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胜凯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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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胜凯是“视死如归”,还是精神不正常? (照片从百度上搜索到,拍摄者不详。从着装来看,应是2010年7月21日一审宣判前拍摄) (2010年7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法院对何胜凯进行一审宣判。) 何胜凯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 阶段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胜凯家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何胜凯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现依照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仅合议庭复核时参考。 辩护人在二审上诉阶段就受聘担任何胜凯的律师,曾经三次到遵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何胜凯,查阅过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特别是通过二审庭审调查,对案件事实有更为全面了解。 辩护人对一、二审法院认定何胜凯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持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最大问题在于,何胜凯是否患有精神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人认为,这两个关键问题,不论是在刑事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抑或是在一审审判、二审上诉阶段,都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认真负责地进行查明。以至于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能证明何胜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就作出了死刑判决,二审法院就裁定驳回了上诉。 辩护人认为,为了避免错杀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在本案的死刑复核阶段中,重中之重的问题是,必须彻底查明何胜凯精神状况和刑事责任能力。 一、何胜凯在作案前、作案中、作案后精神状态反常行为 辩护人从案卷讯问笔录中发现,被告人何胜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即2009年10月18日的讯问,回答了侦查人员“为什么杀人”的问题,何胜凯称“法院以前因为故意伤害罪判过我的刑,法院的人冤枉我,我被判了两年半,在忠庄监狱服刑,一年前才放出来。出来后,我向市反渎职局、侵权局、市人大,贵州省政法委、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寄过材料反应此事,奥运前我还在高院上访过,之后中院的人改了原始材料,做假材料,还毒害我,我每天都面临着生与死。” 也是在这次讯问中,侦查人员问他“为什么要杀法官?”何胜凯答道“作为坚守法律道理的最后一道底线,证据确凿的冤枉我,修改我的判决书、下毒、对我的女朋友采取种种卑劣的手段,我就要杀他们,确实是逼得我无路可走了。”(摘自案卷中侦查机关对何胜凯的讯问笔录) 在第一次讯问中,被告人何胜凯就提到法官“下毒”、对他女朋友采取种种卑劣手段等问题。但从案卷材料来看,侦查机关没有就这些问题作任何调查。 2009年10月18日上午,侦查机关将何胜凯带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认作案现场,警察问何胜凯“还杀了人没有?”何胜凯指着法庭说,那里有一个审判员。警察问他在“哪个位置?”何胜凯答“我本想杀院长的”,警察问“然后呢,你从哪里走的?”何胜凯答“中间是院长,(人)站得太多,我看到他们全部都要准备了,没有可能的了,我就冲出去了。”警察问“你说往里面冲没有?”何胜凯答“往里面冲了,冲不进去”。但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包括一审法院判决书中,都没有提到当时院长出来了,也没有提到当时法院“(人)站得太多”,院长站在中间。就连受害人和同场的证人,都没有提到法院出来很多人,院长站在中间。这说明,何胜凯在法院挥刀刺向保安和法警时,大脑出现了严重的幻觉。(案卷中有指认现场的录象) 2009年10月19日,侦查人员再提讯何胜凯,问他“为何要杀法官”的作案动机,何胜凯仍然坚称,法官对他下毒,用种种卑劣手段迫害他的女朋友杨梅。 辩护人认为,从案卷中证据来看,原审理何胜凯故意伤害案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与何胜凯家和他本人及其女朋友无任何仇怨,法官也不认识何胜凯女朋友杨梅。既使何胜凯上访反映当年伤害案是“冤案”,法官也不至于使用“下毒”手段迫害他,也不可能使用卑劣手段拆散其与女朋友的关系。 所以,被告人何胜凯以遵义市中级法院法官要下毒害死自己、用卑劣手段拆散他与女朋友恋爱关系作为杀人“动机”,其辩解令人难以置信。 2010年11月24日,辩护人在遵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何胜凯。