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32)——马克思的商品价值量和劳动生产力的关系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生产力;商品价值量;关系;正比;反比
商品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一个普通的,但却是广泛应用的原理。这个原理和客观现实是否有矛盾?客观的事实是,在科技不断进步,劳动生产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商品社会价值总量与劳动生产力是成正相关的变化(至于国民生产总值与商品社会价值总量的关系拟另文评点)。已经有许多人对此原理提出过各种质疑,但因为没有击中要害,都被固守马克思理论的学者轻易地化解了。只有指出马克思在推导单位商品价值量和劳动生产力之间的关系时的理论前提的局限性和缺陷,才能说清楚这个原理极其有限的适用性以及与现实的矛盾。“话说”(12)指出,马克思的理论有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马克思在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所导出的一些结论的适用范围极其严格,只能勉强符合商品经济初期的情况,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更不用说要应用它来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我们知道,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脱胎于古典的劳动价值论,而古典劳动价值论中只有一种直接活劳动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概念,所以马克思在论述中还时时摆脱不了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的纠缠,在论述表现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时,常常留有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的“胎记”或有“还祖”现象。马克思之所以会完全接受单位商品价值量和劳动生产力成反比的古典结论,其根源在于他未能在他所开创的劳动二重性的基础上再推进一步,明确地得出劳动时间二重性的原理,[说(16)]从而误把直接活劳动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当作就是能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了(当然也可以理解为马克思在两个特殊的前提下,上述两种不同内涵的劳动时间可以不加区分)。马克思曾说过:“用同一术语表示不同的意思是容易发生误会的”。[23,243注(29)]马克思正是在一般意义上混淆了两种不同内涵的劳动时间,才导出了商品价值量和劳动生产力的关系不确切的结论。不过最根本的失误还是在于马克思在两个特殊的前提下把商品价值看成是在生产领域中的由起点形态的劳动创造出来的静止的先验的存在,以及忽视了生产资料荷载着巨量的潜劳动。下面拟按马克思本人的理论对马克思的推导过程逐句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
马克思写道:1、“如果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变,商品的价值量也就不变。”2、“但是,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3、“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少,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23,53—54]对这段话需要指出的第一点是,上述引文中所说的各个劳动时间原则上并不是同质的劳动时间。引文的第一句话中的劳动时间显然只能是指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因为只有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才是表现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但引文的第二、三句话中的劳动时间却只能是指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了。因为“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23,59]在现实的生产中,我们直观知道的也只能是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直接活劳动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的变动。但是,马克思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直接活劳动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的变动,就必然会引起凝结在商品中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生相应的变动,因为根据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原理可以知道,生产同种同质商品的劳动生产力不同的各个企业,凝结在商品中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恒定的,它不会与不同的劳动生产力发生相应的变动。对这段话需要指出的第二点是,马克思依据他的理论前提总是把劳动生产力中最主要的能动因素——劳动者,暂时不作为可变量,而是把它固定为不变的简单劳动力且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马克思就认为“把……劳动本身的增加,叫做劳动生产力的增加是不正确的。”“我们所理解的劳动生产力[增加],是指使用一定量劳动时具有更大的效率,而不是指使用的劳动的量的任何变化。”[26(Ⅲ),478]因此,马克思在其理论前提下研究劳动生产力和商品价值量的关系时,就是把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仅仅归结为客观物质生产条件的变化而引发的了。因此,凡是马克思提到劳动生产力变化时,通常总是不包括劳动生产力中主体——劳动者所发生的变化,这一点一定要牢记。同时,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只能是由活劳动“创造”出来的,而且“……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23,60]因此只要同是简单劳动,它“创造”价值的功能就是一样的。由于商品价值只是体现人们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因而无论劳动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也就是无论客观物质生产条件发生了什么变化,都不能成为商品价值的“创造”者。这样,只要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时间没有变,支出的劳动量就没有变,在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同样的劳动总量分摊到增加了的使用价值上,当然就成反比了。“话说”(13)指出,马克思的这种认识与处理问题的方法,既是他研究问题时的简化思想的体现,又是深深植根于他所看到的机器大工业生产发展初期时的一些情况(马克思的失误在于没有形成生产资料是潜劳动的载体的概念)。在机器大工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人们看到了机器生产代替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工场手工业,机器代替越来越多的体力型劳动,劳动者成了机器的附属物。过去,生产是建立在发挥人体器官作用的基础上的,工具由人手掌握,人的体力、手的技巧和劳动时间的长短等等都决定着劳动产品的质与量。而使用机器生产以后则不同了,个人的技艺已不重要而被精巧的工具机所代替,技术和技巧都转移或合并到机器上。在马克思看来,工人始终都是从事简单的劳动,这就是马克思理论研究的出发点。显然,马克思在这些特殊的前提下所得出的商品价值量和劳动生产力关系的原理其适用范围就是极其严格的了,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
