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狗法官与1个讼棍的肮脏交易


 

9名狗法官与1个讼棍的肮脏交易

 

 

诸位,今天的讲坛,题为9名狗法官与1个讼棍的肮脏交易。狗法官者,固名思义蝇营狗苟之法官也。讼棍者,从事讼托包揽辞讼欺男霸女之掮客也。本来,这个初中文化的讼棍并非法律专业,与法官执行官八杆子也打不着的行当,却能达成很大一笔肮脏的交易,并将9名法官生生地拖下水,堪称一绝。

话说大天朝广东省湛江府中级法院最近可衰了。该院执行一庭以副庭长为首的7名法官、另有2名法官,最近被湛江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昔日执掌法权衣冠楚楚的法官,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幕中一个其貌不扬的主人公,名黄升二,完完全全是个平头百姓,当地人却视其为“大能人”。他没有法权,却能玩弄法律于股掌,玩转法官于掌心;他没有律师执照,却令许许多多的资深律师望尘莫及。他有一家名为升二房地产公司。此房地产公司非彼房地产公司,不经营买卖房屋生意,只经营“诉讼生意”。

说来话长。2001年底,黄升二接到了第一单生意。湛江市第二运输公司全权委托升二公司向法院起诉中国银行湛江分行所属的荣湛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欠款。根据双方协议,升二公司负担所有诉讼费用,诉讼所得为第二运输公司与升二公司按照四六分成。

20024月湛江中院判决荣湛公司向第二运输公司支付违约欠款,但荣湛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第二运输公司向法院强制执行,并成功追加中国银行湛江分行为被执行人,最后执行所得约900万元,其中升二公司一本万利地获得了超过500万元的巨大利益。

检方调查,案件执行过程中,刘宽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黄升二18万元的“业务提成”。据说,这些贿赂是双方事前约定好了的,即除了扣除正当的执行费用外,升二公司还要依据执行标的额给执行法官以2%7%的“业务提成”。

随后,熟悉各种潜规则的黄升二逐步形成了以低价购买债权,然后通过法官快速立案、快速审判、快速执行的一条龙套路,并在多个多个诉讼中获利累计超过1000万元。其中,在2006年的一起诉讼案件中,收受黄升二的贿赂的7名法官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非常“高效”,判决数日后即迅速执行结案,原告只拿到不足93万元的赔偿。而黄升二则从中渔利超过300万元。当然,也不例外地向诸位法官一一打点“业务提成”。

以上披露的违法法官,共有8名,全是执行庭的法官。另外一名违法法官是立案庭副庭长黄斌。在接受调查期间,黄斌还侥幸地讲数、讲价,对办案人员说:“我把违纪金额加到100万,你们不要处理我,保留我的公职”。蝇营狗苟已经到了痴狂的程度!

9名狗法官与一个讼棍的肮脏交易,这桩狗咬人的新闻,目前我们只知道一个故事的梗概,更多深藏不露的细节,我们暂时不得而知。广州日报的大幅标题是《一个“讼托”和九名法官的交易》,南方都市报的大幅标题是《“讼托”拖倒湛江九法官》,说什么“拉拢法官下水”云云,看标题蛮以为其肮脏交易的罪魁祸首是讼托。大错特错!

真正的罪魁祸首到底是谁?真正的罪魁祸首是执掌公器、手握立案和执法大权的法官!是他们故意将一些简单的官司复杂化,弄得权利人神魄颠倒,以至于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是他们故意破坏法律环境,将一泓清水搞浑,与社会上的无良讼托内外勾结,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浑水摸鱼,共同分脏,大部分赔偿款项被他们与讼托掮客截留瓜分,弄得权利人苦涩不堪!只有他们带头为非作歹执法犯法,逼得权利人走投无路,甚至于逼得国有企业的债权人走投无路!只有他们带头营造讼托市场氛围与新兴产业,使得黄升二手眼通天,成为黑社会、黑法律、黑法官的打手帮凶!真正的罪魁祸首就是湛江中院的9名黑法官,是主犯!真正的帮凶是升二房地产公司和黄升二,是从犯。财产刑法中,受贿者也是主犯,行贿者也是从犯。法官执法犯法,理当罪加一等。某些法官企图出几个臭钱就可以赎罪,说明了有抗拒从严的事实要件,理应罪加一等。