就他以前提到的“法官下毒”、“法官使用种种卑劣手段拆散其与女朋友关系”、“国安局人员跟踪”、“吃粉条导致性功能障碍”、“咖啡有毒”、“不吃家中饭菜水”等问题向他作了进一步核实。 何胜凯的解释,让辩护人感到荒谬至极。他说,法官要下毒害自己,是通过心灵感应和“太空穿梭机”知道的;国安局人员盯上自己,是因为卷入了高层权力角逐、天子争夺战,胡锦涛主席要提拔自己当军委副主席,做政治接班人。不吃家中饭菜,是担心连累家里人。(会见笔录已交贵州省高级法院) 在二审庭审调查阶段,被告人何胜凯反复辩称,他的案件属于政治案件,不是普通刑事案件。他是卷入高层权力斗争,法官下毒害自己,是靠心灵感应和“太空穿梭机”知道的,去杀人是要“为亿万苍生请命”。(何胜凯在法庭上言行,有庭审录像) 被告人何胜凯反常行为,他的两个姐姐在案发后,就向侦查机关提供过证言。 何胜凯两个姐姐在证词中证实,在案发前的一、二个月,何胜凯怀疑有人在暗中要迫害他,要对他下毒手、设圈套,到处投毒陷害他,投毒的手段极为高明,现代科学都检测不出来,并且还怀疑是国家安全局的人所为。他不吃家里的饭菜,不喝家里的饮用水,而是专门买方便面、火腿肠和矿泉水等食用,既使这样还不放心,要到离家很远的地方买才放心。他不但在家中这样,就是到了姐姐家也是如此,他甚至还劝家人不要吃家里的饭菜,搞得家里人心惶惶。对何胜凯的反常行为,他母亲和姐姐怀疑何胜凯是中了“邪”。于是,通过本村的村民,找到巫师给他“收拾、改解、改悔过”之术。 何胜凯在2006年至2008年服刑期间,曾经写过很多日记。在日记里,他一方面表达了对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不满,另一个方面又将自己视为一个拯救社会、拯救国家的人。 在作案前的2009年5月3日,他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写了一封《浅谈当前形势及对策》的长信,写满了六张信纸,谈的全是“宏观大计”,字里行间“忧国忧民”。同年9月15日,即在案发的一个月前,他又给国家主席胡锦涛写了一封信,他在信中痛斥了社会的腐败。在信的结尾,他甚至还喊道“草民泣血上陈!甘洒一腔热血!为国家民族大业,为解天下苍生之难!”。(见案卷材料) 何胜凯案发后进看守所第二天就被监管方戴上脚镣手铐,直到二审律师会见都有警察或体格健壮的在押人员陪同,严加看护。辩护人在第一次会见时,何胜凯戴着摩托车司机头盔,由两名在押人员陪同会见,其中的一个在押人员始终用一只粗壮胳膊压着何胜凯肩部,密切注视他的一举一动。在辩护人第二次会见时,也有一名在押人员陪着何胜凯会见。辩护人第三次会见时,仍然是由同监室在押人员陪同。 在二审第一次庭审是,被告人何胜凯不仅戴着手脚锁链,还用绑带将其固定在审讯椅上。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公开开庭时应该解除上诉人戒具,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省高级法院法官决定不解除上诉人何胜凯的戒具,反而还要用绑带约束他在审讯椅上?如是审讯精神正常的被告人,还会这样做吗? 在二审宣判时,何胜凯坚称自己案件是政治案件,并在法庭上大声喊叫。 二、从何胜凯的人生经历和个人日记以及家属提供的证人证言作初步分析,何胜凯也很有可能是患了精神疾病。 被告人何胜凯,被人称绰号为“何板筋”,顾名思义何胜凯在青少年时代就表现的比常人偏执。 何胜凯少年时代因父母性格不合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在单亲家庭中成长。他在2004年日记中写道:“成长之中又在贫苦之中,有父如无父,对我之伤害,甚有过之”。 2004年,23岁的何胜凯结婚后十几天就离异。原因是他怀疑前妻所怀孩子,不是自己的。今天法庭上何胜凯表示记不起来的经历正是促使他精神状况一落千丈的人生滑铁卢,但是辩护人注意到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二审检察员都有意无意地遗漏或忽视了这一关键事实。 在他的日记里,23岁的何胜凯还为自己新婚妻子古某凤草拟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如下:古某凤在此严正声明,2004年2月9日,所怀这一孩子,生下来做DNA亲子鉴定,如鉴定结果非何胜凯亲生,就赔偿何胜凯青春费、酒席、精神损失等一切费用。声明人:(空)落款:2004年9月14日。 2004年9月,何胜凯在日记中记录了自己的感受:“伤痕累累与挫败感,与我如影随形。为什么,我的命一开始就这样不幸。几天就坐四大医院受尽病痛之苦。成年又遇这样一婚骗,说当今这社会不算什么。实质欺骗了我智商,我名誉,严重伤害我感情对我精神造成严重打击。更有甚这一切,对我前途命运,结局构成严重阻挠与伤害,与其这样,不如同归于尽。她那样一个出身卑贱、文化极低无技能,只有点点伪装,伪善可怜,我怎么轻易上当。我的目的,就是我的事业。23岁。18岁就天朝大将,号令千军”。 2004年12月,何胜凯在日记中写道:耻辱对人内心实在是严重困扰与折磨。奋起抵抗、以血雪耻,才能恢复内心安稳与平静。 2005年4月23日,何胜凯在日记中写道:“肃清万里、扫平八方,得民心者得天下,得天子心者可为诸侯”。 2007年,何胜凯因为一起土地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被判处二年半有期徒刑送到忠庄监狱服刑。 2007年2月19日,何胜凯在日记中写道:“在这个世界上,有这样一个人从小生在愚昧、冷漠、充满贫困、压抑、不和谐农村家庭中,内心却向往英雄的一生创豪杰的事业。成年却遭受一次又一次,一次比又一次严重的双重精神打击,精神已度游走在崩溃的边缘”。 2007年12月5日,何胜凯在日记中写道:“想来,人生一个又一个打击,沉重无情,残酷的打击,都未令我发疯崩溃,真是一个家庭,或许这是上苍在验证我的实力,磨砺我的意志,以降大任于我,我便是自己的领导者,人民的领导者,开创既往开来千秋伟业”。 