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律师同时被抓,意味着什么?


  

刘桂明按语:

    近日,在李庄作为“北京前律师”刚刚走出牢门的时候,一个关于“广西北海四名律师因为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又一次震动了律师界。

    四名律师是: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思方律师、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梁武诚律师、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杨忠汉律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杨在新律师。

    据介绍,这四名律师因为一个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同案出庭辩护而同时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目前看来,四名律师同时因为涉嫌伪证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多年来的发展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于是,我们不禁想起了23年前的“辽宁台安三律师案”。

     “辽宁台安三律师案”最后由王工律师、张思之律师等老一代律师的努力下圆满解决了。但是,“广西北海四律师案”会是一个什么结果呢?我们有理由期待在陈有西、杨金柱、陈光武、周泽等律师的共同努力,获得一个满意的结果。

    让我们将目光拉回到1988年的那段岁月吧!

    很有意思的是,由张思之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这起从1983年至1988年发生在辽宁省台安县的检察院抓律师案,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其戏剧性结局。因为张思之律师的辩护词还未来得及发表,控方便缴械投降了。可见,这是一起被律师界誉为不战自胜的案例。当然,其中从全国律师协会到司法部再到全国人大乃至人民日报,均为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为什么律师的命运就如此糟糕?为什么律师总是屡屡被“涉嫌伪证”?为什么历史屡屡重演?当李庄案发生时,许多律师立即产生了一个疑问:这是不是又一起“辽宁台安三律师案”?那么,当“广西北海四律师案”发生时,许多律师又不得不、不能不想起了那个23年前的“辽宁台安三律师案”……

  

 

 

                  辽宁台安三律师案

    

     故事还是要从一起死刑冤案开始讲起——

  1983年11月20 日,辽宁省台安县机械厂一位赵姓女工自杀身亡,该女工的姨夫徐军(该厂厂长)被控犯有强奸罪,旋即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1983年11月27日,台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该案从案发、徐军被逮捕至开庭审理仅仅七天时间,其“从重从快”的速度前所未有。

  辽宁省在“严打”期间,基层法院亦可审理死刑案件,其根据被解释为“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台安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意见,于1984年5月21日,按一审的程序重审此案。在中国,上级的意见其实是最有效的法律!

  台安县法律顾问处律师王力成和王志双出庭为徐军辩护。王力成发表的辩护意见引起了强烈的轰动,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铁板一块的案件被他捅了个大窟窿,无论是审判人员还是公诉人对此都显得十分尴尬,审判长一言未发,公诉人也是未置一辞。

  当时上级司法机关反复强调律师在“严打”期间“要努力配合严打斗争”,“律师不准为不认罪的被告人辩护”,“重大案件需党组织决定才能辩护”……。虽然公诉人和人民法院都没有对他的辩护意见提出任何否定的理由。该案疑问重重,问号多多,然而被告人徐军仍被判处死刑,而且于1984年7月3日执行。

  徐军刚刚被执行死刑一个月,与徐军同押一室的另案被指控犯有强奸罪的人犯王长久被台安县检察院宣布无罪释放。

    在王长久一案中,王力成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在协助被害人控告王长久的过程中做了必要的工作。后来从检察院传出消息,王长久被释放那一天他向释放他的检察员“控告”了王力成,说王力成会见徐军时告诉他:鉴定结论没有人签字,里外配合肯定无罪。

    1984年10月15日,王力成律师和王志双律师同时在鞍山市检察院被逮捕,逮捕的理由是法律顾问处徐军一案的卷宗丢失。但当检察院对台安县法律顾问处进行搜查发现并未丢失,他们在明知控告全部失实的条件下并未将二位律师当场释放,反而不久又将台安县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百义律师逮捕。

