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早上8点半到晚上9点,我差不多用了整整10个小时判完了周二课程结束前差不多最后一拨传到我邮箱中的作业。因为,今天,还要到学校给北京地区网络新闻编辑培训班讲课呢。
鉴于上一期培训之后学员们的意见,我压缩了《新闻评论的特点和网络评论资源整合》中前半部分,即新闻评论一般规律的内容,而增加了后半部分,即网络评论编辑的相关内容。此外,鉴于上一次培训之后在网管办组织的网站学员工作座谈会上学员们提出的一些建议,我从评论的角度增加了“如何甄别虚假信息”这个环节垫底。
在这个环节,我使用了《新京报》评论部高明勇兄前不久主动向我提供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从高明勇在下面这篇评论中发现的事实疑点开始的:
结果,他通过自己的调查,不仅否定了那篇评论中一个事实论据的真实性;而且自己写了一篇说明真相的评论。
高明勇的这些工作,在我看来,其实是基于一种“编辑思维”,尽管大部分编辑不会对评论中涉及的事实论据如此在意,因为,反正是文责自责——由作者负责。而作者呢,反正这个论据“其来有自”,又不是自己编造的。于是,一条并不真实的论据就可能在评论中被人们传来传去。评论就成了传播虚假信息的载体。评论的整体形象,评论整体上的可信度,就这样在不知不觉间销蚀着。
关于评论作者是否应当对评论中涉及的事实的真实性负有责任,业内朋友们有不同的看法,还曾在我的博客上论争过。
有人认为:
评论者不应该对新闻事实负责,是因为评论者不应该肩负调查核实的责任,更关键的是评论者往往无法判断事实的真伪。新闻的真实性应该由记者负责,而评论者只应该对自己的观点负责。这是基本的分工。很多新闻之“假”,包括评论者在内的读者很难甚至不可能仅仅从报道本身作出判断,除非你亲自到现场进行核实,但如果这样,那就等于履行了记者的职责。
另一些人士则认为:
评论者有责任使其自身具有从逻辑和经验上辨识假新闻的媒介素养,而并不一定要具有机构那样的资源。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曾晓东说:“一位成熟的新闻评论作者有义务也有能力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作出基本判断。义务是个职业责任问题,无须多论:如果事实有错,评论只会错上加错。”
而我认为:
要求评论者对新闻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是一种严格的责任,的确有很大的困难。但是,要求评论者提高自身分辨事实真实性的素养,谨慎选择事实的报道,尽到自己的注意之责与怀疑之责,则是可以做到的。评论者应自己可以做到的限度内承担伦理责任。如果根本不去争取做到这一点,也是没有尽到伦理责任。
高明勇提供的这个案例,高明勇的调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评论作者和评论编辑有可能阻止虚假信息的传播。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他也证明了评论作者和评论编辑对于评论中事实的真实性负有责任。因为,人的责任是同人的能力相伴随的。没有能力做到,当然也就没有责任。有能力做到,就有责任。
而一个人有没有能力做到,自己说不算数。如果别人做到了,就证明自己有这个能力。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特别欣赏高明勇“做”的可贵。如果不“做”,我们什么都不能证明。评论的伦理责任问题也就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