2007年12月19日,何胜凯日记中写有:“破釜沉舟、挺进无限,就注定就是我的人生。我的命运无可挽回式的激烈、豪迈,但四面楚歌,十面埋伏,我相信不但能突破,还能席卷千军如卷席,鼎定霸业,得胜还朝庆欢歌”。 何胜凯在忠庄监狱的行为表现,管教干警赵刚有以下证言:何胜凯在关押期间,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监规,因为违反监规还被禁闭过三次,严管一次,在严管的三个月内还加带过一次戒具,改造态度极不端正。---,有的时候甚至与管教干警争执并且情绪失控,还曾扬言“要制造不可想象的后果”。 何胜凯出狱后一直对原故意伤害案不服上访,他甚至认为遵义中院提供了伪造鸳鸯判决书,他被公安抓获后的第一次供述就谈到了法官篡改判决书。 2009年7月,何胜凯的女友杨某因为种种原因离他而去。他竟然怀疑是法官迫害他女友造成的。此时他又发现自己性功能有问题,不能正常勃起,就怀疑是在大坪粉馆吃粉时,有人放了什么物质。此后,被告人精神状况急剧恶化。 在2009年5月到9月期间,何胜凯曾数次向胡锦涛、温家宝、吴邦国等党政高层写信。其中一封落款2009年9月15日给胡锦涛的信中写道:“我不敢谈自己有匡正天下的能力”。 何胜凯案件发生后,原一审辩护人多次申请司法鉴定,并提供了多份证据材料,以证明何胜凯可能患有精神疾病。这些证据材料,一、二审案卷中均有,在此不作再重复。 在二审庭审的举证、质证阶段,就被告人何胜凯精神状态问题,辩护人提供了案发前,家属请人找巫师治病,巫师为何胜凯开了药方等证人证言,同时提供了精神病学专家对何胜凯精神状况分析意见,还提供了精神病学专家编著的专业书籍,包括媒体报道的相同案例等材料。 但检察员称,这些证据不可信,但又举不出辩驳证据。仅以“证据取得程序不合法、专家意见是一面之言、医学资料不可信、案例没有参考价值”作反驳。 辩护人提供的这些证据材料,不是要达到证明何胜凯患有精神疾病之目的,而是要证明他患有精神疾病的可能性,为法庭查明何胜凯的精神状况,查明他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提供线索。至于,家属是否找过祁德珍联系过“巫师”曹云亮,曹云亮是否使用迷信方法为何胜凯治过病,如对此有怀疑,可去调查核实。 辩护人认为,何胜凯所说的“法官下毒、使用种种卑劣手段拆散其与女朋友关系、国安局人员跟踪、胡锦涛主席要提他担任军委副主席做接班人、心灵感应、太空穿梭机”等问题极为荒谬。他的胡言乱语,不是故弄玄虚想“逃脱”死刑判决,而是精神疾病患者的反常言行表现。 三、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拒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辩驳意见。 在刑事侦查阶段,何胜凯原来的律师申请了精神病司法鉴定,但没有得到侦查机关同意。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再次申请做精神病司法鉴定,还是不准许。 在一审审判阶段,何胜凯的辩护律师再向法庭申请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以准确认定他在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但申请仍然被驳回。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被告人何胜凯的历次供述自然流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确切题,无任何不正常情况。因此,对被告人何胜凯及其辩护人要求对何胜凯作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上诉阶段,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两个月,辩护人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递交上去后,二审法院没有驳回申请。2010年11月25日第一次开庭时,对辩护人申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法庭表示休庭后再作决定。2011年2月16日,在二审作宣判时,法庭以一审法院基本相同的观点,驳回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 辩护人认为,精神疾病是医学专业问题,不具有医学知识的办案法官,仅凭被告人供述自然流畅、回答问题准确切题,就认定其没有精神疾病,这样的判断显然是主观臆断,得出的结论根本不可靠。 针对一、二审法院拒做司法鉴定会的理由,辩护人援引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刘协和教授发表在《肇祸精神病人为何不能杀》(见2010年9月9日《南方周末》A2版)一文中的观点作反驳。(已递交给了二审法院,案卷材料中有) 刘协和教授认为,“在一些涉及精神病人的肇祸案中,在当事人是否有病的问题上,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分歧。比如,非专业人员认为,当事人杀人后知道逃跑,被抓后供述前后一致,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以此认定其没有精神病。这其实是对病人的误解所致。精神病人除了有精神病的异常表现之外,也可以保留有大量正常的精神活动能力,而精神病专家区别于一般人的地方就在于,从其大量的正常现象中,寻找和辨认出异常的疾病症状和征象,而不像后者那样,往往只看到人体正常功能的存在,而忽视异常表现。区别精神病人和正常人关键不在于强调他有正常精神活动的一面;而在于是否有足够事实证明他有精神病理现象存在。