信于民、是否能够敬重法律,将会如何待我开展重新审判再审程序工作全过程、与这国家规定的法律到底是能不能够让我们老百姓正常生效公平拿来好使用的。

驻所检察室主任对以上控告材料的三次处理变化。
第一次检察室主任:“你先去写出具体的文字资料出来然后我为你看过之后再给你作出应当要送到哪里去的决定你看好不好?”被拖延时间一个月以上;
没有向我告知在裁定书送达起的5日内不服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委员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次改变以前第一次说法:“你要告的是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只能给你邮寄,寄到哪里去、要寄几封信、几个地方由你自己来决定。”并且不同意为我复印控告资料,又被失约拖延了数日;
第三次对我语言又改变为:“在看守所要寄信不同于在其他地方、有规定,想要寄出去的信先要拿去给领导先去看过之后,才能再作答复与决定。”又被拖延了十天时间。
整个看守所管理人员是下属,对要监督上级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乱纪要非法审判职责有难为!
都表现出一种害怕的气氛与情结,不敢履行自己的职责。

 
(总想心情得到安静点以便于整理与书写等,才配合管理而劳动)在看守所与所内管理人员、领导交涉、投诉做思想工作即无多大正常维权效果。
我向外通信的方式一直只有亲戚许夏江本地律师电话号码一个通道,我只安排他为我要送点钱与衣服的用途通道,多次向我证明可以畅通无阻,一提要见律师主管所长回复竟然是关机,后我又向他做专门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硬性要求要为我打电话、竟然要要求到要用逐字逐句完全按照我书写的文字内容为我转达与寄出书信要同步进行为止。(回答说在监控室有相关记录日后可以查)用以保证我2012年11月5日书信主体与电话同内容要畅通。
 
 列举几次经过主管所长要与家人通信的电话书写内容:
 第一次、10月8日内容要求:
请告知对方:
请用笔记录一下电话内容:喻炎强、律师许夏江手机号码13857583554请要求家母用笔记录一下电话内容与传听时间、以后回来我要验证对照查看。
1、我要见杭州律师,通知他们来原处见我,一定要通知到位即可;
2、请告知家母我还在内牢、如果杭州律师不能前来那么可以去请许夏江律师按照内牢接见的方式前来看我。
被人为拖延向我称对方关机、发展为——
第二次不按照我要求依法为我如实传递,10月27日与10月29日同份材料分别提交一天一份共2次:
1、请告知家母用笔记录一下具体电话内容;
2、为了安全稳妥起见要立即安排许夏江律师与我见面;
3、请告知家母在11月2日止内,杭州律师必须要与我完成沟通。
4、请告知家母我与杭州律师见面沟通的时间已经不容要再作拖延,书写完成提交时间10月29日要求按实通话当事人喻炎强。
注:先另行书写要求有请主管所长一定要为我逐字逐句的按照我书写内容要为我如实通电话。
与主管所长对话之中发现有人为附加变更情节语言等,立即被我当众高声责被。
要被我责被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没有按照监所在押人员的权利为我正常通信、安排我正常约见律师来维护我在押人员在监所内的正常合法权利等;
2、经过我做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明确指明内中关系之后,还要人为故意的要向我犯错,这不是在犯错而是在犯罪。(有原因要犯错误可以理解与谅解,要明明白白的还要去犯罪决不允许、这是对需要关爱的人当头棒喝!以后要其硬性行使的行为就算是一个让其正常回归的方式吧!)
第三次、相关通信的信件内容与电话双向并进要用这种方式用以保障家信的依法的正常畅通,信件内容如下:
永权您好!
这是我与杭州律师要通话的电话内容、要求要向杭州律师按照我的书写内容要为我完整清楚明白的告知说明一次,请速将此信转交给家母、进行告知时首先要用语言要求杭州律师对通话内容进行完整的录音记录,并为我明确记录收信传递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下面是我的电话内容请告知家母,通电话时不准人为修改一字一句。
一、请告知家母:这是我要求监室主管所长王所要逐字逐句按照我文字书写内容要向她老人家要为我打电话与家人通信传递的通话内容,这是我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必须要为我逐字逐句的书写记录清楚并保存;看守所对此经过主管所长管理的电话通讯内容也有明确的监控通话记录。
二、下面是要家母逐字逐句完整记录书写传递告知杭州律师的电话通讯内容。
1、作为受我委托的辩护律师,您们有责任与义务要为我来维护正常的合法权益与您们律师的这次本职责任义务还没有为我行使完整。
2、没有按照审判程序开展的审判工作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其他多元状况因素作为我的辩护律师您们应当是相应熟知的。
3、关于您们会有什么样的困难我心中早已明白,不受我的迫切召唤您们将来必定会给自己留下一生不足之遗憾!最后要待我有一次回访的说话与规定,您们还是应该要按时依法的来向我要完整地行使一次了吧!
4、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是每一个人的天性。
我必然会将您们平常的工作态度形象评论在电脑上按照事实公布于世,面对事实只有自觉做好自己完整的本职工作才是保护您们律师自身利益不受损害的唯一事务处理准确方法;
不准您们再要向我家人借故推托拖延与欺骗。
5、看守所的管理人员与专政机关等多元渠道也要依法应我的要求要为我向上反映,也在依法经受我要待他们的同等考验;
我认为既然您们杭州律师已经经手我的案子,您们就要有责任与义务要为我去向上一级的同类单位去反映一下我的事情与情况;
出于社会公德职业道义您们也应当要为我共同去出点自己应当的最后未尽之力。
我也正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行使与处理事务,我至今还没有象您们要为我估计想象猜测的那样要应那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待我的非法裁定安排而服刑。
6、虽然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待我的审判程序与裁定书是非法的。
但是这是代表国家向我行使的行政行为,按照相应国家法律规定只有要上一级的同类单位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力依法为我来取消不合理的强制措施。
因此我正在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要对我取消不合理的强制措施与申请要求不准看守所不得以向我要用“刑满”释放的这种非法冠戴名义要将我到期刑满释放。
7、以上内容同时由永权代为转递文字书信一封、好让家母用于杭州律师通电话的明确记录对照,通话时要要求杭州律师要有通话录音记录,便于我日后对照查证。
三、如有差错请告诉家母要以信中书写为准为我完整通告杭州律师即可。
如有不懂可去问懂法律的人,事后我要依法按照记录查找确定是何处要为我产生传递与操作错误。
2012年11月5日喻炎强。
另外告诉家母再给我送点钱、嵊州市看守所403室喻炎强。
 