    同时,与案件有所谓牵连的徐军的父亲徐启化和王长久一案的被害人也遭到逮捕。案由即是由于“王力成向徐军透露案情”、“违背律师的工作原则”、“为被告人出谋划策”、“给检察机关铆钉子,让法院判不了”等等。于是,“为了推动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维护严打斗争所取得的伟大成绩”、“维护全国检察机关所树立的一面旗帜”,他们将律师五花大绑游街示众,检察官亲自燃放鞭炮以示庆贺,各类警车鸣笛致庆,在招待所里大摆筵席欢庆抓律师所取得的伟大胜利。

  消息传出,举国震惊,以彭真委员长为主的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密切关注此案。在彭真的批示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组成专门调查组调查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也都参与了对此案的调查。经调查后认定:“台安律师案全然是错案,徐军案纯属是疑案。”  

    王力成被关押了七个月后,被释放后便走上了漫漫的上访路。1986年5月12日,王力成再次遭到鞍山市检察院的逮捕。鞍山市检察院声称逮捕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决定”,“估堆”认定其“在总体上构成包庇犯罪”。1988年3月,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际,由律师界产生的第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王工律师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和人大代表就此案提出动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再次介入此案。  

    张思之律师依法担任王力成律师的辩护人。

  在鞍山市检察院,张思之大律师通览了厚达“四本红楼梦”的“台安律师案”的全部卷宗,从这一怪案里,先生窥透了里面的玄机,“台安律师案”里蕴涵着尖锐的“政治斗争”,代表着“文革”的继续,代表着专制与民主的对立,代表着检察机关对“刚刚恢复的律师制度会给无产阶级专政带来麻烦的疑虑”,标志着中国要“人治”还是要“法治”?要“宪政”还是要“党政”?专家认为,张思之先生与其说是在为王力成辩护,还不如确切地说是他在为中国的律师制度辩护。

  他指出,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是维护“公民的权益”。这个维护必然要和“国家权力”、“人治”相冲突。当公共利益与委托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律师必须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即使被告人真的犯有可杀之罪,律师也不能进行“检举、揭发、控告”。检察机关让律师和他们一样去搞“严打”、“惩治犯罪”、“维护无产阶级专政”、“按党组织的要求不得给不认罪的被告辩护”,这种理论荒谬而又奇特。专政是一个政党对国家机器的要求,而不是对律师的要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的极至标准”。律师在一个政党开展“严打”期间矫正专政机关对人权的不尊重,这不是破坏严打,恰是调解专政与维护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专政与维护人权不是谁服从谁的关系,更不是谁吃掉谁。从本案的冲突来讲,检察机关是需要律师配合他们进行“严打”斗争。让律师帮助被告人“认罪服法”,“规劝被告人坦白从宽”,“检举他人犯罪”,“提供犯罪线索”,“服从法庭纪律”,“与公诉人配合”等等。这根本不是律师要干的事,这是对专政与律师维护委托人权益的混淆,是将律师制度与检察制度合二为一。

  你没听到公诉人在开庭的开篇词吗?几乎头一句话就是“公诉人代表国家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这种高高在上的态度何谈平等,试想这话一摆谁敢不被监督,谁不胆怯,谁不害怕,谁的心里不恐惧。连法官都屈尊三分,律师算个老几?被告人又算是什么?这就是检察机关通常讲的“震慑”作用。就拿我国的现有法律来讲,控辩双方的地位根本不等,何谈民主与公正?何谈司法公正?何谈对被告人权利的有效维护?

  他还指出,本案检察机关指控对王力成律师的向被告人透露案情,这种指控简直是胡说八道。就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谓专家都这样坚持,让人哭笑不得。这不仅是律师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履行他会见被告人的义务。莫说徐军一案的相关证据已经经过庭审开示,已无密可保,就是你告之他全部证据内容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检察机关岂能将这些合法的东西当作犯罪?一个律师会见被告人不谈案情,那该谈什么呢?谈案件便是谈证据,这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呢?无罪推定、证据至上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认可的一条原则,证据不是侦查机关的专利,谁都有权掌握它、谁都有权收集、谁都有权应用。检察机关没有理由将徐军一案的证据视为机密,当成“心肝宝贝,自己的专利”。

