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36)——关于剩余价值与剥削的另类思考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剥削
通常意义的剥削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占有既可以是采取直接的形式,这是指一种权力的运用,即通过对劳动者本身的占有或半占有进而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如前资本主义就以这种形式为主;也有间接的占有形式,这是按马克思的说法,劳动者形式上是完全自由的,通过劳动力的买卖,即指通过等价交换形式,按商品价值购买劳动力,劳动力在使用中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的商品价值,形成以资本价值增殖的形式出现的剩余价值,为资本家所无偿占有。这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剥削形式。马克思认为这种经济剥削是掩盖在等价交换的平等的关系下。将工资压低到劳动力商品价值以下或以其他手段压榨工人,是超越正常经济意义上的不等价交换则属于超经济剥削(一种权力的运用)。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的基础上,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又是建立在所谓“劳动力是商品”这个理论上。在“话说”(35)中指出,其实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失误之一正是在于没有正确区别劳动与劳动力,还是把劳动与劳动力混在一起。马克思的理论分析是存在着商品价值是事先就已创造出来的静止的先验的形而上学的瑕疵的。首先,工人的劳动力使用——劳动在最终交换中所表现出的价值和资本家付给工人劳动的报酬(工资)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况:大于、等于以及小于。马克思只考察了大于的情况,而在等于或小于的情况下,是没有剩余价值可言的。现实的问题在于,上述的三种情况是根本无法精确地加以认定的;其次,在最终交换中只有社会性的潜劳动的作用才可以像使用自然力那样是无偿的,它才是产生剩余价值的不竭的源泉!此外,分工、协作以及交换都能产生剩余劳动并表现为剩余价值。社会性的潜劳动所产生的“收益”应如何分配才是合理的,是需要研究的一个新课题。关于“剥削”问题,有下列一些另类思考:
第一、“剥削”一词在我国当代用语中饱含着贬义,是一种非技术性的社会关系用语,在这种语境下,“剥削”多是指一种权力的运用,它主要发生在分配与交换领域;但“剥削”一词在英文的基本释义中还有开发、利用之技术性的含义。开发一物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加以利用,诸如可以为了社会福利或私人利益而去开发自然资源、……。当年马克思使用“剥削”一词是否还具有这种“技术性”的含义则是无法说清的。因为马克思并没有对“剥削”一词下过确切的定义。马克思只是把劳动者的“工作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来“生产他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称为“必要劳动”;另一部分则用于“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称为“剩余劳动”。马克思把资本对工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叫作“剥削”,并且认为这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中。要事先精确的划分上述两种劳动各是多少其实是不可能的(个人劳动要首先转化为有效的社会劳动)。结合马克思的上述认识,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剥削”一词的含义可以是指通过开发他人的劳动或社会性的潜劳动从而使自己实际用于劳动的时间大大地少于自己所消费的商品中所必须耗费的劳动时间,同时又极大地增加了自己闲暇的时间。而“被剥削”一词则是指自身实际用于劳动的时间多于自己所消费的商品中所必须耗费的劳动时间。上述含义的“剥削”不仅只发生在生产领域中,更多的是与分配和交换领域中的权力的运用有关。当然,在马克思文本中该词的含义仅仅是指资本家利用工人的劳动为自己创造剩余价值的一种社会关系。这是因为当年马克思还没有觉察到并形成冻结状态的社会性的潜劳动概念,因而没有考虑开发、利用社会性的潜劳动可以获得巨大剩余价值的情况。
第二、“话说”(35)中指出,资本并不是与劳动力商品相交换,而是与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所发生的劳动效果(劳动商品)相交换——因为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劳动交换。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关系是建立在一种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的。当然,劳动者在博弈过程中评估自己的劳动所可能表现出的价值时,必然会优先考虑养活自己及延续其后代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最低费用。马克思实际认为剩余价值是指一种不等价交换的产物:“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其结果是劳动价格)尽管从工人方面来说是简单交换,但从资本家方面来说,必须是非交换。资本家得到的价值必须大于他付出的价值。从资本方面来看,交换必须只能是一种表面的交换,这就是说,必须属于与交换的形式规定不同的另一种经济形式规定,否则,资本就不可能作为资本,劳动就不可能作为与资本相对立的劳动。”[46(上),283]既然在这里马克思认为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实际上存在着权力下的不平等交换,因此就不能把它看成仅仅是一个经济剥削的问题。