于其说是写给我家母知道的不如说我是写给看守所等相关管理人员与想迫害我与迫害我的对方及有关管理部门等前来观看的,用此等书写信息来向有关部门与社会多元说明发生存在过了一个什么样的现实问题。
 
 申请要求报告
这是我要向嵊州市看守所全体公务人员公开要求要提交的申请要求报告提案
这是我依法要经过主管所长等监所管理人员要提交给嵊州市看守所全体领导、管理人员,包括看守所党支部行政组合人员、驻所检察官等在内的看守所在职公务人员公开要向他们所内要求要号召开展关于职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部分文件记录内容、即申请要求报告提案。
一、不准您们看守所不得用非法名义与合法名义要人为混交之后来向我公正使用正常名义、不得以要按照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待我罪名成立的非法裁定冠戴名义结果,要按照国家法律运转生效时间的正常程序,要因待我的非法生效期限刑满到期的原因及理由而要借故混交之后要向我来正常使用;
因将要“刑满”、要用已经“刑满”释放的事实已经将要存在,因此不准向我同时要用冠戴非法名义,要将我到期变成为法律定性之后的合法程序身份名义——是审判犯罪生效之后定性合法刑满释放名义要将我到期刑满释放、要用书面为我指明这仅仅只是局限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嵊州市人民法院用行政行为要待我的非法审判程序要先行向民生效的行政程序期限。
我要求您所用行政行为要为我向上一级的同类单位反映、与关于我要求要为我取消不合理的强制措施的事情您所到底给我已经办得怎么样了?
有必要要为我专门去向有关部门问一声。
二、关于对我依法要不按照非法裁定、不去外牢短期服刑、换颜色不同表示性质不同的囚服,存有我多元使用途的相关说明。
1、首先我就是为了要依法去使用看守所国家为我们老百姓在押人员(在受到非法对待时)准备的政府行政力量,要看守所用国家自身行政职责整体力量要为我依法去向上一级的同类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去如实反映、报告我的事实情况;
同时要为我共同去向上反映转达告知的行政单位地方名称应当也要包括有公、检、法、市政府等地方政府行政部门。
2、在看守所囚服的颜色不同,标志的性质立场不同。
(1)对自身的性质立场不同;
(2)对如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要非法裁定、犯罪之人,犯罪之后的犯罪性质、定性等立场都有不同;
(3)我就是考虑想要在内牢完成向上控告等、与上面要为我依法受理立案之后来完成处理我案件事务的事情;(注:我要整理书写的时间已经被您所不了解、不敢相信事实情况的领导因不愿意配合而延误拖没了!因此剩下的最后底线申请提案第一条必须要为我依法完成与做好。)
(4)我要借用这次办事事件依法要来顺便检验、考核一下您所能够为民服务的职能、各个依法能够为民等办事的职责渠道是否能够正常的被民依法使用与可运转,我想您所可以让民可使用的向上反映的报告通道不仅仅只是要局限在于驻所检察室一个专政部门的人检察官等一个单一的个人身上吧!
遇到如我这样的情况您所内领导按照自身职责应当要为民等怎么样的去做,我想国家对此必定早有相应规范。
如:看守所的主管所长要通过所内电脑联网要为我去向各个同类单位等如实的去详细论述发表说明与反映。
三、我提醒要号召要依法向您所开展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内容。
1、如果连象我这样发生在下面的事情上面都已经要搞不清楚了,那么下面的地方、要违法乱纪的不良黑暗势力,是不是都可以去采用这种要对待我用的方式方法,好去垄断地方公权力与财源,从而要用来达到地方架空党中央、国务院的不良意图试验与试验目的,与因此可以用此黑白颠倒的方法去统治割据地方,好为想要成立地方黑暗势力等目的打好基础做好准备了吗?
如:上面近有薄熙来、下面绍兴有冯顺桥等手握实权之人犯了罪同样都要被上面依法拿下,何况是小小的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试问要被我向社会等提起公诉的对象:
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表面为首的犯罪嫌疑人们,您们是否还想再要跟随着他人犯罪而再要去深度共同犯罪;
对于此种不良做法从古至今的历史可以证明当政者仅仅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权上面也是绝对不会同意与容忍下面会有公开存在的;
另外内容要加上我通过您所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去信控告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有内容,内中也有明文说明电脑使用原理讲述国家让我们老百姓在日常要自己来用国家的法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前来参与管理国家与地方事务的权利与义务。
(注:其实此电脑使用原理部分因我被不断干扰而发生清楚书写的前6页张里的相应文字书写缺失,只有在对有关人员做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宣传时有过不完整的口头对话表达讲述)
因此我要公开要求呼吁号召看守所全体公务员要认清当前与历史、上面对大局发展规律的认识与形势,对待国家与人民要依法尽到自己职责应有的责任与义务、至少不要因暂时的各种表面现象原因压力等,要去积极参与共同犯罪。
我可以肯定明确的告诉世人,即使是那想要迫害我的人与已经迫害我的人!
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获得处理事务的主动权等、连他们也要因被我处理事务的形势所逼迫,也会因此要私下先行去选择要为我向上去主动自觉的自己要去为我有所说明与反映。
2、同样要认清上面大局发展形势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内容言论,您所有责任与义务要为我去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傅海鑫、检察院公诉人曹卿龙、嵊州市人民法院吕良法、公诉人周良富等各人的相关单位与个人、市政府等都要公开通知与转达到位,并要为我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去询问一下与说明一下情况,也好让您所的领导借此理由顺便再去为我的事情向上面帮我去催促询问一下:
我要求要待我取消不合理的强制措施等的事情,到底已经为我办的怎么样了?
与也好让您所领导向我要去控告、检举、揭发、投诉等——提起公诉的对象,向他们去讨一个您所该当要如何处理事务的主意,也好让您所的领导个人在各方面好有一个不去得罪人的交代。
 
