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7)——劳动与商品价值的正确关系


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7——劳动与商品价值的正确关系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劳动;商品价值;创造;表现
马克思等劳动价值论者认为,决定商品交换比例的基础是劳动,这其实只是就商品价值的质的问题而言的。至于商品价值量的大小是如何确定和表现的则是另一个问题,这是商品价值(量)决定的问题,它还受时空及市场供求等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在围绕劳动价值论的长期争论中,人们常将商品价值的质问题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问题混为一谈,纠缠在一起,即把商品价值的质和商品价值(量)决定作合二为一的处理(马克思本人也常常将价值一词用来指一定量的价值即价值量,[2368])。
经典作家关于劳动与商品价值的关系曾有两种说法:一说是劳动“创造”价值,诸如,“劳动就一种属性来说必然创造价值,……”[23225]。“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20217]等。这是把商品价值看成是“创造”出来的静止的先验的存在的一种说法。“创造”只能发生在生产领域,这又是耗费劳动价值论或生产供给决定论的商品价值观;另一说是劳动表现为价值,诸如,“劳动就它表现为价值而论,……”[2354]。“价值是私人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的表现”。[20335]等等。这种说法既指出了商品价值的质,又能说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这是把商品价值看成是一种表现劳动交换的量的关系的一种说法,或者说,商品价值大小可以用统一的有效的社会劳动量来表现。“表现”是与交换关系相联系的,这是有效劳动价值论或交换供求决定论的商品价值观。这种说法是比“劳动创造价值”更为本质更为科学的说法。这两种说法里的“劳动”的质与量以及计量的方法与单位在原则上是不同的。所谓的商品价值源泉问题它要解决的只是指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劳动可以有哪些劳动的问题。作为商品价值源泉的劳动可以是各种时态的劳动;商品价值决定的问题它要解决的则是指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如何表现、比较的问题。在马克思那里,表现商品价值量大小的劳动都应该是经过“社会过程”转化为统一的抽象劳动(即有效的社会劳动)。流行观点为了强调商品价值的质的一元性,大多只注重于发挥第一种说法。奇怪的是上述两种不同的商品价值观在马克思理论中竟然和平共处。怎样看待这两种说法如何会在马克思理论中和平共处应另文评说(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有两个重要前提的)。“劳动表现为价值”的说法照理说应该是比“劳动创造价值”更为完善的更为科学的说法。但是,在围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发生的已有的争论中,争论的双方则常常是这样的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商品价值是由什么“创造”的,劳动是怎样“创造”商品价值的,以及什么样的劳动“创造”出这样的商品价值等等。总之,人们都总是把“商品价值”和生产中的“创造”联系在一起,把商品价值看成是和使用价值一样,也是由生产起点形态的劳动等等要素“创造”出来的某种“物”。争论变成为商品价值到底是由(活)劳动这单一的因素创造出来的抑或是由(活)劳动、资本、土地等等多因素共同创造出来的?也就是没有搞清楚商品价值的本质到底是“物”还是“关系”?因而争论的各方就无法取得共识。爱因斯坦说得好: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认为商品价值问题首先要回答是什么创造了价值,这是严重曲解了商品价值问题。这样错误的提出问题,就会误导问题的正确解决。因为商品价值只是用来说明商品交换关系的,是发生在交换领域中的体现商品交换关系的范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追随者和捍卫者们常常慨叹人们为什么总是误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其实原因就在于他们本身还有根深蒂固的拜物教的潜意识以及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在作怪,把商品价值看成是生产中的劳动所“创造”的某种“物”,而不是把商品价值看成是人们相互交换劳动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人与人互相评价对方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的社会有效性的一种关系,是有效的社会劳动的一种表现形式,或者说在商品交换中,生产商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的社会贡献得到社会评价并表现为商品价值。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正是把交换领域中的商品价值问题,错误地转移到生产领域中来解决(在马克思的两个重要前提下勉强说得过去)。
关于劳动与商品价值关系的问题在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史上有过三个阶段的观念演变过程。这在话说(1)中已经说明。后人由于在潜意识里还是把商品价值看成是某种静止的先验的“物”或“实体”,即没能牢固树立起商品交换的本质是生产者的不同的劳动相交换、商品价值表现的只是人与人之间交换各自所掌握的劳动的一种社会关系的观念,就会只注重于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说法并将劳动创造价值论发展到极致,言必究“谁创造”?等等,从而忽视了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这一更为本质更为科学的说法。劳动“创造”商品价值这一说法是生产中的耗费劳动价值论、是价值实体论的必然结果;而认同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说法的论者,则强调劳动价值论应该是有效劳动价值论,强调商品价值是生产商品的劳动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社会有效性的表现,是商品价值关系论。影响社会对劳动有效性评价的因素是多元的多变的。长期以来关于劳动价值论的内部和外部的诸多争论皆源于“创造”二字。囿于“创造”二字之误导,使得劳动价值论长期裹足不前。把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生产商品的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的问题,机械地看成仅仅是生产中的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问题来讨论,这就从根本上误导了商品价值问题。大家知道,商品价值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就单个孤立的劳动产品来讲,它根本就无商品价值可言。它一定要通过与其他劳动产品相交换,而且只有当交换成功了,即所谓实现了商品体的“惊险的跳跃”,生产它的劳动经过社会评价后才表现为某一量值的商品价值。劳动要表现为商品价值,劳动首先必须是有效用的劳动,就是劳动必须生产出能够用于交换的效用物,而且这个效用物还必须得到需求方的认可,并经过交换后才能有商品价值表现。这就说明,劳动不可能与商品价值即时就建立起直接的关系。把商品价值看成是由劳动“创造”的某种“物”或是固化在物中的某种属性,看作是人与物的关系,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缺陷与局限性。这是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产生混乱和误解的一个根源。马克思为反对把商品价值看成是物的属性说过:“把价值变为某种绝对的东西,变为‘物的属性’,而不是把它仅仅看成某种相对的东西,看成物和社会劳动的关系,看成物和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社会劳动的关系,在这种社会劳动中,物不是作为独立的东西,而只是作为社会生产的表现被规定的。”[26(Ⅲ)139140]所以正确的、科学的提法应该是劳动表现或不表现为商品价值,什么劳动可以表现以及怎样表现为商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