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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路的提出
有这样一种政治制度:它承认人的基本权利;它能够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并使权力受控于公众的同意,从而使个人免受来自政府的侵害进而捍卫了自由;它允许公民通过政治参与来获悉社会的如何运行,从而促进了教育和个人发展;它允许所有人对决策过程有发言权,从而使他们与社会形成了利害关系,并进而增强了共同体和社会的团结;它能够确保政府反映全体公民的普遍利益,从而扩展了社会和个人的福利;它能够使政府的“输出”与民众的“输入”保持一致并形成平衡,从而确保了政治稳定;它能够比较有效地防止腐败、促进社会正义、提高了人民的道德水准。这种政治制度,就是现代民主制度。
根据现代政治理念,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每一个国家的人民都有权决定自己国家的政治制度。自1828年开始的第一波民主化浪潮至今,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的人民都已经运用自己的权利选择确立了这种现代民主制度——尽管不同的国家,其民主化的程度尚有所不同。毫无疑问,无论人们是否公开愿意承认,事实都已经证明了,民主化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历史趋势。
在这个历史趋势面前,没有国家会成为例外。历史发展到今天,一个威权国家的民主化,不是能不能实现和需要多长时间实现的问题,而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较为顺利地实现的问题,这一切皆在于这些国家的人民——包括现统治集团——的主观愿望、努力程度和政治智慧。比如在个别国家,其相互对抗的两大政治集团曾先后主张在本国建立起现代民主制度。但是,一个被斥为腐朽没落的政治集团在对抗失败而退居一隅之后,在本地区人民的积极推动下,痛定思痛,最终践行了当初的政治主张。而另一个常常以各种华丽的辞藻自我标榜的政治集团,在新政权建立之后,曾经的主张长期以来不但被束之高阁,而且人民为实现他们当年的政治主张所采取的一些积极行动甚至发表的言论,还为其现行法律所禁止。
随着民主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传播,每一个残存的威权国家的人民,都不同程度地为在本国建立起现代民主制度做出了积极的努力。许多人还因此而被拘留、判刑甚至付出生命。而在其统治集团之中,尤其是在集体威权主义国家的统治集团之中,虽然偶有个别领导者发出趋向民主化的政治改革的呼声,但这种领导者个人的声音在强大的统治集团面前总是微不足道的。它所传达出来的更多的是一种个人愿望,而不是统治集团的政治意向。当然,应当承认的是,与许多实现民主化的国家相比,这些国家的人民的努力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对于一个明智的统治集团而言,现代民主制度的种种优势和民众的意志本身就已经很说明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历史表明,民主化并不必然需要通过严重的对抗来实现之。因此,现代威权国家实现民主化的最大阻力,往往不是来自于广大的普通民众,而是来自于这个国家的统治集团。
那么我们要问,是什么原因使得那些常常声称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并为人民服务的现代威权主义统治集团,在这个问题上总是与人民的意愿相左?不言而喻,问题的根源如果不是基于统治集团的政治理念,便是基于他们的既得利益。
我们以那些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例。众所周知,这类国家的统治集团或奉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念,或以其为理论来源;因而,这类国家的统治者总是喜欢以其所谓的阶级性、先进性和广泛代表性来拒斥人民对于政治制度的自主选择。然而,即使我们不考虑马克思主义从而共产主义理论的内在缺陷,仅就这个理论本身所揭示的,社会主义从而共产主义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基础之上的这种历史逻辑来看,为着实现共产主义这一“远大”理想,每一个现代国家应当努力建设的恰恰是资本主义,而不是什么社会主义。更不要说“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这一概念的内涵是可以不断扩展的,一个国家连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美国的生产力水平都远未达到,却声称要建立所谓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背叛,也是极不明智的。而东欧剧变、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同程度的改革开放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经济状态,则更用事实宣布了当代共产主义运动的失败。
