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控压力下,各地政府对房产税征收的态度正发生微妙变化,地方政府对推广房产税由消极转变为积极,多个省或省会城市均在为扩征房产税做准备。
“据前瞻网记者了解,湖北鄂州试行的方案是整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同时改革房产税,即将按照房产原值征税的标准,当改为按照市场评估值征收。”“北京誉翔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王珂认为,如果按照上述改革的说法,等于每年都要由评估单位更新房产价格,房产税的征收也就从原来的静态值变为动态。”
对于依据市场评估价格征收房产税,笔者认为此方法不科学、不合理,也不易于操作,理由如下:
一、每年都要对房产价格进行重新评估,操作程序复杂,在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加大税收成本的同时,也很难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地评估房产价格。
二、依据“收益还原法”,房产市场评估价格难以确定。对于同一房产来说,未开征房产税前的房产市场价格比开征房产税后的房产市场价格要高,也就是说,依据现在所评估的房产市场价格进行征税,开征房产税后,其房产市场评估价格将会降低一定的幅度。第二年按照新的市场评估价格征税时,由于征税所依据的房产价格降低了,所以,同一房产所缴纳的税额就会少一些,按照“收益还原法”,这时就会提高房产的市场评估价格。虽然通过复杂的数学计算,可以确定一个平衡点或者平衡系数,并据此为依据征收房产税,但是这种方法会使得大部分人难于理解和操作,也不利于对不同房产所有者实行级差税率。
鉴于上述的理由,笔者认为:房产税扩征不应该依据市场评估价值征税,而应该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把超标准拥有的空置房和自用的商铺以视同出租的名义课征房产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不会降低房产出租价格,并不会改变税基,但是会降低房产拥有者的租金纯收入,增加空置房拥有者的保有成本的同时,降低对于保有房产的未来价格预期,从而遏制人们投机炒房的动力,在改善民生的同时,增加稳定的地方财政收入,使得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笔者在《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价值取向》有更具体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