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专门作出规定。
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处罚通知:天津、上海、重庆、南京、杭州、广州、成都、西安等八个城市的12家企业因为没有认真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的因为误导性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有的因为在售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还有的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等等,即将面临罚款。
或许,我们看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按理说,发改委做的基本是到位的,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放假的要求。然而,我们在执法的过程中,忽略了一个问题:罚款后,是否就可以正常出售了?
如果不是,该企业是否停止销售?应当怎么整改?何时整改完毕?谁来验收?很显然,发改委公布的结果是“依法拟处以.....万元的罚款”,并不是最终结果,企业还有权申请复议、打官司....但是有一条是可以确定的,在此期间,正常销售是没有问题的?!
现在问题出来了:罚款,究竟为了什么?
是惩戒吗?似乎几十万元的罚款对一个动辄几十亿元的楼盘,大家好像没怎么看在眼里,没有人认为这是“前车之鉴”,也就没有人把它作为“后事之师”;
是纠错吗?我们看到,“误导性标价的欺诈行为”这种描述,堂堂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诚信”是民族之瑰宝,而有人因“欺诈”性经营被仅仅罚款几十万元,对他们来说不是九牛一毛而是沧海一粟。真的不知道,是法律法规有问题,还是民族文化有问题。
我似乎得出一个结论:罚款,只不过是给违法行为披上了一个“合法的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