其实,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力的论述也有和上述有明显矛盾的一些说法,诸如:“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23,53] 显然,这里的劳动的复杂程度、熟练程度以及劳动强度等劳动条件是劳动过程的主观条件。又如:“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23,354]这里“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相对于“社会平均劳动”而言的。“话说”(13)已指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平均劳动”就是简单劳动,那末,“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就是复杂劳动了。而马克思正是这么说的:“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被看作是复杂劳动”[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319页]马克思的这一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相互关系的原理,实际上是“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23,58]的原理的另一种表述;马克思的上述认识表明,马克思还是认为主观因素与劳动生产力是有关了。所以一般地说,我们应该考虑劳动生产力与劳动过程主观因素变化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此外,通常现实中的同一个活劳动,作为形成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所耗费的直接活劳动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和作为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所包含的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的抽象劳动时间,在质和量的关系上都是不一致的,因为其间存在有马克思所说的,“例如一日较高级的劳动化为x日简单劳动”的情况。[23,224]其中一日较高级的劳动指的是直接活劳动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一日具体劳动时间,它可以在交换过程中转化为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x日抽象劳动时间。对商品价值量有决定意义的只是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并不是现成的出发点,它只是直接活劳动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在商品交换关系中抽象转化的结果,这里有一个转化率的问题(涉及社会需要量的制约问题)。在理论的分析中,马克思并没有给出可操作的方法。它的转化只能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不可能事先加以计算确定。但在流行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人们又常常忽视现实中劳动复杂程度等等的不同以及社会需要量的制约问题,错误地用直接活劳动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来讨论有关商品价值量的问题,错误地用直接活劳动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来讨论有关商品价值量的问题,从而在实际上把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束之高阁了,因而不能圆满地解释经济现实。
人们总是漫不经心地,很轻松地提到劳动生产力的提高,生产单位商品的直接活劳动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变少了。把劳动生产力的提高看成只是劳动过程中的客观因素在起作用,这仅仅是马克思的一种简单化的理论假设。客观现实表明,劳动生产力之所以会提高,是因为有新知识,新科技作用于生产力中的物和人等等因素的结果。劳动过程客观条件的任何变化都不可避免地引起劳动过程的主观条件的变化,如采用新的或更先进的机器设备后,直接使用机器的工人的劳动强度和劳动复杂程度既可能降低也可能提高,但是,就“总体工人”的劳动而言,其劳动的强度和复杂程度都有提高的趋势。劳动过程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变化在许多场合是不可割裂的。马克思的割裂分析方法也是导致马克思对“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的关系”出现矛盾说法的一个原因。
人们常就人的因素质疑马克思的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关系的原理,认为新知识、新科技会造就更高素质的工人、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等,使他们的劳动都成为较高级的劳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每一个价值形成过程中,较高级的劳动总是要化为社会平均劳动,例如一日较高级的劳动化为x日简单劳动。”[23,224]因此,生产力提高后,直接活劳动的自然尺度的具体的较高级的劳动时间虽然减少,但由于它可以化为x倍的简单劳动时间,这就绝不意味着凝结在商品中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简单劳动)时间必然也相应地变少了,它所包含的劳动的量也变少了。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马克思的关于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的关系那段话中的第二,三句话所说的劳动时间可以是指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那末,第二,三句话所说的直接活劳动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到底能转化为多少看不见摸不着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呢?这是无法加以计算的,它只能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但是,面对这种质疑,固守马克思理论的学者只要引用马克思的几段话就能轻易地化解人们就人的因素而言的上面这一段诘难的话了:例如,马克思就认为“把……劳动本身的增加,叫做劳动生产力的增加是不正确的。”“我们所理解的劳动生产力[增加],是指使用一定量劳动时具有更大的效率,而不是指使用的劳动的量的任何变化。”[26(Ⅲ),478]况且,马克思总是假定劳动过程的主观条件只是不变的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这一反驳,倒显得质疑者学习马克思的学说不够认真了。
