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即成立生效?


                   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即成立生效? 
   
    最近在网上注意到一个关于招标形式下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话题的讨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以建设工程合同自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成立并成效。第二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按照《合同法》承诺生效的规定,承诺自达到中标人之后才生效,所以建设工程合同自中标通知书达到中标人时成立生效。第三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只是构成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独立于本合同,合同自本合同即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签字盖章才成立并成效。对此,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并借此机会对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与生效相关法律问题谈谈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

      一、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方式及签订过程 
 
     按照国内现行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和议标。对于采取招标方式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必须同时遵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而对于采取议标方式的,则不受《招标投标法》调整,而只须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法原理以及《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自然也不例外。对于采取议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因合同的订立的过程只受《合同法》调整,所以只须遵守《合同法》相关规定,而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因合同订立的过程除受合同法调整之外,还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要求。
       
       二、建设工程合同何时成立生效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须经审批生效,因此,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即生效。但合同何时成立却是一个非常值得分析和探讨的问题。因采取两种不同方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过程不同,所以有必要对两种方式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与生效分别进行分析和探讨。

       1.议标方式下建设工程合同何时成立生效 

      如前所述,因合法议标方式下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过程仅受《合同法》调整,因此其成立与生效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应当受到合同法关于书面形式合同的规定调整。而《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即建设工程合同自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而不是发包人承诺生效时成立。
      但在议标形式下,承包人可能会在尚未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即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未发包人所接受,即承包人完成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并获得发包人接受,但双方并未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求订立书面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之规以及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之规定,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合同依然已依法成立。综上,议标形式下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以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为主要表现形式,以承包人已履行主要义务并为发包人接受为例外。

      2. 招标方式下建设工程合同何时成立 

      因招标方式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不仅受到《合同法》调整,而且还应当受到《招标投标法》调整,其订立主要包括一下四个过程:(1)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针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向招标人递交投标函及投标文件;(3)招标人经评标之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4)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在实践中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存在争议,所以笔者下面将对合同订立的主要过程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对合同成立的时间给出明确的答案。
     (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从这条规定看,笔者认为招标公告以及附具的招标文件属于邀约邀请是不应该有异议的。
    (2)投标函及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要约邀请(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所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函及投标文件,符合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要件,应被认定为构成要约,笔者认为这点也是不应当有异议的。
    (3)中标通知书构成承诺。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表明招标人原因接受中标人要约(投标文件),并按照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所规定的承诺要件,应被认定构成承诺。当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被严格限定为是招标人表示同意接受投标人投标函及投标文件,愿意按照中标人的投标函及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就属于新要约了。
    (4)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即生效。按照《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按照这一规定,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应当达到中标人之后才生效,才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招标投标法》第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即对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这里就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因建设工程合同不仅受《招标投标法》调整,还应受《合同法》调整,因《招标投标法》属于特别规定,按照特别法优先一般法的适用原则,这里应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承诺即生效。因承诺已经生效,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时合同才依法成立。中标通知书虽然构成承诺,并且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之后即生效,但此时合同仍未依法成立。因合同除受《招标投标法》调整之外,还受《合同法》调整,所以如前所述,因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因此其成立应当符合合同法关于书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盖章时成立的要求,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才依法成立,而不是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成立,也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成立。也正是基于这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才会做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三、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此时合同尚未依法成立生效,此时合同仍处于订立过程当中,因此构成合同文件内容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双方均无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1. 双方有义务订立书面合同

      因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招标人承诺即已生效,所以双方均应受到该承诺的约束,双方应当按照要约和承诺内容签订书面合同,为此《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法律责任
       
      因招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使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则应当赔偿由此给投标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招标人赔偿中标人的经济损失既应当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应当包括间接经济损失。中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1 )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立合同购买标书、参加现场踏勘、编制投标文件、参加开标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后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为履约购买的机械、设备、租用的办公场所以及雇用的管理人员、顾问的工资报酬;(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 第三人 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并且笔者赞同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

      3.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法律责任
      
      因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人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如果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放弃中标项目,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同理,中标人应赔偿招标人的经济损失也应当同时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招标人为组织该次招标活动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代理费、招标文件编制费、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及开标、评标等活动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准备履约的费用。间接经济损失包括:(1)重新组织招标需支付的一切合理的开支和费用;(2)如重新招标后中标价格高于之前中标人的中标价格,招标人需多支付的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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