向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等我要公开要求要先让违法乱纪已经犯罪的司法专职人员自己先来说明自己已经所犯的错误与自己对所犯错误是否已经构成犯罪的性质进行定性、请告诉他们能够自己给自己定性处理完全准确无失误的,我可以为其向上去要求要依法让其要获得从轻从宽处理的最后个人意见与决定;
凡是要经过由我或上面等来明确点明指出之后的,都要依法对其从重从严进行处理的个人意见与最终决定。
要求上面与您所:
请让我不换囚服颜色、不到外牢去服刑的意图、作为、作用与理由要发挥最大的社会价值效用。
尽我个人最大的努力与可能要给他们已经向我犯罪的人送最后一个要获得自首等宽大处理与重新做人等的最后一次选择机会。
就算是我个人再要公开的去向他们请教询问对方各个当事人一次,对关于要待我裁定书内的等内容,他们是否已经要完全的再行肯定与确定?
我要经过向您所公开提交申请报告提案要要求号召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这件事情书写的内容,再用辐射的方法去做相关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的专项要治理的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工作。
要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是每一个人的天性。
要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的最好惟一方法是每一个公务人员要做好自己本职责任义务工作。
凡经过我点明的明确事项、不准不许您们看守所的相关领导再要假装不知与不作任何理会与处理。
关于这些发生过的事实情况我都会如实的书写发表记录到我的电脑记录文章之中去。
如有不明、不知、不足之处、我只能再行语言补充与沟通。
要求看守所我向您处提交的原件、要用最快的方式要归还给我当事人。2012年11月16日向嵊州市看守所依法专项提交公开申请提案报告人:您所现形在押人员:喻炎强。
 
  要说明律师与我的关系与我对他们的不同使用途。
对看守相关人员我可以采用有功可奖有过可罚的8字诀处理事务原则方法
关于我对家庭帮助二次为我委托律师的不同使用过程与情况。
一、我对新出道的本地律师我的亲戚后辈许夏江律师的安排与使用。
许夏江律师受我家人委托前来看守所见我,带来一人向我介绍他是自己做律师的师傅,是土地问题方面的行家。
为师傅者老律师:
1、用语言首先肯定我人为正义人士,称自己为绍兴去开会时、会议场上大家谈到土地问题时都一至认为下面确实存有问题,用语言责被我这么好一个人直接站出来冲上前去!肯定要先吃苦头等;
2、继称自己与法官关系较好,暗示要靠关系来为我通融。可惜!在实际要使用中不会讲公正只会讲关系,这是目前基层本地律师的通病。不论公正对错唯法官马首为瞻。
我接待答复:
1、是亲戚的师父、我也应当要以师父向称以示尊敬!
2、向他直言如果不是我亲戚相伴前来,我听您言行不但不会对您表示相信,而且必然要被我当面骂您一通;
3、我知道您们本地律师对要犯罪的他们觉得人家在地方上势力很大,感觉有害怕有难为之处我都能够理解,审判事情不管结果好坏怎么样我都不会来责怪您们的。
小结:讲与法官的关系好!只讲关系、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能够比得上检察官公诉人与法官相互之间的关系要好了吗?
我要对后辈初出道的许夏江律师要有所事前保护!
因此不让他深入我的案件,先只安排亲戚律师为我专门只干一件事情:
专门经过他叫家人向我送点钱与衣服传个电话信。
这就是我给一审本地律师的安排与使用。

