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13)——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出发点


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13)——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出发点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简单劳动;出发点
马克思论证了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后,提出了商品价值的“质”的学说,指出了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劳动是抽象人类劳动。紧接着,马克思在解决抽象劳动的计量问题时,提出了以简单劳动作为尺度单位来表现抽象劳动量的思想。各种具体的个人劳动通过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都可以还原为不同比例的简单劳动。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产品,但是在商品交换时它的商品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通,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在“话说”(12)中指出了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特殊前提及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理论上如何把现实中的各种不同质的具体劳动转化为同质的抽象劳动,马克思还没有找到可操作的方法,在实践中,只能由市场的社会过程决定。这里的关键是,这个具体个人劳动的“还原”或“转化”是在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中进行的,而不是在人类的大脑中事先可以思维抽象地进行的。马克思为了理论上研究简便起见,只能事先将各种劳动当作无差别的、同样的、简单的劳动。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总是假定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工人从事的是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这样就可以回避劳动二重性所带来的简化与换算的麻烦。诸如,马克思明白地说:“我们假定纺纱劳动是简单劳动,是社会平均劳动。”[23214] “一方面假定耗费的是必要劳动时间,另一方面假定在劳动过程中完成的一定劳动(不管这种劳动具有什么特殊形式,如纺织、挖掘等)是普通的平均劳动(同生产贵金属的劳动完全一样)”。[4787]马克思设定了一个既无劳动生产力差别,生产又都是合比例的社会经济环境。在这样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具体活劳动就是社会必要劳动也就是“生产金银的劳动”。所谓的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是指简单劳动力在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所进行的简单劳动,对于简单劳动来说,它就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而且是表现抽象劳动的尺度。这样一来,只要是对于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来说,在理论的分析中,无论从质的方面,还是从量的方面,都能直接转换为抽象劳动并表现为商品价值。当然,马克思的这种简化处理,也从根本上勾销了具体个人劳动只有通过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才可以还原为不同比例的简单劳动这一关键的过程,因而引起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追随者和捍卫者的许多误解。流行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转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时,就是忽视了上面所指出的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出发点,以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暂时不考察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其实马克思的这种简化处理只适用于极其有限的经济时期,诸如只勉强可用于商品经济初期的简单劳动和简单商品交换情况,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流行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转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时的一个重大的疏漏之处,就是忽视了上面所指出的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因而在理解和应用马克思所论述的某些原理时,就产生出许多分歧意见,难以取得共识。
  马克思从简单劳动出发与处理问题的方法,既是他研究问题时的简化思想的体现,又是深深植根于他所看到的机器大工业生产发展初期时的一些情况。在机器大工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人们看到了机器生产代替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工场手工业,机器代替越来越多的体力劳动,劳动者成了机器的附属物。过去,生产是建立在发挥人体器官作用的基础上的。工具由人手掌握,人的体力、手的技巧和劳动时间的长短等等都决定着劳动产品的质与量。而使用机器生产以后则不同了,个人的技艺已不重要而被精巧的工具机所代替,技术和技巧都转移或合并到机器上。这正如马克思所说:“使用劳动工具的技巧,也同劳动工具一起,从工人身上转移到了机器上面。”[23460]劳动者作为动力和杠杆的臂力、筋肉力也不再那么重要;而被动力机、工具机所代替。工人只要集中精力执行命令,操纵照管机器就行了。“就机器使肌肉力成为多余的东西来说,机器成了一种使用没有肌肉力或身体发育不成熟而四肢比较灵活的工人的手段。因此,资本主义使用机器的第一个口号是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23433]于是妇女、儿童加入了劳动大军。所以马克思又说了如下一些话:”整个生产过程不是屈从于劳动者的直接技巧,而是科学在技术上的应用。”[3349]“现代工业愈来愈以不需要任何教育就干得了的简单劳动代替复杂劳动了……现代工业日益迫使七岁以上的儿童从事机器劳动”[6647648]“现代工业到处都使劳动大大简单化,使得它很容易为人们所掌握”[6648]在马克思看来,工人始终都是从事简单的劳动。这样,马克思就得出:“……。对任何种类劳动的同样看待,适合于这样一种社会形式,在这样形式社会中,个人很容易从一种劳动转到另一种劳动,一定种类的劳动对他们说来是偶然的,因而是无差别的。……。”[12755]其实马克思所说的“对任何种类劳动的同样看待”只是在经济价值意义上才是对的,而不同种类劳动的功能则是显著不同的。至于“个人很容易从一种劳动转到另一种劳动,一定种类的劳动对他们说来是偶然的,因而是无差别的。”这也只有对简单的体力型劳动才能这么说,一个文盲是不能转到高科技行业中去劳动的。显然,马克思的这个出发点是不适合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的情况。所以说,简单劳动只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特殊前提。
马克思虽然曾经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2353]但是,在马克思理论的特殊前提下,可以认为马克思总是把劳动生产力中最主要的能动因素——劳动者,暂时不作为变量列入研究范围,而是把它固定为不变的简单劳动力,并且从事的是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马克思就认为“把……劳动本身的增加,叫做劳动生产力的增加是不正确的。”“我们所理解的劳动生产力[增加],是指使用一定量劳动时具有更大的效率,而不是指使用的劳动的量的任何变化。”[26(Ⅲ),478]在科学研究中,对于多变量的问题,常常采用固定一个因素或一些因素,然后研究另一个因素或一些因素发生变化时的影响,从而得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但是应该记住,这种规律性的东西因而必有其适用范围,而不可能是时时处处适用的。要找到普适的规律,就必须逐一更换固定因素与变量,分别得出一些各自的规律的东西,然后再加以综合,才能得出普适的规律。例如物理学中的理想气体状态方程就是综合气体三定律而导出的。即使这样,理想气体状态方程在实际应用时仍然有一些限定条件。在谈到劳动生产力和商品价值量的关系时,马克思就是把劳动生产力中的主观因素——劳动者固定为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这样,马克思就可以把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仅仅归结为客观物质生产条件的变化而引发的了。