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重点--涉税瑕疵案例解析(五)


五、报告期内受到税收处罚——深圳惠程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830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发行人近三年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51213作出深国税南罚处[200507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001月至20056月期间存在以下税务违法事实:公司原材料盘亏417,356.32元,进项税额70,950.57元未作转出。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经计算当期应补缴增值税70,950.57元(其中2003年应补缴47,805.53元、2004年应补缴11,607.50元、200516月应补缴11,537.54元),并对公司处以248,327.00元的罚款。上述应补缴税款和罚款公司均已缴纳,违法的事项已得到纠正。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2007110出具的深国税南证税(2007)第027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公司无尚欠缴税款。

发行人认为:上述事实不属于公司故意行为,主要是由于公司会计核算的失误,客观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该违法行为无论从应补缴增值税金额占公司各期实际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比例,还是对各期的净利润影响都非常小,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年份

应补缴增值税

本期实际已缴纳增值税

应补缴增值税占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比例

净利润

占净利润比例

2003

47,805.53

10,594,681.39

0.45%

33,322,029.16

0.14%

2004

11,607.50

8,677,606.87

0.13%

39,351,863.23

0.03%

2005

11,537.54

16,538391.48

0.07%

41,120,746.63

0.03%

   

70,950.57

35,810,679.74

0.20%

113,794,639.02

0.06%

以上净利润数据按公司2003年、2004年和2005年执旧会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披露。

本次补罚合计319,277.57元,占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因此,发行人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影响很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不构成障碍。目前,公司已经对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事项。

发行人会计师经核查认为:上述应补缴税款和罚款公司均已缴纳,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无论从违法行为的情节还是从补缴税款的金额角度看,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所认定的公司税务违法行为金额较小,情节不严重,并未构成严重违法行为。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不构成障碍。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经过核查认为:无论从违法行为的情节还是从补缴税款的金额角度看,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所认定的公司税务违法行为金额较小,情节不严重,并未构成严重违法行为。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不构成障碍。

    (摘自投行先锋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