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居然胜诉,法院裁判公允何在


行政违法居然胜诉,法院裁判公允何在

/张建玲

当今时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时代,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凡事要为民着想,以人为本,也要有根有据,以事实为基础。然而,在有关部门做具体出行政行为之时,是否真的有站在民众的立场上考虑过,是否真的按照法律法规、遵循事实原则呢?这倒未必。行政部门拥有一定的权利,也有一定的势力,正所谓“权利滋生腐败”,一些行政人员就此堕落,取之于民却并不用于民,而是用于己,不然贪官之徒怎会禁之不绝、豆腐渣工程屡屡出现?尤其是地方行政机关,在“山高皇帝远”的“优势”下,更是猖獗,有的甚至不惜做些违法的勾当以达到自己已期的目的。在一些行政人员的眼中,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就应该顺从他们的所作所为,否则就是刁民,甚至毫无顾忌的站在权势之上随心所欲的作为,完全不顾及老百姓的利益和感受。近几年来,城市化发展愈来愈快,一些地方行政部门为了图方便或是谋取暴利,根本不与农民深入沟通交流,想当然的就强占农民的土地房屋,强挖、强垦、强拆、强迁的事情屡屡发生,中间更是会夹杂着一些违法的行为。若是老百姓忍气吞声,咬牙憋着老祖宗留下的忍劲儿,那么,这类的行政部门意图就得逞了。若是老百姓据理力争,勇敢的站起来,等待他们的将是漫长而艰难的官司之争,法院难免“官官相护”,甚至会对有的行政部门有所忌惮,也就只好丢失公允,普通百姓只能承受着一次又一次的败诉,然后再一次又一次的为自己的权利争取直到讨回公道。

今年911日,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夏德飞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就与此类似。作为被告的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和作为第三人的温州市鹿城区七都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七都管委会”)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存在着违法之处,而原审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都不予分辨一一采纳,并做出枉法裁判,致使有理有据的原告夏德飞败诉,才至于又一次劳神伤财的上诉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根本就是夏德飞的宅基地是否被征收为国有。对此,夏德飞出示了2002年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及2004年得到的《房屋所有权证》,以表明该块土地的性质依然是属于集体所有。而对方只出示了《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鹿城区七都镇樟里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但是,夏德飞的宅基地属于农民建设用地,其征收的有权批准机关应为省级政府,而温州市政府的“批复”,无法证明该征地已被省政府批准征用。而无论是被告还是第三人,都无法出示省政府的批文,那么,事实表明,这块地就还是集体所有,并没有被征收为国有。被告和第三人拿着非法定职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的批文来“糊弄”平民百姓,并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此举难道不是不合乎法律吗?

如此浅显的道理,如此清楚的事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却有这样的认定:“原告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被告提供的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鹿城区七都镇樟里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均真实、合法,可以证明原告房屋使用的集体土地2006年已征收为国有的事实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既然认定夏德飞的用益物权凭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真实、合法,为何又同时认定非法定职权部门作出的征地补偿方案真实合法呢?众所周知,同一块农民享有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绝对不可能同时处于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这样相冲突的物权状态。法院基本陈述模棱两可,最终裁定结果却是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这样“稀里糊涂”的判定毫无真实性、可靠性而言,公正公平早已丢失。

且不说七都管委会根本不具备《建设项目许可》、《规划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这些作为一个合法拆迁人必须拥有的权利凭证,对夏德飞的房屋没有资格和权利进行拆除。单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甚至有擅自更改拆迁期限的嫌疑。

七都管委会出示的五份《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是自2007115日起至2009930日止,早已过了拆迁的期限。按理来说,夏德飞的房屋则可以免于被拆毁的厄运,然而,为了能够将房屋拆除,温州市房产局和七都管委会采用了将其中一份《房屋拆迁许可证》背面盖上温州市房产局印章的方式,将日期最终延期至2012331日。抛开这种行为是否规范不谈,单是延期上就做得有悖法律规定。上诉人夏德飞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律师告诉记者:“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而该延期都是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两年以后才做的许可,显然是不合法的。此外,延期许可应另行提出申请,并重新作出许可决定,重新颁发许可证,而不是在原有的许可证背面盖章。”

然而,对于以上不合法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延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都给予采纳,并作为判定的依据。更具有喜剧效果的是,早在去年,夏德飞的邻居夏邦德,也是同为七都大桥工程拆迁的被拆迁人,在他的房屋遭遇强制拆除时,他所使用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与夏德飞的拆迁许可证属于同一时间且同一编号的,发放许可证的主体也是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而当时审理夏邦德案件的人员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夏德飞案件的人员是同一班人马。但依据这班人马去年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作出的认定,《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日期是到20100930日为止,现在同样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截止期限却变成了2012331日。显然,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被违法篡改伪造,而鹿城区人民法院的同班审判人员则完全无视法院去年生效的司法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作出了枉法裁判。对此,谷辽海律师义愤填膺的说道:“原审判决致使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承办拆迁行政裁决的主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违法行为得以成功完成,进而能够规避国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严重剥夺了夏德飞的财产权,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谷律师还诚恳的要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进一步查清拆迁许可证。

对于拆迁许可证的篡改伪造,法院的枉法裁判,谷律师强烈要求道:“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法院应将这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立案,温州市房产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无视行政许可的严肃性,滥用职权非法实施拆迁延期许可,既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严重侵害了夏德飞的重大财产利益;而原审法院办案法官,明目张胆枉法裁判,置国家法律尊严于不顾,依理依法应予惩处。”2012917日,夏德飞将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承办拆迁行政裁决的主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及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夏德飞一案的承办法官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报案,要求立案侦查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人员。

夏德飞的房屋原本有360多平方米,结果其中180多平米的房屋被鹿城区处理七都大桥工程范围内历史违章建筑工作小组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七都管委会是拆迁人,两者之间是有利益冲突的,这就相当于运动员、裁判员都是一个人,这显然是不符合道理的,况且,违法建筑认定的法定职权部门为各级地方政府规划部门。该历史违章建筑工作小组是没有权利进行认定的,他认定的结果显然是无效的。但这却直接导致了夏德飞合法享有的房产权缩水一半儿,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将大幅度减少,使自己的权益大大受损。然而,这只是自己利益受损其一,其二是房屋的价值评估,且不说评估机构的选择都是出于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之手,夏德飞没有选择,就估价时点而言,夏德飞受到的损失也是不小的。大家都知道,近几年房价如雨后春笋“蹭蹭蹭”的往上涨,夏德飞的房屋估价居然是按照2006年来估价的,按道理来说,七都管委会于2012年来拆迁房屋,房屋的估价难道不应该是2012年的市价么?在估价时点上,夏德飞则又蒙受了一层损失。

中间这些不合规矩不合乎法律的行为使夏德飞蒙受了双重损失,更让夏德飞难以忍受的是,至今为止,没有拿到一分赔偿,按照规定不是应该先补偿、后搬迁吗?没有补偿就拆迁,这不是要断夏德飞的后路吗?

目前,夏德飞正在等待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行政人员得到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就应该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执政却不为民,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违背法律、伤害民心,这样的行政人员不是国家所需要的。手握审判大权,却做不到公正无私,还不如卸下这些权利,做回一个无权无势的普通人来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