清查这个案件才刚刚开始,我们有个期望:期望相关的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顺藤摸瓜,一查到底,无论是涉及到谁,就依法依纪惩办谁,特别是对于法官贪污受贿的执法犯法行为应当课以重刑重罚。

看了今天的报纸新闻,吾等公民之辈心有千千结。许多疑团百思不得其解。

第一,蹊跷的委托中介与债权交易。

湛江市第二运输公司向法院起诉中国银行湛江分行所属的荣湛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两间公司都是很有背景很有资历的国有企业,特别是荣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担保后台有中国银行湛江分行。这样一种合同违约案件,是再平常、再简单不过了,从立案、判决到执行依法处理便是了,几无难度可言。

退一万步讲,即使是债权方湛江市第二运输公司的官司被莫名其妙地打输了,或者拿不到执行款项,也可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甚至于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呀,或者向湛江市检察院甚至广东省等检察院等检察机关申请复核与抗诉呀。另外,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介入调查,帮助湛江市第二运输公司维权呀……,甚至于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介入协调呀……!

然而,这么一件保险又保险、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案件,湛江市第二运输公司一不提请向法院自诉,二不请律师事务所来代为诉讼,却偏偏要绕过正常的程序,邀请讼托人升二房地产公司来代为诉讼和执行。请注意,是从立案到执行全权代表债权方来办理,受托人也压根儿没有律师执业资格,委托方以60%的债权来代替数额不大的诉讼费用,等于是贱卖大量国有企业债权给私营企业的老板。讼托方据此轻轻松松地获得了超过500万元的暴利。

2001年至2006年,同一个委托人和同一个受讼托人,两起讼托事件,导致国有企业损失高达高达1000多万元。除了黄升二和9名涉事法官以外,湛江市第二运输公司的责任人恐怕脱不了干系吧?

一般而论,大型国有企业一般会设立法律顾问处,有自家的律师,或者从社会上聘请法律顾问与代理律师。为什么不启用自家的律师、法律顾问和专门的代理律师,反而要向社会上聘请不三不四的人来全权代理两个大额度标的的诉讼呢?这间大型国有企业与讼托之间到底存在什么利益关联呢?或者说,这间大型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能够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吗?

第二,蹊跷的法律程序。

大家知道,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都有一整套法定程序,违反任何一项法律程序是无效的,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中,甄别诉讼代理资格是起码的诉讼程序。

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问题,《民事诉讼法》第57条、第58条有相应的规定。主要有两类人可以或者酌情代理民事诉讼。第一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57条)。第二类,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58条)。

以上社会团体,指工会、妇联或者法律援助中心,属于义务诉讼代理人,具体援助人是社会团体指定的律师,公职人员一般不亲自介入代理诉讼。问题在于,近亲属、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不是律师从业人员就不能从事专业性诉讼代理,只能是偶尔代理;即使是律师从业人员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来收取代理费,不得任意扩大收费范围与收费标准,更不可以代理人得大头、委托人得小头。

本案之讼托,是升二房地产公司即黄升二,没有律师执业资格,偶尔充当一般民事主体的民事诉讼代理人是可以凑合的,代理大型国有企业的大额度诉讼案件显然是不适格的。那么,黄升二从2001年至2006年长达5年以上被当地法院批准为诉讼代理人,而且以显失公平的合同要挟诉主,与主事法官一同牟取暴利分脏,涉嫌合谋侵吞国有资产,先后两次从委托人湛江市第二运输公司的执行标的额中牟取1000多万元的黑金,贿赂9名法官从事全权代表。

因为黄升二行贿和立案、执行两法庭共9名法官收受贿赂事实确凿,涉事法官与涉事讼托涉嫌合谋截留、侵占、私分国有资产,侵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债权,造成国有财产损失高达1000多万元,这种立案程序、执行程序难道说是合法的吗?