二、二审杭州律师陆忠明、助手刘勇军,是我小娘舅帮助我家人为我所请。
由家人请来的律师必然是个人关系在感情上能够信得过的人,至于其他那就是另外原因问题,首先我要感谢他们为我的官司依法正常来出力与帮助。
我对杭州律师的评价是为我办事有点太过积极,总想为我早一点办好事情少点讼累!
办事的出发点首先是非常尽力与好的,只是他们没有很好的在开庭事前与我达成观念沟通一致、对案件的复杂性事前没有引起足够的高度重视,只按照从前自己正常办案常理来为我办事,没有认真的听取采纳我当事人的一些重要观点,没有考虑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要不公正的要来向我犯罪等特殊性的情况,必定为此为我碰了不少一鼻子的灰,以至于临事时难免表现的有些手忙脚乱,从受理我的案件始就要不断的受到对方心理阴暗影响而自乱阵脚没有为我发挥最大的维权效用。
他们只受理我拆迁废品买卖盗窃犯罪罪名是否能够成立这个有局限性部分的官司。
首先他们要吃的败仗成份我是多少点心中早就有数的了!
为我办案首先要学会能够等待、要让对方的人来催!审判程序既然已经开展就要让对方有关部门来着急来安排、要办的事情才会顺当与自己同样要少受一点处理事务中的气与委屈;
做事情一时之胜败乃兵家之常事,官司一时打不胜是不要紧的了,打官司取胜的关键也不是仅靠请来的律师辩护来胜诉的了,只要他们自己做到尽心尽力就是在为人民服务好样的了;
他们没有感受看到自己杭州律师的这个身份与照牌在事实上对我来讲有多么的管用!
对方总想要我和他们产生互相要埋怨等不和谐的矛盾,总在想办法要在处处孤立我,总想为我制造给人影响我是一个与人难以相处的景象。
这是对方要掩饰自己犯罪向我要来使用的一种手段。
助手律师刘勇军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不宣而送达刑事裁定书前的一次相关对话。
1、首先他向我表明纠正法庭辩护的最后错误部分——即陆忠明律师为我向法官要求要为我减刑从轻处理等律师辩护常规要求;对此我表示认同,律师是在审判前就知道我是没有这种需要要求的;
这错误部分是律师在当庭为我辩护正在进行时,审判长傅海鑫故意要与靠右边的组合庭人员长时间的悄悄对话,故意要表现不认真听取受我委托律师的辩护内容、用以心理暗示鄙视律师,律师心理受到这种鄙视影响所至;以至于一时间慌了手脚容易出错。
在公开审判正在进行的过程当中时,作为审判长或组合庭人员不应当要在当庭要故意的向人单面作出不仔细认真地听取控辩双方某一方关于跟案情有关的辩护内容姿态。
 
2、他向我沟通代为传话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决定不再向我再开庭进行二次公开审判工作,而要直接向我出裁定;
我答复:为什么法院要不开庭,我要说的话当天在法院都还没有当庭说完,这法院怎么有可能就好向我出裁定,天底下怎么会有这种事情?
3、他向我转达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都在商量认为我盗窃犯罪罪名不成立,所以时间就拖延这么久一直没有来找我;
我答复:法院认为我盗窃犯罪不成立!这怎么会有这种可能呢!当天休庭前公诉人到最后还在法庭上向我坚持称说我盗窃犯罪罪名成立,而公诉人是检察院监督机构派来监督法院审判的监督人,他还在说我罪名成立,法院的领导说我犯盗窃罪名不成立这法院如何能够单面管用?天下哪里会有这种事情,那么法院应当又要如何去面对监督机构检察院讲话的人,法院向那人家总得有个交代;
在这里有个问题需要先说明一下,杭州律师只委托受理为我辩护盗窃犯罪罪名是不成立的这个范围部分。对律师他们来讲只要法院不最终审判我盗窃犯罪罪名成立,就算是已经为我很好的完成了受委托事项。
这就是在二审刚开庭时我要向法院强调上诉状的主体内容为什么必须要由我自己亲自来完成的原因之一。
 
