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样反思安徽小学生“救人”集体身亡事件 2011-05-01 16:30 来源:光明网 作者:马得清
近日,网上纷纷传播一条来自《新安晚报》的消息。笔者整理了一下这条消息的内容:4月26日,安徽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陈台小学六年级9名年龄13岁到15岁的男生(大都是留守儿童)中午12时30分许骑着自行车一起到老淠河段河埂的沙滩上玩耍。有几名同学卷着裤脚到了浅水区其中一个同学不慎掉进深水区大喊救命在水中挣扎。见此情景,邰冬、张义虎、文鹏、张克奥等四个不太会游泳的同学手拉手到河里救人。他们一步步往深水区走,结果全部掉进深水,岸上的四名孩子连忙跑过来施救。会游泳的晓帅直接跳入水中救人,其他孩子也下了浅水区。晓帅在深水区用自己的头将张克奥顶出水面,站在浅水区的学生顺势将张克奥拉到浅水处,张克奥暂时脱离危险。紧接着,孩子们手拉手,而最前面的学生则伸出脚,让水中的邰冬、张义虎、文鹏三名同学抱住,然后将他们一一拉到浅水区。至此,四名学生暂时脱险。这时,四名被救起的孩子并没有放弃救援先前落水的同学,他们继续伸出援手,但一个漩涡吞噬了他们。学生马林(化名)见状,立即跳入水中施救,但5人已被急流冲得不知去向,连马林自己也落入深水区,最后被其他同学救了上来。孩子们赶紧上岸呼救。附近村民闻讯赶来救援时为时已晚,他们打捞上来的是五个孩子的尸体。
读着这样的新闻,笔者内心深感痛苦:五个孩子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怎能不令人痛惜!
痛定思痛,我们活着的成年人尤其是我们教育工作者又该怎样反思这样的“救人”事件呢?
网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六安8位少年英雄们的救援虽然失败了,但救助的过程却体现了集体主义的取向:手拉手,不抛弃、不放弃;而救助行为的悲壮,也指向生命的至上意义,因为生命无价,所以无法比对、无法将逝去的生命放在假设的天平上称量。获救的、牺牲的,都印证着生命的美好,人生的可贵。“彰显了人性中的三种价值取向:集体价值、生命价值、利他价值”。另一种意见针锋相对:这四个小学生下水时,就已经注定了,不管他们内心有多么高尚、多么伟大,客观上他们不是在救人,而是集体自杀!这是“在社会、学校、老师的误导下,做出白白舍生、无法取义的傻事”。唱高调的人是在“继续戕害其他的、仍在成长的、无辜的少年儿童。”
首先,为了理解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内容的变化情况。2003年初之前,我们的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中普遍有“见义勇为”。2003年初北京颁布新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时,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提出的是“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提出的是“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见义勇为”的提法被删除。2003年下半年上海新的中小学生守则也避开了“见义勇为”的字眼。
这至少说明我们的德育教育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泛道德化迈向生命教育。删除“见义勇为”就是为了矫正长期的泛化了的德育观,即把成年人都难以做到的“勇为”强加给未成年人,从而回归“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教育正途,教育学生学会懂得他们是被保护的对象,在遇到危险和困难时首先要学会自救和求救而非“光荣献身”。
其次,我们有必要重提“少年英雄赖宁”的救火事迹。赖宁,英雄少年(1974―1988),四川石棉县人。1988年3月13日,石棉县海子山突然发生山林火灾,为了扑灭山火,挽救山村,保护电视地面卫星接收站的安全,赖宁主动加入了扑火队伍,在烈火中奋战四五个小时,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年仅14岁。当时的共青团中央书记、全国少工委主任李源潮这样评价:“在人民的利益受到威胁的严重时刻,14岁的赖宁把个人生死安危置之度外……因为在他心目中,人民的利益是高于一切的。”“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正是赖宁精神的实质。
但是2004年,社会开始反思赖宁现象。
2004年1月17日新华网的文章《中小学摘下少年英雄画像――未成年人保护让赖宁走开?》。文章说:北京市许多中小学纷纷摘掉了小英雄赖宁的画像,此举据说是为了避免误导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中小学生动辄“见义勇为”。研究青少年问题的学者,孙云晓一直不主张树立因见义勇为而献身的少年儿童为榜样,因为一旦树为榜样,热情纯真的少年儿童们便可能群起效仿,可又往往力所不能及,可能因此导致更多牺牲。以往有过惨痛的教训,1982年,《中国少年报》曾在一个多月内,收到来自14个省的34篇来稿,报道17个少年儿童因救人身亡的事迹。其中,浙江永康县委报道组一篇来稿介绍,3名少先队员去救1名落水者,因为不会游泳和抢救方法不当,4人全部身亡。
文章引述某中学教师王女士的看法:中小学生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没有成形。作为教育工作者,老师有责任告诉孩子们这是一种美德,但是更需要教会他们自我保护。文章引述某法律事务所律师秦先生的看法:我认为这是一种社会进步,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实施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在教育制度方面对“以人为本、尊重生命”这一主题的最具体体现。
文章说:1989年孙云晓曾到赖宁生前的学校、四川石棉县中学,邀请赖宁生前的老师朋友来座谈。座谈会上,大家就是否提倡少年儿童上山扑火问题争得面红耳赤。一派认为,学生扑火没经验,去了起不了作用,消防队还要分出心来照顾,只能添乱;另一派认为,如果学生参加见义勇为错了,赖宁不就白牺牲了吗?