第三、劳动力在使用(劳动)后所表现出的价值并不是静止的先验的存在,它必须经过社会评价才能确定下来。在“话说”(11)中曾指出,工人所生产的商品在交换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价值,还包含有生产资料荷载着的社会性的潜劳动所表现的价值。即商品价值是由商品所包含的各种时态的劳动综合的社会有效性来表现的,因此说商品新价值只是由于劳动者付出了简单的重复性的活劳动就是不全面的、不完善的。虽然工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到底有多大难以精确界定,但对于作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出发点的简单劳动来说,可以肯定的说,这个数值即使有,也是不大的。在“话说”(34)中指出,社会中每个成员劳动所能得到的实际消费量远远超过他孤立的单个人单凭自身的体脑能力劳动所能生产的成千上万倍!……人类社会中的不同经济单位(可以指个人、企业、国家、跨国公司等等)“剩余劳动”的水平和数量是可以有很大的差距的,其关键在于该经济单位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对社会性的潜劳动的集聚与开发性的利用程度的差距,人类社会初级阶段的发展缓慢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快速发展就是这种差距显明的例证。
第四、引人冻结状态的社会性的潜劳动的范畴后,我们可以更客观的看到,资本家无偿占有的最大部分是开发利用生产资料荷载着的巨大的社会性的潜劳动所产生的贡献。这也就是我们所看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比之以往的生产方式的进步的一面(闲置、或疏于开发利用社会性的潜劳动的生产方式并不值得歌颂!)。但是,社会性的潜劳动在生产与交换中的贡献大部分为资本家无偿占有显然是不合理的,它更应该为全社会所有。商品社会经济“剥削”占有的根本问题是在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与资本家提供的资本要素(内含大量的社会性潜劳动)相结合,在共同生产中所取得的本应属于全体合作者和全社会共享的成果,仅以工资形式给付劳动者是否“足额”并公平合理?大部分的超过预付资本的剩余部分通过各种渠道,为资本拥有者、权力拥有者所把持、瓜分的社会分配现实的合理性何在?这其实涉及的是分配和交换领域中的权力运用问题,绝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只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中的纯经济理论问题。
第五、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认为“剥削”只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中,因此要消灭经济剥削就必须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公有制。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为“权力”剥削开了方便之门。共产主义运动实践表明:马克思的公有制并不能消除“政治概念”的剥削——在分配与交换领域中的一种没有约束的权力的运用,并不能极大的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世界上十几个国家曾按马克思所说的剥夺资本家的资本来消灭经济剥削。在长达几十年的实践中,资本家的确被消灭了,但都不同程度的造成了社会生产力发展代价巨大、效率低下的后果。这是由于人们对社会化大生产活动的复杂性认识不足:社会成员在社会总劳动中都有自己独特的位置和功能,他们之间的差异总是永远存在的。在马克思主义的计划经济下,整个社会化大生产活动不再由“看不见的手”去指挥,而是由一只“看得见的手”且“闲不住的手”去指挥,但这只手并不是公义的全能的上帝的手而只是有私心的肉身凡人的手,所以不可能将整个社会化大生产指挥得天衣无缝。正是指挥中的众多巨大漏洞使得“权力剥削”得以滋生蔓延,并使绝大部分的劳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受到伤害。所以,曾经推行公有制的计划经济的许多国家,只得又重新容许私有制的适当存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第六、以对立和对抗的观点看待和处理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剩余价值分配问题无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我们看到,工人与资本家进行了提高工资的斗争。这种斗争其实与任何其他种类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博弈并没有什么两样,其结果离不开供求双方的博弈。当工人组织起来进行提高工资斗争的时候,工人的工资的确有可能提高,但只要市场上的劳动力供过于求,提高工资斗争的成效就很有限。显然,如果工人工资提高到资本家无利可图时,资本家就会宁愿关闭工厂,让工人失业,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只有共赢的均衡才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经济“剥削”的存在并得到发展,是有其必然的原因。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民主国家的调控有可能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国家的调控理论上有可能做到资本剥削的只是“社会性的潜劳动”而不再是工人的活劳动。超经济剥削则是不合理的,应抑制其发生。