再讨论一下。

第一,黄升二案与黄松有案有得一比。

原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黄松有,1997年担任过湛江市中院院长,曾经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个人所得120万元。2005年至2008年,黄松有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卓伦等5人钱款折合人民币390万元。20101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院一审判决黄松有无期徒刑。

黄升二案与黄松有案确实有得一比。黄松有案与黄升二案相同的地方,都是因为法院法官受他人请托、带头违法执行,导致债权人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两者之间不同的地方有二:一则,黄松有案的诉讼代理人为适格的广东省著名律师事务所和著名律师,代理程序是没有问题的。黄升二案的诉讼代理人为不适格的一般公民,代理程序是有一定问题的。二则,黄松有案是单个法官所为,责任由个人担当。黄升二案所涉事的法官有9个,是一个埋藏很深的串案窝案,责任不止1人担当。

连原二级大法官违法必究,被判处了无期徒刑。那么处于一般法官地位的湛江中院法官,要想赦免其罪行是难于登天的。有的法官竟然异想天开地诉求宽恕,还想保留其法官的金饭碗,除非是咸鱼翻生罢了。

第二,某些讨债公司或者讼托非常强硬。

说至此,我们的心情非常的纠结。吴邦国委员长历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报告时反复强调,我们不仅要着手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更要着手解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的问题。这种语重心长的指示,对于普通老百姓犹言在耳,对于众法官更是警钟长鸣。

执结案件的基础是严格执法。法院法官非但不严格执法,反而制造“执行难”的假象迷惑群众,俨然如旧社会“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官霸派头,梦想“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梦想“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视庄严的法律与法网于不顾,我行我素,甚至于助纣为虐,无恶不作。

有最新资料显示,截止20112月,我国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另外,各种地方规章制度12000多件。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的问题凸显出来,并一直困扰着司法界。目前湛江黄升二窝案,只不过是冰山一角罢了。

对于某些讼棍,以及对于某些讨债公司的痞子而言,他们心目中被认为法律算个狗屁,信用算个狗屁,甚至于客户算个狗屁。

2000年至2005年,笔者担任广州市某知名广告公司的副总经理,就多次遇到过类似于代理诉讼或者代理私了的讨债公司的麻烦。我公司为多家讨债公司代理刊登过招聘、分类等广告,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及其他各地的广告都有。公司为讨债公司全额垫付以广告费用以后,接着由我去收款。别看他们每年每月收入不菲,有时候一连几天去讨债都落空了,让我白跑白等待几个小时的不在少数。他们的理由很多,说广告效果不好、公司无收益的,说管财务的不在家过几天再来等等。而广告合同上明明写着广告刊出之日一次性付清广告费的规定,有时候将他们“逼急”气急了,竟然当着我的面一挥手就把合同撕毁了。有一间讨债公司,是由沿江路某写字楼迁入机场路的,拖欠1万多元的广告费接近两周了,我一连几天讨债未果。后来,他们干脆卷起铺盖走人,竟然连招呼也不打一个。我公司对于这种赖皮的讨债公司再也不敢缠了……

大家可能对于黄升二案件可能感到非常奇怪。其实,在整个广东省,这种案例决不是个案。正如某些法学专家和律师所言,监管缺失让贪官奸商轻易合谋,他们隐藏得很深,不容易被发现。

如今,各种讨债公司、讼托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种现象已经持续了十几年了。有的营业执照是本省市的,有的竟然是全国性的。有的人公然叫嚣谁谁谁是我们后台,公检法司等各个机关的都有。

俗话说,广东省是个大染缸,什么颜料都往里面装。广东省有许多问题富翁的原罪没有得到追究,当倒爷的、走私贩私的、贱卖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贪污受贿的、违反判决的等等,不一而足。其中,最严重的腐败是司法腐败。

法院是维护法律威严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法官带头执法犯法,官商勾结,鱼肉百姓,其后果是多么的可怕,多么的危险,多么的杯具,多么的令人发指!

 

 

参考资料:

广州日报2011425日星期一 A11版:广东湛江法院系统腐败窝案调查—一个“讼托”和九名法官的交易。(记者陈先锋、王凯雷)

南方都市报2011425日星期一 A01版:“讼托”托倒湛江九法官。A04版:湛江法院系统腐败窝案9法官被查 “讼托”通过购买债权替人打官司,与法官合谋完成诉讼,从执行所得中获取巨额利益。(据新华社)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职业日志-大法官黄松有被判无期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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