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妆品
1、化妆品: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属于我国法规定义的化妆品范畴,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产品的使用方法:应是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如揉、抹、敷等,而以口服、注射等方式达到美容目的的产品不属化妆品范畴。
(2)产品施于人体的部位:应是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而牙齿、口腔黏膜等不在此范畴。
(3)产品的功能和使用目的:应是以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为目的,不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这也是化妆品与药品的本质区别。
目前,我国法规定义的化妆品不包括牙膏和其他与口腔黏膜接触的产品。
2、功能
(1)清洁作用:对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部位的污垢、彩妆进行清洁,如洁面霜、沐浴液、洗发香波、睫毛膏卸妆液等。
(2)消除不良气味:通过抑汗或掩盖方法,达到减轻和消除体臭的作用,如抑汗剂、祛臭剂等。
(3)护肤、护发作用:保护皮肤,使皮肤滋润、光滑和富有弹性,以抵御寒风、烈日和紫外线等的损害,达到保持皮肤水分、延缓皮肤衰老的目的;保护毛发,使毛发柔顺,达到防止毛发枯断的目的。如润肤霜、防晒霜、润发油、护发素等。
(4)美容和修饰作用:对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进行美化和修饰,达到美化容颜、赋予人体香气的目的,如香粉、胭脂、唇膏、发胶、染发剂、烫发剂和香水等。
3、化妆品的分类
(1)按效果分类
A、清洁型:用来洗净皮肤;
B、护发型: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C、基础型: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D、美容型: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E、疗效型: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等。
(2)按用途分类
A、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等;
B、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C、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品;
D、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3)按剂型分类
A、液体:洗面乳、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洁肤水、卸妆液、精华液、原液如艾丽丝雅原液等;
B、乳液:蜜类、奶类、护发乳、精华乳;
C、膏霜类: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遮瑕膏、焗发膏、精华霜、妆前霜;
D、粉类:香粉、爽身粉、散粉、洁肤粉、密粉;
E、块状:粉饼、化妆盒、口红、发蜡;
F、油状:卸妆油、润肤油、润发油、精华油。
(4)按对象分类
A、婴儿用化妆品: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应选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B、少年用化妆品: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且极易长粉刺。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C、男用化妆品:男性多属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肤的原料。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D、孕妇化妆品:女性在孕期内,因雌激素和黄体素分泌增加,肌肤自我保护与修复的能量不足以应付日益增加的促黑素,进而引起黑色素增多,导致皮肤色素加深,此时的肌肤最惧怕紫外线及辐射,它们会迅速击垮肌肤的防御能力,令肌肤能量骤降,孕斑随时在脸部安家,同时,衰减的肌肤能量也无法对抗由此产生的肌肤储水能力及细胸新陈代谢能力下降的威胁,进而导致缺水、干燥、出油、粉刺、痘痘、敏感甚至炎症等一系列肌肤问题。因此要格外注意孕期内的皮肤护理。
(5)按销售渠道分类
A、专业线化妆品;
B、日化线化妆品;
C、药线化妆品(药妆)。
(6)按功能分类
A、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a、发用品: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
b、护肤品:一般护肤品(护肤膏霜类、乳液类、油类、化妆水类、爽身类、沐浴类)、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
c、彩妆品:一般彩妆品(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眼部彩妆(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眼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护唇及唇部彩妆类(护唇膏类、亮唇油类、普色唇膏类、唇线笔)
d、指趾甲用品:修护类、涂彩类、清洁漂白类
e、芳香品:香水类、古龙水类、花露水类
B、特殊用途化妆品
4、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
(1)国产/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都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审批权限归属国家质量检验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正式移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时还需获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
A、生产许可证号
“XK16-108●●●●”
申 ;证 ;单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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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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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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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液态单元 |
护发清洁类 |
洗发液、洗发膏、发露、发油(不含推进剂)、摩丝(不
含推进剂)、梳理剂、洗面奶、液体面膜等 |
护肤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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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肤水、紧肤水、化妆水、收敛水、卸妆水、眼部清洁液、按摩液、护唇液、生发液、护肤精油、无纺布面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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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烫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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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发剂、烫发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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啫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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啫喱水、啫喱膏、美目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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膏霜乳液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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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肤清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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膏、霜、蜜、香脂、奶液、洗面奶、无纺布面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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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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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乳、焗油膏、染发膏、护发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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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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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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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妆粉、面膜(粉)、浴盐、洗发粉、染发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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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状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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胭脂、眼影、粉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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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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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雾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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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丝、发胶、彩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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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溶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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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水、花露水、指甲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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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基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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唇膏、眉笔、唇线笔、发蜡、睫毛膏、唇彩、液体唇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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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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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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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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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卫生许可证号
