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报告期内受到税收处罚——深圳惠程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发行人认为:上述事实不属于公司故意行为,主要是由于公司会计核算的失误,客观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该违法行为无论从应补缴增值税金额占公司各期实际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比例,还是对各期的净利润影响都非常小,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年份 |
应补缴增值税 |
本期实际已缴纳增值税 |
应补缴增值税占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比例 |
净利润 |
占净利润比例 |
2003年 |
47,805.53 |
10,594,681.39 |
0.45% |
33,322,029.16 |
0.14% |
2004年 |
11,607.50 |
8,677,606.87 |
0.13% |
39,351,863.23 |
0.03% |
2005年 |
11,537.54 |
16,538391.48 |
0.07% |
41,120,746.63 |
0.03% |
合 计 |
70,950.57 |
35,810,679.74 |
0.20% |
113,794,639.02 |
0.06% |
注:以上净利润数据按公司2003年、2004年和2005年执行旧会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披露。
本次补罚合计319,277.57元,占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因此,发行人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影响很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不构成障碍。目前,公司已经对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事项。
发行人会计师经核查认为:上述应补缴税款和罚款公司均已缴纳,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无论从违法行为的情节还是从补缴税款的金额角度看,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所认定的公司税务违法行为金额较小,情节不严重,并未构成严重违法行为。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不构成障碍。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经过核查认为:无论从违法行为的情节还是从补缴税款的金额角度看,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所认定的公司税务违法行为金额较小,情节不严重,并未构成严重违法行为。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不构成障碍。
(摘自投行先锋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