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摩托罗拉夸大待机时间垄断经营案终审未获法院支持
一审“判决裁定”称无法律依据、二审称缺乏法律依据
今天(2011年4月17日)消费者(律师)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起诉摩托罗拉手机夸大待机时间、零配件垄断经营案件未获法院支持,持续一年半的公益权益维护行动以败诉告终。笔者对法院始终一边倒保护摩托罗拉等行业企业霸王条款的做法深感遗憾。再次印证了消费者挑战霸王条款多年、企业格式合同不公平条款依然存在,根源在于司法不公。也印证了单个消费者对摩托罗拉类似大型外资企业权益维护行动的孤军奋战,缺少舆论支持法院无所顾忌的一边倒现象。
2009年11月笔者在网站订购摩托罗拉手机过程中发现,摩托罗拉a3300手机标明待机时间是最长200小时,通话时间280分钟。官方网站也一样,2009年12月8日《上海法治报)对此拍照报道。但是用户手册中,待机时间就成了160小时。实际使用待机时间2天时间。 手机生产经营者夸大待机时间是消费者普遍深恶痛绝的事情,还有零配件售后服务捆绑销售。为此笔者决定起诉摩托罗拉为消费者更改行业霸王条款。
笔者起诉诉讼请求主要包括(诉状中归纳为6项),1、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其虚假标述摩托罗拉A3300c待机时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599×2=7198元,误工费2000元,合计9198元人民币;2、判令被上诉人在摩托罗拉A3300c手机用户手册和三包凭证中删除“购买原装配件产品请到摩托罗拉授权质量服务中心,使用摩托罗拉非原装电池和配件产品造成的损害,摩托罗拉无法提供保修服务”等“垄断协议”限制性规定;3、判令被上诉人在摩托罗拉A3300c手机用户手册、三包凭证中注明电池最少待机时间和通话时间,4、判令被上诉人在摩托罗拉A3300c手机用户手册中、三包凭证中注明使用合格非原装电池零配件摩托罗拉公司仍将提供保修服务;
一审判决书以“电池待机时间长短系产品性能问题,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缺陷特征……,原告直接起诉被告要求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与法无据,”因而法院驳回笔者诉讼请求。(这里荒唐的事,一审法院出的是“判决裁定书”,笔者上诉后,一审法院再次补发裁定更正为“判决书”)。对于删除“购买原装配件产品请到摩托罗拉授权质量服务中心,使用摩托罗拉非原装电池和配件产品造成的损害,摩托罗拉无法提供保修服务”等,“垄断协议”限制性规定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拒绝审理。
二审法院则以“虽然摩托罗拉A3300手机实际待机时间与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书表明时间不符,但按照此类说明的通常理解、用户手册和使用说明书中注明的待机时间均为理论数据,其余实际使用时间不符应属正常。故上诉人仅凭此要求双倍赔偿及误工费,而其主张标明最短待机时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于删除“购买原装配件产品请到摩托罗拉授权质量服务中心,使用摩托罗拉非原装电池和配件产品造成的损害,摩托罗拉无法提供保修服务”等“垄断协议”限制性规定等问题,亦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比一审法院进步的是,1、承认了摩托罗拉手机夸大待机时间、对外宣传标注待机时间200小时与实际使用时间不符合,但是却提摩托罗拉辩护称实际上级时间不符通常理解(这里通常理解是摩托罗拉庭审中的解释)属于正常。一审称待机时间长短是产品性能问题不属于产品质量缺陷。
二审比一审进步的第二点是,2、否认一审所说的原告直接起诉摩托罗拉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与法无据”,驳回诉讼请求。二审认可原告有权直接起诉摩托罗拉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摩托宣传待机时间与实际使用时间不符属于正常,原告要求承担双倍赔偿、注明最短待机时间等“缺乏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比一审进步的第三点是,3、一审对原告起诉要求删除修改摩托罗拉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协议条款问题,没有审理。二审点名上诉人提到摩托罗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条款问题,但简单的一句缺乏法律依据,草率判决不予支持。这里必须提一下,摩托罗拉公司代理人在一审和二审均对原告提出的删除修改垄断协议条款问题作出答辩。
当然,整个二审庭审过程比一审要好得多,由于一审庭审法官一边倒被《法制日报》记者报道。二审庭审法官不再限制、打断原告(上诉人)说话、不再逐条要求上诉人提供法律条文依据,接纳了上诉人提出的案由为合同纠纷、产品质量侵权、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垄断纠纷的一种案由)。同时通过《上海法治报》摩托罗拉官网对待机时间200小时的新闻报道证据,认可了摩托罗拉夸大宣传的事实。但是这些庭审优秀成果都没有体现的二审判决书中,庭审成了走秀过程。
摩托罗拉代理人称依据《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应当由工商总局负责认定而不是法院,原告向法院起诉是错的。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经营者之间的行为,而原告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无权对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维权。
可悲的是被告摩托罗拉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购买原装配件产品请到摩托罗拉授权质量服务中心,使用摩托罗拉非原装电池和配件产品造成的损害,摩托罗拉无法提供保修服务”等“垄断协议”条款已经答辩,但是一审法院却替摩托罗拉掩盖,判决书只字不提,二审法院仅仅是以原告上诉理由提到,以“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再次替摩托罗拉掩盖。
奇怪的是一、二审法院对摩托罗拉售后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完整检测单却十分感兴趣,以此来证明摩托罗拉手机没有质量问题。摩托罗拉自己证明自己手机质量没问题的检测单为何深得法院喜欢呢?而笔者提供的摩托罗拉虚假宣传待机时间200小时、三包凭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合同垄断协议等问题证据,明显违反《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同样是摩托罗拉制造的,法院却题摩托罗拉辩护。
目前,法院对此类垄断经营案件受理少之又少,能推则推。二审法院开庭前曾尝试调解让摩托罗拉赔偿3000元左右了事,摩托罗拉方面称赔偿一分钱传出去名声也不好,拒绝赔偿。最终4月8日上午开庭,经过2天休息日,法院便草草判决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此案原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非常充足的摩托罗拉夸大待机时间、零配件售后服务合同垄断经营的诉讼,到了法院哪里最终竟成了缺乏法律依据。缺乏什么样的依据笔者真弄不清楚。一、二审法院都回避摩托罗拉售后服务格式合同不正竞争和垄断经营问题是一个不争事实。还好笔者2010年4月对此向工商总局举报,工商总局回复称转交反不正当竞争和执法局处理。www.fa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