由此可见,在德育教育观嬗变的历史背景下,对未成年人“见义”是否有必要“勇为”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笔者认为,赞同有必要勇为者之所以赞同,是因为他们接受了长期的德育教育中泛化了道德观尤其是泛化了的德育观,是泛化了的德育观培养的必然态度和认识;反对勇为者之所以反对,是因为他们已经深刻地认识到未成年人毕竟不是成人而是需要家庭和社会呵护教育、学校教育、法律保护的成长对象,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讲他们都没有承担“勇为”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勇为”应当是社会组织和成年人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如果倡导未成年人担当这样的责任和义务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有违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内涵的。据此,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而言,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在社会转型期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大力推进生命教育、教育孩子学会保护生命才是最重要的,不要动辄把类似事件中孩子无助的死亡事件拔高,不要引导更多的孩子去仿效类似的无助的救助行为。类似的事件、一系列惨痛的教训应当唤醒我们转变德育教育观,成年人尤其是教育工作者应当教给孩子的不是在类似事件中的怎样“牺牲”生命的精神,而是应当教会他们在类似事件中怎样自我“保护”和“求救”的智慧人生。
另外,笔者注意到,相关报道中还有这样的话语:其一,记者的话语:事发河段水流湍急,最深处有三四米,岸边砌有大量石块,附近都是沙滩,现场不见安全警示标牌。5年前,此处曾发生过溺水事故。可是,总是有一些孩子结伴来戏水摸鱼。其二,村民的话语:溺水孩子大都是留守儿童,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较难管教,这应引起政府、学校和家长的重视。其三,陈台小学校长费本荡表示,学校天天讲安全教育,可是一些孩子就是听不进去。其四,陈台小学的沈老师:落水的五个孩子都是他们班级的,成绩非常优秀。这几个孩子成绩多在90分以上,“作为老师,我心里难受呀!”
记者的话语提醒我们,其一,事发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吸取教训,有必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尤其要做好举手之劳的“警示标牌”设置,防微杜渐。其二,村民的话语提醒我们,当地政府和学校应当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和教育,当好社会“监护”人的职责。其三,校长的话语应当提醒类似的校长反思为什么“学校天天讲安全教育,可是一些孩子就是听不进去”?学校最好不要只“天天讲安全”,而是要通过模拟、演示、展览等等多种途径深入加强安全教育,更不要拿“我们讲了”当推卸责任的托词。其四,老师的话语需要我们警惕:落水的孩子成绩非常优秀与他们救人“身亡”有必然关系吗?如果他们的成绩不优秀也救人身亡了难道就不能让老师“心里难受”吗?
总之,面对安徽小学生救人事件,我们在痛惜的同时,应当深刻反思社会怎样在更广的层面做好未成人保护工作(例如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法)、怎样做好生命教育工作(例如把生命教育课程化)、怎样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例如做好起码的提醒和不安全提示)、怎样做好留守儿童社会和学校的监护工作(例如具体落实监护责任)和怎样让学校安全教育产生实效(例如要避免只讲不练),进而更有效地保护孩子的生命,促进未成年人更幸福更健康地成长。(马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