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17)——正确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17)——正确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自然尺度时间;经济尺度时间;加权平均;折算
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商品价值的关系问题,在我国已经争论了五十多年,耗费了很多有才华的经济学家的精力,但还得继续争论下去。实际上提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含义各是如何决定商品价值这样的问题本身就恰恰偏离了马克思关于劳动与商品价值关系的认识要点: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是预先就能知道的,而是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自然尺度的劳动时间,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经过社会评价后转化变成的结果的终点形态的经济尺度的社会劳动时间,在理论上它只表示是事后用这样的经济尺度的劳动时间来表现商品价值的,而不是说先有这样的经济尺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预先就决定了商品价值并据以进行商品交换!其实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更为一般的定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马克思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的特殊表述。只是因为人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没有足够的重视,对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质和量没有深刻的认识,就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成是与供求无关的静止的先验的可以计算的量,从而产生一系列的误解与曲解。许多经济学大师们煞有介事的杜撰出各种生产的例子来进行具体的计算,以论证自己的观点,结果当然是谁也说服不了谁。
人们生产商品时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耗费量是和劳动者的主观条件(劳动强度、熟练程度和复杂程度等等)以及劳动过程的客观条件(劳动资料的先进程度、劳动对象品质的优劣等等)有关。因此单位商品生产中的具体劳动时间耗费量是上述多个变量的函数。各种商品生产的各个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是不同质的、不等价的劳动时间,不能直接进行比较。但是,人类劳动力的具体耗费又总是在上述的某一确定的具体条件下的耗费。马克思为使他的理论在商品交换时有一个社会共同的尺度来表现社会上的生产一切商品的劳动时间耗费量,以便体现各个生产者通过互相交换商品来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就必须在他的理论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设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状况”,把生产一切商品的具体劳动时间耗费量,都“折算”成“标准状况”下的标准劳动时间耗费量,才能统一比较衡量,这种“标准状况”的劳动时间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比较衡量的方法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是经常使用的。马克思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中所设定的“标准状况”是指:劳动者的主观条件统一“折算”为“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即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也就是简单劳动;劳动过程的客观条件统一“折算”为“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的劳动(当然,生产条件的“折算”本身是个无法说清的难题,只能由社会过程来解决)。所有偏离上述“标准状况”下的具体劳动时间耗费,都要以各种系数(转化率)“折算”成一定数量的标准劳动时间,只不过这种“折算”也仍然还是个难题。它不像自然科学中的许多情况,事先都有已知的关系式可循。它还只能由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来确定,即事后认定,这是要点。
马克思引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其用意之一只是想澄清,商品价值的质和量是不能用其实际生产中的具体劳动耗费量来表现的(即在他的理论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可以用具体劳动耗费量来表现这只是一种特例),而是要用它在现有的社会生产力条件下(即上述标准条件下)所必需耗费的抽象劳动量,即以简单劳动或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的耗费量来统一表现各种商品价值的大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理论上只是一种一定和现有的社会生产力条件及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客观地存在着的某一量值。“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一语,仅仅是指要在现有的社会生产力这同一的标准条件下比较这一层意思。因为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表现会随着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所以要加“现有的”予以标明标准条件;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一语,也仅仅是表明要用同质的抽象劳动的计量单位——简单劳动或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来统一表现全社会的各种单位商品所必须耗费的劳动量这一层的意思。因为马克思在引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之前的一段话中就阐述了:“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352]在这里所说的“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就是把无数单个劳动力统一转化为简单劳动力。马克思在另一处明确说:“……作为价值,它仅仅表现为某种设定的东西,某种仅仅由它与社会必需的、同一的、简单的劳动时间的关系决定的东西。”[26(Ⅲ)138]事实上,现实经济活动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论是事先还是事后都是无法进行计算的量,它只能在生产者的背后由社会过程相对地决定。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复杂程度(熟练程度)等等极不相同的众多具体劳动如何转化为抽象的简单劳动,马克思并没有也不可能给出可操作的方法。尽管马克思说过:“把一切商品化为劳动时间同把一切有机体化为气体相比,并不是更大的抽象,同时也不是更不现实的抽象”。[1319]但是,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找到能把一切商品化为劳动时间的具体方法。当年马克思只是通过“简化”处理,即“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2358]规避了现实中的转化难题。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含义和商品价值的关系问题争论的各方,多是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可以预先计算的量。双方都举出各种计算实例来批驳对方或证实己方的观点。其实,马克思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理论上说明商品价值量的表现时,并不表明他就认为在实践中能够人为地从生产商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出发来计算商品价值量。