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义属于道德意识


  理义属于道德意识,孟子认为人类存在普遍的道德观念,具有真理性。尽管人类社会已经历过种种不同的社会形态,这些社会形态尽管存在着千差万别,但是,它们都有共同之处,即都是人们共同生活的群体。每一群体都存在一个处理、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关系的问题,因此必然存在着普遍的道德原则,这就是孟子所谓“心之所同”。但是心有所同还有所异,孟子有见于同而不见于异,弃异而不谈,就显得有些过分。特别是人的生理感觉和人的意识属于不同的类,一是人的自然属性,一是人的社会属性,异类相推,其逻辑论证也欠严密。

  人性既然是善的,那么,怎么会产生出恶来呢?对此,孟子回答:

  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不善,非才之罪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一求则得之。合则失之。”或相倍蓰而无算者,不能尽其才者也。(《孟子·告子上》)

  这是说先天的善要变为后天的善,必须要加以求,取决于求。如果舍弃而不求,先天的善就会失去。所以,人与人之间善恶悬殊,并非先天的人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