基于上述,至少本人相信,作为网罗了大量社会精英的统治集团,会看不到他们对外所声称坚持的政治理念的不合时宜性,或者说,他们会意识不到这个政治理念在现实世界中是根本行不通的。因此,至少在这类威权主义国家,其实现民主化的最大阻力的根源,不管某些人承认与否,都只能是基于统治集团的既得利益;而由于他们所具有的这种有目共睹的无可否认的既得利益本身,又恰恰是与他们所声称的政治理念严重对立的,所以,除此之外,绝无其它解释。
既然我们指出了问题的某些根源——事实上许多人对此早已了然于胸,那么如若推动某些威权主义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则理应从此入手,或者说,这至少可以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方向。
我在《亨廷顿:民主化的三种类型》一文中,曾阐释性地介绍了实现民主化的三种类型:变革、置换和移转。变革,指一国的民主是在执政精英的积极领导下实现的;置换,指一国的民主是通过反对派团体的积极努力,从而导致威权政府的垮台或被推翻而实现的;移转,指一国的民主主要是通过政府和反对派团体采取联合的行动而实现的。至少对于一个业已形成了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的集体威权主义国家来说,以变革的方式来实现民主化的可能性是极其渺茫的。而置换和移转,则需要存在一个具有积极行动力的强大的反对派,尤其是置换,它最终需要反对派相对于执政当局具有压倒性的优势。
然而,由目前的种种迹象来看,在一些威权国家形成这样的反对派,尚需假以时日。更重要的是,后两种类型的民主化,还需要人们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和伤亡代价——这尤以置换为甚。诚然,代价总是要付出的;但是,如果可能,人们理应选择过程最顺利、代价最小的路径。
我们知道,前苏联统治集团的贪污腐败行为及打压异议人士的情况是极其严重的——尽管我们有理由认为其严重程度要远逊色于现存的个别威权国家的相应情况,并且在由前政府官员所主导的民主化的过程中,许多人又借机利用原来的优势地位进一步地大肆侵吞国家财产;但是,这些人在苏联解体后,并没有多少人遭到清算。我们在此无须详加探究前苏联人民为什么如此宽容,这或许与他们的国民性格有关,或许与其问题的严重程度有关,或许与其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步性从而大量的前政府官员摇身一变成为新政府官员的情况有关,等等。总之,我们现在只需知道这种宽容或绝大部分有问题的前政府官员没有遭到清算的现实就足够了。
尽管前苏联解体后原来各加盟共和国——比如俄罗斯——的民主化尚不甚完善,但这足以令其他威权国家的觉醒了的人们羡慕不已。然而人们在羡慕之余可曾设想,如果当初前苏联人民极力主张清算,他们的民主之路是否还会如此顺利?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能,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前苏联政府官员会愿意把到手的利益拱手交出,更没有理由认为他们会愿意把自己送上被告席——当然,他们的这种考虑是极端自私从而是建立在人民的痛苦之上的。因此,答案只能是否定的。
长期以来,有的威权国家的人民基于类似情况而主张清算的声音不绝于耳。因此,对于这种国家的统治集团或者说既得利益集团而言,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要维护既得利益并继续获取之,一方面要避免受到人民依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对他们在这一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清算。民主化,即意味着这种既得利益的终结及对其进行清算之成为可能。因此,他们必然要千方百计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设置重重障碍以迟滞本国的民主化进程。
我的这种看法,并不是在说这种国家迟迟未能实现民主化的障碍是在于人民的清算意愿——这本是人民的正当要求,而是在说,人民应当重新省视和权衡这种清算意愿与民主进程的关系。我认为,如果有可能,该国人民应当放弃这种清算的意愿以尽快争取民主化的实现。我把可能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的民主化,称为民主的赎买。我认为这种赎买,至少对于较大的集体威权主义国家来说,是实现民主化最顺利、代价也是最小的一种方式。
关于赎买的特征,我认为在普通民众方面,应当首先表现为人们以个人或团体的方式,广泛地在各类媒体上表达赎买的意愿和目的,讨论相应的条件;其次进行一定的温和的街头行动,以进一步表达和宣传这种意愿。而在统治者方面,则首先默许而不是竭力阻挠前述两种表达方式;其次,面对人们的温和的街头行动,至多只是出动警力以维持现场秩序,而不是出于政治目的来殴打、驱逐、逮捕和监禁有关人员。在整个赎买运动中,双方进行积极的政治互动,最终通过政治谈判来达成共识。在双方签署有关法律文件之后,即组建临时委员会负责处理国内国际事务,并商议制定新宪法草案,在经过全民讨论并进行必要的修改之后,对其举行全民公投。若宪法草案获得通过,立即着手实施制度转换。
