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碾童案”再次暴露现行法律的悲哀


宝马碾童案再次暴露现行法律的悲哀 

文/罗竖一 

“依法治国”,此为当下中国的基本方略。亦为中国法律界等社会群体的追求目标。 

然而,当一些标签为“法律条款”的游戏规则“成为夺人性命者的护身符”时,13亿多中国人理应想些什么呢?而某些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包括相关法律学者等在内的其他各类护法者,还会在内心深处依然高歌“法律的尊严”、“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吗?还会继续把法律奉若神明吗? 

诚然,人类社会需要法律这个游戏规则。但一个常识是,就和平时期而言,包括法律在内的任何游戏规则都应该有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然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发生于2010年9月7日的江苏“宝马碾童案”之前世今生,却再次暴露出了中国现行法律的悲哀,而又一次让亿万民众感到在某些法律条款的支持下,“人命有时如草芥”、“开车杀人是成本很低的不二选择”。 

据2010年9月14日人民网消息,影像资料显示:当日中午11:03:18,宝马车撞倒乐乐;11:03:20,乐乐的上身左半侧被轧在车轮下,双腿在车底直蹬,宝马车停顿了一下;11:03:30,宝马车左后轮从乐乐身上碾过;11:03:33,司机没有继续倒车,反倒把车子往前开,第二次从乐乐身上轧过;11:03:38,宝马车停住,司机下来,不知为何空车自己又继续往后倒了,左后轮第三次从乐乐身上轧过;11:03:44,车子左前轮从乐乐身上轧过去,乐乐总共被碾轧了四次。此后,司机观察了一下血泊中的乐乐,未采取任何措施,随即离开现场。 

但如此的惨案,却出现了令国人难以想象的处理结果:2011年4月29日上午9点30分,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过合议即对此案当庭作出了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4年。 

为何会有这样的判决呢?依据2011年4月30日《宁波晚报》的报道,新沂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伍坦驾驶机动车辆在居民小区内道路倒车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因疏于观察,将在车后玩耍的幼童李某某撞倒、碾压,后因操作不当致该车再次碾压李某某,致李某某受伤后死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新沂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界定“疏于观察”、“操作不当”的呢?是被告人伍坦自述的,还是有关法官“推理”出来的?或者是有关法官目击而且钻到被告人伍坦的大脑中核查了一遍?或者是借助外星人研制的什么精密仪器“解读”出来的?抑或是年仅3岁半的被害人乐乐于阴间告知的? 

笔者估计全国十三亿多民众几乎都无从得知法庭内外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但谁也不可否认的一个残酷事实是,年仅3岁半的乐乐让被告人伍坦用宝马车“总共被碾轧了四次”而致死。 

是的,诸如“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之类的法律条款中遍布“疏忽大意”、“主观心理态度”等字样。 

但是,谁来精准地加以认定呢?有关法官难道可以成为孙猴子,而钻到当事人脑子或者肚子里面去认定? 

然而,可悲的是,众多的立法者、法律人等护法群体,却处处高歌其制定出的如此漏洞百出,而让有关执法者有空可钻的法律法规。 

诚然,人内心确有各种各样的活动,但是就人类现有的认知水平和能力,谁能准确无误地判断出别人的心理活动呢?在此现实基础上,何来精准的诸如“疏于观察”、“操作不当”之类的司法判断呢? 

其实,更为可怕是,诸如“总共被碾轧了四次”而致死的乐乐一案,并不是个案,而在今天的中华大地上比比皆是,但最终的结果基本都是大活人被碾死,或者撞死,但致人死亡之司机——“另类杀人凶手”,却在大墙里面“住”几年后又活蹦乱跳地在人世界继续安享其生命快感了,而惨死者不得瞑目。甚至还会出现诸如“司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主动自首被拘三个月”的法院判决。 

然而,这一切却差不多都是托了现行有关法律的“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分别明确地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当然,如果存在公权力的干涉,或者钱权之类的交易,那么前述的法律条文,在有关法官的手中更能大显神通。 

总而言之,“总共被碾轧了四次”而致死的“宝马碾童案”再次暴露现行中国法律的悲哀。笔者希望有关方面能早日真正明白“人命关天”、“生命重于泰山”和“以人为本”的道德理念,而不要继续自以为是地制定或者维护一些充满“罪恶”的法律条文了,不然,诸如年仅3岁半的小乐乐一样的惨死者可能改天会来敲门。(文/罗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