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安全事故后的“权钱交易”好!


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列举了14种不适用缓刑的犯罪情形,其中3项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还有一项涉及行贿人员、一项涉及贪污贿赂行为。可见,《意见》内容直指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权钱交易”。(2012年1月10日人民网)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直接伤害的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根本利益。而隐藏在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权钱交易”,不但是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罪魁祸首,同时也是老百姓最痛心疾首的。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权钱交易”行为的惩治力度,既是工程建设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必然,是顺民意得民心的德政。

  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重点,马虎不得,轻视不能。但是,这样的重点工作,在一些地方,常常会被一些生产业主,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给忽视。所谓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检查”等刚性、硬性的东西,常常会被一些人在利字当头、私字为先等扭曲的价值观念的驱使下、支配下,而成为可有可无、可重可轻的事情,并没有真正的落到实处,搞形式、走过场,仅仅落实在口头上、会议中、文件里、墙壁上。当然,这其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官商勾结、官商一体、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等肮脏和违法行为。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不加大对相关责任行为的追究,也就难以真正减少和完全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各地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必须坚决做到民之所忧,我之所思;民之所思,我之所行。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权钱交易,不但危害惨重,而且老百姓深恶痛绝、反映强烈,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权钱交易”的惩治力度,涉贪腐案不得实行缓刑等规定,正是党的宗旨意识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继续解决好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着力在健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深入治理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这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切实落到实处。

  失责必须问责,违法必须惩罚。而问责重在严肃,惩罚贵在严厉。否则,也便失去了问责、惩罚的意义,更会让一些违法乱纪者心存侥幸,助长他们不担责不尽责不负责的思想和倾向。过去,为何一些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于事故后的问责力度不够、惩戒措施不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隔靴搔痒、轻描淡写,即便有些犯了死刑,也会被缓刑,看似很人性化,但却使得一些人,包括那些大搞“权钱交易”的官员,不以为然,犯罪成本很低,也就难以起到杀一儆百的威慑作用。因此,最高法作出的严惩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权钱交易,涉贪腐案不得缓刑的措施,是公正司法、秉公执法的需要,更是对那些违法乱纪者的震慑。将之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断了一些人的侥幸念想,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治乱需用重典。其实,不单单是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权钱交易”必须严惩,其它各行各业,只要存在权钱交易、贪腐渎职、违法乱纪,都必须严惩不贷。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推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只有如此,也才能以反腐败的新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