表现为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论是事先还是事后都是不能计算的,这一点恩格斯做了最透彻的说明:“当我说某一商品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时候,那我就是说:(1)它是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产品;(2)这是由私人为了私人的打算生产出来的;(3)它虽然是私人劳动的产品,但同时又是社会劳动的产品(这一点似乎是生产者所不知道的而且似乎是违背他们意愿的),而且是以社会方法即通过交换来确定的一定量社会劳动的产品;(4)我表现这个数量,不是用劳动本身,也不是用若干劳动小时,而是用另外一个商品。因此,如果我说,这只表和这块布价值相等,这两件物品中每一件的价值都等于50马克,那么我就是说:在这只表、这块布和这些货币中,包含着等量的社会劳动。因此,我确认,它们所代表的社会劳动时间是以社会的方式计量的,而且是被看作是相等的。但是这种计量,不像通常用劳动小时或工作日等等来计量劳动时间那样,是直接的、绝对的,而是迂回地、以交换为中介来进行的,是相对的。因此,即使这一确定数量的劳动时间,我也不能用劳动小时表现出来,因为我仍然不知道劳动小时的数目,而同样只能迂回地、相对地通过另外一个代表等量的社会劳动时间的商品把它表现出来。”[20332]恩格斯的观点和马克思的观点是一致的,也是认为价值相等的不同商品包含着等量的社会劳动(以社会的方式计量的,即用终点形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现的)是倒推出来的。是先有客观存在的讨价还价的商品交换,在交换过程中商品才有了商品价值表现,然后再倒推出说其包含的终点形态的社会劳动相等,而不是根据起点形态的自然尺度劳动时间来直接决定商品价值的。恩格斯特别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能用确定的劳动小时表现出来。它只是说在理论上是一种一定和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以及社会对全部各种商品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量有关的客观存在的某一量值(状态量),它是用简单劳动来统一表现各种单位商品所包含的抽象劳动量,它只能在生产者的背后由社会过程相对地决定,即它是只能用市场过程来抽象的量,是通过千百万人次的社会性的交换活动,通过“社会”的过程抽象出来的“社会性”的劳动时间。它是已经把供给、需求、科学技术、生产力等等一切复杂因素都考虑在内的、为社会所必需的、有效的、经济尺度的“劳动时间”。它绝不是现实的、具体的、起点形态的劳动量。它揭示了商品交换关系的本质就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每个人不直接生产供自己使用的必需品,而是专门为别人生产当作商品交换的产品。每个人的私人劳动必须通过交换过程转化为社会劳动。因此,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反映了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关系。
虽然大家都在复述着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首先都忽视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中所指的“劳动时间”的“质”的规定性这一关键性的问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到底指的是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抑或是指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在马克思的心目中,和商品价值量有关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该是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但是,我们知道,抽象劳动时间和抽象劳动一样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并不是现成的出发点,而是具体劳动时间和具体劳动经过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抽象转化的结果。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我们直观知道的只是各个别生产者生产商品时所实际耗费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商品生产者劳动的社会性质是不能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地表现出来的,它只能通过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才能表现出来。各个别商品生产者生产同一种商品所实际耗费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是随着其劳动生产力的不同而不同的,但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实际上却把各个别商品生产者生产同一种商品所实际耗费的不同量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化为它们的共同的东西,即化为相同的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也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面指出了,这种转化是个难题。流行观点实际上把马克思为克服上述的“转化”难题而设定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说(12]误解为单方面求平均值方法,进而产生许多误解。(在马克思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可以直接转化为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也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其适用范围很狭小,只是一种特例)。
其实,社会必要劳动量只是马克思的一种“观念上”的劳动量。按马克思的意见,它受社会需要总量及其比例的制约,因为任何超过社会需要总量及其比例的劳动都是无用的劳动,不管它是不是平均的社会劳动,都“不能算作劳动”。[2354]假如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量不确定,劳动量也就不能确定。即使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量确定了,“花费在单个商品上的劳动”也还是无法确定。因为马克思明确指出:“花费在单个商品上的劳动——由于要对单纯作为损耗而进入总产品价值中的不变资本部分进行平均计算,即观念上的估价,由于要对共同消费的生产条件一般地进行平均计算,即观念上的估价,最后,由于直接社会的、平均化为并估价为许多合作的个人的平均劳动的劳动,——已经完全不能再计算出来。花费在单个商品上的劳动,只能作为属于它的和在观念上进行估价的总劳动的可除部分,才有意义。”[4910]即“花费在单个商品上的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量只是一种“观念上”的劳动量。马克思在法文版《资本论》更明白无误地说:“一吨铁所包含的价值,即人类劳动量,是在想象中由耗费等量劳动的货币商品量表现出来的。” [《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76]这个“想象中”就是一个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量所决定的,但“已经完全不能再计算出来”。此外,要注意的是,劳动,劳动量,劳动时间不是一回事;平均劳动,平均劳动量,平均劳动时间也不是一回事。特别是影响劳动时间的因素很多,不仅仅只与劳动者的活劳动付出有关,还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而影响生产力水平的因素就很多。在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里,如果说有平均含义的则只有生产条件和劳动力。即在马克思那里,“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可以勉强理解为是指现有社会的平均生产条件(各种商品的生产条件其实是无法平均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则是指简单劳动。马克思根本没有说到具体劳动时间也要加权平均。实际上各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是“转化”或“折算”的关系,这种折算只能在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