------认为精神病人不可能或不应该有正常的行为,如杀人后逃避围捕,审讯过程中能够前后供述一致,庭审时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未发现反常的精神表现,这是对精神病人概念的错误理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专家库主任法医师庄洪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医师孙春霞、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主治医师张琳共同编著的《精神病的医学与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5月第2版)一书中,对偏执型精神病的危害行为特点和刑事责任能力作过分析和认定:1、对作案有周密的计划性。本病患者的妄想常系统而固定,人格保持相对完整,因此对其妄想内容中的“陷害者”、“敌人”或妨碍其病态的意志发挥者,可满怀仇恨,蓄意报复,或自以为必须积极自卫,因此可蓄意杀害他人。常先有详细而周密的作案计划,在行动之前,注视被害对象的动态,选择好行动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和作案工具等。------;2、目标明确患者的妄想长期固定不变,因此伤害的对象目标明确。这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妄想内容多荒谬而泛化,伤害对象也可变更而有所区别;3、手段残忍患者对妄想深信不疑,对妄想内容中的“仇敌”久已恨之入骨,必欲除之而后快。因此,一旦作案,常可凶残狠毒,此点与正常人作案有别;4、作案后的行为患者因意识清楚,且对作案早有谋划,因此,作案后可巧妙地掩盖罪责,或销毁凶器,或逃脱隐藏,增加破案难度;5、不涉及妄想内容时,表现人格完整,接触记好,如常人无异,因此易把本病忽视,误认为是常人作案。但仔细分析作案动机,言谈的内容和平时作为,就能发现有妄想存在,且行为是妄想支配,则与正常人是完全不同的。 全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课题组成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刘锡伟教授,从媒体报道和家属及律师处了解到何胜凯案件情况后,提出了界定和判断何胜凯患有精神疾病的十大理由,认为何胜凯很有可能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精神疾病属于医学范畴问题,本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证人、辩护人都不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在这个问题上,三方都是非专业人员。专业问题由非专业人员凭主观印象作判断得出的结论完全不可信,因此,只有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由专业人员来作出认定。 在二审庭审辩护时,检察员也承认何胜凯行为怪异,认为他是属于偏执型人格障碍。一个没有医学专业背景的检察官,仅凭外表观察就能判断出何胜凯有反常行为,说明何胜凯确实与正常人不同。那么,何胜凯精神反常行为,是精神分裂病症,还是偏执型人格障碍,就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加以认定。 在本案一、二审理中,有一个令人难以理解问题,与何胜凯一起生活的家属,提出何胜凯精神有反常行为,办案机关就认定证言不可信。而何胜凯的邻居和村干部及与他同居只几个月且已分手的女友证言,就认定是可靠可信的。在这些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证情形下,如此取舍和采信证据,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违反审理刑事案件和死刑案件适用证据的规则。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胜凯在作案前和作案后的精神状态反常行为,根本不象是在故意伪装。因此,恳请合议庭在死刑复核时高度重视。 辩护人认为,在没有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之前,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的“历次供述自然流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确切题”等观点,根本不足以排除被告人何胜凯作案前、作案时、作案后精神状况不正常的疑点。 四、对被告人何胜凯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这是一起死刑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对何胜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就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辩护人从本案的五本卷宗中,除何胜凯家的两个邻居和村委会干部及与他同居几个月且已分手女友证言外,没有看到能证明上诉人何胜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有力证据。 在本案一审和二审中,辩护人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人何胜凯患有精神疾病的可能性,以此作为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依据。 既然有证据怀疑被告人何胜凯患有精神疾病,为何不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既不作调查核实,又不做司法鉴定,凭没有精神病学专业知识的办案人员主观判断能排除合理怀疑吗?