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文件存在漏项、漏量怎么办?
案例:
2003年9月8日,A建筑企业承建的B发包人开发的某商品房通过竣工验收,A企业与B发包人随后于10月8日办理了竣工结算,工程结算价款为人民币5800万元。后A企业于2003年12月28日在年度审计时发现其向B发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文件存在重大错误,遗漏了部分工程项目,由此导致结算价款少计算人民币600万元。发现这一情况之后,A企业遂向B发包人要求办理补充结算,B发包人以双方已经按照A企业所报竣工结算文件和资料办理了竣工结算,且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书,该结算协议书系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此拒绝了A企业要求补偿结算的请求。
问题:
在本案例中A企业有权要求办理补偿结算吗?
律师分析: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1、竣工结算协议书与施工合同是何种关系?2、如何确认竣工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 3、如果结算协议书确有错误,A企业是否有权要求B发包人办理补充结算?
关于第一个问题,有观点认为,竣工结算协议书独立于施工合同,是一份独立的合同,另一种观点,竣工结算协议书不是一份独立的施工合同,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我们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按照合同自由意志的原则,在无法律明确规定要求竣工结算协议书是否构成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竣工结算协议书主体完全可以在竣工结算协议中或另行约定竣工结算协议书与施工合同的关系,因此二者的关系完全可以由当事人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果明确约定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则于法应予支持。反之则另当别论。但如果当事人对于二者的关系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由于竣工结算协议书是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以及履行情况就施工合同价款所作出的补充约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竣工结算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并非独立于施工合同的合同协议。
关于第二个问题,在搞清楚竣工结算协议书与施工合同关系之后,我们就不难得出如果施工合同无效,则作为施工合同组成部分的竣工结算协议也应当然的被认定为无效。而如果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施工合同组成部分的竣工结算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仍然需根据协议签订的主体、内容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方面来认定,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竣工结算协议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竣工结算协议书将可能最终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
关于第三个问题,如果竣工结算协议书被认定为无效,则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及其实际履行情况重新办理竣工结算,重新确认结算价款金额。如果竣工结算协议合法有效,而仅是存在错误,则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竣工结算协议书予以变更或撤销,办理补充结算或重新结算。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行使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施工单位如果认为竣工结算协议书存在漏项漏量的情况,则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时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其合同撤销请求权将因超过除斥期间而归于消灭。同时,如果施工单位在知道竣工结算协议书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其撤销权同样归于消灭,而无权在撤销权消灭之后再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在本案中,因A企业在2003年12月28日审计过程中发现了自身在签订竣工结算协议书时对其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A企业有权在2004年12月28日前向施工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竣工结算协议书,并办理补充结算或重新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