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积极开展国际能源合作,其内容涵盖煤电油和新能源全部的能源品种,从研发、生产到运输、配送一条龙的各个环节都有合作或关联合作。现如今,国际能源合作无论从趋势,还是形式都愈加丰富,而合作中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法律问题。在对外合作中,能源立法是相当重要的,合作的各方都要在守法的前提下,寻求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专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先立。比如核安全法,有核国家(地区)都有核能专门的立法与规章,诸如《核责任法》与《核安全控制法》等。德国颁布了《和平利用原子能和防止其危害法》,2002年制定的《有序结束利用核能进行行业性生产电能法》,以立法的形式限制利用现有的核电站,不再批准建新的核电站;法国没有核能法,却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如《放射性材料及核废料可持续管理规划法》;英国1946年颁布了《原子能法》;日本1955年颁布了《原子能基本法》,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来保证供能安全。我们国家能源领域的立法亟待加强和完善,尤其是核能方面。当然,还有煤炭产业事故频出,是否也应在立法和执法上去防范和治理。英国在规范工业生产方面有《煤炭工业法》《煤矿法》《防止瓦斯突出实施标准》等;印度有《煤矿规程》,挪威有《斯瓦尔巴德采矿法规》。
能源行业法律法规的建立,是行业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我们国家在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的情况下,应该对这个产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地完善和加强。
打破贸易壁垒
我们需要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技术壁垒已经取代了传统的贸易壁垒,形成新的市场准入门槛。以指令形式,要求其他国家的产品在进入本地市场时必须达到某种要求,是欧盟常用的一种方式。如EUP(能源产品)指令,这对所有进入欧盟的电子产品,都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对整个产业链的影响更大。为应对欧盟EUP指令,韩国实施了《资源法》,在这部法律当中,从电流及电池的运行,到电器、电子设备,全部规定了指标,这为韩国的电子产业和企业走向国际,打下了一个很好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韩国政府还设立专门项目,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战略,开发工具,帮助韩国的电子产业进入欧盟市场。对于我们,为应对其他国家的诸多环保指令,也需各方密切的配合,制定新的标准规范,以确保我国相关产品能够顺利跨过新技术标准的壁垒。
调节能源战略
我们在制定相关标准的时候,要着重考虑法律的兼容性、针对性和独特性。日本针对本国较高的能源利用,很早就在注重调控国家能源政策的同时,利用法律的手段对相关的能源产业能源供需制度进行调节。以石油领域为例,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能源政策基本法》等一系列能源法律法规,来保障石油储备。
其中,1962年日本颁布的《基本石油法》,就有关于石油储备的内容;1968年的《石油工业法》,进一步规定私营公司拥有承担石油储备的业务,并给予企业投资和贷款以及税后的优惠;但是在1975年的《专业化石油储备法规》中,日本政府做了修改,规定只有国家石油公司才能建立石油储备。这些变化反映出,随着日本国家石油储备战略的变化,其法律也处于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之中。我们在资源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行业立法中要有更多的体现,从而有利地保障国家战略的实施和管理规范化。
建立跟踪评估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要建立跟踪评估系统。这一点,体现在我国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完善方面,还是比较薄弱的,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反观国外,德国政府把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看作是确保可持续能源供应和减缓气侯变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在2001年实行《可再生能源法》之后,德国可再生能源在最终能源消费总量中的份额,由1998年的3.1%,提高至2008年的9.7%,创造了27万个就业机会,并为其带来了大约290亿欧元的经济效益。据权威机构的调查显示,在制造业和服务业中,有2/3的德国公司对《可再生能源法》填了非常满意,或者是满意。即便如此,在2008年德国政府不但修改了《可再生能源法》,还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供热法》。法律颁布后,对执行情况要有跟踪评估。由于技术的发展进步,应用于行业中的法律及相关规制会不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就要随之更新。这需要有跟踪评估系统作出判断。
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经验
评论
编辑推荐
1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