第七、“话说”(30)指出,在实际交换中,人们是拿自己所提供的产品的劳动花费(生产费用),与交换来的另一商品可以等效于自己的多大的劳动花费(即效用,想象的或现实的)进行比较。只要效用(即等效于自己的劳动花费的量)大于自己所提供的商品的生产费用,他就能在交换中获得比较利益。商品交换的直接原因是比较利益驱动,即自己用于交换的商品比自己生产交换来的商品要经济得多、合算得多,否则还不如自己生产。资本家也是如此。资本家为购买自然资源和生产技术而付出的代价(生产费用),远远小于所购的资源或技术中所包含的“效用”(即等效于自己的劳动花费的量,因为它们包含了无偿的巨量的社会性潜劳动)。在“话说”(9)中提到,所有权明确的自然资源都是“附着有劳动量”的资源。而有限的自然资源,其“附着有劳动量”则是很大的。任何生产技术,都是前人无穷多脑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其社会性潜劳动含量也是很大的。这二者其实都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资本家只付出了有限的代价就将其买到了,这只能说是资本对全社会的“剥削”(此处“剥削”具有明显的开发、利用之技术性含义)。用“剥削”来的东西进行生产,其产出应该归谁所有(如何分配)这是分配领域中要进一步探讨的新问题。劳动者出让劳动力使用权得到的消费品中实际上也包含了比他付出的劳动花费更多的“效用”,节约了自己的劳动(即如果个人孤立进行的劳动),否则,他可以选择做自由职业的劳动者(当然,马克思说过:工人“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23,192]但是,原初的工人是如何自由得一无所有并不是资本的罪过!对劳动者剥夺的历史是用血与火写成的,是暴力的结果!反向的剥夺亦是如此!)。交换本来就是互利的,在交换中从对方得到好处,并不一定就是剥削了对方。双方从交换中得到的“效用”不均等这是由双方博弈过程决定的,影响因素是复杂的。有一方得到的较多,另一方得到较少这是正常的(没有约束的权力的介入除外),并非剥削。只有侵犯了别人的自然合法权利的时候才是剥削,保护弱势群体是必要的。
第八、在生产领域中取消垄断,使商品的生产者之间充分互相竞争。这种充分竞争会使全社会的成员普遍享受到社会性潜劳动的恩惠。这是一条可行的降低资本的技术性含义的经济“剥削”的方法;在社会领域中,运用公共权力让资本家把从全社会中得到的东西合理的返还给全社会。这一条也是有可能做到的。但无论采取怎样的方式,对资本的技术性含义的经济“剥削”的降低都只是有限的、暂时的。因为每个生产者都总在努力改进自己的生产技术,以避免被淘汰出局并求得能够更多地开发利用社会性潜劳动的恩惠。最先改进生产技术的生产者就能最先享受社会性潜劳动的恩惠——产生新的技术性含义的经济“剥削”。如此周而复始,资本的技术性含义的经济“剥削”不断地降低又不断地新生,生产力也因此得到不断的发展,人类对社会性潜劳动的开发利用也就不断地增多。这种情况是发生在人们对于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的基础上的。这种不平等最终反而使人们得到好处。马克思的公有制所追求的平等最终只能导致经济“热寂状态”的出现,使生产力的发展失去活力。
第九、即使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如果不是从权力支配与被支配的角度来分析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则商品生产还是可以看成是一种共同投资(工人的出资就是他的体力和肢体工具)的合作生产。只是由于货币资本家掌握了产品收益的分配权,这在资本家与工人的合作生产中对工人不利,资本家有权力克扣工人应得的份额(而且在以追求最大利益的功利原则的驱使下,没有约束的权力就一定导致不公平),但也不应该按某些人对马克思的理解那样把人类积累的社会性的潜劳动的效益全归工人占有。资本家等若无利可图,合作的商品生产也就不可能维持。如今人类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它使货币资本和自然资源的重要性日益降低,科学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合理的分配制度就有可能建立起来。
第十、根据上面的分析,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与生产,工人与资本家的合作生产,都不具有剥削的性质。从广义社会关系上讲,“剥削”只是一种没有约束的权力的运用,恰恰是没有约束的权力造成人们的不平等的出现,使得在分配与交换领域产生了超经济剥削现象。生产领域中存在的只是“竞争”,竞争本身就是一种平等概念,不存在剥削可言。当然,过分的竞争和不平等也存在负面的影响。人们总在不断权衡利弊,只有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此外还应当明白:生产资料是存在于活的人体之外的,因此,生产资料和生产资料所有者是彼此分离的;生产资料的生产性贡献,并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贡献,两者的贡献应该分开。由于资本、土地等要素是有限的资源,已经存在有产权归属的问题,不能免费使用,在商品新价值的分配上要求实现产权的合理收益是有一定合理性的。经济学家应该做的是科学的分析生产中各种因素所起的作用,建立合理的分配标准,由政府规范企业劳、资分配的行为,彻底消除超经济剥削的可能性。
附言:“话说”系列文章自2012年10月14日后,不知是何原因,一直无法上我的网站继续发表文章。二个多月后才能够重新继续发表。遗憾的是,一直看不到对我的另类观点的质疑、评论或研讨。本来接着还有为资本正名,与资本和好等等另类思考,现在决定搁置一段时间,反思一下为什么没有人有兴趣质疑、评论或研讨。谢谢看过我的文章的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