在赎买运动中,威权统治者的政治智慧和政治态度是极其重要的,明智的统治者应当充分地意识到再继续拖延下去对整个国家和自身的危险性。他们应当在运动的初期便与对方建立起积极的联系,他们甚至应当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推进这种运动的展开,并在适当的时候果断地与对方开展政治谈判。这种谈判的时间过早,运动的组织者无法形成足够的影响力和代表性;时间过晚,则局势或许会向任何一方都无法控制的方向发展——这很有可能使双方都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在此期间,威权统治者要积极表明立场、传达善意,这无疑会增加在谈判中至少是个人的政治筹码。
很明显,此种民主化的方式,实乃介于变革和移转这两种方式之间。它既不存在前一种方式的由统治者采取的公开的积极行动,也不存在后一种方式的双方的较大规模的对抗和低度暴力——它理应不存在暴力,因为暴力行为一旦失控,事态就有向其它方向发展的危险。毫无疑问,以这一方式进行制度转换的成功,依赖于双方应有的博大的政治胸怀和卓越的政治远见。它要求统治者必须明智地认识到,历史的趋势不可抗拒,一旦机会来临,就绝不能错过,过度的奢望即意味终将失去一切;它同时也要求民众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固执地囿于己见,不仅最终付出的“政治代价将超过道德上的收获”(亨廷顿语),而且付出的经济代价将远远大于经济上的收获,至于付出的伤亡代价则尤其令人痛惜。
二,关于民众方面的各种反对意见
有人认为,即使威权国家的人民同意进行这种赎买,其统治集团也未必会答应。对此我的回答是,无论他们是否答应,人们总要做出尝试。当然,持有这种见解的人们也许会进一步地断然指出,无须尝试,即可断定他们是不会答应的。即使情况将会如此,我认为该国人民至少也要发出这种声音,因为这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第一,可以进一步地增强该国人民的道德优势;第二,能够彻底地消除某些人心中的幻想——在一个国家的人民做出如此巨大让步的情况下都不能实现民主化,那么人们还能指望什么?第三,一场声势浩大的赎买运动,也是一个促使反对派壮大并联合起来的过程——它恰恰是采取其它方式实现民主化和今后进行充分的政治竞争的必要条件。
当然,这种方式总要涉及到政治谈判,有人鉴于自己国家目前的情况,认为很难找到一个具有足够影响力从而为人民所普遍认同的政治组织来作为代表与当局进行这种政治谈判。对于一些威权国家来说,情况的确如此。由于执政当局的长期打压,在这些国家致力于推动民主化的政治组织不是被破坏,就是难以形成有效的影响力。但是,如果人民愿意尝试这种方式并且当局亦有意接受这种方式的话,那么正如上述,在这个运动程中壮大并联合起来的反对派本身就会形成足够的影响力并具有代表性。
有许多人坚决反对放弃清算,他们认为清算既体现着一种社会正义,也是对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的一个交待。我当然同意他们的这种理由,但问题是,社会正义,是通过人们对一系列事件的处理方式、态度和结果体现出来的,我们必须从整体上去考虑清算这个问题,清算不过只是体现正义的诸多内容之一。如果人们以正义的名义而固执于清算,统治者定然会拒绝放弃手中的权力,这将在客观上使得目前这种局面不得不持续下去,从而这个社会的非正义的事件还要持续不断地发生着。当我们看到人民因此而继续在痛苦中煎熬或增加新的痛苦时,任何其他情感都不应战胜我们应有的同情和悲悯之心;当我们无法改变已有的伤害时,最明智的选择应当是迅速采取措施以阻止可能发生的新的伤害。
清算是正义的,统治者出于私利和恐惧而拒绝交出权力以迟滞了民主化的进程,其责任当然不在于提出这种正义要求的人民。但假如困难就是如此,那么我们是否有必要权衡坚持清算的利弊?
我相信明智的人们都能够承认这一点,即:清算本身并不是我们追求建立现代民主制度目的——至少它绝不是首要目的;我们的目的或首要目的是通过建立这种制度以获得本文开头所指出的基于这种制度的种种益处。那么当对一个次要目的的坚持影响到了主要目的的实现时,我们难道不是有必要放弃这种坚持吗?尽管威权国家的法律对于既得利益者们的许多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但恰恰是这个体制本身在催生和放纵着这些行为。因此,他们的许多罪恶,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与其说是个人的,不如说是体制的。严格地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曾助纣为虐,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对这些罪恶的发生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每一个体制外的人都应当扪心自问,如果自己是这个体制中的一员,是否果然就能够做到公正廉洁、善待民众?事实上,对于我们自己而言,如果不是具有极高的道德水准,那么置身于这样一个体制当中,一般就很难保证独善其身;当我们当中的许多人或为自己或为子女千方百计地试图挤进这个体制时,除了希望谋得一份稳定的工作之外,难道不曾有过获取某些特殊利益的非分之想吗?我在此绝不是为他们进行开脱——作为一位政府官员本来就应有着极高的道德水准,我的意思是说,至少在前述情况下,最重要的是清算这个体制,而不是清算这个体制中的具体的违法者个人。威权体制的制度特征意味着,许多人的违法行为,与其说是纯粹的法律问题,不如说更多地是政治问题。复仇或惩罚,恰恰是原始法和威权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征,而不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法律特征。既然要建立起一个全新的现代民主社会,那么我们就要一方面防止不自觉地滑向法律道德主义,一方面尽可能地把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开来。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因为拒绝放弃清算而导致非正义事件的继续发生,那么统治者便是在积累其罪恶,他们终将受到人民的清算。理论上的确如此,然而在操作上,随着民主进程的迟滞,他们本人不是根本就受不到应有的清算就是增加了清算的困难,因为他们或许到时已经死亡,或许其非法所得被大量挥霍或转移。人们所遭受的痛苦或损失等,有许多是无法进行补偿、补救或恢复的,因而我们理应尽可能的使之减少,而不是使之增加——这本身就体现着一种社会正义。
