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主刑辅


  经学虽反对严刑峻法,但却并非不要刑法,只不过有一个“德主刑辅”的先决条件而已。例如《五经》中的《尚书》,就曾提出安治“百姓”应重视刑法:“在今尔安百姓,……何敬非刑?”孔子也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论语·子路》)而且,他还明确提出宽猛相济的理论。《左传》昭公二十年载:

  仲尼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所以,尽管汉王朝宣扬德治,史籍上仍一再出现他们要求重刑的记载。

  昭帝时,盐铁会议,桑弘羊便代表汉王朝公开宣称:“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是以古者作五刑,刻肌肤而民不逾矩。”(《盐铁论·刑德》)东汉初年的梁统,也上疏提出“宜重刑罚”,他说:

  闻圣帝明王,制立刑罚,故虽尧舜之盛,犹诛四凶。经曰:“天讨有罪,五刑五庸哉。”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孔子曰:“刑罚不衷,则民无所厝手足。”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恩,贵绝残贼之路也。(《后汉书·梁统传》)

  又马严也曾要求章帝“宜敕正百司,各责以事,州郡所举,必得其人。若不如言,裁以法令”。并征引《左传》说:“上德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故火烈则人望而畏之,水懦则人狎而翫之。为政者‘宽以济猛,猛以济宽’。”(《后汉书·马援传》)班固撰《汉书·刑法志》则论述说:“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还有,东汉后期的王符、仲长统、崔寔等,同样都提出过重刑。尤其是王符,曾针对“德化可独任”的观点着重指出:

  议者必将以为刑杀当不用,而德化可独任。此非变通者之论也,非叔世之言也。夫上圣不过尧舜,而放却四子;盛德不过文武,而赫斯怒。《诗》云:“君子如怒,乱庶遄沮;君子如祉,乱庶遄已。”是故君子有喜怒也,盖以止乱也。(《潜夫论·衰制》)

  当然,以上事例,桑弘羊的说法有着浓厚的法家色彩,王符等人的主张也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即所谓“叔世用重典”(《汉书·刑法志》载:“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但尽管如此,这也说明在宽猛并施的基本态度下,汉代统治者对于法律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