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许”案照出反腐倡廉制度漏洞


近期两则官员腐败审判的消息引起了不少关注。一是以钱多、房多、女人多而被送外号“许三多”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因受贿1.45亿余元,贪污5300万余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被宁波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两许”案的最终破获,固然是国家反腐行动的伟大胜利。然而,换个角度看,说明我国的反腐工作依然难言乐观,任重道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后答记者问时坦言,当前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
  从某种程度上说,“两许”案更像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我国现有反腐倡廉制度的漏洞。一如《瞭望》新闻周刊此前所报道,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存在四大不足: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不少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现象。
  由于缺乏严格制度的约束,地方官员的权力腐败已经成为当前的新趋势,而且由于地方官员的权力自由度更大,同时又与中央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这种腐败案件更加难以得到惩处。不能不说,“两许”案告诉我们,当前我国的制度反腐问题不仅仅是在执行上存在着扭曲,在对权力监督与制衡上,社会公众也始终无法参与进来。公众对官员在权力运行方面的信息缺乏了解,从而使得制度反腐往往缺乏向前的动力,或者说缺乏对现有制度反腐的一个反思。
  显然,监督的缺失让反腐倡廉工作陷入了困境。不过,话又说回来,中央关于监督制度的部署其实非常明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对于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意义十分重大。
  更有甚者,为了进一步规范官员的管理,加强社会对官员个人权力的监督,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这标志着公众诟病已久的“裸官”现象得到了高层反腐制度建设的回应,是我国反腐肃贪的新进展。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完善党内的内部监督机制措施能否在反腐肃贪上彻底赢得民心,仍然有待检验。不可否认,现在几乎所有人都在喊制度反腐,可是什么是制度呢?当前“前赴后继”的官员腐败,直接说明了权力约束不能仅靠内部人的内部监督,而是要靠权力的分化与制衡,尤其要靠民众和社会力量对所有公权力加以无所不至的监督。权力约束的国际经验,也如此昭示着方向。
  诚如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所说,没有公民权力监督这一外部监督的切入,反腐败的效果就会停留在对个别人腐败的处理上,腐败的温床依然存在。一次大案查处之后,也许只是腐败利益的转移,而不是腐败的彻底消除,这就是“前腐后继”何以屡屡发生的根源。一言以蔽之,完善权力监督体系,努力创造公民权利监督的环境,用权利限制权力,已显得极其重要。
  刊于中国经济时报201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