法律是进行社会控制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文明的手段,对于制度转换之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来说,我们之后对其执行法律更多地只是惩罚和警醒,而不是恢复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文明。因为就这些行为之所以出现的原因来说,恰恰是缘于既定的社会制度的缺陷,而不是人性的缺陷。因而,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尽快建立起一个全新的社会制度,而不是固执于对这些行为进行惩罚——尽管在正常的情况下,这种惩罚是必要的。就此而言,当我们以法律的名义坚持清算时,则恰恰在客观上阻碍了法律目的的实现。换言之,我们这样做,实际上是颠倒了法律的目的和法律的手段。
诚然,长期以来法律的目的是变化着的,但是,无论法律的目的如何变化,但其内容注定总是在不同的时代基于不同的侧重点的情况下,不断地丰富着。我们不能因为说十九世纪的法学家是将个人最大限度的权利主张视为法律的目的,就认为维持和平和社会稳定便不再是法律的一个目的(据庞德介绍,二十世纪的法律对于个人的关注,更重要的是具体的个人,而不是抽象的个人)。因此,当我们因为固执于清算而最终不得不使自己的国家只能通过动乱乃至战争才能建立起一个新社会时,这一过程本身无疑是与我们的法律主张甚至政治主张背道而驰的。
不要把放弃清算,单纯地理解为宽恕或赦免,放弃清算的前提是假设对方有罪,从而以之进行一种交换。无疑,依据法律对他们进行清算体现着正义;但是,正如哈特所言,正义只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清算是这一特殊切面的组成部分,而认定其有罪本身也是这一特殊切面的组成部分。就某一行为或事件的可以体现法律正义的内容来说:1,依据法律确定加害主体罪或非罪;2,依据法律惩罚其罪;3,依据法律对受害主体受到的痛苦或损失进行补偿、补救或恢复。这样,就清算这一问题本身而言,我们可能未就第二点完全体现法律正义,但却可以就第一点在某种意义上和某种程度上体现法律正义,在第三点至少可以部分地体现法律正义。
事实上,我们虽然对违法官员放弃或部分放弃了法律惩罚,但他们却无法避免道德惩罚,因为法律不过是体现着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涉嫌违法之前政府官员,无论是否对其进行起诉且公诸于众(可以预见,我们不能排除至少某些具有较大权力的统治者,在认同赎买方式的前提下,还想要保持自己的名誉,从而拒绝依法对其不法行为预以确认和公布。对于此种要求,我认为大可不必过于纠结,因为随着民主化的实现,即使人们不是通过法院等官方渠道来获得有关信息,人们也可以通过其它非官方渠道获得有关信息。对于一个人的名誉来说,人心,才是最有效力的法庭),因此,他们注定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承受着人们的道德谴责,尤其是对于那些根据赎买条件而选择宁可放弃一些政治权利也要保留曾经的非法所得的人来说,将永远不会得到人们的谅解,从而永远为人们所不齿。不要强调他们是毫无道德感的,当一个社会已经普遍鄙视某种行为且其真相大白于天下的时候,没有人会无动于衷并坦然面对。他们的道德感是在某种特定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下丧失的,一旦我们塑造了一种全新的与过去截然不同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他们的羞耻感及良心终将会被重新唤醒。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杀人不如诛心。这种公认且人所共知的未曾受到法律惩罚的罪恶,一般将会成为事实上的违法者的十分沉重心理负担的。如果一个国家将来建立起来的民主社会,不能使他们这一类人中的大多数产生一种沉重的罪恶感,那么便说明这个国家至少在道德建设上是失败的。亨廷顿曾经针对类似的情况指出:“在‘法办与惩治,宽宥与遗忘’的问题上,每一种作法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应该认识到,最满意的情形也许是:‘不法办、不惩罚、不宽恕、不遗忘。’”
