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羁押被告19个月的背后
——李健辉案件纪实报道
文/王子利
一、一人涉案,何来“结伙”?
二、是合同诈骗,还是诬告陷害?
三、多次补充侦查,意欲何为?
四、既当证人又当诉讼代表人,嘲笑了谁?
五、审理延期110天,法院做法为哪般?
前 言
一个人如果被诬告陷害,他最大的希望莫过于司法机关能给他洗脱罪名,恢复名誉,保其名节。然而,悲哀的是,司法机关非但不能帮他洗脱嫌疑,反而处心积虑地给他网罗罪证,以证明其有罪。敢问,司法机关此举,意欲何在?
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被告人李健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明明只有其一人“作案”,为什么公安局却以“结伙诈骗”为由非法羁押嫌疑人37天;事实上已经补充侦查二次,为什么检察院不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反而还能继续补充侦查?庭审中,为什么被害人坚持不出庭,为什么证人前后所言自相矛盾?为什么既能当证人,又能当诉讼代表人?为什么法院没有法定事由无故延期审理长达110天?
从2010年10月15日被非法羁押,迄今为止已长达近19个月了,在这19个月里,李健辉无时无刻不在想恢复自由,恢复名誉,然而司法机关数次侦查却无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却又强行起诉,起诉之后又被无端延期审理,这是何道理?
难道司法机关非要把李健辉置之死地而后快吗?
一、一人涉案,何来结伙?
佛山,这座素有“武术之乡”美誉的城市,曾经涌现出代表公平正义的武术大师黄飞鸿、叶问等一代豪杰。如今却因为一起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而违法抓人引发的刑事案件,让这座“敢为人先,崇文务实”的城市,公平大打折扣,正义蒙上羞辱。
所谓人逢喜事精神爽,月到中秋分外明。但2010年中秋的月光似乎不是那么明朗,似乎有一层阴影笼罩着它。此时,李健辉似乎也不知道,一场牢狱之灾的大网在慢慢向他撒来。
公安局称,之所以羁押李健辉,源于报案人黄宝元控告其涉嫌诈骗500万元,数额巨大,且人家都提供了证据。公安局言外之意是,我们在依法办案,你还是照实招了吧!
事实上果真如报案人所称的那样是合同诈骗吗?在李健辉被羁押的前两天,即10月13日,李健辉所在的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给公安局送去了《紧急报告》,报告称:该款项是商会借款。一方口口声称是诈骗,另一方坚持是借款并附有借款证据。
在此情形下,禅城公安分局该将如何处置呢?这显然属于秃子头上的虱子——明白的事:借款合同纠纷啊,那你们去法院打官司去吧,这属于民事案件,不归我们管,我们也不能管!可问题是,禅城公安分局没有这么“理智”,而是将《紧急报告》撇在了一边,在该报告出具后两天,对李健辉便实施了刑事强制措施。
为什么禅城公安分局不理睬这份《紧急报告》,偏偏采纳了报案人黄宝元的“口供”了呢?偏偏就认定了李健辉“诈骗”了呢?这里面有什么玄机吗?为什么禅城公安分局敢置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而不顾,强行介入,并违法羁押了李健辉了呢?
更让人感到荒唐的是,在禅城公安分局在羁押李健辉时竟以“结伙诈骗”为由而实施强制措施。明明在其后的《起诉书》中只有一个人“作案”,何来结伙之说?这一措辞明明是为达到拘留李健辉37天的目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禅城公安分局就为“帮朋友”提前索回借款,竟如此徇私枉法。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即便真涉嫌诈骗,也应该在24小时内履行通知义务,而禅城公安分局非但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反而一直拖到7日之后才通知,让李健辉被动“玩失踪”。
在李健辉家属委托律师代为取保候审申请后,禅城公安分局安机关竟以“李健辉未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拒绝取保候审。而李健辉的家属并不是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取保候审的,但禅城公安分局竟擅自胡诌这么一个理由,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凭什么拘留后7天后才送达通知?凭什么一个人作案,竟以“结伙诈骗”为由羁押了37天?敢问禅城公安分局能不能给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
究竟李健辉有没有涉嫌诈骗,抑或是黄宝元在诬告陷害?
二、是合同诈骗,还是诬告陷害?
既然有借据存在,那么黄宝元为什么又矢口否认了呢?出乎尔者,反乎尔者,由借款到变为控告诈骗,黄宝元由出借人的身份一下“华丽”转身为控告人,他和李健辉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他们之间又曾经发生过什么事呢?
从他们的名片上来看,李健辉是广东省电气商会秘书长,黄宝元是该商会的副秘书长。既然同在一个单位共事,那么当黄宝元控告李健辉诈骗的时候,而此时已经由商会出具了《紧急报告》作为证明,按照常理,公安机关就不应该单纯凭借黄宝元的控告而违法抓人了,倘若在这个时候,公安机关能及时收手,也就不会有其后的冤案了!