4、他转口:反正我们已经把你的材料都已经送到了上面的法院给法院的领导了,在法院就是这么一个情况,至于其他也就不知道了!
我回复:那么要是假如法院最后一定要裁定我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我要申诉怎么办?
他答复:那么你先要服刑15天,裁定出来后我们还会有一次回访的,有什么事情我们以后还是可以进行相互商量的;
评论:
1、这哪里是转达这分明是受我委托的辩护律师代表对方人民法院要向我下最后的事务处理决定——通牒了吗?
最后律师安慰的话语也许是出于律师本身自感无奈处理事务过程当中的一种待人好意,但是律师此做法对我当事人的当时来讲,在相应范围内我认为对我当事人是据有一定范围之内的肯定性欺骗作用的。
2、因此我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受我委托的辩护律师已经被对方法院的人打通过不正常的私下关节或在与法院正常沟通的时候心理上受到了他们业务内的某种影响暗示,这不能去怪那人家小小的律师不出力,主要原因还是那贪污腐败帮忙网的权力太过强大!
单靠律师势单力薄扭转不了伸张正义的乾坤!不管用!说明受我委托的杭州律师为我打官司遇到困难已经有了退怯之心;
是人家司法执法部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检察院的人自己一定要犯罪,受我委托的律师只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是好样的了!
3、那么你先要服刑15天,裁定出来后我们还会有一次回访的,因此以至于我在看守所牢内有15天之后律师会来看望我的这一意识假象与有可能要我在服刑15天之后才能够好获得正常依法、好去申诉的权利理解意念偏差。
在我事前有明确询问我要申诉怎么办的情况之下,律师出于某种原因也没有告诉我不服裁定在送达裁定的5日内,作为当事人的我可以向原审法院委员会提起监督再审程序的这个事情与法定期限。
我有必要在这里为受我委托的辩护律师分析说明以下几种情况:
1、凡是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受自己委托的辩护律师在法院审判工作没有完全明确定型之前,律师对自己所说的话只能作为我当事人的一种参考,律师只是把自己向法院那边得知的消息如实的转述给当事人,而这个转述的过程当中难免参有律师个人对事务接触局面信息分析之后得出的个人意见观念,因此律师关于对案件的说话内容我们当事人不能够完全的信任与不可不完全的取信,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律师对适用法律等方面总要比我们普通人要多懂些!
愿不愿意出力、什么时候出力、出什么样的力哪是人家自己的职业良心事情。
如果我们当事人在事前审判结果出来之前完全取信,难免律师就会有在欺骗当事人的某些事实会存在,因为律师的答案在事实上总是不能完全好被肯定的、这是一;
2、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处理事务的过程当中时,语言表达的方式方法也是可以因人而异多种多样的,难免也会发生一些理解观念表达方面的语言偏差,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有为他人换位思考的这种体谅与本领,与懂得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做到明辩事非,才不会发生当事人感受要被受自己委托帮助自己打官司的律师有欺骗性的这种直接身心感受伤害与事情产生了!