有人当然会认为:我们并非别无选择,正如你曾介绍的那样,至少还有其它三条通向民主化的道路。是的,情况的确如此。但是,也正如我曾经指出的那样,如果一个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 那么通过变革而实现民主化的道路便几乎是不可能的了,剩下的一般只有另外两条道路。然而,前面我们已经谈到,通过这两条道路来实现民主化,至少首先要在这个国家形成一个强大的反对派,而这样的反对派的形成,将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此期间,除了我刚刚说过的,人们还要继续在威权统治下继续痛苦地挣扎和蒙受着巨大的经济损失之外,在反对派最终采取大规模的行动与当局对抗的过程中,既会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也会使许多人付出生命的代价。
我们以比较近于通过第三条道路实现民主化的突尼斯和埃及为例:在致使本·阿里政权垮台的骚乱中,有78人死亡,94人受伤,其经济损失约达20亿美元;而导致穆巴拉克下台的埃及革命,则有51人死亡,1100人受伤,在此期间每天至少造成3.1亿美元的经济损失。我们显然很难为那些残存的威权主义国家确定一张能够形成一个强大的反对派的时间表,从而也就很难替这样的国家估计在这一期间将会因为这种制度本身的缺陷而蒙受多大的经济损失;当然,我们也更难以估计他们在一期间所遭受的痛苦以及付出的伤亡代价。但是,毫无疑问,这种时间越长,人们所蒙受的损失、遭受的痛苦和付出的伤亡代价也就越多。就此:第一,你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把可能通过清算那些贪污腐败分子所能追回的财产与在整个过程中所可能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进行一个粗略的对比;第二,还要考虑,惩罚全部罪有应得的官吏所带给人们的快慰与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所付出的伤亡代价及遭受的痛苦是否具有可比性?
第三条道路还是人们付出的各种代价较少的情况,一个国家的统治集团如果是罪孽深重的话,即使是这样一条道路,在人民要求清算的前提下,都是行不通的。面对可能到来的清算,他们必会竭尽全力进行反抗。因此,这样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最后只能走上第二条道路,但这一条道路将会给国家造成更为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惨重的人员伤亡。比如通过第二条道路走向民主化的利比亚(当然,利比亚现在能够达到怎样程度的民主化并不是这里需要论及的问题),在战争中其经济损失高达500亿美元,死亡约2.5万人。我们可以找出利比亚的国内生产总值和年中人口,根据其前述战争代价,来确定相对应的二者之间的比例;再找出其他威权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和年中人口,参考这两种比例,就可以对这个国家在类似的战争中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死亡情况进行一个粗略的估计。若仅就此而言,那么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越大、人口越多,在这种战争中所付出的各种代价也就会越大。
毫无疑问,正义的伸张是需要代价的;但是,如果不是过度的偏执或别无选择,那么没有国家愿意不计任何代价去单纯地维护某种正义。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也就没有了战争状态下的媾和、妥协从而谈判;而在国内的一般事务中,也没有哪一个国家会把全部资源投入到某一事件的正义主张上来,人们总要对各种正义的主张进行一种利益的权衡。换言之,无论是作为集体还是个人,总是有着多种不同的需要,当其所拥有的资源一定时,人们总是根据这种需要的迫切程度从而由之可获得的效用水平来确定资源分配的优先次序,并使分配到每一种需要上的最后一单位资源所获得的效用趋于相等,以求所获总效用的最大化(效用是人们为满足某种需要或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对相应对象物所产生的现实的或想象的主观感受)。在经济学上,人们把通过这种方式的资源分配以获取效用的原则称为效用最大化原则。正如布坎南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按照经济学的方法,政治活动即表现为一种特殊的交换;不言而喻,当对立的各方分别掌握着某些政治资源的时候,每一方都力求通过对这些资源的支配以在交换中获得最大效用。布坎南认为,人们不仅在经济活动中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则,而且在政治活动中同样遵循着这一原则。他还分析说:“麦迪逊本人曾经假定,人们在其私人行为与集体行为中都一样地遵循着效用最大化原则。”
因此,我们显然不能为了清算本身而不计任何代价。事实上,有的主张清算的人,在我的不断追问下,最后也不得不承认,如果代价超过某一限度,则宁愿放弃清算——这显然是人们的一种普遍心理。这样,问题最终便归结为,在能够确立现代民主制度的前提下,人们为同时实现清算所能够承受的代价是多少。
单纯的经济代价,我们为之划定一个界限并不困难,但是,因战争而给伤亡者及其家属所造成的痛苦,无论我们如何计算,都将付出无法估量的道德代价。我们显然不能为了清算的正义,而无视他人的这种痛苦——严格地说,哪怕这种痛苦仅仅是一个人的痛苦。在推进社会走向民主化的过程中,我们始终不能忘记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即对人权的尊重——生命权,恰恰是人权的首要内容;既得利益集团的贪婪和暴虐,不能成为我们漠视生命的理由。
