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
文/陈涛
据上海证券报消息:4月27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明确表示: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于5月1日起实施之后,政府还会陆续出台一系列规范房地产行业价格行为的政策措施,这当中,“实施反暴利规定是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许昆林司长并且表示,“发改委正在研究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以使商品房价格能够保持在合理水平。”
读到这里,我不禁要替政府、替许昆林司长捏了一把汗。因为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本身就值得质疑。
质疑之一,中国房地产目前还有暴利吗?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里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虽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毕竟逐渐的走上了轨道;中国的房地产调控进行了这么多年,房价虽然还有上涨的趋势,但是快速上涨势头已经得到了基本遏止。要说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开发商有暴利我会相信,因为有暴利才有资金追逐,有暴利才有这么多的上市公司涉足,有暴利才会产生这么多的富豪;但是在房地产调控了这么久的今天再来说房地产暴利,恐怕就不是那么客观了,因为土地价格大幅上涨、开发成本上涨、透明程度越来越高,有何暴利可言,即使如大家认为的有暴利也会由土地增值税来调节,如果还有人认为有暴利也只能说明是政府的失职、政策执行的不到位。
正如有专业人士说的:“房地产的暴利关键不在于成本,暴利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土地升值”。那么我要问,土地招拍挂实施了这么多年,闲置土地处置喊了这么多年,为什么还有屯地比开发赚钱的现象呢?如果除去土地升值而产生的暴利情况,中国房地产市场还存在暴利吗?
质疑之二,中国商品住房领域能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项目吗?
我们知道,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使用的长期性、独一无二性、影响因素多样性、投资大量性、流动性差、用途多样性、保值增值性等等的特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商品房与普通商品的区别,我们也不能象看待其它商品那样去理解。同样的商品住房价格、同样的地段、同样的时间,可能就会出现有的项目赚大钱有的项目赚钱不多的情况。
1995年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其中对于商品价格标准的认定是:其价格水平、利润率、价差率均不应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市场平均值的合理幅度。一旦违反规定,处罚方式是“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按照《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水平、利润率、价差率均不应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市场平均值的合理幅度。那么我要问,就算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市场平均值的合理幅度”来销售商品房,如果我的项目土地是几年前取得的,他的项目土地是刚刚取得的,能不能同时适用《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呢?
难怪有人说,“对暴利的界定将是该政策落实的最大难点。”也难怪有人提出,“此前关于各类商品的暴利及涨价行为,发改委采取过约谈、处罚等各种方式,多是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尚未听说有专门商品或服务被认定为适用《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质疑之三,“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能执行下去吗?
中国房地产调控了这么多年,为什么效果甚微?中国的房地产发展了这么多年,为什么问题多多?中国市场经济推行了这么多年,为什么还是政策市?
我认为,除了政府的执行力度外,就是政策的不科学性、不持续性、不可操作性。
国家调整房地产利润的政策不是没有,土地增值税就是其中之一,可是真正严格执行的又有多少?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的政策喊了这么久,可是真正严格执行的又有多少呢?目前,就连直接针对房企利润的土地增值税都无法据实征收,多是采取预征方式;更何况是非常繁杂的商品房平均价格与开发商利润率统计。因此要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其可操作性确实值得商榷。
20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