我认为当事人事前是自己能够知道的这就不能算对方在主观上是有清楚明白的要欺骗,而是只能作为事前有过清楚明白的相应了解与沟通,当事人事前不知道的,那么这多少点总是会让人感到是有欺骗自己这么一个事实过程是存在过的(这就是我以上家信内容中的来源),而这种动态的多人对处理事务对事情要自然产生的不良负面影响让我方阵营人员相互之间在大局方向上要产生不能够完全一致与信任,是对方想要达到的一个理想目的,我们普通老百姓包括受委托律师来打官司,心里面总是都是希望能够马上正常依法的来与能搞定的、依法依事实能够胜诉的,这可以理解,一遇不公平对待各人难免心中都会有憋屈,就要开始要相互抱怨责怪转移我方内部人员对事物重心与注意力等的这种对我方不利不良之结果,这正是法院等犯罪对方想要预期达到与想要为我特意制造的一种意识事实景界与懂法律的智能犯罪手段;
3、律师向我转述所讲述之事的确是他们从法院方面当时经过了解得到的确切是某一方面的事实情况,表明受我委托的律师已经为我正常依法要维权等事项去向法院等有关单位律师已经去努力过了,是有关单位不能够让律师正常依法管用而已,因此不能够去怪那人家职能小小的律师在某个特定的一时之间不能够为自己很好的正常依法的出尽公正力,我把这种分析情况写在这里一是为了让办事的人在办事的时候有压力,从而有知耻而后勇的各种事后再行出力的思想准备;
二要让人知道正义与犯罪对阵的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可以事不关己的中立中界线;
三要让想经过打官司来处理解决问题事情的普通老百姓能够深切的感受知道,对人对事处理事务看待事物必须要有一种非常能够相互体谅的宽容心,同时也要有懂得站在对方立场来看待某些事情的本领,才能够有可能把自己的事情问题真正的处理解决好;
请看要为人民服务做好律师这一行当也不是那么容易好让人来干的了!
4、杭州律师应当知道的事项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在当庭为我辩护的过程当中没有时间为我作出维护与提及。
(1)2011年7月19日我不准逮捕释放的证明再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这个事情杭州律师没有在当庭为我维过权,我是不准逮捕被释放的在电脑上有相关上传证据相片这个事情是在事前听到过我有过相关提及的。
法院对我电脑文章不予采信。
(2)对2011年7月17日对方用家父是户主的名义来处理的所谓青苗补偿款这个事项在法庭不作认为不妥的异议与提及。1、有已经找到的电脑文章,2、应该听到过我家人的有关提及,3、在法庭作为证据向我宣读的时候,我对时间2010年11月20日等没有明确的听清、而是在刑事裁定书上看到的;因此我要建议为了显示法院审判的公正力,除了有监控之外法院应当还要同时再增加向当事人可以清楚明白的用文字来表达显示的设备或服务。分号上面的这个事情有争议杭州律师事前与法院应当是同样知情的,没有为我当庭作出过维权。
二审法院没有供给我们这个当庭讲话时间就已经向我送达刑事裁定书。
(3)我知道有发生过2011年7月17日的事情,但是我不了解具体相关情节过程内容,家母不愿意向我提及,对此我有相关电脑记录文章为证。这个3实际上就是上面2的延伸杭州律师对此部了解可能是不充分的。
(4)法院在开庭前没有向我提审询问过一次这个事情杭州律师在事前是明确知道的,却没有在当庭为我向法院提及关于法院法律不适使用的自身问题。
没有为我及时维过权这个必定会影响法院对我审判的质量与对我当事人的公正度。
(5)杭州律师是知道我对法院要向我不再二次开庭就要向我出裁定等我是有不同要求与异议的。作为律师专业法律知识应当总是要比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讲要多懂点,应当有责任与义务要为我们当事人正常着想,缺失了要为我做好正常参谋的这个职业业务服务部分。
 