现在我们还是按马克思的意思就物的因素而言,新的科技含量较高的生产资料荷载有较多的潜劳动,会在生产中发挥相当大的作用。马克思的关于“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的关系”的原理最根本的缺陷还是在于马克思没有生产资料荷载着巨量潜劳动的概念,把先进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的作用仅仅限于只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只是把客观物质生产条件中所包含的价值转移到新的生产物中去,只是把生产资料看成是死劳动或物化劳动,因而不会“创造”出任何新的价值,完全无视生产资料荷载着巨量潜劳动对商品价值表现的贡献,这是他的致命的失误。因此,商品所包含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是怎样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是未知的,是需要加以论证的。但是马克思却直接将这种减少了的直接活劳动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当作就是能表现商品价值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了,所以才紧接着认为“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这样的推导是不合理的。曾经指出马克思也曾承认:“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23,354]即劳动生产力提高时所“创造”的商品价值和商品的产出量可以是呈同方向变化的。因此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关系的原理只考虑劳动过程客观因素对劳动生产力的影响但又无视其中潜劳动的存在与作用,并且丝毫没有考虑劳动生产力与劳动过程主观因素变化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这就必然使得这个原理和客观现实出现明显的矛盾。
一些学者也因为没有潜劳动概念,为了将活劳动以外的物化劳动(生产资料等)加入到“创造”价值的劳动之中而提出,“劳动自身的生产力与劳动资本的生产力以及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因而认为马克思的商品价值量与劳动量成正比,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的规律不成立,而应该是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是成正比的。由于这种观点完全远离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点而受到众多非议。
其实,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有效劳动价值论的精神出发,完全可以得出单位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不相干。马克思肯定,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因此,凡属同种同质的单位商品,不论它是在高、中、低三类劳动生产力中的哪一类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它在商品交换中都只表现出相同的社会价值。这实际上证明了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是与劳动生产力无关的。劳动生产力高,在同样的时间内生产的商品就多,在商品交换中它所表现出的商品价值就多,所以马克思才会说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从有效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来看,不论单位商品生产时的具体劳动耗费[劳动]耗是如何的不同,在商品交换过程中都只会凝固或物化为等量的抽象劳动,即等量的[劳动]凝,亦即表现为等量的价值。单位商品的[劳动]凝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它是和具体的生产过程无关的状态量。因此,单位商品价值量是和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不相干的。劳动生产力较高的个别自然尺度劳动时间可以转化为较多的经济尺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附加了较多潜劳动的作用),表现为较多的商品价值总量;而劳动生产力较低的个别自然尺度劳动时间则相反,只能转化为较少的经济尺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附加的潜劳动较少),表现为较少的商品价值总量。这种情况,一般通过单位自然尺度的劳动时间所生产商品的数量和质量表现出来。
包含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或者说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不会因生产该商品的生产力发生变化而受到丝毫影响。单位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之间无任何关系,既不成正比也不成反比。商品价值的本质是不同主体的不同劳动之间的关系,这种劳动可以包含有三种时态劳动的组合。商品价值量的确定是一个社会过程的社会行为。至于一定量的活劳动所表现的商品价值总量的大小,不能单纯地看劳动者生理上支出的体力和脑力的大小,诸如用自然尺度劳动时间来表现,还要看这种支出的社会效果,即和其他劳动条件结合的状况,又要看不同企业、不同部门、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的状况——即状态参数。如果一定的活劳动与之相结合的其他生产条件更加优越(因而有更多的潜劳动参与),那么,同一体力和脑力的耗费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就会表现为更大的商品价值总量。
高效劳动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可以表现为较多的商品价值总量;而低效劳动则相反,只能表现为较少的商品价值总量。例如,生产出不合格产品的劳动就属于无效劳动,不能进入交换领域并表现为商品价值量;生产出低质量产品的劳动属于低效劳动,在商品交换中只能表现为较少的商品价值总量;而生产出优质产品或高质量产品的劳动,则属于高效劳动,在商品交换中可以表现为较多的商品价值总量。这表面上看来似乎是一种效用价值论,实际上是符合恩格斯关于商品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的论断。
“话说”(28)指出,假若只有赤手空拳的劳动者,不用任何生产资料,是不会有现实的劳动过程的,即劳动过程处于“断路”状态。这种情况相当于[劳动]耗转化为[劳动]凝的转化率为零。人类制造,使用并不断改进发展生产资料,提高劳动生产力,其目的就是要不断地提高[劳动]耗转化为[劳动]凝的转化率,即增加[劳动]凝的产出量,也就是不仅仅使同量的[劳动]耗所产出的商品数量增加了,同时也使劳动所表现的价值总量增加了。或者说,劳动生产力提高的积极意义在于提高了单位具体劳动时间在商品交换中所表现的价值总量。这和劳动生产力发展时,经济增长或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幅度大大地高于就业人数的增长的经济现实是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