因此要牢记,马克思在论述中凡是提到劳动生产力变化时,通常总是不包括劳动生产力中主体——劳动者所发生的变化。把握住马克思的思路,就容易理清学术界争论颇多的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之间关系的“矛盾”的几种提法。例如,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那都只是客观物质生产条件的变化,而生产力的主体劳动者仍然是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由于当时马克思还没有生产资料是潜劳动的载体的概念并认为商品价值只能由活劳动创造,而且只要是简单劳动,它们创造价值的功能就是同样的,客观物质生产条件中所包含的物化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只是把自己的价值转移到新的生产物中去,它不会创造出任何新的价值,因而马克思才说:“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2360]这里的“同一劳动”指的正是同样的简单劳动。又如:“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23568]这里的“工作日”也都是指同样的简单劳动的工作日。但由于客观物质生产条件的变化,使“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2360]这样一来,“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235354]
  有人把马克思上述分析劳动生产力和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认为是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进行的,这种研究孕含着这样两个假设条件:1、单位商品是一定量劳动的结果和直接产品,即假定生产资料的价值等于零。2、因为商品是简单商品经济中的产品,所以产品价值也就没有可变资本与剩余价值的划分。[丁堡骏、张洪平:《揭开劳动生产力和商品价值量之间关系之谜》《税务与经济》,19943月第33—39]我认为上述作者假设条件是没有必要的。因为马克思所说的劳动生产力和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正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进行分析的,大可不必假定生产资料的价值等于零。因为马克思说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正是在于:活劳动的份额减少,过去劳动的份额增加。”[25290]如果假定生产资料的价值等于零,过去劳动的份额如何能增加?劳动生产率又如何能提高?须知在马克思简单劳动前提下,劳动生产力提高的标志必然有生产资料的更新、发展与提高。当然,马克思的关于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只是发生价值转移,而且“生产资料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决不可能大于它们在自己参加的劳动过程之外所具有的价值。”[23232]这种认识的失误是在于马克思还没有形成生产资料是潜劳动的载体的概念而引起的。
  有人又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以及“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并不是从同一部门内的不同企业之间的关系出发的,也就是说,不是指劳动生产率不同的企业,在同一的个别劳动时间内,都创造等量的社会价值。而是把整个部门当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时间的继起性方面来考察劳动生产率的变动同社会价值的关系的。[卫兴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问题》《经济研究》,1962的第12]我认为上述的限定也是不必要的。对马克思来说,关键的问题是在于劳动力是否始终都是同样的简单劳动力且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因为劳动生产率不同的企业(用不着限定是同一生产部门),在同一个别劳动时间内,能否都创造等量的社会价值,对马克思来说其关键是在于这同一的“个别劳动时间”是否指的是同样的以简单劳动为计量单位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只要是这样的,马克思上述的原理就是成立的。如果把个别劳动时间理解为是不同质的劳动力在同样长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内的劳动耗费,则和马克思理论的特殊前提不一致。马克思上述的原理是不适用于劳动生产力中的主观因素的劳动者发生了变化的情况,如劳动的熟练程度、强度等等发生了变化的情况。马克思注意到了这一点:“劳动强度的提高是以在同一时间内劳动消耗的增加为前提的。因此,一个强度较大的工作日比一个时数相同但强度较小的工作日体现为更多的产品。诚然,在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同一个工作日也会提供较多的产品。但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产品所费劳动比以前少,单个产品的价值也就下降;而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产品所费的劳动同以前一样,单个产品的价值也就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数量增加了,但它们的价格没有下降。”[23572573]所以,在讨论现实中的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时,一定要将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前提条件落实。影响劳动生产力的因素通常可归纳为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但问题在于,前面指出了马克思认为,“把……劳动本身的增加,叫做劳动生产力的增加是不正确的。”)。如果主观因素不变且都是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则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也就如马克思上述的那样(以后的评说会指出马克思的这一原理有错误);如果主观因素发生变化,则适用马克思所陈述的下述的另一条原理,即“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23354]
学术界对马克思的“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这一原理有各种各样的解释。“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相对于“社会平均劳动”而言的。前面指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平均劳动”就是简单劳动,那末,“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就应是复杂劳动了。马克思正是这么说的:“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被看作是复杂劳动”[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319]马克思的这一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相互关系的原理,其实是“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2358]的原理的另一种表述。有人说:“怎样认识这种劳动能够创造更多价值的成因呢?首先应该注意的是,肯定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并不是指它在同一时间内实际创造的个别价值更多了,而是指它所创造的被市场认可的社会价值更多了。”“当我们分析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能够在同一时间内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的成因时,不能用复杂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比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多去说明。”[李定中:《生产力高的劳动创造更多价值的成因》《人民日报》1996427第六版]该文章的作者显然忽视了马克思在法文版《资本论》第一卷中所做的说明。同时,马克思在这一原理中明明白白说的是“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而不是说它所创造的价值小,但被市场认可的社会价值变多了。
  把握住简单劳动是马克思的一个特殊前提去研读马克思著作,就能理解马克思的某些原理及其远远脱离现实,只有狭小适用范围,用不着煞费苦心再去杜撰一些所谓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