5、受我委托为我来正常依法帮忙办事的律师相对来说办事的职责出发点是特别单纯的,是比较容易好区分,在其他地方就没有怎么轻松与简单了!
因此我要特别强调象对看守所领导这样相对律师办事环境复杂的人来讲了,功过我们现在还不能够对他们完全的轻易的好下那最终的结论,还得要再看一看那人家那最后的表现处理做的好不好了。
各人都有各人自己的办事理由,其他人谁也代表不了当事人;我相信作为当事人每一个相关人员都是会有自己合情合理的当时办事理由可以向人而来语言的。
人家要给我制造矛盾,因此我们还得要学会给自己不断的去解不是故意人为要犯错的矛盾。
 
对相关专业法律的些许论述: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和属性: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像、猜测和捏造的事物。任何刑事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的,必然会遗留各种痕迹,或者在进行犯罪活动时为人们所目睹、感受。不仅所有的痕迹、物品、文件等实物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亲自实施或经历,为在场的人所了解,形成反映形象并用言词表述出来的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同样是对案件事实的反映。这些可以作为证据的事实,是不依赖于办案人员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办案人员只有收集、利用这些事实作为证据,而不能改变歪曲这些事实。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就是要发现和收集这些客观存在的证据,并用来查明犯罪事实,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依据。证据的主观因素不能改变证据客观性的本质属性。证据的主观性只有体现证据的客观真实内容,证据才能成为真证据而不是假证据。
2、关联性。
3、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必须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讯问笔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依照法律,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辩认;
二、实行全面审查的原则。终结两审法院从根本上没有依法执行。

 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人一定要来坚持共同犯罪,不管任何事实与说明情况是如何,只顾审判的最终结果要罪名成立的这个事前内定非法答案。是什么原因令他们当事人要来向我要犯罪的?
这些都可以向国家总理与有关部门证明:地方基层行政机关在处理我的案件过程当中用犯罪方式保护贪污腐败帮忙网的事实存在。
 
 公告:
1、以前我总是在新浪博客上先行发表文章,这一次我选择要在中国价值网上先行发表。
 2、15925875044此我原有实名制手机号码因我被法院非法逮捕关押超出充值时间达3个月以上,因而已经被移动公司回收。既然是实名制为何不给人多留一个可以重新补救找回原使用号码的通道。
3、本人目前实名制手机号码18357535159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