作为秘书长的李健辉,全面负责商会日常工作。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2010年4月,当商会拟“建设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集群地”而缺乏启动资金时,“天上掉下一馅饼”,通过商会副会长陈建峰的介绍,温州一商人黄宝元提出可借支商会启动项目资金,如项目有结果,他可以参与建设。
“英雄所见略同”。2010年5月6日,李健辉代表商会与黄宝元签订了《借款合同》,内容是:“因项目启动需要,特向黄宝元同志暂借人民币陆佰万元整,借期为壹年,从款汇到广东省电气商会帐户日期起(即自2010年05月07日始至2011年05月06日止)”。借款合同落款为广东省电气商会。其后,黄宝元的女儿黄巍巍用自己的账户给商账户会汇款500万元。
同一天,他们又签署了《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双方成立‘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由广东省电气商会规划启动项目为出资,由黄宝元同志拟投入启动资金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为出资,双方拟各股权比例为50%,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经营运作。
在双方愉快地签订合同及协议后,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商会决定任命黄宝元为秘书处的副秘书长。黄宝元也因此多了这么一个耀眼的头衔。然而,也正是这一纸合同和协议,为李健辉秘书长日后身陷囹圄埋下了伏笔。因为在该合同和协议上有他代表商会的签名。
如果,我们仔细推敲这合同与协议之间关系的话,不难发现,这二者是递进关系,借款合同上明确指出,借款用于项目启动,而协议上强调,商会用“启动项目为出资”,也就是说项目启动如果顺利且有好的结果的话,将会用来出资,但如果没有出现预期效益,试问其他投资人还会和这个不好的项目来合作吗?我想不会有这么样傻不拉叽的投资人!
当然,黄宝元也不是这样的傻人,作为精明的商人,为了保证借款能及时的回收,同年8月20日,商会应黄宝元的要求给其出具了一份具有担保意义的确认书:“商会于2010年05月07日向黄魏魏借进款项人民币伍佰万元,现在,我研究所对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一年”。该确认书同样有李健辉秘书长的亲笔签名。
自从借款500万元进入商会账户以后,商会便有了启动智能电网项目的资本。在李健辉的负责下,商会在于6月25日至27日对广佛肇实地园区与生产企业考察交流,于6月27日在佛山宾馆召开“广东智能电网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支撑研讨会,并委托北京大学中国地方政府研究院、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进行该项目研究,于同年8月完成《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课题研究报告》,并先后报送中央和国务院及广东省有关部门。同时,新闻被媒体也给予了报道。
在这些活动进行中,商会会长陈醒明及黄宝元都参与其中,这些有照片为证。
如果说是诈骗,那么根据该罪状表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而黄宝元的借款是直接汇到商会账户,用于智能电网项目,直到案发账户上还有200多万元,这些钱并没有直接打到李健辉个人账上,主观上他本人并没有要非法占有,即便是在黄宝元提前所要借款时,李健辉也是在积极争取筹款准备偿还,何来要非法占有呢?
其次,黄宝元作为商会副秘书长,在智能电网项目进行过程中,他也一直在参与,也先后调研企业,召开研讨会,一直到到调研报告出炉,怎么可能说人家李健辉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呢?
作为是否入罪的标准,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那也不构成犯罪啊!更遑论其他三个犯罪构成要件了!
事实既然如此明了,那么禅城公安分局为什么还继续羁押李健辉呢?为什么没有追究黄宝元的诬告陷害罪呢?为什么还要反复侦查呢?
三、多次补充侦查,意欲何为?
诚然,在这37天里,禅城公安分局并没有侦查出李健辉实质的“诈骗”证据材料,除了只有黄宝元的诬告陷害陈述和证人广东电气商会会长刘醒明的证言,没有办法也只好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请批捕,延长侦查时间,变相达到羁押的目的,继续查找李健辉有罪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从2010年12月22日到2011年2月21日,短短两个月的时间,虽然对于禅城公安分局不算长,但对于深陷囹圄的李健辉是何其漫长,一个人没有自由且又背负合同诈骗的嫌疑,是何等悲苦,是何等煎熬!谁能明白他内心的痛苦和凄凉!在明知不构成合同诈骗的情形下,禅城公安分局竟如此对待一个安分守纪的公民,换作是你们,你们又当有何感想?将心比心,十指连心呐!
