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集合理财将两极分化


    据证券时报报道,从有关渠道获悉,中国证监会前段时间向各证券公司发函,就《关于调整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向各证券公司征求意见。《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拟取消证券公司集合计划的行政许可审批,而改为事前告知性备案。就是说,今后证券公司申请成立集合理财产品仅需事先告知证监会,且不以备案机关出具决定为前提,备案期限届满,备案机关不表示意见即视为同意。据说券商对此均表示了极大的欢迎,有媒体评论说,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即将进入新纪元。我的观点是,如果券商集合理财申报制度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得以实施的话,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将会是少数券商的乐园,将加速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两极化。

    集合理财是由券商推出的、管理形式类似于基金,但又不同于基金。相对于基金而言,集合理财门槛较高,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而基金只需1000元。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禁止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从这个角度看,集合计划有点私募性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券商集合计划需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制约:

    一是券商实力,尤其是其过往集合计划的表现。就象基金一样,过往表现良好或取得良好业绩的券商,或者有明星投资经理的券商,募集集合计划相对容易;

    二是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客户一般都是富裕以上阶层,甚至是代理推广机构的贵宾客户。他们有一定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但很明显,他们倾向于选择既有实力、过往集合计划又表现良好的券商。

    三是代理推广机构,比如银行。代理推广机构在代销集合计划时,总是需要做一定的推广工作,无论最后销售情况如何,有些基本动作和基本支出都是必须的。所以,代理推广机构也倾向于选择既有实力、过往集合计划又表现良好的券商。

    在券商集合计划实行审批制下,由于市场供应不足,且监管部门一般选择一碗水端平策略,大小券商原则上讲都会有份,因此,代理推广机构一般不会对券商做过多选择,而客户选择的余地也不大。但如果券商集合理财申报制度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则集合计划设立的主动权就掌握在券商手里,只要市场需要,券商就会源源不断的供给。这样,无论是客户还是代理推广机构,必然就会产生选择。所以,券商集合理财申报制度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投资者是有好处的,因为他们多了许多选择。但并非对每个券商都有利。对既有实力、过往集合计划又表现良好的券商来说肯定是有利的,社会资源会进一步向其集中;而自身实力一般、过往业绩也一般的券商日子将会更加难过,因为过去在审批制下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可以预见,未来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就象公募基金公司一样,有管理几千亿资产的券商,也有挣扎在生死线上的券商,最终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成为少数券商的乐园,而大多数都只是陪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