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不仅要收集有罪的证据,还要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有特殊保护规定,在被告人何胜凯家属和辩护律师提出合理怀疑且提供基本证据后,就应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准确认定被告人何胜凯作案时精神状态,以避免错判精神病患者死刑。 因此,仅凭被告人何胜凯家的邻居和村干部及与他同居几个月且已分手的女友等人证言,就认定被告人何胜凯没有精神疾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证据显然不确实,更不充分。 五、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对本案具有借鉴作用,值得引起最高法院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罕见的杀人案件,既使辩护人没有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办案人员发现疑点后,也会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如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宝和重大杀人案。(案例见2010年9月9日《南方周末》刊发的《“疯汉”杀人的艰难免刑》报道,已递交二审法院,在案卷中有) 相类似的案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办理过。例如,1996年审理的曾德国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曾德国,男,33岁,原四川省重庆市人,因涉嫌于1996年3月23日在陪同同居女友魏定琼回贵州老家探望父母途中故意杀死魏定琼,被原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遵义分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曾德国及期辩护人对杀死魏定琼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曾德国辩称魏定琼要勾结他人谋害自己,其辩护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原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年5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曾德国无端怀疑魏定琼要害自己,双手卡魏的颈部、铁水管打击魏的头部和菜刀砍杀魏的颈部,致魏当场死亡,之后又挟持同行的女儿作为人质抗拒逮捕,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遂判处曾德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曾德国不服,提出了上诉,理由是“魏定琼想勾结他人害我,才将其打死”以及“量刑过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曾德国当众杀死魏定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本人亦供认不讳。但二审法院发现曾德国在杀人动机上有反常情况,因为被告人与被害人感情较好,被告人是自愿陪同魏定琼回贵州老家探望父母的,临行前和路途中双方也没有发生过争吵,事发突然;被告人在公安预审、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均声称魏定琼要约他人害他,并说车上的乘客有木棒等凶器、魏上车后与他人打招呼等,但并无任何依据,且违反常情。故二审法院依职权决定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经贵州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对曾德国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结论为:曾德国系妄想症发(发病状态),属于无责任能力。1996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鉴定结论及其他证据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曾德国不负刑事责任,责令监护人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曾德国故意杀人案中,检察机关指控曾德国犯故意杀人罪,其证据从表面上看确实充分,足以定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告人一再辩称是被害人要勾结他人谋害自己,他才动手杀人的,但被告人没有任何依据,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辩解违反常情后,就依职权决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最后查明曾德国患有精神病,且处于病情发作状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二审法院不作认真细致的调查分析,不依职权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那么,就造成了错杀患有精神病且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曾德国。 