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特殊的社会群体,因为他们都有自己与众不同的需求,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常常要考虑为他们量身订制的问题,残疾人群体就是这样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进一步探讨,残疾人可分成6大类;根据残疾程度的轻重,在同一类别中,又会分成若干级别;根据具体的致残原因,在同一类别中,又会分成若干个子类别,等等。不同的残疾类别、不同的残疾程度、不同的致残原因,导致为残疾人量身订制社会保障制度就要十分精心地设计策划。
本文将要讨论的精神、智力残疾者中残疾程度较重者,因为自身没有行为能力或者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于是就会有一个终身照料的问题。比之健全人,他们的生活照料不是到进入老年生涯且生活不能自理时才发生,而是要伴随终身。因此,如果照搬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让他们到法定年龄才退休养老,这就会造成个人生涯中阶段性的“制度缺位”。
几年前,对于精残、智残人员,财产信托式和保险式的终身照料服务就已经摆上了中残联的议事日程,上海、广州等地的残联都已在跃跃欲试。当然,这是一个相对更加特殊的服务项目,是为有一定资产的社会阶层以及他们所赡养的精残、智残的成年子女量身订制的。
设计这个保障项目出于这样的考虑:在一些中产及以上社会阶层的家庭中,也会有一些罹患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的成年子女。当父辈在世时,他们的生活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父辈终究要老去,其身后之事最重要的当属成年残疾子女生活照料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还真是个难题:
比较容易想到的,当然是委托亲戚朋友。但这样,此事就成为纯粹的私人事务。一般情况下,外界很难介入和干预。更为为难的是:假如受托者自己突然遭遇某种经济社会困境,缺乏资金,但手中又掌握一批受托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怎能保证受托人不动心?当然,根据国际惯例,财产可以委托律师来管理。但在中国国情之下,律师的权威性和诚信度似乎也不足以让人完全放心。因此,就想到了由地方残联建立一个公共机构来操办此事。
此项目的整个设想是:在省残联或市残联之下建立一个公共机构,这个机构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专门从事生活照料的社会服务机构,为这些成年精残、智残者提供尽可能好的专业性服务,包括生活照顾、康复治疗、文化生活、心理调适,等等。二是专门受托管家理财的公益信托机构,保证将受托的资产用于满足这些精残、智残人员的生活照料和身体健康的需要。受托的资产可以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前者主要是房产,后者主要是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财产。
受托的方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将资产直接委托给公益信托机构,由公益信托机构去经营这些资产(譬如将住房出租或拍卖以获取资金,等等),并安排和照顾被托管人的生活,主要是为其支付生活服务机构所需的费用;另一种是保险的方式,可采用趸交的办法,即一次性交付若干费用,然后由保险机构去经营,并安排和照顾被保险人的生活,也是主要为其支付生活服务机构所需的费用。当然,还需要有一个非利益攸关的第三方机构,对所有的服务定期作出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上述方案设计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对于资产信托,由于中国的住房政策一直没有走上正道,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受托的房产会有贬值的风险,而房产又常常是所有财产中最主要的部分。对于保险,保值增值的压力同样也会长期存在。为了保障被托人的权利,可能要建立一个再保险机制,争取与其他金融或保险机构共担,尽可能地将风险分散。
诚然,上述方案设计并不是为低收入乃至贫困的家庭设计的,低收入或贫困家庭的精残、智残的子女可以用长期照料服务和补贴的方式来解决(限于篇幅,另文详述)。从全局看,无行为能力或无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精残、智残者,终究要有一项相对应的社会服务来解决其生活照料问题,家长有经济能力且希望自己身后子女的生活保持一定水准的,可以采取公益信托的方式。尽量靠家庭财力来解决部分成年精残、智残者的生活照料问题,这样可以使政府的财政投入更集中地用到更需要的其他残疾人身上。
成年精残、智残者生活保障:公益信托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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