  被告人的所谓“案情”,他本人比任何人都清楚,案情就是他自己的行为。而侦查机关所掌握的案情,所掌握的证据都是其行为的复制,只有重合才是真实的。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罗马、英美、大陆任何法系,全人类都在努力使证据事实还原客观事实,而鞍山市检察院根本不是用证据还原客观事实,而是让客观事实服从存疑的证据,这种原理不知道是谁发明的,如果是愚昧无知可以原谅,如果是明知故犯将不可赦免。鞍山市检察院是笨,还是蠢,还是明知故犯?

  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给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后果……王力成律师被捕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党组文件的形式认定其有罪,鞍山市检察院又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决定对你进行逮捕”。鞍山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曲某公开讲是“根据彭真委员长的决定逮捕你”,他又讲是“根据市委郭书记的多次批示我们才这样办”。我倒不明白,“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决定”、“委员长的批示”、“鞍山市委书记郭某的意见”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个什么程序呢?……

  

一篇未曾发表的《辩护词》(片断)

  通查鞍山市检察院对王力成的所有指控深感欣慰,我们倒希望这些指控的事实全部成立,因为这一指控恰能体现一个律师的尽职尽责,恰能体现被告人王力成对法律的尊重与忠诚。

  尽管检察机关对于指控王力成的内容进行了浓厚而又空洞的文字渲染,什么“王力成为被告人徐军尽了最后的努力”等等,但是核心内容无非是“王力成利用会见徐军的机会向其透露案情,告诉徐军被害人的两腿内侧没有伤,尸检照片是伪造的”、“徐军按王力成的指使翻供了”、“王力成将法律顾问处讨论案件的情况告诉了徐军的父亲徐启化”,除此外再无其他。

  真假无须赘辩,难道这就是“罪”!这就是“错”!这就让检察机关容不得!这是不是无题大做。

  众所周知,律师会见被告人是法律所允许的,这一法律的规定并非仅仅是体现律师的权利,而是也限定了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人后所必须履行的会见义务,一个辩护律师有义务对在押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有义务代转被告人对有关人员的控告,有义务协助被告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他的要求,有义务在提起公诉后核对由证据构成的法律事实,根据被告人的委托权限有义务代为被告在开庭前传唤证人,申请新的鉴定,调取新的证据,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所有权利。这是常识,是最基本的常识,公诉人也应该知道,也必须知道这些最基本的常识。然而检察机关还真的不知道,而且还指控王力成利用会见徐军的机会告诉案情,律师会见被告人无须利用什么机会,也不需要检察机关特许这个机会。律师会见被告核对证据与包庇有何干系。

  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时候,无论是侦查、预审、批捕与审查起诉期都是在核实自己掌握的证据,在核实的过程中其主要手段是对证据的运用,难道这也是透露案情?也是唆使?也是包庇?

  如果说王力成告诉徐军案情是犯罪,那么早于王力成告诉徐军案情的是侦查机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徐军并不知道被害人死亡,是在侦查期侦查人员告诉了他;又有证据证明:徐军并不知道赵某的尸体已经火化,是公诉人告诉了他赵某的尸体已经火化;又有证据证明:徐军并不知道案发时的准确时间,又是检察员在审查起诉时告诉了他案发的准确时间。难道早于王力成告诉徐军案情的人也都是犯罪?检察机关早于王力成告诉徐军的内容就不是案情?为什么侦查机关会见被告人可以随心所欲,律师会见被告人就有了那么多的清规戒律?为什么侦查人员与被告人核对证据是执行公务,辩护人依法会见被告人谈论案情便构成包庇犯罪?道理非常简单,仅仅因为王力成是个律师,除此外,没有理由能作出另一种解释。

  唆使徐军翻供的也不是王力成,经查证,无论是在侦查期间,还是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至开庭后,无论是公、检、法三机关中任何机关的任何人对被告人徐军的讯问都告知了他的诉讼权利。其中都告诉他有权为自己辩护。难道徐军“翻案”就不是“为自己辩护”?难道“要求尸检”便不是“辩护”?公、检、法的告诉就不是“告诉徐军翻案”?这是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呢?是不是自己胡作非为,不许律师依法办案呢?”