因此,我们只能进行这样一种对比,即放弃清算所付出的个体数量上的伤亡代价与坚持清算所付出的个体数量上的伤亡代价哪一种情况下会更大。基于前述,答案是不言而喻的,民主化的实现因为坚持清算而拖得越久,情况就越是如此。
仅就经济方面而言,除了前面谈到的可能付出的直接经济代价之外,因固执于清算所导致的民主化的迟滞,还会造成巨大的间接经济损失。每一个威权国家,都会不同程度地拨出大量的专项费用以维持其政权的稳定,并且,由于这类国家的政府机构往往还会存在着大量的浪费公帑的现象,这种民主化进程即使多拖延一年,其因清算所可能挽回的经济损失,都不足以弥补因此而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而这两项损失大多是很难找到惩罚责任人的既定法律依据的,这意味着,当人们试图通过清算而伸张一种正义的时候,却在客观上纵容了另一种非正义行为的持续发生。
因此,在达到同样的目的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坚持清算所付出的代价小于放弃清算所付出的代价,那么放弃清算,则是明智的。
三,威权统治者应当做出的考虑
显而易见,如果说利弊的权衡对于一个威权国家的人民在准备踏上民主之路时是必要的话,那么这种权衡此时对于威权统治者同样也是必要的。
对于人民而言,至少一方面应当权衡确立民主制度这一正义主张的实现与清算这种正义主张的与之相较的优先性和重要性问题,另一方面要权衡两种情况下可能付出的经济代价和伤亡代价等孰大孰小的问题。而对于威权统治者而言,则要权衡继续维持威权统治以攫取非法利益与因此而积累的罪恶可能迟早受到清算从而将要付出的代价问题;同时,如果他们尚有一点点道德感的话,还要与人民一样,进行如上至少是第二方面的权衡。
我们承认,步入民主化进程的时间拖得越久,在一定的限度内对威权统治者就越有利,因为至少你们自身可能因为生命的自然终结而逃脱了遭受清算的命运。但是,你们的家族在这种体制之下必然要以各种形式来继承你们的政治遗产和经济遗产,因此,他们将或者与你们一样,顽固地坚持威权统治,或者审时度势,最终顺应人民的意志。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那么清算终会落到他们的身上,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既然他们可以选择接受,你们就同样可以——事实上更应当——选择接受。可以预见,如果你们一意孤行的话,那么你们的家族即使不是要承担本来应在你们手中消弥的罪责,也必将因为你们的自私和短视而长久地背负难以洗刷的耻辱。当然,如果你们坚定地抱着“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的心态,那么我们则实在是没有什么可说的了。
当代每一个威权统治者都公开声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为人民谋福利的。当你们拒绝了人民的正当诉求时,则意味着人民因此将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和伤亡代价,对此,你们果然会无动于衷吗?我们不反对你们有自己的利益权衡;但是,你们一小部分人的个人利益,难道果然远远高于全国人民的利益吗?更不要说,人民还会通过放弃清算而给你们不同程度的普通人难以企及的各种利益保障。
或许有些威权统治者会说,自己对民主化的拒绝不是出于利益驱动,而只是为了政治理想。对此我们要问,既然一个政府或政党声称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并为人民谋福利,那么她是否应当首先满足人民当前的愿望,其次才考虑其未来的愿望呢?人民的构成是动态的,仅就政治制度这一问题来说,我们显然不能为了未来人民的所谓幸福,而牺牲现在人民的幸福。同时,人民选择哪一种政治制度,或者说人民认同哪一种政治理想,不应是从外部强加的,而理应是由人民自己自由选择的,而这种自由选择本身,恰恰就现代民主制度的应有之意。
换言之,当你们向人民描绘未来的那种天堂般的生活图画的时候,能够享受这画中生活的只能是未来的人民。你们应当以现实主义和历史主义的态度来考虑人民的幸福问题,这也就是说,你们要权衡长远目标和眼前目标,哪一个才是最为迫切和重要的。显而易见,根据人类心理的一般规律,越是遥远的事务,人们对它的追求就越不迫切,从而越是处于次要地位;这与某些人认为清算是一种未来问题,从而不肯放弃继续攫取既得利益的情况在逻辑上是一致的。但是,后者无论如何,其受到清算的可预见性要远远地大于前者,并且,其事情的发展,又往往不依这些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个人声誉和家族声誉的损失,则又是毫无疑问的。稍微具有一点人类理性的人都能够明白,在有生之年至少应该为自己的后代做一个最基本的具有光明前途的安排,因为你们的后代是自己生命的延续,甚至是自己的精神寄托之所在。而你们如果继续固执下去,除了仅仅可以使一部分不依赖于外界评价的纯粹是个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获得满足之外,其它相当一部分的精神需要是无法获得有效满足的。因为这一部分需要的满足是基于你们的家族、本国人民和国际社会对你们所做一切的认可,但你们逆历史潮流而动之作为,必将受到世人的唾弃,你们将会被永远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你们的后代将前途暗淡,你们的家族将会因你们而世代蒙羞。
古人尚知“识时务者为俊杰”,难道你们之识见,犹不如古人乎?
