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锦湖更该问责监管部门
本月15日爆出的锦湖轮胎质量问题,随着该公司公开认错,已暂告一段落。看上去,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的管理者不重视产品质量而片面追求效益。然而在我看来,持这种观点的人犯了“第三类错误”,真正的症结不在企业,而是政府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
管理学上的“第三类错误”指的是在应该正确阐释一个问题时,却对问题的实质或规范作出错误的解读,表面上看似找到了引发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正确的解决方案,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
当然,我并不想为锦湖轮胎这家公司辩解,该公司确实犯了错误,也将为此付出代价。我只是想追问两个问题:在该公司违规进行生产时,相关监管部门在哪里?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哪里?
消费者对锦湖轮胎的抱怨是刚刚出现的吗?不是!根据报道,早在2009年时质检总局就收到了众多车主投诉,但“处罚措施”只是对该公司进行点名批评而已,正可谓隔靴挠痒。如果当时质检总局能像这一次这么雷厉风行,消费者和企业的损失都会大大降低。但可惜的是,质检总局并没有这么做。
更糟糕的是,由于汽车“三包”规定难产,消费者在与企业的博弈中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监管部门也只能应用行政手段督促锦湖公司解决问题;而轮胎召回制度的缺位,也使质检总局陷入无权要求该公司实施强制性召回的尴尬境地。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纠正市场失灵。正是因为无法仅仅依靠道德的力量约束企业生产合格产品质量,市场和消费者才需要政府介入经济运行。但在笔者看来,至少在锦湖轮胎一案中,监管部门并没有起到自己应有的作用。恰恰是因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以及法律法规缺失的共同作用,降低了企业违法成本,这才是促使部分企业铤而走险的根源。可以预见,如果不重构监管环节的制度设计,今后一定还会出现类似事件。
所以,在问责锦湖的同时,我们更该问责试图把自己置身事外的监管部门:关注民生,保障民生,你们真的做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