  指控王力成将法律顾问处讨论徐军案件的情况告诉了徐军之父徐启化,并且说是为了巴结他。试问,又有哪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将法律顾问处讨论的意见视为机密?又有哪一国的法律规定把律师集体讨论的意见告诉委托人是“犯有包庇罪”?这只有鞍山市检察院。

  除此外,这一指控的内容十分空洞,根本没能说明王力成将什么样的讨论意见告诉了徐军之父徐启化,这是不是“大帽子底下开小差”呢?

  对于鞍山市检察院对王力成的所有指控,我们只能说,全都是凭空捏造,全都是欲加之罪,全都是老虎屁股摸不得的终极体现。

  总结检察机关对王力成的所有指控,只有一句话,中国的律师制度取消算了。

  事实全面证明,王力成律师为徐军一案辩得好,辩得精彩,辩得有理有据,无可挑剔。

  如果公诉人能对王力成对徐军一案的辩护意见拿出证据予以否定,那才是真本事,那才是真正的捍卫公正的法律,我希望公诉人能有这样的勇气与胆识。……

  台安律师案已过了二十多年,这一篇未曾发表的辩词也沉睡了二十多年,上面所透露的辩护词片断是张思之在《中国律师》创刊号上发表的《何故捕我律师》一文中透露出的。。

  文章发表后,《人民日报》、《中国法制报》、《瞭望》等国内很有影响的报刊也相继发表《律师的辩护权不容侵犯》、《同在国徽下》、《一场很有价值的较量》、《台安律师案始末》等评论员文章和报道。这些文章在国内外产生极为强烈的影响。尽管如此,制造错案、疑案的责任者至今仍然没有被追究,错就错了,疑也疑了,不知何时是尽头……

  如今的李庄案以及在重庆被抓的其他律师,难道不是又一个台安律师案吗?读读张思之当年的辩护词,对于我们今天认识李庄案的本质,是有益的。

  (自称公民法学家的刘治成,根据王力成律师《一篇未曾发表的辩护词》摘编,2010年1月9日,北京)

 

 

 

广西北海四律师案

 

 

 

建议公安部全国律协迅速关注

并介入调查广西四律师案

陈有西

 

     广西四律师案已经慢慢浮出真相。果然不出所料,公安是从抓证人开始,然后再组织律师伪证罪证据的。我的预感是,这次广西北海公安机关要倒霉了。这个案例最终可能会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护证人、保护律师辩护权的一个很好的现成案例。

     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只有律师能够揭露。因为别人见不到在押的嫌疑人,没有办法听到控告。律师听到嫌疑人控告后要揭露,就会成为公安要收拾的对象。因为他们的违法刑迅的真相,最害怕被暴光。因此,律师就会成为违法乱纪的办案人的最大的敌人。

    律师要揭露刑讯逼供形成的假口供,就要找旁证,就要向被告核实案情,根据被告陈述去找其他能够证明真相的证据,就要接触证人。就会对证人进行调查。而证人说出的真相,肯定同刑讯得到的口供、威胁获得的假证言不同。这样,两种不同的言辞证据的矛盾,就会产生交锋。而这种交锋,在法律健全的国家,是由法庭去审判质证判断,由法庭来决定谁真谁假。而中国是用一方抓另一方的办法去较量。而中国法院要么退在一旁失职不参与判断,要么帮助公安、检察退查、中止审理、发回重审,让公安去抓律师、抓证人、搞定被告,搞定后他再来审,把冤案堂而皇之心安理得地判掉。这就是我们一再推祟的“公检法密切配合打击犯罪”。

