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议: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有失专业水准
银行业是典型的吸收风险、控制风险、获取报酬行业。但国内的银行监管似乎只想获取报酬而厌恶风险。这已经对中国经济产生了不良影响。
被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银行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方案,上周获国务院批复。据悉,国务院驳回了原方案中将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分别上调至6%、8%和10%的请求,分别下调至5%、6%和8%。尽管如此,这一新的监管政策还是比巴塞尔协议Ⅲ严格得多。
从1994年接受巴塞尔协议开始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到如今,国内银行监管体系不断强化。但我必须说,这一次走过了头。
首先,新工具忽视了国内商业银行一半以上拨备后营业利润来自财政性收入,进而具有突出的国际比较盈利能力优势这一事实,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由巴塞尔协议Ⅲ当中的4.5%提高到5%,由此形成了对商业银行的过度保护。
巴塞尔协议Ⅲ之所以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4.5%,是出于现阶段商业银行风险业务比重加大的考虑。该等风险业务所产生的一次性亏空,有可能迫使核心资本缩水,以至于威胁到资本安全。
不过,与早期国内商业银行过度偏重贷款类风险业务(一个重要标志是贷存比曾长期在100%以上)的情形相比,随着国债、政策性债券投资以及央行存放等主权级债权资产比例的提高,加上该等资产收益直接或间接来自财政,无需减值拨备,费用配比极低,其收益合计相当于拨备后营业利润的一半以上,甚至更高。这种盈利对财政的过度依赖,决定了国内商业即使执行巴塞尔协议Ⅲ,所承受的资本安全风险也比国际同行小。
商业银行盈利过度依赖财政绝不是合理的商业模式。而完全依靠市场融资的资本补充方式(上市圈钱)只能强化商业银行的政府保护色彩。这都不能真正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安全,既不利于国内竞争,也不利于国际竞争。
幸亏国务院没有支持银监会大幅提高资本标准的申请,否则,上市银行的再融资行动将一浪高过一浪,对股市的压制作用将没完没了。
其次,依据国际国内公认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备只能是100%,否则,要么是隐瞒费用,要么是隐瞒利润,均属于针对损益的会计估计过错。据此,所谓拨贷比不低于2.5%,绝不是什么创新,而是有失专业水准,并且已经对资本市场以及投资者利益构成严重伤害。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上市银行的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由2007年末的105%大幅提升至2010年9月末的217%,由此减少利润数千亿元。在很大程度上,由于银行股权重过大,其业绩严重背离正常预期,是导致中国股市涨不过GDP的主要原因。
遗憾的是,所谓的创新监管工具—拨贷比,肆意篡改了拨备覆盖率的专业涵义,将原本衡量贷款减值准备是否足以覆盖不良贷款坏账风险的指标,由贷款减值准备对不良贷款的比率,改成贷款减值准备对贷款的比率。后者与基于严格会计估计的资产减值处理方法背道而驰。会计准则认为,为防止不当利用会计估计人为操纵财务报告,资产减值准备必须充分,既不能低于100%,也不能高于100%。
更加荒唐的是,降低不良贷款率是商业银行原本应当不懈追求的目标,而伴随不良贷款率的下降,所谓拨贷率应当相应下降,但新工具却强调拨贷率不得低于2.5%。这简直是在鼓励国内商业银行把资产质量做烂,而不是做好。
需要警惕的是,银监会规定拨贷比不得低于2.5%的真实目的,有可能是为更多商业银行上市做铺垫。通常,资产质量越烂的央行,拨贷率越容易达标。
第三,流动性监管其实比资本监管更加重要,鉴于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为全球同业最低水平,因此,新工具所杜撰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纯粹是多此一举。
什么叫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说白了就是挤兑风险,或银行由于现金及资产可变现力低导致的客户提款需求激增风险。历史上倒闭的银行绝大多数都是因为挤兑。而央行或银行同业公会制度,起源便是为了应对个别银行发生的挤兑风险。
银监会显然忽视了原有监管工具当中的流动性风险指标,诸如贷存比、存款准备金率等等。鉴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贷存比平均不到65%,其中最大的工行仅为58%,远低于75%的监管要求;鉴于如今的国内商业银行存款准备率接近20%,为世界同业之最高;鉴于变现力极强的主权级债券投资占全部资产的比重高达15%左右,银监会完全无必要担心流动性风险,也不必制定新的监管工具。
不夸张地讲,过度严苛的银行监管,加上银行本位色彩浓厚的紧缩政策,已严重束缚了中国经济基于人口与流动性资源的正常发展。几乎所有严重的国内经济问题,诸如地区贫富差距、城乡收入差距、不协调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资本市场回报率低下、内需不足、资源浪费、外汇储备贬值、央行持续亏损、房地产泡沫等等,都与此关系密切。