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个人税务规划合理合法节税
【案例】小王在一家私营企业里从事高级财务管理工作,扣除四金后含税月薪约15000元,每个季度第一个月有季度奖金10000元左右,每年年底单位有双薪,每年2月份还会视上年绩效情况发放年终奖,多的时候拿到50000元,少的时候也有20000元。
总体来说,小王也算收入颇丰的中产阶层一员,因此每年所缴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少。由于年所得收入超过了12万元,小王每年都要主动做纳税申报,看着税单上的金额,小王多多少少有些想法,“不知道有哪些方法可以合理合法的节税呢?”
个人税务规划 合理合法节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所谓个人税务规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个人税务规划必须以合法作为最基本的前提,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开展一些节税、避税以及税赋转嫁等筹划。因而确切地说,个人税务规划绝不能与偷税漏税划上等号。
国外常见的个人税务规划的策略主要包括收入分解转移、收入递延、投资资本利得、择机销售资产、杠杆投资、利用税负抵减等等。目前我国的个人税法还较为初级,对于一般的工薪阶层来说,个人所得税可以节税的空间并不大,但是仍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一些安排,以实现少缴税或是延迟缴税。通常来说,收入越高缴税也越多,正如案例中的小王,税前年收入超过了20余万元,个人所得税缴多缴少直接关系到他的切身利益,自然需要加倍关心。此外,作为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给老板提出一些节税建议也是小王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合理的规划有助于员工们改善个人税务开支,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我国法律规定,需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
目前正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是这样定义的:第一级为不超过500元,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第二级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第三级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第四级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第五级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第六级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第七级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第八级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第九级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其中“速算扣除数”是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固定数值,它实际上是在级距和税率不变条件下,全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比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所多出的一个常数。因此,在超额累进税率条件下,用全额累进的计税方法减去这个速算扣除数,就等于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时的计税公式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扣除标准即通常所说的个税起征点,目前是2000元。
以案例中小王的情况来看,如果一点也不考虑节税方案的话,每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每月月薪15000元部分的应纳税额=(15000-2000)×20%-375=2225元;发季度奖金的月份收入为25000元,应纳税额=(25000-2000)×25%-1375=4375元;年底双薪月收入30000元,应纳税额=(30000-2000)×25%-1375=5625元;假设2月份最高发放年终奖50000元,那么2月份当月合计收入高达65000元,应纳税额=(65000-2000)×35%-6375=15675元。这样算下来,小王每年大约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2150元。
增加税前抵扣和福利项目
还有常见的合法节税方式是增加可以税前列支的抵扣项目。根据国家制定的一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这些社会保障都由企事业单位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另一部分,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社会保障,企事业单位所缴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部分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些福利待遇比较好的企事业单位,社保缴纳金额超过了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标准,那么只需要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增加社会保障、公积金等税前抵扣项目确实能够起到节税的作用,但是养老金、医保、公积金等都有严格的领取规定,也就是说,这样的节税方式会一定程度上牺牲收入的流动性。
提高企业的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也是可选的方法。企业可以采用一些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员工的公共福利支出,比如说将薪金中的交通费和通信费补贴改为相应类别的发票报销形式,由企业替员工个人来支付这些支出。经过这样的调整,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将这部分费用税前列支,纳入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对于员工来说,个人实际的薪资水平并没有下降,但个人所缴的税款却相应减少了,可谓一举两得。另外,发放实物也是不错的办法,比如说以发放防暑降温、劳防用品等实物取代薪资中的高温费,企业的支出成本总量并没有增加,但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发放的实物可以以一定的价格折现,因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降低应税总额。
因此,小王可以建议公司调整薪资结构,在税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适度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降低薪金的名义收入。如果能将薪资收入调整到下一级别的超额累进税率,那就能节省下更多的个人所得税支出。
年终奖分摊筹划法