    被告见到律师后,受到了法律权利的告知,知道有申辩权、拒绝回答无关问题权、核对笔录权、修改笔录权、控告刑讯权、申请回避权、要求调查核实权。知道这许多权利后,嫌疑人就不会再是绵羊,就会很难对付。警察就会很恼火,就会认为都是律师教唆的。如果他没有整理律师的权,他也只是恨而已,无法有动作,象现代法治国家的警察;如果他有整理律师权,就会立即付诸行动,拘留律师消除律师障碍,掩盖丑闻。就象中国警察。

    一些现代法治国家的陪审团制和法庭主义,导致证人是宝贝,警察会拼命保护证人,否则他会组织不了指控证据,导致起诉失败。中国的法庭没有实质性质证,都允许证人不出庭,只用言辞笔录出证,因此中国的抓证人、关证人取证,司空见惯。证言往往是失真的。真正的影响证人、让证人作伪证的,90%以上是公安局和检察院。大量的法庭伪证是公权机关提供给法庭的。我办的一个案件,检察院指控的受贿150多万,法院最后勉强认定的只有5之多,90%以上的反贪局刑讯获得的口供和证人证言是伪证。只要去现场旁听一下中国的刑事法庭审判,就会知道这个真相。刑事法庭上律师敢提供伪证,是极为罕见的。除不他为了一个案子就不想做律师、不想自由了。因此,中国的法庭伪证问题,已经不是警察、检察官素质问题,而是我们从前苏联学来的、那一套符合专政要求的、极为落后的不人道的制度。司法制度不改,这种不断抓律师的“中国特色”的荒诞剧还会不断上演。

   中国的警察有抓证人的权。而嫌疑人一直就关在里面。证人被抓后,嫌疑人被审后,会被封闭引诱,会被恐吓,会被交易。最后有相当一部分证人和被告人,会被威胁引诱,会自保而出卖律师。象樊奇杭一样“死也不换律师”的汉子没有几个。而且樊最后也真死了。大多数被告和证人,在这种权衡下,就会屈服,把给公安的假供,说成真供;把同律师说的真实证言,说成是伪证。然后会签字,会录像。然后会出卖律师,说是律师引诱他们作假的,有的嫌疑人象龚刚模为了保命,还会直接“检举”自己的律师,当庭作假证说,自己没有被打被吊过。举着手上的伤痕说,是海南旅游自己摔的。帮助打他的人说假话,指控帮助他辩护的律师去坐牢,只要自己有一条老命。这样,律师就成了帮助伪证、妨碍作证的罪犯。从辩护人到被告人,在中国这种抗辩权不对等的刑诉制度下,转变角色只是分分钟的事。

   在中国这种刑诉模式下,整翻律师易如反掌。因为一方有抓人权、关人权、移送起诉权、命令检察院起诉权、命令法院判刑权,而一方律师什么权也没有,只有被整理权。公安还可以挑动不明真相的五毛水军,说已经被关在里面的律师骗钱、嫖娼、捞人,为杀人犯说话,十恶不赦,该整该死。依法办案的律师,于是就被这样涂黑,里外不是人。

   但是广西案这次他们不是那么好弄了。这四位律师在李庄案后,都已经有了自卫意识。他们的笔录很规范,都有证人签字,明确有了防伪证告知,事先的白纸黑字。你用怎样的关出来的口供,都推翻不了律师的书面记录和录音。广西北海这些警察,想复制重庆办李庄的办法整治律师,他们这次打错算盘了。这些人一定要他们付出代价。否则中国的刑诉制度确实可以取消,直接由公安劳教、直接由公安局代法院判刑得了。还要辩护什么?还要法院演什么戏?

