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据报道,由银监会牵头负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起草工作近期已重新启动,目前银监会等监管层正参照其他国家的银行破产情况以及相关先进法律制度,做前期研究工作,包括框架原则、条文等,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基础,需要重点研究。

一、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是保险面对的风险

保险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险费获得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从以上定义可以分析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面对的节点是风险。

存款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保险合同双方面对风险主要存款运行中风险,在银行金融机构运行中,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并以发放贷款为主方式进行投资。对存款安全产生风险的危险主要是因银行投资产生以不良债权为主的投资风险,造成这种投资风险的原因除了投资市场风险以外主要还是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层违反审慎投资原则形成的投资失误风险。

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明确存款保险面对的不同法律关系。

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时间点主要是银行金融机构发生进行破产清算时,用于全部或部分支付给存款人,最终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并保障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之所以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基于存款人与银行金融机构关系、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关系之间区别,存款人与银行金融机构关系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关系是一种投资关系,股东按照公司性质,一般需要承担有限责任。

在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破产清算时,银行金融机构股东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数额内承担有限责任,在此责任不能全部清偿存款人债务时,适用存款保险金,最大可能提高破产资产清偿比率,尽最大可能保证存款安全,以保证金融信用。

三、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根据投资风险程度进行商业化运作。

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作用是在银行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清算时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尽最大可能偿还存款,以维护金融信用,但是,存款保险机构需要在平时缴纳存款保险费时与银行金融机构平时金融管理风险相对应,从而在银行金融机构投资方面加强审慎管理坚强监管方面增加一道安全阀;同时,通过不同存款保险费率运用社会公开方式,其类似于对债券的信用公开评级,最终引导存款人明确风险,引导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审慎管理进行有序竞争。

四、存款保险费缴纳出处需要从银行金融机构投资收益中提取而杜绝从存款总额中提取。

由于存款保险对应是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中由于投资损失而产生对存款安全的风险,产生此种风险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是,主要还是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人员违反审慎投资要求造成的;正因为此,对于存款保险费的提取必须建立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利润的基础上,在会计报表上应该在资本公积金中提取,需要在经营利润增长的基础上进行。

五、存款保险金提取必须按照商业风险提取与政府支持相结合。

中国银行金融机构体系中,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在资金规模、市场占有比率、运行方式上具有的优势,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风险控制上通过客户选择、担保方式上降低风险,同时,中小银行金融机构在客户选择、担保方式上相对国有商业银行降低风险方式存在一定弱势,因此,政府在对中小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政策扶持中,特别是对服务“三农”与中小企业的中小银行金融机构上,需要运用财政补贴在存款保险金提取与缴纳上进行支持。

六、存款保险金提取的基础是建立在利率市场化的基础上。

存款保险金提取对于银行金融机构本身上是一种经营费用增加,特别是对于中小银行金融机构本身经营压力很大,增加存款保险费支出,是否会增加经营困难,虽然,可以通过政府财政补贴,但是,最终还是通过投资经营取得。在金融市场上,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抓“大项目”、大企业的投资惯性,因此,存在中小企业“融资难”与“三农”融资难问题,投资这些项目,需要承担更大投资风险,对于投资这些项目的中小金融机构按照投资与风险的比例关系,必须要提高投资的收益率,这样需要提高此类贷款的利率,同时,也可以在提高贷款利率基础上增加存款利率,这样才能促进中小银行金融企业发展,最终形成金融业的良性竞争与支持中下企业、三农发展,而这一切需要建立在利率市场化地基础上。

以上是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上需要注意的六个问题,可以在相关立法中加以细化并研究与相关制度与法律规定配套问题,只有建立稳定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在稳定的银行信用基础,进行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建立工作,以促进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实现正常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