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记者黑名单,卫生部还应该干点啥


      日前,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毛群安主任在“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座谈会上谈到,为了打击或者遏制一些极个别媒体有意误导人民,传播一些错误的信息,要加强传播的监控,如果哪一个很大的误导公众的信息,我们把这个情况要向新闻媒体宣传,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我们也将建立黑名单。(中国网6月14日)

      此言一出,舆论哗然。媒体记者自是心绪难平,很多网友也议论纷纷。记者报道食品安全事件就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这样的待遇未免有些过于夸张了吧?没听说那些制假造假、毒害民众的企业进入什么黑名单,媒体和记者倒是“先走一步”,卫生部官员如此应对舆论监督,也实在让人齿冷。

      食品安全事件千头万绪,囿于掌握信息的不对称,媒体在报道时可能会存在一些瑕疵,也可能会有一些未必尽然的报道,这些报道也可能会对利益相关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些情形确实存在。这些年来,媒体也在深刻反思,并进一步改进,但是,能不能因此就认定媒体和记者有着“误导人民”的主观的故意?显然不能,从传播学上讲,“有意误导”和客观上形成误导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两个概念,卫生部官员不加区分,将二者混同,甚至抡起打压的棒子,不免有些反应过度。

      作为一个公权力机构,卫生部应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面对社会公众,践行时代赋予的责任,加强信息公开,以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缓解乃至消弭公众的食品安全疑虑。如果总是试图控制媒体和记者,甚至拒绝向媒体和记者发布信息,搞什么记者黑名单,不仅有悖于执政为民、民生为本的崇高宗旨,也占到了民众的对立面,大可不必。要知道,置身于一个开放、互动的信息时代,卫生部可能会拒绝一些媒体、若干记者,却不可能拒绝浩浩荡荡的时代潮流。画地为牢、自我封闭,既不应该,更不可能。

      退一步讲,即便果真有些媒体和记者不怀好意,卫生部也没有自行处罚的权力。法治环境下,每一个社会机构乃至公民个体,都应该对其行为负责,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主张个体的各项自由权利。一旦有所触犯,影响了社会大众乃至其他公民的权利,自有法律来惩处,断没有卫生部滥用“私刑”的道理。这点常识,想必卫生部的官员不会不明白。既然明白又吵吵嚷嚷地搞什么黑名单,一方面,有滥用行政权力侵犯的嫌疑;另一方面,也因钳制舆论,而不免触犯了媒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这些年来,媒体关于食品安全的报道确实比较多,这些报道也确实引起了社会公众对于国内食品的普遍担忧,卫生部门对此颇有不满也是实情。但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不容抹杀,那就是媒体的报道是社会现象、社会心理乃至社会情境的忠实反映。也就是说,先有食品的“不安全”,然后才有关于“食品不安全”的报道。卫生部若想让此类报道减少乃至消失,其实并不难,只要下大力气整治每况愈下的食品安全环境就可以了。“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整个食品生产的环境清明了,则媒体报道的“误导”自然就不存在了。

      作为主管部门,可能多有委屈,为什么媒体不去报道百分之八九十以上的“安全食品”,却总是盯着那些极为个别的“不安全食品”?其实,道理很简单,哪怕是百分之一、千分之一的问题,也可能导致民众百分之百的伤害。政府部门需要去做的,恰恰是应该高度重视那百分之一、千分之一的问题,至于成绩,公众和媒体其实都看得清清楚楚,想抹杀也抹杀不掉的。在这一点上,媒体、记者和政府部门的关注其实是高度一致的,那既是职责、也是使命,更是无法推却的天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