   公安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这次事件,因为已经不是个别地方的个案了。中国的律师在危急中,中国的律师制度在危急中,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危急中。迫害中国刑事律师已经是普遍性的现象。应当迅速成立调查组,查明北海事件真相,立即释放律师,并公开向律师赔礼道歉。全国政协正在进行的中国刑事诉讼和律师辩护执法检查团,应当移师广西,选择北海作为重点地区,查一查这个案例,全面听取汇报,及时发出声音。

   如果这个事件再发展下去,没有官方再保护律师的基本权利,中国刑事律师集体罢辩的日子为时不远了。其实,变相的罢辩,早就已经开始了。有点饭吃的律师绝大多数已经退出刑辩。再这样搞下去,年轻律师、没有案子的律师,也不会再去刑事法庭了。公检法你们自娱自乐吧。

 

杨金柱将于明天向全国律协汇报

杨在新律师不构成妨碍作证罪的情况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1846v.html

    杨在新律师的妻子昨天下午终于收到了北海市公安局对杨在新律师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杨在新律师涉嫌的罪名只有一个:妨碍作证罪。这与李庄漏罪案的罪名完全相同。

     杨金柱和杨在新律师只有一面之缘。杨在新律师几个月之前打电话给我:他和其他几个律师办理的一件故意伤害案由于法院无法判决,公安机关很有可能要抓证人和律师,他们几个律师很有可能成为李庄第二。杨在新律师反复对我说:他绝对没有使用眨眼睛摇脑袋等方法去教唆被告人或者证人去作伪证。

    杨在新律师将案件材料邮寄给我时托付我几件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我们做律师的准则。

 

    杨金柱已经认真地研究了杨在新律师邮寄的全部案件材料,以一个从业25年的老律师身份发表如下几点看法:

    第一,杨在新律师担任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被告人杨炳棋于200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3日被逮捕。2010年9月6日,杨在新律师在合浦县看守所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杨炳棋时,被告人杨炳棋陈述:“我在海城公安分局被吊、被打,现在左手还有痕迹”。据此,不能排除被告人杨炳棋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至于被告人杨炳棋是否真的在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有待进一步查实。

    第二,杨在新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杨炳棋的过程中,杨在新律师和杨忠汉律师在调查宋启玲、杨炳燕、潘凤和等三名证人的过程中,均采取了自我保护措施。这些自我保护措施足以证明杨在新律师不构成妨碍作证罪。

    第三,据广西律师同仁消息,宋启玲(女,1987年9月出生)、杨炳燕(女,1985年2月出生)、潘凤和(女,1984年9月出生)三名证人已于2011年4月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律师同仁为该三名证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四,根据该案全部案卷材料,杨在新律师和杨忠汉律师即使不对三名证人进行任何调查,也完全可以对他们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有过10年以上刑辩经验的律师们应当知道我这句话的含义和力量)!

 

    杨金柱依据现有案卷材料初步判断:杨在新律师完全不构成妨碍作证罪。

    杨金柱根据杨在新律师的授权,决定做以下几件事情:

    一、杨金柱明天(星期一)上午去全国律协汇报该案情况,向全国律协送呈一套杨在新律师邮寄的案卷材料和录音资料的复制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鉴于该案已经多次公开开庭审理,全部证据材料已经经过法庭质证,杨金柱将在博客上逐一公布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证据分析。

     三、杨金柱将根据现有案卷材料和法律规定,在博客上发表关于杨在新律师不构成妨碍作证罪的系列文章。

来源: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739714bb-4884-4940-8860-9ae80181c479&itemID=563f0b5e-d063-4add-b21d-9f0700ca0913&user=10420

   

 

 

北方律师团拟赴广西北海为四名被刑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杨金柱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1845a.html

 

 

 

广西律师奋起维权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1845m.html

 

 

 

“广西北海四律师伪证案”第一批案卷材料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1846x.html

“广西北海四律师伪证案”第二批案卷材料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1846y.html

“广西北海四律师伪证案”第三批案卷材料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18472.html

“广西北海四律师伪证案”第四批案卷材料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1847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