四,确定赎买条件的基本原则
(一)成立认定涉嫌非法所得之特别委员会。原威权政府(广义)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必须主动向其申报财产并说明来源,由特别委员会最后认定涉嫌非法所得之数额。
(二)根据原政府公职人员的职业性质及有关级别,确定涉嫌非法所得之追缴百分比及允许保留之上限。
(三)前述涉嫌人员,凡积极配合而无隐瞒、藏匿者,对其将不予起诉,否则将予起诉并第二条原则不再对其适用。
(四)原威权政府公职人员之职务行为,非基于维护原体制的必要而违反国内法或国际法的,方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于保留涉嫌非法所得者不得担任公职。
(六)保留涉嫌非法所得者之涉嫌非法所得及对其通过各种形式的支配所取得的利润,无论是其原占有者还是继承者,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五十年内皆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从事政治活动之目的。
(七)自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对保留涉嫌非法所得者,若接受超过一定价值的馈赠必须事后上报有关部门,对他人进行私人赠予者若超过一定价值必须事先上报且有额度限制。其它形式的财产支配,在一定额度之外,必须定期上报且附有关票据。
(八)对保留涉嫌非法所得者,针对涉嫌非法所得部分设立特别遗产税。
(九)凡欲出国定居者,依第一条之原则,确定允许携带出国其涉嫌非法所得之上限,余者上缴国家。
(关于赎买原则补充说明:凡有涉嫌违法行为但继续担任公职的,除技术上的绝对必要并不至产生不应有的危害者,皆调离原岗位并降任普通职位。)
五,路径比较及评价方式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认为有必要把效用最大化这一原则运用到寻求建立现代民主制度这一政治活动上来的话,则必须较为全面地考虑我们选择的路径所可能带来的如上所述的各种利弊。
威权统治者总是首先关注自己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安全,其次是谋求继续摄取经济利益;而普通民众则往往首先要求建立现代民主制度,其次是对涉嫌违法的前政府公职人员进行清算。不言而喻,如果个别威权统治者具有足够的权力资源、没有过多的个人顾虑且较为明智的话,则一般采取第一种路径以积极回应民众的诉求,那么对于各方无论如何都是可以实现效用最大化的。而一个国家如有可能通过第二种或第三种路径来实现民主化,那么就完全有必要考虑通过第四种路径来达到同样的目的,这主要取决于各方的政治远见和政治技巧。情况很明显,对于威权统治者而言,继续维持现行制度而谋求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要远远大于今后受到清算的不确定性——这种清算,最终即使不是落在自己身上,也会落在其家族成员的身上,那么放弃这种不确定性的利益以避免身败名裂、一无所获的风险,选择携万贯资财全身而退,何乐而不为?其中若有出淤泥而不染者,选择积极顺应历史潮流,以成就一世英名,何乐而不为?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既然坚持清算所付出的政治代价和经济代价要远远地高于放弃清算的道德收获和相应的经济收获,那么做出相反的选择以求效用最大化,何乐而不为?
