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经济之声“天天315”曝光佳能欺诈!(2)


 

 

    主持人:这里是正在直播的天天315欢迎您继续收听,我是石微,我们今天要给大家说的是关于价格的问题,刚才说到的是记者的调查,接下来我们有请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凯探讨这一事件当中一些法律的疑惑。有请郑律师,郑律师你好。

    律师:主持人你好。

    主持人:今天说到的这个事情我想先问问郑律师,这个事情应该怎么定性,是不是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律师:首先,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我认为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消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他们应当按照商品成交价格的一倍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从行政法的角度讲,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三从刑法角度讲,根据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给他们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研究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并处罚金,如果这个业务员的行为是在单位的收益下进行的,那么所作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单位犯罪,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直接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职业责任人员,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出发,根据刚才的录音,销售员忽悠的录音,如果确认销售员所说的这些内容是虚假的,那么实际上他的行为已经符合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构成要件了,只是暂时还没有达到后果严重的标准,我想这个销售员小伙子和商家还是非常侥幸的。

    主持人:我们在之前的节目当中多次说到了商家涉嫌欺诈的问题,特别想和郑律师探讨一下,这一事件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我想受到欺诈问题还和产品的材质有关系的,销售人员销售的时候说的是玻璃镜头,在杨先生的购买单也注明是玻璃镜头,是不是可以认定商家就是涉嫌欺诈,也跟镜头的材质是有关系的?

    律师:我想是有一定关系的,因为商品本身的质量,是判定商家欺诈的一项标准,但是我想最主要的标准还是商家的是否使消费者受到误导,进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我们国家工商总局1996315日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出发办法》第3条第5项,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我认为结合之前销售人员对商品所做的介绍和说明,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主持人: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怎么样认定这款镜头的材质了,接下来我们继续说说杨先生的疑惑,他说在购买镜头的过程当中,发现商家对镜头的材质并没有进行标注,没有注明是树脂还是玻璃的,这就容易给一些代理商可乘之机,在记者与佳能公司沟通的过程当中,佳能公司也并不愿意透漏给消费者商品到底是属于什么材质,当记者表明身份,想知道这款相继的材质,佳能公司表示商量之后才能给记者相关的回复,我们也先来听听佳能公司的说法。

    佳能公司:关于材质的问题,相关人员也正在核实当中。

    主持人:关于什么产品,是什么材质一般说明书上都没有写吗?

    佳能公司:帮您确认过,它在说明上是没有相关信息的。

    主持人:为什么没有相关材质的信息,我觉得这个很奇怪,这样可能会让一些销售人员钻空子。

    佳能公司:这个问题正在帮您查询当中,如果查出结果之后,会尽快给您答复的。

    主持人:是不是所有的镜头说明书上都没有写材质的?

    佳能公司:是的。

    主持人:我们知道平时我们买食品,买衣服都能看到成份到底有哪些?材料到底是什么?那么对于相继镜头是否也应该标明材质到底是什么样的?

    律师:依据我们国家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3项的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名称、含量等,应该在产品包装上用中文予以表明,我认为在相继镜头的使用要求不需要表明材质的情况下,生产商是有权利不表明的,并且这个问题还涉及到生产商的一些商业秘密,

    主持人:现在商家认为他们已经和消费者商量好了赔偿的办法,达成了最后的协议,但是从记者的调查当中,我们了解到商家所说的协议只有一份,协议不是一式两份的吗?这样的协议结果是否有效呢?

    律师:通常我们捉的协议都是一式两份,或者更多,但是只有一份的情况也不少间,我认为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议本身还是有效的。

    主持人:就是这个协议无论是一式一份,还是一式两份,它都应该是有效的是吗?

    律师:对。消费者对最后的协商结果显然是不满意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您认为最后的赔偿结果就是消费者必须接受的吗?应该怎么样认定赔偿结果是否合理呢?

    律师:我认为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赔偿协议在法律意义上还属于一种合同,依据国家工商总局2004312日颁布的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经营者拟定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中不得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也就是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的内容,也就是说这份协议里很有可能,因为现在看不到协议的文本,我推测很有可能是违反了这项现行的行政规章,即便是消费者对这种限制赔偿的协议签署了,仍然是有权利向商家主张索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