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诈骗500条就应定罪了


  短信诈骗500条就应定罪了

  文/毛启盈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根据解释,电信诈骗行为将受到从严惩处。据说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同时拉大了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范围,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此外,还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50万元。

  与电信业相关的条例解释为: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行为,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也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此法一出,业内有人极为兴奋地说:“终于有法可依了!”。我冷冷地回复了一句:电信法不出台,公安没油水,一纸空文。

  高院把短信诈骗当儿戏,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500条就应该定罪了。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无法确定,手段如何才算恶劣?发10天诈骗短信就够恶劣了,500条就该定罪了!

  2,手段恶劣、危害严重含糊其辞。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5种情形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为什么非要等死了人才重视?

  3,公安不管,运营商更管不了,谁来认定是个问题。我曾经多次举办短信诈骗。除了北京公安局外,还向广东公安厅举报过,但是从来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更为可怕的是,举报后,仍然发现该手机号码照常诈骗。难道是要等到5000条举报才抓人不成?在短信诈骗上,运营商最多只能提供技术支持,没有权力停机等处理。另外,发5000条短信,运营商收入增加至少500元,没有处理的动机。如果公安机关不重视,这是一句空话。

  公开数据显示,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省市的群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多亿元。如果总要等大案要案才处理,那么短信诈骗永远也无法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