因此,我们仅以在这三种情况下所可能涉及到的一些利弊来进行效用权衡。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因为无论选择哪一种路径,都理应以实现民主化为其首要和直接目的,所以,我们在下面的有关列举中,将不再加入确立现代民主制度这一内容。
(一)路径比较
1,第二种路径与第四种路径的比较
对于人民而言:
价值评价=因彻底清算所体现的正义而获得的积极评价+因赎买运动所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的消极评价(显然,如果按照我们上面对于此种方式的特征的假设,那么此一项我们或许可以忽略不计)-放弃清算但体现部分正义而获得的积极评价-迟滞民主化期间对社会种种弊端之延续而做出的消极评价-因战争所导致的社会混乱而做出的消极评价-因战争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而做出的消极评价。
其中:
经济损失=因彻底清算而追回的经济损失―放弃清算但可部分追回的经济损失―因战争所可能发生的消耗-迟滞民主化期间所可能发生的专项维稳费用-迟滞民主化期间因制度缺陷而由政府机构或有关人员所浪费的公帑-迟滞民主化期间其它因制度缺陷所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因赎买运动所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因战争所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
对于威权统治者而言:
价值评价=接受赎买条件而免于受到清算的积极评价-继续维持威权统治即坚持自己政治主张的积极评价-暂时避免受到清算而做出的积极评价+将来可能受到清算而做出的消极评价+对人民的民主诉求的积极评价+因战争所导致的社会混乱而做出的消极评价+因战争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而做出的消极评价。
其中:
经济损失=接受赎买条件而得以保留的经济利益-继续维持威权统治期间自己及家族所能实际享受的经济利益(因如拒绝则清算几乎无法避免,所以,其实际所得一般只能是实际享受到的)+因战争所可能发生的消耗+迟滞民主化期间所可能发生的专项维稳费用+迟滞民主化期间因制度缺陷由政府机构或有关人员所浪费的公帑+迟滞民主化期间其它因制度缺陷所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威权统治者而言,往往只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因此,最后四项一般他们或不予考虑)。
人员伤亡=因战争所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因赎买运动所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威权统治者个人及家族的人员伤亡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且有关评价一般通过价值评价进行,故此项一般统治者较少考虑或将其考虑处于较次要地位)。
2,第三种路径与第四种路径的比较:
对于人民而言:
价值观评价=因有限清算所体现的正义而获得的积极评价+因赎买运动所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的消极评价-放弃清算但体现部分正义而获得的积极评价-迟滞民主化期间对社会种种弊端之延续的消极评价-因移转的街头行动所导致的社会混乱而做出的消极评价-因移转的街头行动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而做出的消极评价。
其中:
经济损失=因有限清算而追回的经济损失―放弃清算但可部分追回的经济损失-因移转的街头行动所可能发生的消耗-迟滞民主化期间所可能发生的专项维稳费用-迟滞民主化期间因制度缺陷由政府机构或有关人员所浪费的公帑-迟滞民主化期间其它因制度缺陷所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因赎买运动所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因移转的街头行动所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
对于统治者而言:
价值评价=接受赎买条件而免于受到清算的积极评价-继续维持威权统治即坚持自己政治主张的积极评价-暂时避免受到清算而做出的积极评价+将来可能受到有限清算而做出的消极评价+对人民的民主诉求的积极评价+因转移的街头行动所导致的社会混乱而做出的消极评价+因移转的街头行动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而做出的消极评价。
其中:
经济损失=接受赎买条件而得以保留的经济利益-继续维持威权统治期间自己及家族所能实际享受的经济利益+因移转的街头行动所可能发生的消耗+迟滞民主化期间所可能发生的专项维稳费用+迟滞民主化期间因制度缺陷由政府机构或有关人员所浪费的公帑+迟滞民主化期间其它因制度缺陷所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因移转的街头行动所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因赎买运动所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
(二)评价方式
1,先估计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对于战争和街头行动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情况,可以根据正文中谈到的方法,查找有关资料对各项数据进行推测。其它数据,如无从参考,你尽可以自己进行假定。最后根据你得到的数据,计算其代数和。其值如为正,则是坚持清算所减少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其值如为负,则为坚持清算所增加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最后根据所得的结果来进行下一步的有关评价。
2,价值评价。先假定总分值为10分,然而后评价或估计每项内容所占分值(积极评价与消极评价,与分值的正负无关)。最后计算其代数和。
3,最后,对于人民而言,如果你的评价结果是负值,那么其绝对值越大,则采取赎买方式进行制度转型的必要性就越大;而对于威权统治者而言,如果你的评价结果为正值,那么其值越大,则接受赎买方式进行制度转型以全身而退的必要性就越大。
说明:“迟滞民主化期间其它因制度缺陷所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一项因取得资料不易,故你完全可以且不考虑它,如果最后的权衡结果即代数和趋于零,考虑到它们的存在,你便可以做一个明确的取舍。而对于“迟滞民主化期间对社会种种弊端的负面评价”这一项,显然一般要包括政治、经济、教育和道德等许多方面。这里的经济方面显然与“此期间其它因制度缺陷所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密切相关,当这一项资料无法获得时,这种评价显然也就无法进行。这不要紧,你完全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而进行各方面的评价,对于你实在无法判断的,同前项一样,且放下之,只须在最后难以取舍时,再把它考虑进去——一个平衡的天平,只要一点点重量便会发生倾斜。
另外,即使你不能获得任何资料,你也完全假设几组数据,以确定你可以接受或拒绝的赎买条件。
上述方法,主要是提供一种思路,也许,统计学家能够提供一个最为理想的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