然而,在这两个月内,禅城公安分局先后调查了商会副秘书长朱渝平、参与智能电网项目调研的教授以及前任商会秘书长,从调查结果来看,这些证据均能印证李健辉所陈述的事实,然而就是在这样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禅城公安分局非但没有释放李健辉,反而在2011年2月21移送至区检察院。
在移送区检察院后,就是这么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诈骗案,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遗憾的是,区检察院也是一个糊涂院,从移送到该院,历时40天都未能作出决定,反而又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请,这么一个简单明了的诈骗案件,由公安分局到区检察院再到市检察院,又在市检察院折腾了40天。你们到底想干嘛?既不给申请取保候审,又不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你们到底想把李健辉怎么样?难道一定要关着他,你们才好受吗?
《刑事诉讼法》赋予区、市两级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最长45天的期限也已经到期,最终他们没有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既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不给予办理取保候审呢?你们难道没有想过,万一这是冤假错案,结果有谁来埋单!
自案件从2011年5月10退回至6月8日,期间却从未进行提审,根据后来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没有能反映这段期间内的证据,该调查的都已经调查了,还能调查出什么!可是,公安分局似乎意犹未尽,反而再一次移送市、区两级检察院,最终在8月3日又是退回补充侦查。两级检察院都不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市区检察院非但不撤销逮捕决定,反而故意拖延审查时间,致使李健辉无故被变相长期羁押。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退回两次补充侦查,都没有发现实质的“犯罪证据”,两级检察院非但不依据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反而在2011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就这样,从2010年10月15日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到2011年10月9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1年的时间,李健辉就这样被非法羁押,区公安局和市区两级检察院,不但不按《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办案,反而徇私枉法,在法律赋予期限的最后日期内,才作出决定,已达到非法羁押李健辉的目的。
如此简单明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竟被区公安局和市区两级检察院,当作“结伙诈骗”和“重大复杂”案件来处理,敢问,公安分局反复侦查,你查到了啥?敢问,市区两级检察院,互相委托审查,审查到了什么?
反复来回折腾,多次退回补充侦查,究竟意欲何为?
四、既当证人又当诉讼代表人,嘲笑了谁?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刘醒明的话至少说明两点,一是李健辉有还款计划,没有想要占为己有;二是这件事与他本人无关,纯属李健辉个人行为。刘醒明的这段话是以证人证言身份出现在公安机关卷宗材料里的。
在等到2011年11月25日开庭审理时,即出现了让人大跌眼镜的一幕:刘醒明居然以第一被告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出庭。令人吊诡得是,诚如李健辉的辩护律师指出,在公安机关、检察部门的全部卷宗材料中,均没有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广东省电气商会进行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在没有经过司法机关的正式立案程序、在没有经过任何的侦查程序,却突然之间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这在我国刑事审判史上实属罕见!的确,禅城公安分局及区检察院传承了佛山“敢为人先”的城市精神!在各方面都走在了其他城市的前列,不知道在这个案件中敢为人先,是不是要加个引号和叹号!
退一步说,即便把广东省电气商会作为被告,但刘醒明能否做作其诉讼代表人,也是值得怀疑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刑诉法解释》31条的规定,无不体现了“证人优先”的原则,即在身份的选择上,如果可能担任的多种身份之中有证人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中,只能让其担任证人的身份,而回避掉其他身份。
如前所述,在公安分局及检察院的卷宗材料里,刘醒明都是以证人证言的身份出现的,不可思议的是,刘醒明居然能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在庭审中,难道说公安分局及检察院及法院都不知道这条“证人优先”的原则吗?既然让他当证人,又让当被告的诉讼代表人,其居心何在?无非就是想栽赃陷害,因为在他的证词中已经明显说:这件事是李健辉个人行为,与商会无关!这显然是推脱责任!
作为第一被告的诉讼代表人,自然不会承认犯罪的;作为证人,自然又会说出与自己有利的话。那么敢问这样既当诉讼代表人又当证人的话,有何证明力和说明力?为什么公安分局和检察院以及法院对此熟视无睹,任之由之,这倒底是嘲笑了谁?
从庭审提供的照片来看,作为商会会长的刘醒明,都先后参与了该项目的活动,为什么他还会说“从来就没有参与商会的任何活动或会议”,作为会长,不参与任何活动和会议,说出来,你信吗?这样的会长,你干嘛的呢?在广告中极力宣称“用心照亮世界”的佛山照明公司总经理兼广东电气商会会长的刘醒明,“照亮了世界”却唯独照不到“你内心的黑暗!”在庭审中声称交纳给商会的会费不开票走帐,但实际上从2007年到2010年已连续4年都没有交纳会费,其无赖行径可见一斑,诚如媒体所言,佛山照明:你缺了什么,信誉?责任?
既然公安分局及检察院铁定了心,把电气商会拉出来作为垫背的,那么根据借据来看,借钱的是商会,盖章的也是商会,而作为秘书长的李健辉仅仅是其一名工作人员,如果说要告商会诈骗,那么站在被告席的应该是——作为商会法定代表人的会长刘醒明,从职务大小来分析,怎么着也轮不上李健辉秘书长。难道公安分局及检察院连这一点法理常识都不懂吗?