通常来说,年终奖奖金都是一次性发放,而且金额相对较大,适用的税率也较高,案例中小王单月最大一笔个人所得税支出即为发放年终奖的2月份。这时,如果使用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可以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12个月,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具体来看案例中小王的情况,假使还是50000元年终奖,那么均摊到每个月大约收入为50000/12=4166.67元,对应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应纳税额=50000×15%-125=7375元。经过这样的调整,小王年终奖的应缴个人所得税较之前减少了8300元。由此看出,将年终奖收入平均分摊到12个月来计算,可以避免由于单月收入骤高而导致适用高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不过,法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这样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也就是说平时发放的季度奖金仍然必须全额纳入单月收入来计税,不能分摊。
因此,企业在发放员工薪资绩效时,不妨考虑平时少发一些奖金,而年终奖多发一些,这样就可以合法地减轻税负。当然这里面也有一个平衡点,如果年终奖过高、平时薪资过低,使得均摊12个月之后的年终奖适用税率档次高过平时薪资适用的税率档次,这样反而会使得缴税更多。
避开年终奖“临界点”
年终奖分摊之后,有可能会使得超额累进税率制度存在“临界点”,也就是说,有的时候看似是多收入了1元钱,但因此而多缴的税却远远超过1元钱,还不如少拿这1元钱。
比如说,案例中小王的年终奖收入了24000元,均摊至12个月后金额为2000元,恰好适用于10%一档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应缴税额为24000×10%-25=2375元,实际领到的税后年终奖为21625元。假使小王的税前年终奖提高到了25000元,均摊至12个月后金额为2083.33元,必须适用15%一档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应缴税额为25000×15%-125=3625元,实际领到的税后年终奖为21375元。小王看似多领了1000元年终奖,但实际到手的税后金额却反而比之前少了250元,发多还不如发少,这就是年终奖“临界点”的因素。
年终奖的“临界点”主要是每一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部分金额的上限乘以12。也就是说,除了2000×12=24000元之外,其它的年终奖“临界点”还包括500×12=6000元、5000×12=60000元、20000×12=240000元、40000×12=480000元、60000×12=720000元、80000×12=960000元、100000×12=1200000元等几个,且金额越高出现的“多拿不如少拿”的现象也就越明显。
因此,企业在给员工发放薪资奖金时,也需要做好筹划,不仅仅要计算员工的税前收入,更要估算员工的税后收入,尽量避开“临界点”,避免出现“多发却少拿”的现象,既没起到奖优的作用又造成企业税负增大,得不偿失。
公益捐赠抵扣税金
为了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规定捐赠者可以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免一部分税款。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捐赠额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在国外,慈善捐赠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方式,而在国内目前人们往往把慈善和节税分割开来,比较缺乏整体的筹划观。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通过捐赠方式抵扣所得税,一方面可以降低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减轻个人税负,另一方面也是多行善事、回馈社会。
以小王为例,假使小王年终奖收入达到61000元,那么均摊到12个月后收入为5083.33元,适用于20 %一档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375,应缴税额为61000×20%-375=11825元。假如小王公益捐赠1000元,那么年终奖收入60000元均摊到12个月后为5000元,适用于15%的税率档次,速算扣除数为125,应缴税额为60000×15%-125=8875元,加上捐赠的1000元,总共也只有9875元,较之前反而减少了1950元支出,利国利民又利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通过国家认可的公益捐赠渠道,而是自己直接捐给某个受灾的个人,那么捐赠款项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不能享受节税的优惠。
在国外,很多捐赠金额较多的富人会成立自己的慈善基金会,如果以企业名义捐赠的话起到的节税效应更大,同时又在社会上传播了投身慈善事业的美名,提升更多的个人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溢价。
个税修正方案的影响
近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在积极讨论和修订之中。依据目前的修正草案,拟将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即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此外还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七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使用范围,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
修改后的七级累进税率为:第一级为不超过1500元,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第二级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75;第三级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525;第四级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975;第五级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725;第六级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5475;第七级超过80000元部分,税率45%。
如果新方案获得最后通过的话,月收入19000元将成为缴税金额变化的“临界点”:现方案中月收入19000元的应纳税额=(19000-2000)×20%-375=3025元,新方案中月收入19000元的应纳税额=(19000-3000)×25%-975=3025元,两者保持一致。新方案中月收入低于19000元时,个税负担将减轻,而高于该金额所缴个税将有所增加。
社会由千千万万个劳动者个体组成,每个劳动者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涓涓细流,从四面八法汇入国家财政收入的大海,默默地支援着国家的建设。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个人收入结构做出合理的调整、进行适当的税务筹划,才能既履行公民对于国家的责任、又享受更好的理财生活。
本文供稿于东方早报《理财一周》规划专栏(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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