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在本质意义上是指通过将积累财富投入到可以增值的领域或项目求得财富增加的过程,民间投资只是依据投资主体对投资进行区分的投资的一部分,其依然要符合投资的规律。投资按照投资者享有权利不同可以具体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物权投资等,对于一般个人投资来讲由于个人在投资的知识、精力等方面限制以及对投资风险控制方面原因,一般选择债权投资的可能性远比股权投资与物权投资的概率要高得多,同时,对于一部分投资者由于投资规模限制,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借款投资,这要就产生融通资金的需求,在投资领域依靠金融支持也就顺理成章。为此,讨论投资必须讨论金融,讨论民间投资必然讨论民间金融,其中存在的一个基本原理是资本积累主要存在两种方式资本积聚与资本集中。
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依据此定义可以看出金融本质上是指在信用基础上进行的货币融通。所谓融通就是一种通过借贷方式进行资本集中进行投资的过程。为此,讨论民间金融问题必须还原到金融本质的含义上。我们按照民间进行金融活动的基本层面上就可以看到民间金融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立足于民间经济活动的贷款活动都应该归属于民间金融范围。在此基础上可以看出民间金融对于民间投资中特别是利用他人资金进行投资的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可以概括讲:民间金融就是民间投资之源。因此,我们分析民间投资必须首先分析民间金融的问题,可以讲,只有民间金融得到健康、持续、和谐发展,民间投资才会存在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主体,个人、民营企业、民营社会经济组织进行运用自由财产进行投资、在信用基础上借款给他人或从其他人处贷款进行投资、置业与进行生产经营是社会经济自由的重要体现,也是个人、民营企业、社会经济组织的正当权利。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存在合理理由只有风险提示,通过产业政策为民间金融提供引导,通过信用制度建设、司法制度建设保护社会个体合法的债权、股权与物权,关于投资风险应该投资者自行承担,这是民间金融的应然状态。
对于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决定了民间金融法定状态,对于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于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中,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关键前提是违反金融贷款管理秩序,主要依据是《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
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社区银行;
4、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性机构为: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企业之间借款不保护所得利息,对于民间借贷保护对于借款利息具有最高限度限制。
6、依据《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众可以通过购买基金、股票、信托产品进行间接投资。
通过以上可以法律及其它规定可以发现,对于吸收公众存款我国属于银行业的专有经营范围,国家对企业之间借款不支持,对民间借贷保护;支持公众通过间接方式进行投资。
我国民间金融的实际状态可以从以下事件与行为得到验证:
1、以浙江“吴英非法集资案”为代表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不断出现;
2、以包头惠龙公司老总自焚事件为代表的民间高利贷事件得到不断揭示;
3、地下钱庄仍在不断活动;
4、中国山西矿业权兼并重组中体现出的江浙商人背后众多家乡人被代持股份事件;
5、中国股市资金容量不增长,中国银行系统存款总量下降,各种大宗商品炒作、艺术品投资盛行,房地产业中高端物业购买资金总额在房地产严格调控政策下依然充裕;
6、私募投资资金总量不断上升,个人高端理财产品热销。
从以上现象可以看出,中国的民间融资活动在地下状态依然运行,但是运行风险不断积聚,时刻出现局部集中释放,这也许就是中国民间金融的实然状态。
根据以上三种状态分析,为社会进步,活跃经济,需要按照实然、法定、应然三个阶段不断进步方式逐步改良,逐步改善我国民间金融的生存状态,为民间投资提供资金源泉。依据《国务院关于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指示,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招手进行工作:
1、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中国社会经济中存在的广大个人、民营企业、民间经济组织具有广泛的投资需求与现实金融机构提供的投资产品与渠道供应狭窄之间矛盾,同时也存在现有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广大中小企业、个人融资需求之间存在的矛盾,利用机制、体制、制度创新利用市场的力量解决以上矛盾;
2、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利用几年的努力,建立遍布全国,遍布各个行业的个人、企业、经济组织的信用征集系统,为广大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与从事投融资的非金融机构进行信用管理与信用风险防控提供信息基础。
3、通过税收、金融、行政审批等方面的改革,充分发展为投资、融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咨询、信息调查、投资咨询具有高度独立性的社会中介服务业,为民间金融与民间投资提供充分、详实、可信的社会服务;
4、通过清理、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简化行政审批事项与程序,在金融机构股比结构等方面鼓励民间投资进入,修改相应立法与行政审批,将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范围扩大,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社会金融职能充分发挥,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将村镇银行、社区银行设立的指标管理废除,代之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5、修改相关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管,将监管关口前移,特别是对举报者的奖励与保护,在事件发端期加强处罚、民事赔偿,而不是等到非法集资项目难以持续造成损失时通过刑事处罚加以解决。
6、加强对民间高利贷的监管与打击力度,对高利贷的贷款人进行打击,加强对广大借款人进行教育,充分认识到高利贷对民间金融的破坏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