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仲裁施工单位应明白和重视的几个问题


工程仲裁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
 
  A建筑施工企业与B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结算发生争议,A施工单位向施工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的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仲裁委依法组建仲裁庭经审理作出裁决支持了A建筑施工企业的仲裁请求。后B房地产公司依法向D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A建筑企业向E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这过程中,D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仲裁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仲裁裁决。在这种情况下,A建筑施工企业该通过何种方式向B房地产公司主张未付工程款?
 
问题:
1、如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2、在仲裁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问题?
3、仲裁裁决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撤销?
4、仲裁裁决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5、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后施工单位该怎么办?
 
分析:
 
   一、如何在施工合同中签订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要回答如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当搞清楚什么是仲裁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且仲裁协议必须包含三方面的基本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例如:某施工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该仲裁条款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即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因本合同及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即仲裁事项,北京仲裁委员会即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次,我们应该明白无效仲裁协议的典型形式。虽然某些仲裁条款表面上符合上述特征,但却未必就是有效的仲裁协议。按照《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可仲裁的范围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同时,仲裁条款还可能因仲裁事项不明确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确而无效。《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最后,我们还应该明白和注意的问题是仲裁协议在施工合同中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如何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
 
   按照《仲裁法》第20条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二、在仲裁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注意的问题
 
   1、注意和防范诉讼时效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就工程款结算问题提出仲裁,以防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风险。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施工单位单位应当明白请求保护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当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双方未就工程价款金额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发包人以诉讼时效抗辩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请求权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但未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施工单位应当明白和注意防范因诉讼时效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2、施工单位在仲裁中应当吃透案件所适用的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在仲裁案件中就好比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法》一样,其主要规定仲裁程序方面的事宜,如果施工单位不吃透仲裁规则,不仅无法有效行使自身在仲裁案件中的程序权利,履行程序义务,而且还很有可能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最终承担不利的仲裁结果。鉴于专业性要求和仲裁案件不限制代理人人数的特点,施工单位最好组建由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富有经验的工程专业律师组成的团队参加或参与仲裁过程,以保证自身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仲裁庭通知选定仲裁员
 
  按照《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规定以及仲裁规则规定,施工单位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自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则将视为放弃选定仲裁员的权利,本应由施工单位自行选定的仲裁员将只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按照仲裁庭要求及时提交证明仲裁请求的证据
 
  按照一般仲裁规则规定,施工单位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且应当在仲裁庭要求的期限内提交相应的证据,否则仲裁庭有权拒绝接收,施工单位最终可能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5、如认为仲裁申请需要鉴定,则应当及时申请鉴定,并配合鉴定机构及时工作,以保证鉴定机构能够及时出具鉴定结论,最终保证仲裁庭能及时作出仲裁裁决。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一般均需要通过造价鉴定机构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的结算金额,因施工单位是工程款的主张方,因此对于主张工程款的数额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除提交证明已完合格工程证据资料以外,还包括提出造价鉴定的申请。在仲裁庭决定鉴定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仲裁庭要求预交鉴定费用,及时提交鉴定机构所需提交的鉴定证据资料,及时就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需要了解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以配合鉴定机构工作,及时出具鉴定结论,这样有利于仲裁庭及时就案件作出裁决。
 
   6、对于仲裁庭违反仲裁程序的行为,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并要求仲裁庭及时纠正
 
  因仲裁庭违反仲裁程序可能导致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将对于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此问题施工单位应当严加重视和注意,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当及时向仲裁庭提出并要求及时纠正,以保证仲裁程序合法。
 
  三、仲裁裁决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撤销?
 
  按照《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施工单位应当明白和注意上述仲裁裁决应当被裁定撤销的情形,并在仲裁主张权利过程中应当加以重视,以避免因上述情形而影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进程。如果经分析仲裁裁决结果将面临被撤销,则应当与法院和仲裁庭沟通,利用《仲裁法》第61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以避免仲裁裁决结果被撤销后将面临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保证案件能够尽早案结事了,是自身仲裁目的得以实现。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在何时提出?
 
   如果施工单位认为仲裁裁决结果对自身不利,且仲裁裁决结果又存在被撤销的可能,则按照《仲裁法》第59条规定,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提出。
 
   五、在何种情况下仲裁裁决将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六、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怎么办?
 
   按照《仲裁法》第第9条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则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只有两个途径可以选择:1、与发包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