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这表明,此前的“2+1”保荐模式,在《意见》实施后将正式调整为允许同时在主板和创业板各有两家在审企业的“2+2”模式。
监管部门推出保荐制的初衷,无疑是希望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在拟发行人闯关IPO过程中,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主要是做好详细的尽职调查工作,将一个真实的发行人呈现在市场面前。但是,从保荐制实施以来的结果看,虽然在这方面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同样不少,并广遭市场的诟病。
现行的保荐模式下,保荐机构与保代本应是为市场把好关,如今已经演变成为自己的利益把关。一方面,近几年来新股频现的业绩“变脸”潮,从侧面反映出这些新股通过包装粉饰达到上市目的的不在少数,实际上说明保荐机构与保代没有履行好勤勉尽责的职责。甚至于有的保代不经过深入调查,居然也会在相关文件中签字。另一方面,为了获取更多的承销费用收入,主承销商(保荐人)盲目鼓吹发行人的事例比比皆是,其意在发行人能够以更高的价格发行。
在保代的签字权放宽以后,意味着保代负责项目的数量“被放宽”,保代的保荐效率无形中将得到提升,其“单产量”也将得到提高。而且,其对于保代普遍高薪的现状,以及保代的频繁跳槽等将形成不小的冲击,保代成为稀缺性资源的困境也将得到缓解。
然而,放宽保代签字权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同样不能被忽视。其一,在保荐更多项目的背景下,保代的工作量将加大,那么,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做好每个项目的尽职调查,上市新股的质量能否得到保证,这是监管部门需要关注的问题。其二,由于保代收入与保荐项目的多少密切相关,为了能够保荐更多项目,一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是否会被通过包装之后“滥竽充数”?其三,即使是在“2+1”模式下,新股次新股业绩亦出现了大面积“变脸”的现象,那么,“2+2”模式下又如何有效地规避?
尽管《意见》明确要求保荐机构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重在强化保荐机构责任,以提高保荐项目的质量,但对于不履行勤勉尽责职责的保荐机构与保代的责任追究却没有有效跟上。以前只要保荐工作出了问题,就像基金“老鼠仓”均被认定为“个人问题”一样,受到惩罚的基本上都是保代“个人”,保荐机构一般都“置身事外”,这即使是对于保代来说也不公平。
笔者以为,在放宽保代的签字权后,更应该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不仅是对于违规的保代,对于保荐人同样应该严管重罚,比如监管部门6-12个月不受理其申报的项目等。唯如此,实施保荐制,保荐人与保代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