一个是商会会长刘醒明,一个是秘书长李健辉,另一个是副秘书长黄宝元,当副秘书长黄宝元诬告陷害秘书长李健辉时,作为会长的刘醒明非但没有主持公正、为李健辉伸张正义,反而昧着良心说瞎话,极力推脱责任,落井下石,这样的会长岂不让会员单位寒心,日后又如何取得会员信任?商会,商会,果真是伤人的会!
一个是诬告陷害,一个是昧着良心伪证,然而就是在这样厚厚的五大本卷宗材料里,再也找不出其他不利于李健辉的证据了,为什么公安分局和检察院紧紧抓住这两份所谓的“证人证言”,而不采纳其他能相互印证李健辉无罪的证据呢?为什么不追究黄宝元诬告陷害罪?为什么不追究刘醒明的伪证罪?
面对这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卷材料,法院能依法来判决李健辉无罪吗?
五、审理延期110天,法院做法为哪般?
在被非法羁押375天后,李健辉终于等来了开庭审理。在失去375天的自由后,他看到了自由的希望。但这个希望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又破灭。
庭审中,在公诉人宣读完厚厚的25项证据材料后,作为李健辉的辩护律师当庭指出:起诉部门对这25项证据材料是在“和稀泥”,没有按《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进行分类,是在张冠李戴。可见这是起诉部门是对工作的极不负责任,是对被告的极不负责人。而就是这样的证据材料也能被法院“将就”使用。
从2010年10月10日,到2011年10月9日提起公诉,在这近一年的时间里,市区两级检察院三次退回、公安分局多次侦查,辛辛苦苦、煞费苦心搜集的25项证据又能说明什么呢?其中有三个证人证言的证据与本案一点关联都没有,分别说的是与李健辉有合作,但没有进行到底,后李健辉把钱返还!这能说明什么呢?这只能说明人家李健辉讲信用,合作不下去就退钱,这个居然也能成为李健辉诈骗的证据之一,这分明与该案风马牛不相及,侦查部门用心良苦地区搜集这些证据分明是在故意拖延时间,达到非法羁押李健辉的目的,不把李健辉扳倒誓不罢休!
让人意外的是,公诉人竟将黄宝元女儿黄巍巍出示的《证明》作为被害人陈述,既然是你黄宝元被骗,关于你黄巍巍何事?如果说是你黄巍巍被骗,但从其证明中“……用我的帐号汇款500万元到广东省电气商会”,这也只能表明钱汇给商会了,并没有会给李健辉个人,这一点起诉部门调取的商会会计账簿上也能得到印证,这进一步能说明李健辉没有实施诈骗。如果非要说是黄巍巍是被害人,为什么她不愿意出现在法庭上呢?为什么不上法庭诉冤呢?天底下哪有被害人不想上法庭的道理?你是被害人,又不是证人为什么她也玩失踪呢?敢情这事跟她没有关系吗?
在25个证据中,只有黄宝元和刘醒明证言对李建辉不利,在这些证据被辩护律师逐一辩驳让公诉人理屈穷辞时,公诉人失去了作为国家检察院的庄严,立即表现出暴跳如雷,多次打断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公诉人在无话可说之际,居然又提出补充侦查的申请,难道侦查了1年多,还需要在补充侦查吗?其险恶用心何在?难道非要把李健辉置于死地,你们才安心吗?
就是在这么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同意了起诉部门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及其《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荒唐啊,这么多证据都证明不了李健辉有诈骗嫌疑,居然还能同意补充侦查。
既然铁定了心要置李健辉于死地,那就侦查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可事实上呢,从2011年11月24日开始补充侦查到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开庭,期间整整110天呐,110天呐!起诉之前用了375天的侦查,起诉后又用了110天侦查,究竟还要侦查到什么时候!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为什么在申请延期审理1个月后,法院不作出撤诉处理的决定呢?为什么还要听之任之起诉部门超出期限的无休止的侦查?
公安局以结伙诈骗由超期羁押,市区两级检察院又以重大复杂案件由三次退回补充侦查,法院又该判无罪却不判,不该延期却又延期到110天,一直到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开庭,开了庭却又多次打断辩护人的发言,甚至剥夺了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既然写好了,就不要说那么多,简单点”,可见如此程序违法之审判!在众多证据支撑李健辉无罪情况下,居然还不能当庭宣判,甚至还要延期审理!
公检法三部门,如此明目张胆的徇私枉法,如此沆瀣一气的枉法裁判,谁来还李健辉一个公道,谁来还李健辉一个自由,谁来还李健辉一个清白!他们良心何在,公理何在,法律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