每个省式样不同,如广东:“GD?GMP<;&;&;&;&;>;卫妆准字29-XK-????号”;云南:“云妆生卫字(&;&;&;&;)????号”(“&;&;&;&;”是指批准年份,“????”是指证书编号)。详细请查询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
(2)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
“卫妆进字(****)第####号” ; ; ; ; ; “卫妆备进字(****)第####号”
“国妆进字(****)第####号” ; ; ; ; ; “国妆备进字(****)第####号”
备注:a、2008年8月之前化妆品的审批职能是由卫生部负责的,2008年8月后已移交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b、“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6”表示行业编号,“108”表示化妆品产品编号,“●●●●”表示证书编号;
c、“****”是批准年份,如“2008”;“####”是指批准的流水号.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
1、特殊用途化妆品:用以改变人体局部状态,或是促进人体美,或是消除人体美不利因素的一类化妆品。此类化妆品的特点是带有半永久性装饰性(如烫发),或带有治疗(如祛斑)作用。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的批准,取得批准证书(有效期:4年)后方可生产销售。
2、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分类
(1)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等体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的化妆品。
3、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
(1)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都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审批权限归属国家质量检验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正式移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时还需获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前有详细介绍)
(2)批准文号
卫妆特字(****)第####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国妆特字G****####: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卫妆特进字(****)第####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
国妆特进字J****####: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
备注:“****”是指证书批准年份,“####”是指证书批准流水号。
三、药妆
1、特点
(1)配方必须完全公开;
(2)配方精简,不含色素,香料,防腐剂、表面活性剂;
(3)有效成分的含量较高,针对性强,较一般保养品功效显著。
2、功能
(1)功能活化:含高浓度的维他命C,果酸,抗氧化剂,杀菌消炎等成分;
(2)辅助医疗:可以抗皮脂,抑制痤疮,杀菌,抗细菌等;
(3)修护保养:适合耐受性差的肤质或肌肤出现问题的患者使用的温和,修复保养品;
(4)术后护理:磨皮、镭射手术或换肤后使用的修护、防晒、美白或遮瑕保养品。
3、类别
(1)第一类:针对敏感皮肤。成分温和,重要减少对皮肤的刺激,舒缓过敏现象;
(2)第二类:针对青春痘及凹洞、疤痕。以剥离表层角质,控制油分分泌达到治疗效果;
(3)第三类:针对毛孔粗大及痘痘肌,有效对肌肤控油,改善肌肤;
(4)第四类:针对斑点、皱纹及黯沉的皮肤类型,可以达到美白、紧实和光泽皮肤的效果;
(5)第五类:以纯天然植物提取为主,成分安全温和,对补水抗衰有奇效。
4、中药化妆品
(1)延缓细胞老化:黄芪和人参的提取物可以延长细胞的寿命,包括人体皮肤的成纤维细胞。
(2)清除自由基:自由基包括超氧化物和羟基自由基,其氧化能力很强,会导致皮肤和机体老化。实验表明,许多中药材都具有较强的抗氧化剂作用。五味子和三七提取物能有效抑制脂质过氧化以及丙二醛的产生。提取物中的类黄酮可以提高细胞中抗氧化酶的生物活性,可以促进SOD 和GSH- PX 酶的合成,从而减少脂质过氧化。另外,丹参含有丹参酸乙和丹酚酸C 活性物,是有效的自由基清除剂,同时还能抑制脂质过氧化和血小板的聚集。
(3)修复胶原:胶原是最为丰富的人体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25%,是真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补溶性蛋白,主要存在于皮肤、牙齿、骨骼和腱等部位。随着年龄的增长,胶原对物理应激的反应能力会逐渐下降,因为羟脯氨酸是皮肤胶原中最为重要和稳定的氨基酸,它的相对含量能间接反映皮肤中的胶原含量,同时反映出真皮的老化程度。研究表明,许多传统中草药不仅可以清除自由基,还具有胶原修复能力。茯苓提取物可以提高羟脯氨酸的含量,抑制胶原蛋白分子的交联;黄精和枸杞子的配方能有效提高羟脯氨酸的含量,促进成纤维细胞的繁殖;丹参含有的丹参酸乙和丹酚酸C 活性物,可以提高SOD 的活性,增加羟脯氨酸的含量,改善皮肤的弹性。
(4)免疫调节:皮肤的表皮部分是抵御抗原入侵的天然防线,表皮的最外层是角质层,下面是脂质双层。随着年龄的增长,许多免疫功能的响应都会下降。当免疫系统运转不正常时,会对胶原和弹性蛋白造成负面影响,延缓伤口的愈合。在中草药中,五味子提取物能提高巨噬细胞的活性,同时增强SOD 的作用;三七的主要活性成分是皂苷,它不仅具有较强的自由基清除能力,还可以调节皮肤的免疫力。另外,菟丝子提取物通过增加白介素- 2 的合成,从而提高机体免疫力。
(5)促进皮肤微循环:皮肤的微循环有助于高效地为皮肤提供营养物质,支持细胞代谢,并调节体温,这对皮肤护理和延缓皮肤衰老都十分重要。丹参提取物可以改善皮肤毛细血管的血液循环;当归和白芨提取物由于含有类黄酮,不仅是强有力的抗氧化剂,还能有效改善血液循环,从而延缓皮肤衰老。
四、有关的法律法规
化妆品也属于国家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管理的范畴,有关法律法规部分可以去《药企跨界大健康3 食品常识》查找,也可以上有关部门网站查找。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0年1月1日,卫生部令第3号) ;http://www.moh.gov.cn/fzs/s3576/200804/4c507f465c00488f8628ee49d15d480f.shtml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 ;http://www.moh.gov.cn/zhuzhan/wsbmgzl/200804/f06b8bc8beff4f2e9afa2ce43f2a9869.shtml
3、《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2005年6月1日,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90号) ;http://www.moh.gov.cn/zhuzhan/wsbmgzl/200804/8aacfce3e51749f7abadbc63a8740d84.shtml
4、《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2003年1月1日,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229号) ;http://www.moh.gov.cn/zhuzhan/wsbmgz/201304/a47eda0d193e49fa9010551bd3ff2b18.shtml
5、《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8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第100号令)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072008/200708/t20070831_239313.htm
6、《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2010年2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许[2010]72号)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6/45942.html
7、《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2010年9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6/54432.html
8、《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2010年11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食药监办许[2010]115号)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6/55564.html
9、《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2011年4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6/56513.html
10、《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10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6/60972.html
11、《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技术审评要点》(2011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许[2011]189号)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6/61100.html
12、《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2011年7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6/61608.html
13、《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2012年10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6/75516.html
等等,详细目录请看http://www.sda.gov.cn/WS01/CL1195/76625.html(作者:汤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