辩护人认为,将何胜凯案与曾德国案相比,会发现被告人何胜凯患有“被迫害妄想症”疑点更加多。 在辩护律师一而再、再而三的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情形下,还有什么理由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呢?难道因为被告人何胜凯杀死的是人民法院法警,就不能象当年审理曾德国故意杀人案那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吗? 另一起典型的案例是,1989年7月7日,李志凯杀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忠宝案件(案例来源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191&index=13)。 李志凯是否患有精神病,办案人员观点分歧很大。争议焦点是,李志凯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有办案人员认为,李志凯在作案前有预谋,将射钉枪锯短改装为杀人凶器。作案时,知道用报纸掩盖凶器带入会议室,说明他意识清醒精神正常,没有必要做精神病鉴定。但也有办案人员认为,李志凯无凭无据怀疑副院长迫害其妻子,还怀疑有人在跟踪他,这是精神反常行为,应给他做精神病鉴定。尽管存在意见分歧,也没有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案件侦查完毕就起诉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发现疑点后,复函给公安机关要求为李志凯做精神疾病鉴定。后来,公安机关聘请专家为李志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为李志凯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妄想支配下丧失辨认能力,其对陈忠宝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1991年12月中旬,福州市公安局决定撤销李志凯故意杀人案,将李志凯交原单位送精神病院长期监护治疗。 相比李志凯案件,何胜凯案中的疑点更多。何胜凯判刑出狱后,怀疑法官要下毒害自己、要拆散他与女朋友关系、不敢吃家中饭菜水、怀疑国安局人员跟踪、认为自己被提任军委副主席卷入高层权力斗争。李志凯杀的是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启动了精神病司法鉴定;何胜凯杀的是中级法院法警队长,公机法三家拒绝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背后原因值得反思。 辩护人从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中发现,当何胜凯谈到“下毒”等问题时,侦查人员就不再顺着追问下去了,不问问他是怎么知道法官要“下毒”的,法官为何要“下毒”害死他? 在何胜凯案一审审判前,何胜凯家属提供了多份证言,证明何胜凯精神状况有反常问题。对家属提供的证言,办案机关视而不见,竟然不作调查核实。 审判长、审判员: 何胜凯杀人案发生在人民法院系统,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审理如此重大的案件,如何保证程序的公正,防止错杀患有精神疾病被告人何胜凯,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从杨佳案、到何胜凯案、再到朱军案,这一系列案件的发生令人痛心,教训也是十分地深刻。但是,决不能因为案件发生在司法机关,发生在人民法院,就不能客观、理性、公正地依照法律程序审案。 案件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后,辩护人向最高人民递交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因此,恳请合议庭能采纳辩护人要求做鉴定的理由和意见,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就被告人何胜凯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出准确认定。 人死不可复生,死刑复核更应慎之又慎!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 2011年3月15日 附链接:请最高法院为杀死法警的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就何胜凯精神病司法鉴定,家属致信“两会”代表和委员… 中国青年报——弑警案二审宣判 被告人获死刑… 何胜凯杀法警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内有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书) 认定杀法警的何胜凯精神正常,证据明显不足 切莫错杀肇祸的精神病人——何胜凯杀法警案二审辩护词… 在何胜凯杀法警案上,请法官不要铸成错案… 杀法警的何胜凯精神正常吗?… ![]() 何胜凯故意杀人案二审庭审纪实…(第一次开庭) 就何胜凯案要求完善精神病司法鉴定体制的呼吁书…; 肇祸精神病人为何不能杀 ; 就何胜凯精神状况问题,刘协和教授致信刘锡伟教授… 重大命案中的精神病鉴定,何时出现"珍贵范本"… ; 正确对待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由精神病人杀害高院副院长,想到何胜凯杀法警队长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