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尚欠火候,审核制需要充实


  针对部分媒体有关新股发行将启用备案制的报道,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消息不实,在审核制度的安排上,证监会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逐步淡化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判断,更多关注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风险揭示的充分性、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平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水平等方面,不断提高发行审核的透明度。

  证监会在当前环境下不推出备案制显然是经过反复斟酌的。

  关于新股备案制的探讨已有很长时间了。不过,尽管新股备案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成熟证券市场实施已久,但从沪深股市的实情来看,目前还不具备实行备案制的条件。一是因为国内企业的诚信意识太差,就连已上市了的公司都不断出现虚假信息和财务造假问题,指望那些准备上市的公司能严格自我约束未免过于理想化;二是因为备案制需要有强大的法律支援做后盾,一旦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就将面临倾家荡产的民事赔偿以及刑事处罚,而国内法律制度环境并不健全,A股市场违法违规的成本短时间内还不能提高到有震慑力的地步;三是实施备案制要与上市公司批量化退市政策相结合,目前A股市场还没有实现上市公司的批量化退市。

  投资者之所以对备案制青睐有加,或许与A股实施的审核制存在一些需要改善的空间有关。比如,国外的核准制主要是核准准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和诚信性,在我国香港和美国等地的股市上,监管者并不需要对上市公司做价值判断,股票发行上市全部由交易所完成,证监会是处于完全的监管者立场。再比如,目前新股发行价格太高,股权结构不合理,流通股比例太低,人为降低了上市公司股票供应量;再比如限售股对市场造成的过度冲击等等。无疑,上述问题事关投资者信心和证券市场长期发展,都是急需解决的。

  为促使审核制名至实归,管理层应尽快出台改善改革措施。笔者认为,实施的保荐人制度做进一步修改,对于新股发行实现全流通的办法,从政策上正视其中的缺陷,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尽早形成A股市场的批量化退市。

  保荐人制度进一步修改的要点在修订保荐人违法违规后的惩罚条款,提高违规成本,对于一些保荐人玩忽职守,推荐涉嫌虚假上市、造假上市以及业绩变脸的公司这种行为,不仅要对保荐人罚款和追究民事责任,还要把保荐人身后的承销商拉出来承担责任。在这一点上,香港股市做得比较到位,管理层可以借鉴香港证监会惩罚洪良国际的做法,取消一些保荐人的资格,加大对保荐人、承销商和上市公司的惩罚力度,形成震慑力。

  A股的现有发行模式掩盖了实际的市场扩容规模,限售股冲击压力巨大,要从源头上彻底解决限售股给市场带来的巨大隐患。从A股发行过程来看,每家公司在IPO时,新股发行数量均以流通股数量为标准,新股发行价基本按照首发流通股数量计算,因此确定出的发行价往往偏高,而这也为限售股股东一旦解禁将萌生巨大的抛售动力。笔者为此建议新股上市日应尽量提高流通股比重,最好能让原始股东以净资产按发行价折算其上市后的持有股份,新股东以现金方式按发行价购买。这样做,带来的好处是新股流通数量数倍增加可降低新股发行价,实现郭树清主席倡导的低价发行,以从源头上将制造限售股的隐患彻底切除,消除存量股本给未来二级市场的冲击,也减少了新股上市给股市带来的泡沫,如果低价发行成为现实,势必降低企业的圈钱冲动。

  对于一些频繁上演业绩变脸,上市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以及有财务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应实施高效严厉的退市制度。只有上市公司退市和上市一样形成批量化,证券市场才能进入吐故纳新的良性循环。为了发行上市和退市更加市场化,监管层可考虑将上市公司发行和退市的权力下放给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